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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的相關規定》 區塊鏈證據被重點提及_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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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見文章末尾。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區塊鏈證據的效力、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

該規定共36條,明確指出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化材料和電子數據,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法認定其內容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在區塊鏈證據方面,更是用4條內容加以重點說明:

第十四條[區塊鏈證據的效力]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并經技術核驗后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后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條[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證據提出異議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存證平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二)當事人與存證平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并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

(三)存證平臺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關于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條[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當事人提出數據上鏈存證時已不具備真實性,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第十七條[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平臺存證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易保全:區塊鏈技術保障電子證據司法可信

易保全是專業從事區塊鏈電子數據存證保全的第三方專業平臺,并榮獲2018年工信部工業互聯網(全國唯一區塊鏈)試點示范項目、2019年網信辦首批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企業和國家科技部高新技術企業,區塊鏈技術備受國家認可。創新“區塊鏈+司法+應用”,有效保障電子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司法有效性。

易保全通過SHA-512等多種哈希算法、時間戳服務、PBFT共識算法,對原數據進行加密運算,把存證主體、存證時間、存證過程和存證內容等生成唯一對應的數字指紋,加密存儲到區塊鏈上,保障存證數據的完整性,有效防篡改。

最高法院周強:推進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應用:1月17日消息,昨日下午,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出席會議并講話。會議要求,要鞏固提升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要深化在線訴訟模式和規則創新,嚴格落實在線訴訟規則、在線調解規則和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深化互聯網法院建設。要拓展信息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場景,推進5G、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應用,加強頂層設計和技術攻關。要積極參與推動數字治理,發掘海量司法大數據優勢,加強相關領域重點案件深度研判,為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分析、矛盾糾紛化解、經濟風險預警等提供決策參考。(北青網)[2022/1/17 8:54:38]

同時,還可通過“哈希值校驗算法”在線校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用戶通過易保全官網上的“驗證保全”,輸入存證數據的備案號并上傳原文件,系統自動對上傳文件的哈希值和原始存證數據的哈希值進行比對,如果存證數據與上傳文件完整無誤,則通過驗證,反之,不通過。

易保全與公證處聯合開發取證方式,保障取證技術的司法可靠性。當用戶通過互聯網進行取證時,會自動清潔取證環境,通過時間戳自動獲取當前標準時間,并按所述標準時間計算所述取證文件的哈希摘要值,然后將哈希摘要值和取證文件上傳至保全中心進行區塊鏈存證保全,使維權證據鏈更完整。

通過區塊鏈技術,易保全把公證處、版權保護中心、互聯網法院、仲裁委等機構納入保全鏈開放平臺,讓區塊鏈存證數據實時同步存證到公證司法機構的服務器上。同時,通過公證處、仲裁委、首都知產協會官網可在線查詢區塊鏈數據的相關信息,提高區塊鏈證據的司法公信力。

目前,易保全已多次被法院納入區塊鏈典型案例,其區塊鏈存取證更是被全國各大法院官宣采信,幫助用戶成功維權。根據裁判文書網顯示,多地高院明確認可易保全的區塊鏈存證,以貴州高院為例:

一審法院當庭使用電腦登陸易保全官方網站對涉案電子數據取證證書的內容進行核驗:在易保全網站輸入證書號碼,對于該證書對應的電子數據進行提取。經比對,存儲在易保全網站上電子數據內容與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致。

貴州高院認為,被上訴人提供的電子數據取證證書及附件屬于電子證據,申請人將相關電子數據上傳至網絡存儲平臺進行認證后,形成可驗證的結果,當數字指紋一致時,證明電子數據在申請時存在且未被篡改或偽造;同時,本案電子數據同步存儲于廣州互聯網法院,且經本院提取證書附件核對一致。

在政策的號召和現代技術的加持下,通過區塊鏈技術,把普通的電子數據轉變為可信的區塊鏈證據將成為趨勢。目前,易保全已通過區塊鏈技術成功為中國氣象局、國藥控股集團、重慶建工、內蒙古日報社、拉卡拉、我圖網等知名企業提供區塊鏈存證、電子簽約、知識產權保護和互聯網司法等服務,有效解決電子證據相關信任難題。

最高法:支持通過區塊鏈提交證據,有效解決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稿顯示,要大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試點工作,大幅縮短涉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案件審理周期。完善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規則,支持當事人通過區塊鏈、時間戳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證據,有效解決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有效適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訴訟臨時措施,綜合運用多種民事責任方式,使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權利救濟。(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2020/8/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明確人民群眾在線參與訴訟和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的相關規則,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完善該司法解釋,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訴訟權益,現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新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提出意見和建議。具體修改意見可采取書面寄送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并請在提出意見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北花市大街9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注明在線訴訟司法解釋反饋意見),郵編100062;電子郵件請發送至郵箱sgbghc2014@163.com,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5日。

