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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大解析_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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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view概述

根據香港證監會發布的數字貨幣監管法規及指導意見,如果需要打造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則機構需要香港證券1號牌和7號牌。

根據香港證券法的定義,7號牌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操作、匹配客戶買賣盤的電子交易平臺。

如果希望在香港開設數字貨幣交易所,除了需要具備1號牌和7號牌外,還需要向監管當局申請進入沙盒測試,并只能面向合格投資人。

大陸企業可以通過收購香港7號牌和1號牌來開展數字貨幣交易所業務。根據我們的統計,目前香港持有7號牌的機構有136個,1號牌近3萬個。

Report報告

1.香港數字貨幣監管法規

香港證監會自2018年底至今,在數字貨幣及證券型代幣發行領域發布了三個重磅指導文件:

《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運營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

《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運營者的概念性框架》

《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

對于數字貨幣、證券型代幣發行相關業務進行了較為明晰的規定,但總體而言,仍處于早期探索階段。雖然還不成熟,但是已經是數字貨幣監管發展中重要的一步。

在證券型代幣發行方面,香港證監會SFC于2019年3月28日在官網發布的《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對從事STO相關業務的公司或個人發布了適用的法例及監管規定。根據《聲明》:“在香港,證券型代幣可能屬于《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并因而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任何人如要推廣及分銷證券型代幣,除非獲得適用的豁免,否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注冊。否則屬刑事罪行。”并規定,推廣及分銷證券型代幣的中介人須確保遵從:

深圳:探索降低香港金融機構準入門檻,為香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發展提供支持:金色財經報道,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意見的實施方案》,要求建立服務香港金融機構入駐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的綠色通道,為香港金融機構依法依規跨境辦公以及香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發展提供支持。爭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支持,研究探索在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在前海合作區范圍內降低香港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此外,《方案》還要求深入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工作,聯動香港開展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試點,有序拓展消費、旅游、醫療、教育等跨境應用場景,鼓勵前海合作區金融機構及企業參與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的建設,打造數字人民幣跨境應用示范區。[2023/7/13 10:52:23]

必須注冊或申領第1類牌照,并且,證券型代幣應只發售予專業投資者;

分銷證券型代幣的中介人應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并以清晰及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客戶提供有關STO的資料,且要確保向客戶提供的所有資料均準確及不具誤導性;

中介人在從事與STO有關的任何活動前,應先與SFC討論其計劃。

但是該份《聲明》對于證券型代幣交易所相關資質,并未做清晰說明。

我們希望通過研究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資質的相關要求,來給大家描繪清楚當前香港對數字貨幣交易的監管方案,同時也可以對未來證券型代幣發行交易所的可能需要的牌照資質做潛在的參考。

2.香港虛擬貨幣交易所牌照要求

虛擬貨幣交易所需要什么牌照及合規要求

如果要在香港成立數字貨幣交易所,根據2017年12月香港SFC的《致持牌法團及注冊機構的通函: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中,通函表示:香港投資者可通過中介人買賣比特幣期貨合約,但為香港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及相關服務就構成受監管服務,且無論有關業務是否位于香港,均須向證監會申領牌照。

香港特區政府委任Nano Labs創始人孔劍平為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新董事:3月23日消息,香港特區政府3月22日委任兩名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新董事及再度委任四名現任董事,任期為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其中獲委任的新董事為Nano Labs創始人兼CEO孔劍平和彭一邦博士,四名獲再度委任的現任董事為伍志強、冼超舜博士、楊全盛和劉國勛。

注,孔劍平曾擔任嘉楠耘智合伙人、執行董事兼董事會聯席主席,帶領嘉楠在美股上市,后創立Nano Labs,并于2022年7月再次成功登陸納斯達克。[2023/3/23 13:21:18]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獲賦權就進行該條例所界定的“受規管活動”向有關人士批給牌照。平臺營運者若有意獲證監會發牌,便應在香港經營網上交易平臺,並在其平臺上提供符合“證券"定義的一項或多項虛擬資產的交易服務。這樣,該平臺營運者便會歸入證監會的管轄範圍,並須領有第1類及第7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簡而言之,成立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最起碼需要1號和7號牌照。同時,運營期貨合約與結構性產品的交易所不被允許發牌。除此之外,香港法規對虛擬貨幣交易所主要有5項要求,如下所示:

