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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香港證監會跨出歷史性一步 亞洲首家數字資產交易平臺有望“誕生”_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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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證券日報

見習記者?余俊毅

日前,中國香港證監會原則性批準了BC科技集團旗下的OSL公司就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牌照的申請,若香港證監會完成該牌照的最后審批,則意味著亞洲第一個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將在中國香港誕生。

BC科技集團行政總裁Hugh?Madden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獨家采訪時透露,“在中國香港證監會的最終批核之前,我們還有一些條件需要滿足,在接下來的幾個月中,我們將會不遺余力地為這個目標努力,但對具體的牌照獲批時間暫時無須揣測。”

香港寶新金融首席經濟學家鄭磊博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香港對數字資產的態度一直都是比較積極的,跑在了亞洲的前列,這對于保持其國際資本市場的地位非常重要。此次中國香港證監會原則性批準了首家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牌照意義非常重大,可以說是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對未來整個亞洲數字經濟發展的影響是巨大的。”

監管發牌將打破“舊規則”

數字資產不再遙不可及

中國香港投資推廣署啟動 CBDC 快速通道計劃:8月10日消息,中國香港投資推廣署已向香港中央銀行 (HKMA) 開放其全球快速通道業務配對和推介門戶,以促進貨幣當局的CBDC研究。CBDC賽道邀請銀行、金融科技公司和科技公司在八個重點領域提交創新理念,包括零售CBDC (rCBDC) 采用、批發CBDC (wCBDC) 采用、可編程貨幣、互操作性、隱私、網絡安全、外匯和流動性管理和離線支付。[2022/8/10 12:15:50]

據了解,BC科技集團是中國香港首家聘用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為核數師的數字資產上市公司,其公司旗下OSL是亞洲領先的數字資產及金融科技公司,并為亞洲最大的數字資產平臺,提供經紀服務、數字資產托管服務、電子交易平臺和為機構級客戶及專業投資者而設軟件即服務(SaaS)。

“一旦我們滿足香港證監會所需的條件,獲批的牌照將允許OSL為包括證券型代幣在內的數字資產提供經紀和自動化交易服務。接下來我們將會全情投入,致力于成為亞洲和全球數字資產機構市場的領導者。”BC科技集團行政總裁Hugh?Madden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三星資產管理公司將于今年上半年在中國香港上市“亞洲首個”區塊鏈ETF:4月28日消息,三星資產管理公司將于今年上半年在中國香港上市一只區塊鏈交易所交易基金(ETF)。這是亞洲首次上市包含實際加密貨幣的ETF。三星資產管理公司最近收購了美國ETF管理公司AmpliFi 20% 的股份,已獲得AmpliFi ETF在亞洲的獨家銷售權。Amplify的明星產品之一是BLOK ETF。主要投資于加密貨幣相關公司。它包含Silvergate Capital、Nvidia、Galaxy Digital Holdings、Coinbase和 Car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該公司計劃將與該商品結構相同的ETF以三星資產運用的名義在中國香港上市。BLOK ETF不僅包含公司,還包含一些投資于實際比特幣的ETF,例如“Purpose Bitcoin ETF”。[2022/4/28 2:36:49]

Hugh?Madden認為,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能夠獲得中國香港證監會發出的原則上批準通知書,這突顯了中國香港的監管機構對市場的安全性、合規性、風險管理和內控的信心。虛擬資產交易牌照的原則上批準通知書,給機構級的投資者注入了一支強心針,將吸引更多的對數字資產交易感興趣的投資者參與市場。

富途控股計劃在美國、新加坡和中國香港推出加密貨幣交易服務:據CoinDesk 5月21日消息,富途控股(FUTU.US)副總裁Robin Li Xu在第一季度財報電話會議上表示,該公司已經開始在美國、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申請“數字貨幣相關許可證”,計劃將于2021年下半年推出加密貨幣交易服務。此外,Robin Li Xu稱,不會為中國大陸用戶提供數字貨幣交易服務。[2021/5/21 22:27:39]

OSL總裁Wayne?Trench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香港證監會早在?2017年就已經開始嘗試為專業和機構交易商建立開發數字資產的生態系統,這足以證明香港證監會在數字資產交易上表現出的遠見。最近全球對數字資產監管的進展,新興的數字貨幣試驗以及日益增長的無現金社會,證明了數字資產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而是觸手可及的現實。中國香港和OSL已整裝待發,迎接未來幾個月乃至數年間機構對于數字資產投資的急速增長。”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發現,早在2018年11月1日,香港證監會就發布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其中針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聲明》闡述了一個概念性框架,并表示將與有意并已證明其致力于達到的嚴格標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合作,將其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同時考慮在適宜時機發出牌照,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密切監察。但如果證監會認為由于無法充分處理所涉及的風險,以及不能確保投資者會得到保障,則不會發出牌照。

中國香港海關偵破挖礦專用顯卡走私案 查獲近300張顯卡:據 IT 之家 4 月 4 日報道,中國香港海關首次查獲挖礦專用顯卡的走私行為,這一批顯卡近 300 張,預計為英偉達 CMP 30HX,但品牌未知。顯卡正面沒有貼標簽,為雙風扇設計,顯卡擋板處沒有任何視頻輸出接口。[2021/4/5 19:45:51]