聯系人:何  帆、李承運    010—67555857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和規范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完善在線訴訟程序規則,依法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在線訴訟涵義及效力]在線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托電子訴訟平臺,通過互聯網在線完成案件的起訴、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詢問、聽證、庭審、宣判、執行等全部或者部分訴訟環節的訴訟形式。訴訟主體的在線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應當建設電子訴訟平臺(以下簡稱“訴訟平臺”),作為開展在線訴訟的專用平臺。

第二條[在線訴訟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當事人意愿和技術條件,決定在線辦理以下案件:

(一)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二)民事特別程序、督促程序案件;

(三)民事執行、行政執行、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

上述案件在線下辦理的,當事人可以主動申請適用在線訴訟。

聲音 | 最高法副院長:探索利用區塊鏈提高案件事實查明精準度的方法: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對原《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和補充。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地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特別是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的迅猛發展,給民事證據規則的適用提供了新的視野,也帶來了新的挑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各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關注新的信息技術對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加強對電子數據規則適用的研究,積極探索利用區塊鏈技術提高案件事實查明精準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術進步為契機,不斷提高民事審判的能力和水平。(央視新聞客戶端)[2019/12/26]

第三條[在線訴訟適用條件]人民法院開展在線訴訟,應當向當事人告知案件在線辦理的具體環節、主要形式、權利義務和法律后果,并在立案和審理前準備階段征得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同意適用在線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在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中繼續適用在線訴訟的,應當另行征得當事人同意。

對老年人群體適用在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細化說明告知事項,優化設置平臺功能,降低在線訴訟難度,引導幫助老年人熟悉、掌握在線訴訟操作流程,為老年人群體參與在線訴訟提供全方位司法便利。

第四條[同意適用在線訴訟的效力和范圍]當事人已同意適用在線訴訟,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在線訴訟活動的,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或者不履行相應訴訟義務。

當事人已同意適用在線訴訟,但因存在個人意愿變化、欠缺在線訴訟能力、不具備在線訴訟條件或者認為不宜全程在線訴訟等情形,提出相應訴訟環節轉為線下進行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在線開展相應訴訟環節5日前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相應訴訟環節轉為線下進行。已經完成的在線訴訟活動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對自身參與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環節適用在線訴訟的,人民法院針對該方當事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活動應當在線下完成。

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對調解、證據交換、詢問、聽證、庭審、宣判等需要各方當事人共同參與的訴訟環節適用在線訴訟,要求各方當事人均在線下完成的,應當提出具體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正當的,相應訴訟環節可以在線下完成;理由不成立的,相應訴訟環節可以采取同意方當事人線上、不同意方當事人線下的方式完成。

第五條[身份認證]參與在線訴訟的訴訟主體應當先行在訴訟平臺完成實名注冊,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征識別、實名手機號碼關聯、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方式在線完成身份認證,取得登錄訴訟平臺的專用賬號。

 參與在線訴訟的訴訟主體應當妥善保管訴訟平臺專用賬號和密碼,除有相反證據外,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臺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可以對在線調解、證據交換、庭審等多方參與的訴訟環節,采用短信驗證、二維碼掃描、人臉識別等方式再次驗證身份。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在線下進一步核實相關訴訟主體身份。

第六條[在線調解]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可以通過訴訟平臺、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等開展在線調解活動。在線調解應當遵循調解保密原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特邀調解主體以及平臺建設主體不得錄制調解音視頻,不得披露、傳播調解過程和內容。

動態 | 印度最高法院將于下周審理加密貨幣禁令相關案件:印度最高法院在多次推遲后確認了審理加密貨幣禁令相關案件的新日期。在最后一次聽證會上,法院要求印度儲備銀行(RBI)在兩周內對加密交易所的陳述做出回應,而印度儲備銀行已經有所行動。印度最高法院已經安排了一個新的日期來恢復對銀行禁止加密業務的爭論。最近公布的一份法院命令顯示,該案已于上周進行聽證,并確定了一個新的日期。在聽取律師的陳述后,法院表示2019年10月15日(周二)審理。據此前報道,該案原計劃于9月25日開庭審理,但一再推遲。與此同時,印度政府目前正在審議由一個跨部門委員會(IMC)提交的一份法案草案,該草案提議禁止除國家發行的加密貨幣外的所有印度加密貨幣。該委員會由前經濟事務部長Subhash Chandra Garg領導,他后來被調任到能源部。(bitcoin.com)[2019/10/7]