虛擬資產交易活動全部在單一法律實體下進行,即所有交易活動必須在持牌公司法律實體下進行

全部虛擬交易業務均須遵守適用的規定,這里主要是持牌條件的合規

指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即服務用戶擁有800萬港幣以上的資產,而不是散戶

首次代幣發行的代幣在最初12個月受到交易限制

不得提供杠桿成分或買賣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期貨合約或其他衍生產品

條款準則

香港數字資產保險公司One Degree正在就通過空白支票公司上市進行接洽:金色財經消息,香港數字資產保險公司One Degree聯合創始人Alvin Kwock表示,該公司正在與投資銀行接洽,希望通過一家空白支票公司(SPAC)上市,預計將在未來幾個月內會進行一輪融資。One Degree成立于2016年,在香港擁有虛擬保險公司牌照。

2021年8月份,One Degree完成2800萬美元B輪融資,投資方為新鴻基、戈壁創投等。2022年4月11日,One Degree與全球最大再保險公司之一的MunichRe合作推出數字資產保險產品OneInfinity,該產品面向數字資產交易平臺、托管人、資產管理人和技術提供商。(The Business Times)[2022/4/12 14:20:01]

交易所具備足夠的財務穩健性來應對盜竊或黑客入侵等風險;這要求要為平臺里的100%線上虛擬資產進行投保,95%線下虛擬資產投保。這將是一筆巨額保費。

就保管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如盜竊或黑客入侵)投購保險,評估客戶在虛擬資產(包括涉及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方面的知識。

具備KYC/AML(身份認證和反洗錢)流程。

但是,對于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來說,如果交易的不是證券型代幣,就沒必要進入沙盒。

監管沙盒是自愿參與性質,其目的在于為有能力并愿意依法依規開展業務的虛擬資產交易所提供合規途徑,并將持有牌照與不打算申領牌照的虛擬資產交易所進行區分。也就是說,如果在未來“虛擬交易所持牌化”,沒有牌照的將會被“區別對待”。

強調監管沙盒期間與虛擬資產交易所之間是“合作”的關系。雙方共同探討是否需要持牌、監管應達到什么程度以及持牌的條件等。這一點與前述的自愿參與原則相呼應。

香港數字貨幣交易所OSL將建立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資產發電站”:香港數字貨幣交易平臺Octagon Strategy Limited(OSL)宣布與美國初創企業Monsoon區塊鏈合作,進一步推進資產和貨幣的數字化。據悉,OSL正尋求在美國和亞洲地區建立一個“數字資產發電站(a digital asset powerhouse)”,旨在將知識產權、交易流程、大型投資者和區塊鏈技術結合起來,推動亞洲地區資產數字化。(coindesk)[2020/5/7]

在監管沙盒階段,為免公眾對平臺營運者的監管狀態有所混淆,沙盒申請人的身份及有關的商討細節將會保密。

只有證監會認為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能證明其致力依循應達到的嚴格標準,才有可能最終被納入監管沙盒。

3.香港1號牌介紹

香港證監會旗下的1號牌照對應業務是證券交易,主要提供如下服務:

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為客戶買賣債券;

為客戶買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托基金配售及包銷證券。

從統計數據上來看,2017年香港證券市場平均每日成交金額為882億港元,較2016年的669億港元上升32%;2017年香港共有21224只新上市結構性產品(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為歷史新高,并較2016年的13771只上升54%;2017年香港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平均每日成交金額為43億港元,較2016年的41億港元上升5%。

香港證監會公布資料顯示,10種牌照中,1號牌照持牌法團占比為25.49%,在10類牌照中占比第三,且2017年末較年初增長比率為6.76%,在10類牌照中排名第5。在香港證券市場逐漸回暖情況下,收購1號牌照雖然可能面臨收購成本較以往更高的問題,但港交所可能于今年推出的IPO新政可能又將是港股市場的一個爆發點,而且1號牌照的收購也將為證券咨詢,資產管理等提供場景支持。從收購成本上來看,目前可找到的收購1號牌照的案例為:2017年9月27日,銀科投資控股有限公司210萬美元收購擁有1號牌照的方德證券有限公司100%股份,當時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為6.6192,這意味著1號牌照收購成本約為1390.03萬元,按照當時港元匯率計算為1640.73萬港元。

動態 | 香港數字資產集團HashKey Group推出7000萬美元的區塊鏈基金:香港數字資產集團HashKey Group宣布推出HashKey Capital區塊鏈基金,基金規模達7000萬美元,專注于區塊鏈領域相關投資,旨在為合格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打造最優的投資策略。HashKey Capital表示,將嚴格依照香港證監會《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9 類受規管業務資格牌照的持有要求進行布局,按照監管規定開展合規化運營,部署了金融公司級別的專業組織架構與管理運營模式。HashKey Group此前曾斥資 1200 萬美元投資美國合規的證券型代幣發行及交易平臺Prometheum。[2019/1/2]

