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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財產屬性獲肯定:其他加密貨幣能否受到法律保護?_天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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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滔

比特幣是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貨幣,近年來已逐漸運用于支付、投資等金融領域。由于其并非由中央統一發行,雖名為“貨幣”卻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償性和法律地位,那么賦予加密貨幣何種法律性質就決定了它能否受到法律保護。隨著加密貨幣領域的法律糾紛逐漸增多,加密貨幣的法律性質探討就顯得極為重要。

比特幣的法律定位

2013年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與2017年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比特幣的屬性進行了明確: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據此,部分法院認為應將比特幣視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但作為“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護”。

比特幣市值跌破4000億美元關口:金色財經報道,由于比特幣價格持續下跌,據Coingecko最新數據顯示,比特幣市值已跌破4000億美元關口,本文撰寫時為391,051,752,569美元。當前比特幣價格為20,505.98美元,過去7天跌幅高達29.6%。歷史數據顯示,比特幣市值在6月13日跌破5000億美元,這意味著在不到一周時間內市值蒸發超1000億美元。[2022/6/18 4:36:24]

但應當注意到,《通知》只是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具備法律地位,在實務中只能作為參考,法院仍擁有一定的裁判空間。當前,法院對加密貨幣相關案件的態度上較為謹慎,更多情況下選擇避開加密貨幣的性質界定而圍繞其他法律關系進行梳理。

就目前已給出明確界定的判決而言,并未形成一致的裁判觀點,認定類型主要集中在:特定的虛擬商品、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物/商品/財產性利益、特定的虛擬商品、虛擬貨幣、無法流通的貨幣等。盡管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不受法律保護的可能性依然很大,但從當前司法實踐來看,比特幣憑借其財產屬性正逐漸得到法律保護的青睞。

比特幣創造者中本聰進入世界前20富豪名單:金色財經報道,4月中旬,比特幣網絡的締造者中本聰進入了全球前20位最富有的億萬富翁名單,但在比特幣價格下跌后,發明者的財富一落千丈。本周,比特幣已飆升至 6 萬美元以上,并在周五觸及 62,945 美元的高位。使用今天的匯率和據報道中本聰擁有的比特幣數量,中本聰再次加入了地球上最富有的20人的行列。上一次,中本聰排在第19位,而這一次,比特幣的發明者現在是地球上第20位最富有的人。(news.bitcoin)[2021/10/18 20:36:19]

實務:比特幣的財產屬性漸受肯定

比特幣當前全網未確認交易數量為3561筆:9月21日,BTC.com數據顯示,目前比特幣全網未確認交易數量為3561筆,全網算力為140.67 EH/s,24小時交易速率為2.96交易/秒,目前全網難度為18.42 T,預測下次難度上調3.54%至18.98 T,距離調整還剩17小時13分鐘。[2021/9/21 23:39:41]

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涉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二審認可了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財產屬性,并從法律上給予保護,對于通過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幣應當全部返還或折價賠償。

2018年6月12日,四名涉案人員采用控制手機、限制自由的方式,毆打和威脅兩名受害人,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指定賬戶。

中國銀行前副行長:比特幣不可能成為真正貨幣 但不代表沒有收藏和投資價值:6月15日,在深圳舉辦的中國金融科技與區塊鏈大會上,中國銀行前副行長王永利指出,比特幣高度模仿黃金。但是,比特幣受到的金融監管比黃金嚴得多。如果它真的作為貨幣來流通,一來,其與經濟社會的實物、財富根本無法對應。二來,金融領域的資金融通、股權融通或債券融通也將受到嚴厲的損害。從這個角度來看,王永利認為,“比特幣不可能成為真正的貨幣。但也不能代表比特幣沒有收藏價值和投資價值。”[2018/6/16]

一審法院判決四名涉案人員共同返還非法獲取的比特幣及天空幣,若不能返還,則根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幣、天空幣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

四名涉案人員認為我國法律不認可比特幣、天空幣的財產屬性,未將比特幣、天空幣作為我國法律意義上的物或者財產為由,拒絕履行判決,并提起上訴。

二審中,兩受害人自愿放棄6,466個天空幣的追索,但堅持對比特幣的追索。

比特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是否應受到法律保護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事實上,《通知》與《九四公告》中并未否定比特幣作為商品所具有的財產屬性,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亦持肯定態度。杭州互聯網法院曾在一審判決中肯定了比特幣的虛擬財產屬性,認為從財產的構成要件來看,比特幣符合其基本特征:

1、比特幣具備價值性: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產生,誕生過程需要投入相應的物質資本以維護機器設備的正常運轉,并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同時,比特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并產生金錢上可計算的經濟收益,并代表著持有者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對應財產,因此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或價值性,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2、比特幣具備稀缺性:比特幣從設計之初便將總量控制在2100萬個,供應量受限,無法隨意取得;

3、比特幣具備排他性和可支配性:比特幣作為財產具有明確的邊界、內容并可以被轉讓、分離,比特幣的持有者可以對比特幣進行占有、使用并獲得收益。

遵循相同的分析思路,上海一中院肯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并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對于兩受害人自愿放棄6,466個天空幣的追索權,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于法不悖,上海一中院予以準許。

可以看到,比特幣的法律屬性逐漸清晰,盡管不具有貨幣地位,但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應予以肯定。

其他類型的加密貨幣能否受到相同的保護?

一般情況下,比特幣的定性可以類推適用至其他類型的加密貨幣,進而具有被賦予財產屬性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性。可以看到,中,一二審法院均肯定了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下“馬克幣”的轉讓、買賣行為。近年來,“以太幣”也有逐漸被認可的趨勢。

但由于加密貨幣種類多樣,架構設計不盡相同,具體情形還需基于個案進行判斷,同時受法院解釋傾向的影響,最終認定的不確定性依然很大,實踐中仍有一定類別的加密貨幣被排除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外。

如在中,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將“狗狗幣”視為一種不合法的物,判定當事人所從事的投資行為須自行承擔風險。同時,“萊特幣”、“山寨幣”等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也均不被認可,而是將其視為一組具有所有權的數字。

因此,基于法律認定的不確定性,加密貨幣持有者、使用者及投資者應當提升風險意識,理性投資,避免出現無法維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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