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31期
作者:伊然董學敏
結構
一、區塊鏈技術與司法存證應用
二、區塊鏈技術存證的法律基礎及法律特征
三、區塊鏈存證證據審查規則的進路
前言
信息技術在深刻改變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同時,也給司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面對挑戰,人民法院加速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傳統的審判流程從線下轉移到線上,數據信息從紙面轉移到“云”或“鏈”上,審判各訴訟環節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傳統的證據方式也不再能滿足“智慧審判”的需求,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托的電子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鑒于難存證、易篡改、易出差錯等特點,電子證據迫切需要一個解決信任問題的存證環節。
區塊鏈技術與生俱來的屬性與存證天然契合。區塊鏈技術起源于比特幣,具有去信任、可價值傳導+以及去中心化的技術特點。區塊鏈存證將原本分散的當事人、司法機構、第三方權威認證機構、存儲機構整合在一起形成統一的區塊鏈共識,共同維護統一的共識鏈條。所有的流程事物都將上鏈,集取證、驗證、審理于一體。2018年9月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確認了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引入區塊鏈存證,可以有效解決電子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問題,使電子數據認證過程具有更高的可信賴性。
區塊鏈技術與司法存證應用
互聯網審判中的區塊鏈技術應用
2018年9月9日成立的北京互聯網法院,以“網上案件網上審理”為基本理念,電子證據的重要性更加凸顯,而電子證據由于易變性、易改無痕等特點,導致涉網案件存證難、取證難、認定難。北京互聯網法院建設了由互聯網法院主導建立、產業各方積極參與的電子證據開放生態平臺——“天平鏈”。在互聯網審判中,區塊鏈技術是如何展開具體應用的?筆者結合該院第一起涉區塊鏈證據的判決進行研析。
這是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2014年5月10月,藍牛仔公司發表了一幅名為“快樂的年輕人玩手機和電腦”的圖片,內容為4名男女青年,在觀看手中的手機、筆記本電腦和平板電腦。2015年12月28日,根據藍牛仔公司的申請,北京市版權局頒發京作登字-2015-G-00625457號作品登記證書,將包括涉案照片在內的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登記為藍牛仔公司,涉案照片登記名稱為bji04140112,登記編號為京作登字-2015-G-00641500。微信公眾號華創資本為華創匯才公司開辦。2017年4月20日,在被告華創匯才合作公司的要求下,由被告合作公司提供稿件,華創資本公眾號內發表了一篇名為“在幫中國人炒美股這件事上,為什么老虎證券走在了前頭”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bji04140112圖片。故原告藍牛仔公司要求被告華創匯才公司支付賠償費7000元及為制止被告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3000元。在本案中,關鍵證據被告華創匯才公司未經原告藍牛仔公司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文章中擅自使用涉案圖片,就涉及電子證據的存證問題。原告藍牛仔公司通過區塊鏈技術對該電子證據進行存證,使該電子證據得以被固定,并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天平鏈”上鏈,最終驗證成功。
新華社:元宇宙是整合區塊鏈等多種新技術產生的新型互聯網應用和社會形態:11月4日消息,新華社今日發布關于元宇宙的文章,文中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沈陽認為,元宇宙是整合多種新技術而產生的新型虛實相融的互聯網應用和社會形態,它基于擴展現實技術提供沉浸式體驗,以及數字孿生技術生成現實世界的鏡像,通過區塊鏈技術搭建經濟體系,將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在經濟系統、社交系統、身份系統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許每個用戶進行內容生產和編輯。[2021/11/4 21:24:57]
典型的區塊鏈技術取證模式
1.司法區塊鏈的存證方式
司法區塊鏈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仍屬于行業發展中形成的稱謂。一般是指由法院主導建立的取證存證的區塊鏈平臺,大多屬于聯盟鏈,法院節點一般為管理共識節點,也有法院作為其中一個一般共識節點的情形。北京互聯網法院“天平鏈”作為司法區塊鏈,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主導建立,已完成版權、著作權、互聯網金融等9類23個應用節點數據對接,上鏈電子數據超過3042萬條,跨鏈存證電子數據超過3億條。
筆者以上述涉及“天平鏈”證據的案件為例簡要介紹司法區塊鏈的運行過程。
初始數據存證。藍牛仔公司之前曾向版權家申請被侵權證據電子數據存證,并獲得版權家電子數據存證證書,經版權家可信存證系統進行保管。版權鏈通過跨鏈操作將版權鏈區塊的摘要數據在“天平鏈”上存證,“天平鏈”返回給版權鏈一個“天平鏈”存證編號,版權鏈再返回給用戶一個包含在“天平鏈”上的存證編號以及在版權鏈上的存證編號的文件。
侵權線索存證。通過版權大數據監測,發現本案中涉及的原告在其平臺上存證的電子數據被侵權,即收集相關的侵權圖片線索,將侵權線索存證上版權鏈,版權鏈通過跨鏈操作將版權鏈區塊的摘要數據在“天平鏈”上存證,“天平鏈”返回給版權鏈一個“天平鏈”存證編號,版權鏈再返回給用戶一個包含在“天平鏈”上的存證編號以及在版權鏈上的存證編號的文件。
“天平鏈”自動驗證。當訴訟發生時,原告藍牛仔公司通過北京互聯網法院電子訴訟平臺進行網上立案,同時提交起訴狀、用戶身份驗證信息、確權存證原文件、侵權線索原文件及包含區塊鏈存證編號的文件。北京互聯網法院電子訴訟平臺調取“天平鏈”進行自動驗證,驗證結果顯示涉案證據自存證到“天平鏈”上后,未被篡改過,得出區塊鏈存證驗證成功的結果。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予以認定,并采納該證據依法作出了判決。
2.“區塊鏈+公證”的存證應用?