4.香港7號牌介紹

7號牌的作用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操作、匹配客戶買賣盤的電子交易平臺。可以提供暗盤交易交易撮合系統,去為投資者提供暗盤交易服務。

7號牌申請資金要求

7號牌申請資質

根據香港證券法,若機構要申請成為持7號牌,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持牌法團和持牌人要求

關于“法團”

首先需要說明,對于香港公司而言,使用的是“法團”的概念,而非內地所用的“法人”一詞。

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2,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及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但不包括單一法團。

《公司條例》中明確規定,需要先合法成立為某一法定類別的公司,再以公司成立為法團。

成為法人團體后,有關創辦成員以及不時成為該公司的成員的任何其他人,即屬一個法人團體。該法人團體有能力行使具法團地位的公司的所有職能,并永久延續。同時,法團成員對公司清盤負有相應的責任。

簡而言之,一家公司成為法團,即具備了內地所說的獨立法人人格,能夠并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持牌人”

“持牌人”是比“法團”更進一階的概念,指的是:在某些領域內,經該領域主管部門批準,獲得某類牌照,可以從事某類或某幾類特定業務活動的法團或個人。

以證券領域為例,說明一下“持牌人”具體是如何規定的: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人”特指經香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批準可以從事“受規管活動”、并受其監管的法團或個人。

具體而言,“持牌人”首先涉及“牌/牌照”的概念,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的釋義,牌/牌照是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117、120或121批給的牌照。第116、117、120或121中規定,香港證監會可應申請人申請,經過相應流程,向申請人批給牌照,允許其從事一類或多類“受規管活動”。而未獲發牌的法團或個人是不能從事所謂“受規管活動”的。

7號牌申請牌照程序

所有與個人相關的申請應透過證監會電子服務網站(

https://portal.sfc.hk)遞交。

網址:https://portal.sfc.hk/sfcportal/signin?locale=zh法團申請可以登載于證監會網站的紙張表格或透過證監會電子服務網站遞交。如個人大股東或負責人員的申請屬法團申請的必要部分,該申請可連同法團申請以紙張形式一并提交。

申請費用

成為持牌法團,每種牌照每年需要繳付年費為4740港幣。申請費同樣為4740港幣。

申請所需時間:

七個營業日;

八個星期;

十個星期;

十五個星期。

申請機構管理人員要求

主要是法例上規定是要至少一位”負責人員RO”管理公司,但在申請牌照時,或日后獲發牌照經營后,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要求至少聘用兩位”負責人員RO”。

其中,RO負責人分大小牌。大牌RO是以前已經當過的有相關牌照負責人經驗。小牌RO是通過HKSI相關考試,有相關行業經驗的人員。以9號RO-2017年的數據為例,不參與公司管理和運營,純掛牌的月薪約是5-6萬港元,這其中視乎經驗和議價能力。如果需要參與公司運營和管理,月薪會高達10萬港元。

大陸企業收購香港非上市公司持有的7號牌相關問題

一般的大陸民營收購香港非上市持牌公司,在香港法律層面主要觸及《證券及期貨條例》。如果持牌公司是上市公司,還會觸及到《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收購香港持牌公司本質上是“持牌公司大股東變更”。具體流程如下:

持牌公司向香港證監會發出申請,申請變更或增加大股東。申請的關鍵是證監會對對持牌公司大股東身份的審核。每一級被認定為大股東的公司及個人以及公司的董事都要填寫申請表格在證監會備案。

收購主體要出具相應的資產證明,一般是銀行出具的資產證明或者財務報表。收購主體需要保證有足夠的資金實力履行收購合同,且能保障持牌公司的后續發展。

證監會重點審核收購企業是否具備成為持牌公司大股東的資質。

香港證監會審核的重點:

收購企業是否為同行業企業。若收購企業若同為金融行業,相對來說比較合適。若收購企業為其他行業,需要提供完備且合理的商業計劃書。

股權結構變更后,持牌公司的商業模式是否會發生重大變化。

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例如,如果收購公司是內地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那么就與被收購公司是完全同類的業務,證監會會考慮二者之間是否會有做交叉盤交易的可能、是否會有操縱市場的可能、是否會損害一方投資者的利益而使另一方收益。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風控體系和隔離措施,人員配備要合理充分。

Conclusion結語

香港監管整體而言,對于數字貨幣的發展持開放態度,其發布的三個重磅指導文件對于國內監管有重要的啟發作用:

《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運營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

《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運營者的概念性框架》

《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

我們有理由相信,證券型代幣發行最終也將隨著數字貨幣交易所的普及,而逐漸發展壯大,并成為新的融資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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