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迅雷原CEO陳磊與老東家的糾紛越鬧越大。迅雷指深圳市局已經對涉嫌職務侵占罪的公司前CEO陳磊等人進行立案偵查,涉嫌虛設交易環節侵占公司資產,制造虛假合同套取公司資金,涉案金額巨大,以及“涉嫌挪用公司數千萬資金用于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炒幣”。陳磊則指迅雷自身審計有問題,于是向他“潑臟水”。
加密貨幣行業對這一句話格外敏感。一般的“炒幣”究竟是否為國家明令禁止?哪些炒幣行為可能會涉及違法?迅雷這是在給陳磊扣帽子,還是陳磊真的涉嫌了相關非法行為?
第一,正常的炒幣行為目前并未定義為非法。
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稱“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迅雷會員推出潮好玩計劃,公開發售8000份數字藏品:2月16日,迅雷會員推出潮好玩計劃。潮好玩計劃是向全體用戶推出的數字藏品活動,即日起正式開啟預約,成功參與預約的用戶可提前5分鐘搶購藏品,不僅如此,成功搶購數字藏品,將免費獲贈31天迅雷超級會員權益。本次數字藏品共有5款,分別為賽博鳥、探索鳥、極客鳥、嘻哈鳥、好奇鳥,每款藏品分別設置10份隱藏款,1990份普通款,總數量為10000份,本次公開發售8000份,剩余2000份將用于其他活動,所有藏品均隨機掉落。用戶登錄手機迅雷APP即可參與活動,每一個購買成功的用戶,都可以在購買頁面進行查看。[2022/2/16 9:55:35]
加密貨幣行業專業律師夏巍指出,正常炒幣行為不違法。首先,從比特幣誕生到現在,國家立法機關從沒有規定炒幣屬于違法行為。國家層面,2013年央行五部委文件是現行最早對數字貨幣作出相關規定的文件,文件中將比特幣定性為一個特定的虛擬商品,對比特幣的定性一直沿用到現在。即使是2017年八部委文件也完全沒有禁止炒幣行為,僅僅是禁止了代幣融資、境內交易所經營的相關商業行為。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對于法律未作規定的,我們不用擔心其合法性。
行情 | 區塊鏈中概股迅雷盤中下跌超8%:今日美股行情,三大股指小幅下跌,在美上市區塊鏈中概股跌多漲少。人人網上漲1.50%,寺庫下跌2.41%,中網載線上漲3.17%,迅雷下跌8.04%,獵豹移動下跌2.88%,蘭亭集勢下跌3.40%。[2019/5/22]
其次,司法機關也從未將炒幣認定為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我國的涉及數字貨幣的相關刑事判決高達2000多例,但沒有一例是因為炒幣涉嫌犯罪,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傳銷、詐騙、盜竊等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在這些犯罪當中,數字貨幣主要充當的是媒介角色,這也跟數字貨幣便于流通、匿名性好等特性有關。但不能因為數字貨幣具有這樣的特性,就認為炒幣是違法犯罪行為,就像我們不能因為西瓜刀適合捅人,就認為買賣西瓜刀是違法犯罪行為一樣。
區塊鏈項目促使迅雷2017年第四季度營收暴增128.5% 已研發一種區塊鏈閃電網絡技術:3月15日,迅雷(Nasdaq:XNET)公布2017年第四季度及全年未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迅雷全年總營收約為2億美元,較2016年增長43.2%。第四季度總營收約為8,240萬美元,同比增長128.5%,環比增幅83.9%,是迅雷連續8個季度營收增長以來的最高增幅,也是迅雷自2014年上市以來的最高紀錄。財報中透露,迅雷研發了一款區塊鏈閃電網絡技術平臺,為未來廣闊的區塊鏈生態圈打下技術基礎,這一技術模式未來不僅將賦能商業產品,更將開放給第三方合作伙伴,致力于創建更具競爭力的區塊鏈產品應用。同時也意味著,未來迅雷的區塊鏈技術將覆蓋更多領域的應用場景。[2018/3/15]
最后,國家政策一直在推動數字貨幣的發展,從19年中央局集體學習到央行推動國家數字貨幣發行。政策層面在不斷加碼推動區塊鏈行業發展。最近深圳已經開始試點國家數字貨幣的支付,全面鋪開也是指日可待。從這個角度來說,將炒幣定性為違法犯罪行為更是不可想象的。
迅雷等區塊鏈概念股大漲:美國監管當局將允許比特幣期貨在CME和CBOE交易,受此影響,迅雷等區塊鏈概念股大漲。迅雷公司上漲13.0%, 報15.43美元;一度放量大漲19%,年迄今漲幅再度逼近300%。[2017/12/2]
第二,哪些炒幣行為是非法的?
夏律師指出,以下與“炒幣”有關的行為是涉嫌違法的:
1、利用數字貨幣作為工具進行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譬如發行數字貨幣進行傳銷活動、發行數字貨幣進行詐騙等。
2、利用數字貨幣進行1CO等代幣募資行為,此種行為已經由央行定性為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等。
3、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非法外匯經營的行為,此種行為涉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往往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火伊婕律師此前表示,截至目前,我國嚴禁任何平臺及機構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者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或者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陳磊在迅雷期間,開發能夠挖礦的“玩客云”受到幣圈熱炒。我們無法得知,陳磊方面是否有收加密貨幣、與外幣進行兌換,以及該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1CO。但這一行為也不應是陳磊的個人行為,而是迅雷公司的行為。
第三,陳磊是否違法?
歸根結底來看,如果陳磊個人炒幣,那么并不違法。但結合迅雷官方“挪用公司數千萬資金”的說法,用公司資金炒幣,那么很可能涉及違法。至于“挪用”本身定義如果準確,那么和炒幣無關,本身就是非法行為。
夏律師指出,陳磊有沒有違法,這是由法院最終認定的。在法院判決之前,任何機構都不應該對他的行為作出定性,搞“媒體審判”。所以迅雷公司的聲明是值得商榷的。至于可能從事的行為,如果確實涉嫌違法,可能是上述三種行為,也可能是涉嫌職務侵占或挪用資金的相關行為。
根據法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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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根據銀保監會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請大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本文內容報道不對任何經營與投資活動推廣進行背書,請投資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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