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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技治主義下的司法區塊鏈存證:法院職能將發生變化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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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原題《區塊鏈存證的類型化與司法功能再造》

作者:陳慰星,華僑大學法學院教授

日前剛剛公布的我國《數據安全法》,在頂層設計上設定了國家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迄今尚難被破解的區塊鏈系統所蘊含的重大數據安全價值,其多個結點參與和非對稱加密算法,為降低數據安全風險與政務信息共享開發,提供多參與方的數據共享模式;不設用戶上限的去中心化共識以及智能合約下商業運用場景的可拓展性,為確保數據安全下的數據利用與信息產業發展,提供了業務兼容性良好的技術解決方案。其中,運用最為成熟的區塊鏈存證系統,因其迥異于一般數據存儲和數據安全的技術模式,突破了目前基于電子數據相關法律的規制射程,而呈現出自我印證的技治主義特征,即以技術結構中的數據可比對和可追溯性,構造出從前期數據生成到后期數據檢驗的閉環系統。然而,區塊鏈存證復雜技術的差異性,特別是基于加密和簡化目標所采用的哈希數值轉化方式,及為確立上鏈時間所適用的默克爾樹技術結構,造成了入鏈前電子數據鑒真以及入鏈后原始數據丟失等問題,亟待進行存證技術類型識別與運用場景細分,解決其存證技術實體法評價的合法性以及程序法評價的真實性問題。

BM評論以太坊搶先交易機器人事件:這就是以太坊不適合DeFi的原因:Paradigm研究合伙人Dan Robinson和Georgios Konstantopoulos發布文章《以太坊是黑暗森林》。根據分析,有多個機器人在掃描以太坊Mempool,尋找從其他用戶獲利的方法。有人詢問Dan是否能收回意外發送到配對合約的Uniswap流動性代幣(價值約12000美元)。他最初的想法是這些代幣將被永遠鎖定,但后來意識到,如果這些代幣仍在那里,任何人都可以去恢復。任何人調用Uniswap核心合約上的函數時,該合約會測量自己的流動性代幣余額并將其燒掉,將提取的代幣提供給調用者指定的地址。

他們實施營救行動時遭遇搶先交易機器人:get交易確實被納入,但是出現UniswapV2: INSUFFICIENT_LIQUIDITY_BURNED錯誤,意味著流動性代幣沒了。結果是其get交易進入Mempool后幾秒鐘內,就有人執行調用并掃蕩走資金。

EOS創始人BM評論稱,這就是為何以太坊不適合DeFi。EOS上不存在文章所描述的問題,因為它速度太快,無法搶先交易,而且生產者是已知的,并且可以承擔責任。以太坊上發生的事情太可怕了。(Cryptoticker)[2020/8/30]

區塊鏈存證的類型化及其合法性

動態 | 光明日報評論:通過運用區塊鏈等技術建立較為精準的政府決策機制:光明日報今日發布評論文章稱,建設數字政府有利于政府改變傳統的決策方式,通過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來建立較為精準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掌握決策信息,不斷提高決策的精準性、科學性和預見性。此外,文章表示,樹立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創新行政方式,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戰略思維,尤其是領導干部要不斷加強學習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相關知識,切實把握信息時代的歷史機遇,不斷提升治理現代化水平。[2019/12/9]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互聯網法院的規定中將區塊鏈識別為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術手段,在很大程度上確立了區塊鏈存證運用的合法性,也指出了基于“真實性證明”的認證方向,成為我國進行前瞻性試驗立法的有益嘗試。上述規定實際上也指明了現有司法所理解的區塊鏈存證,將其運用場景單純設定在了區塊鏈證據保全程序,并將其定位為面向事后救濟的證據性功能裝置。我國三大互聯網法院所設立的天平鏈、司法區塊鏈與網通法鏈即是這種電子存證定位的應用成果,也成為了最為顯見的區塊鏈存證基礎場景。