既然區塊鏈技術被冠以“創造信任的工具”,區塊鏈上的每一條數據都可以通過區塊鏈的結構追本溯源進行驗證,在有能力不借助第三方的情況下,提供足以保證證據真實性的證明。而公證作為傳統意義上最權威的存證方法之一,是與區塊鏈強強聯合,還是分庭抗禮?實際上,已經有區塊鏈技術試圖取代公證機構的存證,Stampery公司就試圖利用區塊鏈技術所具有的時間戳屬性來代替傳統公證的效力。將區塊鏈技術引入公證,在無需公證機關介入的情況下,降低用戶證明與時間有關事項的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a此外,區塊鏈的分布式記賬從技術層面解決了公證書的偽造問題。
東北首家集成區塊鏈的互聯網醫院上線運行: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創新醫療服務模式,依托實體機構建立了東北地區首家集成區塊鏈技術的互聯網醫院并已上線運行。(遼寧日報)[2020/9/25]
在互聯網審判實務中發現,傳統的公證方式為保全網頁取證,往往需要權利人親自到公證處使用公證處的電腦進行操作,甚至需要權利人與公證人員出差至某地進行現場攝像存證,耗時間、耗人力,與互聯網審判的便捷高效不能一致。區塊鏈技術取證方式出現以后,已經有相當多的權利人開始嘗試使用這些新技術取證存證。許多公證處也意識到如不能積極引進新技術,其相關的業務會明顯流失,目前在北京和上海等多個公證處開始建立區塊鏈取證平臺,開展相關的業務。以北京互聯網法院“天平鏈”為例,目前就已經吸引了多個公證處加入,成為“天平鏈”的一級或二級節點單位。
通過國家公信力與技術信任力的結合達到公證與區塊鏈“1+1>2”的效果是諸多公證處的期冀。究其本質,當下的區塊鏈公證存證,依然是電子存證及公證手段的增強,并未提供去中心化環境下的信任產生這一區塊鏈核心理念。我國的公證機構天然具有國家賦予的中心屬性,這就與區塊鏈技術所蘊含的去中心化理念顯得格格不入。
3.第三方區塊鏈技術存證應用
第三方取證存證平臺很早就已經出現了,最早使用云存儲技術并結合密碼技術的存證平臺可以為當事人提供網頁搜索和保全方面的服務,時間戳技術出現后,逐漸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大量的網頁取證案件開始使用該技術。
區塊鏈技術引進和廣泛應用后,許多公司開始投入建設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取證存證平臺,希望提供更科技化、更具競爭力的司法服務。第三方平臺是專門從事電子證據收集、固定服務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其獨立于雙方當事人之外,不受當事人立場的影響,具有中立的地位。
在第三方平臺中,有一類平臺僅向當事人提供一種保全手段、保全操作方法,運營者并不實際參與取證過程,其僅向當事人提供一種取證手段和取證操作步驟。具體保全行為均由當事人實施,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內的任何當事人都可以使用這種保全手段、操作方法,平臺的中立性更為凸顯。
在第三方平臺中,另一類電子數據平臺在提供取證手段的同時,也參與當事人的取證過程。當事人進入電子存證平臺進行網頁收集、固定時,需要在取證系統中輸入網址,之后由存證平臺對該網址對應的網頁自動抓取并存儲,后對存儲過程進行哈希值計算后廣播全鏈。在這種取證模式下,盡管電子存證平臺實際參與了收集、固定過程,但其取證系統是對所有人同等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其收集、固定行為也是按照取證系統事先設定好的程序由機器自動完成,不受其取證時的主觀意志左右,故其中立地位不會受該取證模式的影響。區塊鏈最典型的存證思路是從電子數據生命周期開始即介入,即便是碎片化的數據,在其生成時也實現上鏈固定,同時實時地傳送到公證、鑒定、審計或仲裁等機構的服務器,這一方面能保證原始上鏈證據的真實性,另一方面也使后續的流轉數據不被篡改,電子證據從“出生”到“被調取”都能由區塊鏈技術為其真實性背書。
