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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倒賣泰達幣洗錢案-看“幫信罪”的定罪路徑_C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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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2021年12月湖南省株洲市中院公布了的一則判決顯示,四名95后參與倒賣泰達幣,最終法院因其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量刑。該判決一出,引起了幣圈人士的關注,出金入金為何會構罪?幫信罪中對“明知”是如何認定的?鑒于我們團隊辦理過的虛擬貨幣相關刑事案件數量較多、類型較廣,為使幣圈人士對虛擬貨幣交易過程涉及的刑事法律風險,尤其是幫信、掩隱罪有更深的理解,筆者將在本文中解讀湖南省株洲市中院的判決并剖析常見虛擬幣交易中的刑事風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到2019年2月期間,李某受深圳市某公司的雇傭,通過在火幣網購買一定數量的USDT,再轉至“pex”接單平臺派單售出。李某在pex平臺掛單出售時價格會比在火幣上買入時高出約2分每個,借此賺錢差價。這個過程中,李某的數張用于收款的銀行卡陸續被凍結,其所在的公司也清算解散了。但是李某并未停止倒賣行為,后又拉了其他三人入伙一起繼續在pex平臺上倒賣泰達幣。機關介入后,四名嫌疑人如實供述了“賺錢秘笈”背后真實的原因,之所以有人愿意出資金從一個知名度不高、價格更貴的平臺購買泰達幣,是因為其購買資金不合法、不正規。每次虛擬幣出金后銀行卡收到資金都可能因是非法資金而被機關凍結,但是因倒賣泰達幣利潤可觀,四人決定鋌而走險。

后經過執法機關查證,李某等四人使用的二十余張銀行卡單邊交易流水達3800余萬元,被害人贓款流入李某等人銀行卡共計30萬余元,四人共獲利10.72萬元,法院對四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量刑。

數據:3月份加密衍生品交易量連續第三個月上升:金色財經報道,3月份中心化和去中心化交易所(DEX)的加密衍生品交易量連續第三個月上升,這是至少自2022年1月以來的首次連續三個月增長。

數據顯示,上個月約4萬億美元的加密市場交易量中,衍生品交易約占74%。雖然大部分衍生品交易發生在中心化交易所,但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交易額為687億美元,其中dYdX占據62.6%的份額。[2023/4/15 14:05:05]

二、裁判觀點

在入罪門檻的認定上,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以上的或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均構成情節嚴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查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以上即構成詐騙罪。本案無論是從支付結算金額還是違法所得金額均構成情節嚴重,且本案共有31.2515萬元被詐騙資金流入,本案被幫助對象達到了詐騙罪入罪門檻。

法院認為,李某等四人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客觀上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且被幫助對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達到了詐騙罪入罪門檻,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另外,李某等人是根據走賬金額即銀行流水金額千分之二點八提取好處費,故一審判決以單邊交易流水金額為依據追繳其違法犯罪所得,符合法律規定。

Coinbase首席法務官:Coinbase的質押產品與Kraken存在根本不同:金色財經報道,Coinbase首席法務官Paul Grewal在第四季度業績的問答環節中回答股東關于其質押服務的問題時表示,我們在Coinbase上提供的質押產品與針對Kraken的監管行動中描述的收益產品有本質上的不同。第一個不同點是Coinbase用戶始終保留其加密貨幣的所有權。另一個不同之處在于,客戶有要求退出質押的權利,公司不能簡單地決定不支付任何提款。

最后,Coinbase作為一家上市公司,能使客戶能夠深入透明地了解其財務狀況。(Cointelegraph)[2023/2/22 12:22:00]

三、案件評析

聚焦本案的爭議焦點,客觀上李某等人倒賣USDT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屬于支付結算行為?主觀上李某等人對倒賣泰達幣收到的資金涉嫌贓款是否構成“明知”?

1、關于李某等人在pex平臺買賣泰達幣的行為是否屬于幫信罪規定的“支付結算”行為

首先,“924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李某等人單純買賣USDT的行為不宜直接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同時“924通知”屬于規范性文件,違反924通知并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OTC商家的虛擬幣交易行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應當嚴格按照刑法分則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查。根據相關的司法實務判例,目前OTC商家被認定涉嫌刑事犯罪主要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所得收益罪”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Nexo發布聲明:承諾費率是“個位數”,未提供高回報產品:金色財經報道,在被監管機構指控在未告知客戶風險的情況下提供高36%回報率產品之后,Nexo發布聲明稱其承諾費率是“個位數”,并沒有監管機構聲稱的那么高。Nexo補充稱,這些費率是為了“考慮到業務的基本可持續性和客戶資產的安全性”,屬于低風險產品,而且只有Axie Infinity一款產品提供了36%利率且該產品是個“例外”。不過,Nexo 是否為美國公民服務的問題也在討論中,該公司今日已表示不再讓新的美國客戶參與相關產品。(cryptobriefing)[2022/9/28 22:35:44]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跨鏈交易聚合器 LI.FI 完成 550 萬美元融資,1kx 領投:7月11日消息,跨鏈交易聚合器 LI.FI 完成 550 萬美元融資,1kx 領投,參投方包括 Dragonfly Capital、Lattice Capital、Scalar Capital、6th Man Ventures、Coinbase Ventures、BairesDAO 和 AngelDAO 等。本輪融資將用于通過營銷及支持其他區塊鏈來擴展 LI.FI 生態。(CoinDesk)[2022/7/11 2:06:14]