動態 | 趙長鵬評論比特幣網絡12億美元大額轉賬:手續費用確實便宜:北京時間9月6日11點30分,94504枚比特幣(價值逾10億美元)自多個未知地址轉至一另一未知錢包(37XuVS開頭的地址)。幣安創始人趙長鵬在和推特網友討論“此筆大額交易轉賬費用”時稱,“這個轉賬太便宜了。想象一下一個人走進銀行,然后說‘我需要轉10億美元,我想要在十分鐘內搞定,我愿意付700美元的手續費。’(通過比特幣網絡)確實完成了一筆12億美元的大額轉賬,付了0.015美元,在1.1秒內完成。”[2019/9/7]

盡管存證的技術原理不盡相同,但區塊鏈存證技術類型卻有主鏈、私鏈、聯盟鏈與側鏈的分野。其一般以系統是否錨定比特幣為基準進行識別:主鏈即為比特幣系統。側鏈以應用鏈雙向錨定比特幣獲得不可篡改特性,借應用鏈智能合約滿足復雜現實應用設計。私鏈則自建獨立于比特幣的區塊鏈系統,以專用協定滿足特定用途。聯盟鏈則升級了私鏈,將類似司法鑒定中心、公證機構甚至是糾紛解決機構作為重要節點,以增強聯盟鏈的公信力。因為智能合約的拓展運用,聯盟鏈與側鏈極大豐富了區塊鏈技術的運用場景,其存證本身不但可成為交易的載體,也因此獲得了自我執行的功能。阿里巴巴的區塊鏈音樂技術與柯達公司的圖片版權區塊鏈交易等,就是將區塊鏈所具有的存儲、支付和追蹤盜版等功能進行系統集成。此類區塊鏈系統所產生的電子數據存證,既包含了版權作品內容本身,也能通過預設協議進行交易過程設計與代幣支付,完成相關格式合同締結與履行。

聲音 | 江卓爾評論《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偽區塊鏈的節點要難過了:萊比特礦池CEO江卓爾就國信辦《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發表評論稱,比特幣系(BCH & BCE)的節點建立是permissionless的,不需任何人的允許,數量成千上萬,所以管不過來,其他偽區塊鏈的節點,就要難過了,例如:1、權力集中型:例如 EOS的21個超級節點,每一個都是實名的公司或個人,都必須滿足監管。2、經濟集中型:例如 閃電網絡在經濟集中后,出現的少數幾個超級(HUB)節點,由公司運營,必須滿足監管(尤其是反洗錢監管)。另外,不要覺得(節點備案+使用者實名)是中國特色,反洗錢和實名制,是全球趨勢,美國的反洗錢比起中國,只嚴不松。[2018/10/21]

這一全新復合型場景,顯然是既有互聯網司法解釋下區塊鏈證據狹小范疇所未能涵蓋的,而需要向合同、金融等復合實體法律體系進行合法性識別。一方面,具有自我執行功能的智能合約,應把合約主體身份和預設內容的合法性,納入格式合同的規制并以此獲得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對于區塊鏈系統工作量機制的代幣,尚須進一步具體化在民法典賦權性規定中,解決代幣作為特殊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以區別于無特征的電子數據,并為其規范運用提供合法性。

央視財經評論員稱 國內某比特幣場外交易平臺的行為突破監管禁令是違規行為:據了解,央視財經的《央視財經評論》欄目在11月28日對國內關于比特幣場外交易的相關平臺做了曝光,針對目前國內場外交易平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監管要求進行深入的解讀,欄目的評論專員表示,目前國內的某場外交易平臺所做的是屬于違規操作,突破了監管的禁令。[2017/11/29]

基于證據真實性的區塊鏈存證入鏈問題

基于密碼學的區塊鏈技術原理,可通過《密碼法》所指向的技術標準和認證機構資質獲得法律意義的轉換,以便進入區塊鏈系統內的電子數據確立真實性。然而,銜接現實生活與代碼空間的區塊鏈運用場景,還需進一步解決外部電子數據入鏈前的法律評價,才能使架設于區塊鏈上的銜接行為獲得法律上的承認與執行,實現從虛擬到“現實生活”的程序性轉換有效性。

