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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剖析| 虛擬貨幣交易的可保護性分析:認定思路一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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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虛擬貨幣的融資發行風險進行警告,否認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禁止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實務中,法院對于以上兩文件理解的不同導致對虛擬貨幣法律定性存在差異,因此在對虛擬貨幣交易的保護上,存在司法認定的分叉。?

認定思路之一: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不合法的物,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比特幣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實務案例

對于陶某與彭某的CMC幣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所涉的“CMC幣”無論界定為一種電子貨幣、虛擬幣,還是界定為ICO的代幣發行,其均無正當的法律依據。根據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行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對于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作出清退等安排。對該類行為以及以后延伸的買賣行為的禁止,有利于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防止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據此,原、被告間買賣CMC幣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共利益,系無效的民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CMC幣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動態 | 詹克團再卸任一公司法人,曾獲比特大陸投資:天眼查顯示,12 月 20 日,詹克團卸任福建雋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及法人。福建雋智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年 3 月成立,曾獲比特大陸投資。吳忌寒曾任公司監事,詹克團均曾為公司法人。目前二人均以退出公司。不過,詹克團并未完全與福建雋智科技有限公司斷開關系,目前該公司第二大股東為比特大陸全資持股的福建湛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詹克團為法人及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同時吳忌寒為該公司監事。據統計,近段時間以來,詹克團已經卸任了多家公司的法人/高管一職,其中包括算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卸任法人、執行董事、經理)、天津迪未數視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經理、執行董事、主要成員)、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卸任法人、主要成員、執行董事、經理)、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五原縣分公司(負責人)等。[2019/12/22]

二審中,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法院的裁判觀點予以肯定,進而認定本案中上訴人陶某與被上訴人彭某所形成的債務系無效民事行為所形成的債務。

聲音 | 李茂材:騰訊已發布“至信鏈” 在版權保護、司法存證方面具備創新:金色財經報道,在第二十一屆高交會上,騰訊區塊鏈技術總經理、騰訊技術專家李茂材現場表示:騰訊針對區塊鏈場景的適配做了非常多的嘗試,如公益尋人、黃金紅包、游戲、智慧醫療等方面都有區塊鏈技術實踐,最多的是騰訊跟深圳市稅務局合作的區塊鏈電子發票。目前深圳市已經開出區塊鏈電子發票超1000萬張。現在騰訊創新產品至信鏈,在版權保護、司法存證方面的都有比較好的創新,至信鏈今年也對外發布了。

同時,騰訊金融科技在供應鏈金融方面也做了非常好的嘗試,騰訊與聯易融共同搭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供應鏈金融平臺——微企鏈。最近微企鏈在可信區塊鏈優秀實踐案例評測中獲得高價值案例的首名推薦。[2019/11/23]

就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有效的問題:

動態 | 云南昆明出臺房地產破產案件審理指引,進一步探索區塊鏈等技術司法運用:據昆明市政府網站消息,云南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出臺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全市法院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相關問題的指引(試行)》,以進一步規范昆明市兩級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受理及審理工作。《指引》進一步探索“互聯網+”及“區塊鏈”的司法運用,提升破產審判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實現審判數據實時同步、全程公開、步步留痕,強化數據統計及數據檢索,構建智能化審理模式,全面提升案件審判及管理水平。[2019/11/19]

一審法院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94公告》,本案中雙方交易的標的物π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聲音 | 杭州互聯網法院常務副院長:司法區塊鏈有五個司法和社會價值:今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常務副院長王江橋在云棲大會上表示,司法區塊鏈有五個司法和社會價值: 1.提升維權效率,破解司法服務效率較低的難題; 2.實現司法數據的融合共享,打破數據孤島; 3.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降低司法成本; 4.技術為引擎,推動創新發展,引領司法服務轉型升級; 5.減少司法糾紛,提高全社會契約執行效率。[2018/9/21]

二審中,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同一審法院的認定思路,依據《94公告》的相關規定,π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不能進行發行融資,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該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二、存在的問題

虛擬貨幣的個人持有及合法流轉是否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與《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雖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屬性,但并沒有否定私人間的虛擬貨幣持有及合法流轉行為,兩文件的主要意圖在于提供公眾警惕投資風險。然而上述兩個案例中,法院均未對私人間的買賣行為與非法發行代幣、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相區分,而是將其視為一種不合法的物對其買賣行為予以全面禁止。

二審抗辯中,兩個案件的上訴人均表示:文件規范的情形是“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本案屬于雙方當事人自愿進行的自擔風險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不屬于文件限制的行為,且并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然二審法院對此均并未做出正面答復。

法律援引的位階問題

在法律援引上,《合同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然而不只在上述兩個案件中,諸多法院均是通過援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兩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而認定合同無效。然兩規范性文件僅屬于部門規章,并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法院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合同無效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針對這一問題,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做出了含糊的回應,稱“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所制訂,具有合法的法律淵源。”但并未進行正面答復。

以上問題從側面反映出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共性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引,加大了司法實踐的不確定性,不利于公眾利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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