本案中,李某等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辦理多張銀行卡用于在pex平臺上交易泰達幣后收取人民幣,在知曉pex平臺掛售虛擬貨幣的價格比其他平臺更高且易收到違法資金后,仍然選擇繼續在pex平臺倒賣泰達幣,在遇到交易對手方是詐騙分子時,李某等人將泰達幣售出后,詐騙分子實施詐騙行為時,直接將李某等人的收款賬戶提供給受害者,受害者將資金轉入李某等人的銀行卡中,表面上完成來虛擬貨幣的買賣,實際上,李某等人的銀行卡成為了贓款的一級收款賬戶。

根據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幫信罪要求當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即當事人的幫助行為與主犯的犯罪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客觀上為主犯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幫助,且當事人在提供幫助行為時已經“明知”主犯的犯罪行為及犯罪結果,至于主犯是否歸案、是否立案等都不影響幫信罪的成立。那么,本案中李某等人出售泰達幣后收取人民幣的行為是否屬于支付結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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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三條規定,“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因此,將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直接定性為支付結算行為值得商榷!這是因為,買賣虛擬貨幣及收付款的行為并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支付結算行為”,而裁判文書中,司法機關也沒有充分釋明具體是依據什么法律的什么條文將虛擬貨幣交易行為認定為“支付結算”行為的。因此,單從司法實務的裁判結果來看,司法機關已經將支付結算行為進行了擴大解釋。

2、李某等人主觀上對倒賣USDT收到的資金涉嫌贓款是否構成“明知”或“應當明知”

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本案中,對于李某等人是否“明知”的認定,關鍵在于李某等人通過“pex”交易平臺進行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是否異常、收取走賬資金約千分之二點八的費用是否合理。

根據案件事實及虛擬貨幣交易的客觀事實,第一,李某等人選擇出售泰達幣的“pex”交易平臺并非“幣安”等主流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但是不能依據交易平臺規模的大小來推定交易方式是否異常;第二,李某等人收取走賬資金約千分之二點八的費用是否合理。買賣USDT賺取千分之二點半八利潤,按照每個USDT市價7元人民幣計算,每個USDT的利潤為2分錢,這種利潤差價基本符合“火幣”、“幣安”等大型交易所上商家的正常利差,不屬于交易價格異常的情形。

根據上述《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一條:”…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可知,因此,僅依據交易平臺的“知名性”以及獲利利差,推定李某等人主觀上為明知,論證不夠充分。

但是,本案的特殊情況在于,李某原本所在的經營虛擬幣買賣的公司,因有多名同事銀行卡遭到凍結,且被機關告知過該“pex”平臺存在大量非法資金,公司最終也因無法正常經營被解散。之后,李某繼續從事虛擬貨幣的買賣業務,并召集其他三人共同操作后分潤。而且,李某等人在銀行卡凍結被提示卡內流入贓款后不停止交易行為,繼續辦理新銀行卡進行交易,推定其主觀上存在明知符合“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或“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的規定。

四、OTC商家的哪些行為易被認定涉嫌犯罪

上述案例中,李某等幾名OTC商家確實存在對明知資金來源不合法,依然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活動,銀行卡遭受凍結后非但不停止倒買倒賣,辦理新銀行卡繼續走賬,最終被判幫信罪。但是,也有許多正規交易的OTC商家,在交易過程中嚴格進行了資金審核,對收到違法資金既無明知也無推定明知的情形。那么,在司法實務中,虛擬貨幣交易中的哪些異常行為可能會被司法機關推定為涉嫌刑事犯罪呢?

例如從通訊軟件的選擇上,幣圈中經常用到的加密軟件蝙蝠app聊天軟件,很多幣圈交易都喜歡通過蝙蝠app進行聯系,由于蝙蝠軟件聊天軟件可以永久刪除聊天記錄,對于取證就極其困難,同樣對于證明合法交易也變得十分困難。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易被辦公機關推定為“明知”。

其次,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選擇上,選擇“幣安”等主流平臺,對于其他非主流的交易平臺,往往存在大量非法資金,收到贓款容易被凍結;交易方式的選擇上,場外交易、線下現金交易的方式,屬于異常交易行為;對于OTC交易,差價往往在1-2分錢左右,過高交易價格易被認定為交易價格異常。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易被機關推定為“明知”。銀行卡凍結之后,繼續交易的,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易被機關推定為明知。

另外,在虛擬貨幣交易對象的選擇上,是與特定的交易對象交易,還是通過平臺隨機分配作為交易對象,是否審查交易對方身份的真實性。對方資金的來源是否進行核實,流水是否有問題等。對方流水異常的,應當果斷拒絕交易。在虛擬貨幣交易前,先對銀行卡測卡的異常行為,同樣會被辦案機關懷疑。

五、最后的話

OTC交易的行為收到贓款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很多,大部分法院的判決中都以“幫信罪”或“掩隱罪”定罪量刑。本案中院判決生效后,再次敲響了幣圈OTC商家的警鐘,虛擬幣交易中法律風險問題不可忽視,尤其是遇到無法判斷或已經存在異常的情況,建議盡早聯系專業的律師團隊,避免為了蠅頭小利錯誤認知法律責任,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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