以版權領域為例,電子數據入鏈前銜接問題涉及確權數據入鏈與侵權數據入鏈的兩大主要場景。確權入鏈,是指法定權利形成之后通過區塊鏈系統形成確權憑證,這要求相關區塊鏈系統同時具備權利形成要件認定與證據功能確認。其版權入鏈,系權利主體通過相關主體身份確認后,將創作作品上傳到區塊鏈系統并轉換為哈希值上鏈,以獲得平臺出具的含有首發時間與權利信息的權利憑證。侵權入鏈,則依權利人指示,由區塊鏈系統中預設的取證軟件程序,將按固證要求自主獲取相關侵權電子數據,并將該數據轉換為哈希值后再上鏈。平臺存證內容包括了固證“原始”電子數據與存證的區塊鏈密匙,可供后續糾紛解決時進行侵權內容與侵權時間識別。

為此,一種共性的區塊鏈可采性證據基準,需要滿足入鏈前被存證電子證據真實性要求。從確權入鏈來看,其采用了吸納性解決思路,即將待入鏈權利內容與形成時間交付于權利人。判斷此區塊鏈可采性的核心,在于存證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的等同證明。這一證明路線,可從代表節點用戶身份的CA證書或存證的主體身份識別上予以簡單證明即可。從侵權入鏈來看,其采用權利人指示后的自動執行機制,是一種通過“代碼來執行法律”的技治主義邏輯,最大程度避免了人為干預,確保了證據資料的客觀性。針對該區塊鏈存證的可采性證明,為避免另行出具鑒定意見的證明程序繁瑣,由法院在認證時直接在系統調取比對固證信息哈希值與上鏈哈希值,以識別待證事實真偽。類似的,依托上述司法存證區塊鏈的公證機關、鑒定中心等關鍵節點出具的公證或鑒定信息,也可在傳統的電子證據認證框架下,完成入鏈證據可采性的證明。此外,圍繞入鏈之前應建立證據形成的前端審查機制,探知電子文檔生命周期中形成初期的歸檔節點。

技治主義下的司法區塊鏈存證

在技治主義語境中,智慧法院建設使得法院一改其兜底后置的謙抑角色,前趨到法律關系形成之初的證據固定參與者。實體面向如互聯網法院主導的司法區塊鏈,對接了微眾銀行等小額金融的自執行機制,通過智能合約實現了對合同履行的代碼化控制,其是一種強勢技治主義的表露;程序面向則是本文所討論的面向糾紛個體的解紛賦能工具,其活化也簡化了當事人自行取證的處理程序,并實際上在技術治理層面激活了法院傳統的職能。

從其本質來看,區塊鏈電子證據存證作為一種用以訴訟證明的工具,而向數據時代的法院賦能,將面臨著解決法院“公證職能化”與“保全前置化”的維度選擇問題。如依前者,公證職能在大陸法系很多歸于法院,以作紛爭之預防職能,但涉及對法院組織法的審判權能范圍拓展與否的評價,也有擴張與續造的不同解釋。廣義說則可將其區塊鏈存證視為是法院審判職能的合理延伸,以類似與訴前調解接近的邏輯,作為其證據保全職能的擴張。如依狹義說,則法院應尋求從訴前證據保全的特殊處置進行合法性的續造,即訴前證據保全程序完成后,若當事人未實施起訴,則法院所保全證據仍存有證據效力而不受影響。保全職能前置則存在著對民訴法訴前保全規定的續造問題,即在法院獲得對當事人案件管轄前,而徑行啟動依當事人申請的“非訴前”證據保全。如不與“不告不理”之原則有所抵牾,則意味著證據保全職能全面地向法院公證職能的回歸。鑒于我國法院功能確認的憲法屬性以及司法謙抑性,較為合理的賦能路線,應走出法院主導區塊鏈存證的窠臼,循向對區塊鏈存證的證據認證職能進行規范性解釋,以解決上揭或公證或保全的局部正當性的問題。此時,法院將不再作為區塊鏈存證系統的重要節點,而僅擁有在立案后從區塊鏈系統后臺審核驗證涉及存證密匙的權限,也免于《數據安全法》語境下法院區塊鏈存證系統的數據“政務化”,并避免過度卷入存證而致司法中立性喪失之虞。

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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