第七條[在線立案]當事人采取在線方式提交起訴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材料后七日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并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訴訟平臺及時要求補正,并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和補正期限,案件受理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人民法院釋明后,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條[在線應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決定案件適用在線訴訟的,應當通知被告、被上訴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并征求其是否同意以在線方式參與訴訟。被通知人同意適用在線訴訟的,應當通過訴訟平臺驗證身份、關聯案件、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以及實施其他訴訟行為。

被通知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時間內關聯訴訟平臺的,視為不同意對其適用在線訴訟,相應訴訟環節應當在線下完成。

第九條[電子材料提交]案件適用在線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將起訴狀、答辯狀、反訴狀、代理意見、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等線下訴訟材料,以及書證、物證、鑒定意見等實體證據材料,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作電子化處理后上傳至訴訟平臺,或者在訴訟平臺直接填寫錄入起訴狀、答辯狀、反訴狀、代理意見等訴訟材料。

當事人的訴訟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為電子數據,且人民法院訴訟平臺與相關平臺系統已實現數據對接的,可以將電子數據直接提交至訴訟平臺。

當事人同意適用在線訴訟,但提交電子化材料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當事人提交的線下材料作電子化處理后導入訴訟平臺。

第十條[電子化材料效力]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后,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不再提交原件、原物,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對方當事人認為電子化材料與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據的;

(二)電子化材料呈現不完整、內容不清晰、格式不規范的;

(三)人民法院卷宗、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動態 | 印度最高法院將于周二聽取儲備銀行對加密銀行禁令請愿:據bitcoin消息,9月11日星期二舉行的最高法院(SC)聽證會上,所有與印度儲備銀行(RBI)的加密銀行禁令相關的請愿都將被討論。該國央行于4月6日發布通知,禁止銀行向加密業務提供服務。[2018/9/10]

(四)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十一條[電子化材料形式真實性審核]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符合原件形式要求:

(一)對方當事人對電子化材料真實性未提出異議的;

(二)電子化材料形成過程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

(三)該電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訴訟中提交過并經人民法院確認的;

(四)電子化材料已通過在線或者線下方式與原件、原物比對一致的;

(五)有其他證據證明電子化材料與原件、原物一致的。

第十二條[在線證據交換方式與效力]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向各方當事人發送在線證據交換通知,通過同步或者非同步的方式在線交換證據。

雙方當事人選擇同步在線交換證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時間登陸訴訟平臺,通過在線視頻或者其他方式,對已經導入訴訟平臺的電子化證據材料或者線下送達的證據材料副本,集中發表質證意見。

雙方當事人選擇非同步在線交換證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合理期限內,分別登陸訴訟平臺,查看已經導入訴訟平臺的電子化證據材料并發表質證意見。

雙方當事人對在線證據交換方式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申請,決定在線證據交換的具體方式。

第十三條[電子證據材料的認定]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化材料和電子數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關于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后,依法認定其內容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條[區塊鏈證據的效力]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并經技術核驗后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后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條[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證據提出異議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第十六條[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當事人提出數據上鏈存證時已不具備真實性,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第十七條[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平臺存證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第十八條[異步審理的涵義、范圍和效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分別登錄訴訟平臺,以非同步的方式開展調解、證據交換、談話詢問、庭審等訴訟活動。

當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以非同步方式完成在線訴訟活動的,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

第十九條[異步庭審適用條件]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可以錄制視頻并上傳至訴訟平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按照庭審程序環節非同步完成庭審活動:

(一)各方當事人同時在線參與庭審確有困難;

(二)一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各方當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十條[在線庭審適用范圍、方式和條件]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復雜程度、技術條件、當事人意愿等因素,決定采取在線視頻方式庭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在線庭審:

(一)雙方當事人均明確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當理由的;

(二)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具備參與在線庭審的技術條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通過庭審現場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的;

(四)案件疑難復雜、證據繁多,適用在線庭審不便于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存在其他不宜適用在線庭審情形的。

采用在線庭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案件轉為線下開庭方式審理。已完成的在線庭審活動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公告案件適用在線庭審]需要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告知當事人選擇在線庭審的權利。被公告方當事人未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在線庭審的,適用線下庭審。其他同意適用在線庭審的當事人,可以在線參與庭審。