2019年11月6日,香港證監會發布《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和《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表示將向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從事屬于受監管活動的主體審批和頒發牌照。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監管細則來看,香港證監會就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采納了一套與適用于持牌證券經紀商及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準相若的嚴格監管標準,借此處理涉及穩妥保管資產、認識你的客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市場操縱、會計及審計、風險管理、利益沖突和接納虛擬資產進行買賣方面的主要監管關注事項。證監會將僅會向能夠符合預期標準的平臺批出牌照。

在該監管框架下,平臺運營者如在香港營辦中央網上交易平臺,并在其平臺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便會屬于證監會的管轄范圍內,并須領有第1類及第7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在合資格的平臺營運者符合其他發牌規定的情況下,證監會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經營虛擬資產交易的業務。而此次OSL平臺原則性獲批的正是香港虛擬資產監管框架下的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自動化交易服務)牌照申請。

中國香港建立基于區塊鏈的貿易融資系統: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在計劃建立基于區塊鏈的貿易融資體系,這一計劃將有利于促進中國大陸地區的“一帶一路”倡議。[2017/11/15]

“該牌照的原則上批準通知書將大大推進大中華區地區乃至全球數字資產和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同時也將加速數字資產交易發展的進程。”Hugh?Madden對記者表示

STO將成為

數字資產交易主要品類

《證券日報》記者獨家獲悉,對于即將獲批牌照的OSL交易平臺來說,將來其最主要的交易品類是STO。

STO指在確定的監管框架下,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進行合法合規的通證公開發行。STO是現實中的某種金融資產或權益,比如公司股權、債權、知識產權,信托份額,以及黃金珠寶等實物資產,轉變為鏈上加密數字權益憑證,是現實世界各種資產、權益,服務的數字化。

鄭磊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證券類通證本質上是一種區塊鏈通證形態的證券,持有者不局限于投資者和經營者,還可以包括產品或服務的使用者。作為一種證券,其發行和流通,都要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在監管之下進行。

“但是,證券類通證和股票、債券在很多方面存在區別。”鄭磊進一步對記者分析,“例如,證券類通證不像股票、債券存在一個中央清算公司,而是放在區塊鏈的電子賬戶里。其安全性由區塊鏈技術而不是由一個中心化的機構保證,而且存儲和流通的成本比股票、債券低,給用戶或投資者帶來更大的收益。并且,證券類通證參與利潤分紅的周期更靈活,甚至可以做到每天分配收益。”

鄭磊認為,采用區塊鏈通證進行資產化,比現有資產證券化的做法更有優勢。不采用區塊鏈的資產證券化,過程費時長,工作量大,因而成本很高。由于信息不對稱,一般資產證券化需要會計師、律師、評級機構等眾多外部中介機構參與,而且很多時候需要采取增信措施,在各個環節欠缺足夠的透明度。利用區塊鏈技術對同樣的資產發行證券類通證,很好地解決了上述問題。將資產轉換為區塊鏈系統上的證券類通證之后,資產的透明度和流動性大大提高,在很多環節采用智能合約,可以自動交易、分配收益、計算資產價格,極大降低了融資時間和成本,在降低投資風險的同時,給投資者帶來了更高收益。

多省市出臺

涉及“數字資產交易”相關政策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今年5月份,國內多省集中出臺了涉及與“數字資產交易”的相關政策。

比如,海南省工信廳在發布《海南省關于加快區塊鏈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支持龍頭企業探索數字資產交易平臺建設,探索資產數字化、數字資產確權保護、數字資產全球化流動、數字資產交易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模式,推動數字資產相關業態在海南先行先試。再比如同時期,成都市發布的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表示,加快推進區塊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推動設立數字資產交易中心,扎實推進法定數字貨幣試點。

那么內地對于數字資產的定義到底是什么?是否符合監管的要求?這是很多投資者的疑問。

北京路寧律師事務所丁飛鵬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解釋道,?“數字資產”并非法律上的概念,無論是虛擬物品資產化,還是資產數字化,都可以用法律上的“物權”來幫助理解,可以理解為“商品”。“數字資產”更多是指非貨幣性質的虛擬物品。

他對記者分析表示:“此前出臺的相關政策中提到的‘數字資產’是不包括加密數字幣的,因為數字幣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加密數字幣的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劵、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他進一步對記者強調:“真正從事區塊鏈技術的人是樂于擁抱監管的,只有那些打著區塊鏈的幌子在違法犯罪的人才會懼怕監管。我國對加密數字幣的監管只會越來越嚴格,絕不會放松。”

鄭磊對記者表示,無論是實用類通證還是證券類通證,都是一種基于技術的數字資產,由于網絡存在的外部性,確實需要加強監管。盡管一些金融科技領先的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了STO方面的實踐,但目前STO還處于早期發展階段,這方面的監管仍存在過于保守的問題,還沒有跟上區塊鏈技術的快速發展。

Tags:數字資產區塊鏈虛擬資產ETF數字資產類應用案例包括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虛擬資產交易平臺metfi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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