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資幣圈項目的一眾參與者中,常有“代投大哥”振臂一呼:或是強調自己了解幣圈私募項目優劣,實操經驗豐富;或是透露自身持有特殊資質,擁有優質私募項目的額度。那么,投資者是否可以信賴這些收集資金的主體,“代投大哥”的操作通常會涉及哪些法律風險?本文旨在對該等問題作出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
1產生的原因
由于缺乏有效引導規范,我國幣圈私募散戶投資者的數量較多。然而,在94號文件對幣圈的否定與嚴苛的限制之下,大量散戶投資者很難獲取項目的實質性信息。同時,由于“合格投資者”的概念未能在幣圈私募的監管中以法律形式樹立,幣圈對于投資者的準入缺乏明確門檻,這就使得大多投資者對幣圈私募項目方提供的白皮書等公示信息缺乏細致研究的能力與意愿。
孫宇晨就Justswap上線致幣圈的公開信:推出獎勵方案來獎勵流動性做市提供商:據最新消息顯示,波場TRON創始人兼BitTorrent CEO孫宇晨剛剛發布了就Justswap上線致幣圈的公開信,孫宇晨表示:“獎勵流動性做市。Justswap的靈魂在于提供流動性的做市商,目前Justswap已經將每個交易對的所有手續費無償獎勵給所有的交易對流動性做市商,此后Justswap團隊將酌情推出獎勵方案來進一步獎勵流動性做市提供商,將Justswap打造成最優質的流動性生態!”[2020/8/19]
基于前述情況,一些自稱了解幣圈項目內幕的人士給出了幫助代幣運營,控制投資風險的幣圈私募項目渠道。此舉契合了散戶投資者的現實需求,幣圈私募的“代投大哥”們得以應運而生。
動態 | 鳳姐跨界在幣圈代言,微博號或已賣掉:據每日經濟新聞消息,12月4日,網絡紅人羅玉鳳在其微博上代言BHB,號稱一天可分紅11%。而鳳姐跨界幣圈,其實BHB并不是第一次,早在2018年6月28日 ,鳳姐就在微博上代言TIX。有人質疑鳳姐微博已被賣掉,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向博主“羅玉鳳”私信咨詢,還未收到回復。[2019/1/18]
2“代投大哥”在做什么?
幣圈項目“代投大哥”的主要操作模式為向散戶投資者吸收虛擬貨幣,用于投資幣圈私募項目,并將投資所得的虛擬貨幣代持或分發。
為滿足散戶的投資形式的需求與回報形式的要求,“代投大哥”有時會協助散戶投資者進行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
動態 | 百度加入幣圈整頓 數字貨幣相關貼吧被封禁:據華夏時報消息,繼騰訊、阿里巴巴兩大互聯網巨頭掐斷數字貨幣的場外支付渠道后,百度也加入了對幣圈的全面封鎖,往日熱鬧的幣圈吧、數字貨幣吧、虛擬貨幣吧等貼吧被全部封禁,就連一些名不見經轉的幣項目貼吧也消失得無影無蹤。\"目前公司加大了對數字貨幣這方面的監管,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相關貼吧暫不開放。\"百度的內部人士說。
據查證,數字貨幣吧和虛擬貨幣吧目前提示“根據相關政策,本吧暫不開放”,不過如數字幣吧、加密數字貨幣吧等等相關的貼吧目前仍可進入。[2018/8/26]
此外,據颯姐團隊的了解,部分“代投大哥”在以各種許諾吸收散戶投資者的虛擬貨幣后,為攫取利益,甚至將虛擬貨幣挪作他用,未用于幣圈私募項目。
中國金融信息網:公鏈和交易所有望成“獨角獸”風口 幣圈漸顯專業化操盤趨勢:當前區塊鏈基礎設施和技術仍不成熟,離大規模商業化仍有距離,行業未來誕生“獨角獸”的風口或將集中在公鏈和數字資產交易所。在幣圈,機構入市、專業化操盤趨勢顯現,二級市場的散戶越發弱勢,投資風險不容忽視。另外,地方政府開始加大對區塊鏈技術的重視和布局。[2018/6/23]
3涉及的法律風險
根據以上描述,颯姐團隊評析“代投大哥”涉及的法律風險如下:
01
首先,從基本業務模式來看,“代投大哥”的操作是常見的私募投資行為。但由于我國并未頒發幣圈私募用途的私募牌照,“代投大哥”的業務模式之本質是在不具備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私募財產性利益,
如“代投大哥”募集的資產均屬于虛擬貨幣,根據監管文件的表述,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暫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依照目前司法實踐傾向,因吸收虛擬貨幣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較小。但如果“代投大哥”募集的資產為法幣,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02
此外,就行政規制的角度而言,該行為還可能會因為缺乏行政許可與對金融市場秩序的破壞而收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至于“代投大哥”與散戶投資者所簽訂的民事合同,則可能因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規定而歸于無效。
03
其次,從“代投大哥”獨立或協助進行的虛擬貨幣與法幣兌換行為來看,如該行為通過某些海外開設的兌換平臺完成,則平臺的客觀行為表現將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入罪規定,“代投大哥”可能因此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幫助犯。如該兌換行為通過場外交易的形式進行,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將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傾向,但由于財產利益與法幣個人交易并未違反國家規定,故而颯姐團隊對此傾向并不認可。
04
最后,從最為極端的挪作他用的操作模式來看,颯姐團隊認為,“代投大哥”將有價虛擬貨幣挪作他用的行為已違背了他對散戶投資者的陳述與保證,使得散戶投資者基于錯誤認識向“代投大哥”交付財產性利益,除金額標準未確定外,已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相較于前述罪名,詐騙罪在自由刑方面的刑事責任更為嚴峻,這是需要幣圈朋友格外注意的。
4給散戶投資者的建議
幣圈的投資行為并未得到我國各部門法律的妥善保護,相反,由于虛擬貨幣在各領域的定性,有關部門甚至會對虛擬貨幣的流轉進行干涉。因此,在幣圈投資行為從灰色地帶邁出之前,颯姐團隊為散戶投資者在本文涵蓋事宜項下提出建議如下:
1、除非特別信賴,否則盡量不要將虛擬貨幣交給所謂專業人士打理,投資交易盡量由自己完成。
2、避免在圈內介紹渠道的行為,否則當渠道涉嫌犯罪時,介紹人可能會因為該幫助行為而受到牽連。
3、不要過分相信白紙黑字的約定,因為幣圈投資的環節并未充分得到法律保護,當合同條款本身違背有關規定時,其約束各方的效力將存疑。
4、仔細研究項目提供的公示信息,向幣圈領域的“合格投資者”靠攏。
5、由于交易對方的承諾與表述可能因監管限制而無法落實到實操當中,對于復雜的交易設計可求助于專業人士
寫在最后
集合復數投資人向項目出資是各金融領域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現的形態,但這樣的形態需要有關部門予以制度性的支持,使得交易各方擁有法律保障。在較為保守的我國當下,諱莫如深的立法與監管尚未對幣圈投資行為作出詳盡規范,參照成熟金融投資領域的做法勢必會造成大量的法律風險,這是我們不愿意看到的。對于幣圈投資者來說,至少在今天,應當踽踽獨行的時間還沒有結束。
以上是今日分享,感恩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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