第二十二條[在線庭審環境]在線庭審一般應當在法庭內進行。在線法庭應保持國徽、審判人員及席位名稱等在視頻畫面合理區域。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信息技術設置環境要素齊全的虛擬法庭。因存在特殊情形,確需在法庭或者虛擬法庭之外的其他場所組織在線庭審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同意。

出庭人員參加在線庭審,應當選擇安靜、無干擾、光線適宜、網絡信號良好、相對封閉的場所,不得在可能影響庭審音視頻效果或者有損庭審嚴肅性的場所參加庭審。

出庭人員在線庭審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改正,出庭人員拒不改正或者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視情節輕重,可以采取訓誡、責令退出在線庭審、罰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在線庭審紀律]出庭人員參加在線庭審過程中,應當保持通訊設備靜音或關閉,服從審判人員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所禁止的行為。

出庭人員出現不按時到庭、脫離庭審畫面、庭審音視頻靜止等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示、警告,并要求出庭人員說明理由。

除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在線庭審,視為“拒不到庭”;在庭審中擅自脫離庭審畫面,視為“中途退庭”,分別按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處理。

出庭人員不聽從法庭訴訟指揮,實施妨害在線庭審秩序的行為,經提醒、警告、訓誡后,仍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強制關閉音視頻功能、責令退出在線庭審、罰款、拘留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證人在線出庭]證人等通過在線方式出庭的,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指定在線出庭場所、設置在線候審室、隔斷音視頻信號等方式,保證其不旁聽案件審理和受他人干擾。

當事人對證人在線出庭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證人線下出庭作證。

鑒定人、勘驗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線出庭參照證人在線出庭規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在線庭審公開]適用在線庭審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公開庭審活動。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用在線庭審,但庭審參與人不得違規錄制、截取、傳播涉及庭審過程的音視頻、圖文資料。庭審參與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人民法院視情節輕重,可以采取訓誡、責令退出在線庭審、罰款、拘留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電子送達方式、范圍和條件]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人民法院送達平臺、在線訴訟平臺、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訴訟文書、裁判文書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

(一)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達人在訴訟前對適用電子送達已作出過約定或者承諾的;

(三)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于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

(四)受送達人通過回復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并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

人民法院電子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并征得其同意。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第二十七條[電子送達確認]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話確認、訴訟平臺在線確認、線下發送電子送達確認書等方式,確認受送達人是否同意電子送達,以及受送達人接收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和地址,并告知電子送達的適用范圍、效力、送達地址變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達事項。

第二十八條[電子送達生效標準]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為送達。

受送達人未提供或者確認有效電子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夠確認為受送達人本人的電子地址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開展電子送達,應當在審判系統中全程留痕。完成有效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對同一送達材料采取多種電子送達方式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達時間作為送達生效時間。

第二十九條[電子送達的附隨職責]人民法院適用電子送達,應當同步通過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查閱、接收、下載相關送達材料。

第三十條[在線簽名和確認]案件適用在線訴訟的,各方訴訟主體可以通過在線確認、電子簽章等方式對調解協議、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訴訟材料予以確認。

第三十一條[電子筆錄]案件適用在線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合議等訴訟環節運用語音識別技術同步生成等方式形成電子筆錄。電子筆錄以在線方式核對確認后,與書面筆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電子卷宗檔案]人民法院采取在線方式辦理的案件,應當利用訴訟平臺隨案同步生成電子卷宗,形成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的立卷、歸檔、存儲、利用等,按照檔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案件無紙質材料或者紙質材料已經全部轉化為電子材料的,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同意,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用電子卷宗代替紙質卷宗進行上訴移送。

第三十三條[在線執行程序]執行案件的在線立案、電子化材料提交、在線執行和解、在線詢問當事人、電子送達等環節,參照訴訟案件相關規則辦理。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財產查控系統、網絡拍賣平臺、信用懲戒系統等,在線完成財產查明、查封、扣押、凍結、變價和懲戒等執行實施環節。

第三十四條[刑事案件在線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自訴、速裁程序案件和減刑、假釋案件,可以在告知當事人在線訴訟權利義務,并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通過互聯網或者專用網絡,采取在線方式召開庭前會議、提訊被告人、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適用在線訴訟的刑事案件的身份認證、電子材料提交、在線庭審條件和方式、在線庭審環境、在線庭審紀律、在線簽名或者確認、電子筆錄等規則,適用本規定相關條款。

第三十五條[在線訴訟數據保護]在線訴訟過程中形成的數據信息,除人民法院依法公開的以外,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第三人不得違法違規披露、傳播和使用。出現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節,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妨害訴訟的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附則]本規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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