火幣大學于佳寧:區塊鏈思維=互聯網思維x金融思維x產業思維:3月19日21點,火幣大學于佳寧進行了以《全球金融風暴警笛拉響,如何借助區塊鏈新思維“轉危為機”》為主題的直播,全面講解區塊鏈的基本邏輯和”區塊鏈思維“,系統介紹區塊鏈時代的知識圖譜,以及在金融風暴情況下應該如何有效配置資產和把握區塊鏈行業方向,從而提前布局把握時代機遇。
于佳寧認為,區塊鏈應用本質是運營模式、組織方式和商業邏輯,甚至是思維方式的升級,區塊鏈思維=互聯網思維x金融思維x產業思維,將是未來世界最重要的思維方式。[2020/3/20]
區塊鏈存證給互聯網審判帶來的改變
有研究者認為區塊鏈技術的司法應用是繼虛擬貨幣應用之后最具潛力的應用領域,雖然其在司法領域的應用仍是區塊鏈技術應用的一個較小的分支,從實際應用情況和體量上來看,也尚未占據較大的比重,但區塊鏈技術參與到司法審判中來,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愈加深度融合的趨勢。筆者將結合互聯網審判著重闡述區塊鏈存證給互聯網審判帶來的改變。
其一,電子證據的取證更加互聯網化。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使得電子證據的整個取證進程都在網絡進行,取證成本相比公證等其他傳統方式明顯要低,取證時間也更加靈活,甚至可以突破地域和時間的限制,理論上只要有網絡的地方都可以實現取證存證;其二,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證據驗證更加便捷。區塊鏈具有的溯源性及不可篡改性,基于密碼技術將電子數據生成唯一的數字指紋哈希值,并將其儲存在多個不同的節點上,既能防止被篡改,亦能溯源查找修改痕跡,還能實現是否篡改的驗證;其三,電子證據的質證和認定更快速有效。區塊鏈的鏈式結構特點天然與證據鏈的鏈式閉環高度契合,使得電子證據在質證環節中更易被對方認可,也更易被法院采信。以筆者所在法院涉及區塊鏈證據的案件為例,當事人對于這些案件的電子證據爭議很小,約7成的案件通過調解或撤訴的方式得到了迅速解決。
區塊鏈技術存證的法律基礎及法律特征
電子證據地位及證據能力
區塊鏈技術儲存的證據一定是電子證據,基于電子證據的特點,其舉證、質證與認證和傳統證據的舉證、質證與認證存在諸多差異,特別是電子證據原件及真實性的審查認定規則是互聯網司法實踐中的難點,也是其他審判規則建構的基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項將電子證據明確列為訴訟中的法定證據種類,確立了其法定地位。隨著社會和技術的發展,電子數據已然成為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證據種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對電子數據進行了界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我國設立互聯網法院以后,針對電子證據將占據互聯網法院較大比例的趨勢,《規定》第9條和第11條第6款進一步明確了當事人可以提交包括區塊鏈、可信時間戳等技術手段在內的電子證據,也即通過立法確定了以區塊鏈技術為首的存證方式的有效“身份”。
聲音 | 佛山市市長:區塊鏈等技術在工業互聯網的應用研究應給予支持:1月13日消息,日前,佛山市市長朱偉就政府層面如何推動工業互聯網平臺的發展,提出四點思考,一是在關鍵共性技術研發上加大支持力度,例如在智能傳感器、云化工業軟件、網絡通訊等領域的技術瓶頸以及5G、人工智能、虛擬現實、區塊鏈等前沿技術在工業互聯網的應用研究給予更多的科研支持;二是在深化智能+融合下功夫,以工業互聯網為依托,支持中小企業推動設備制造業、跨領域生產設備與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數據的集群共享,引導企業借助工業互聯網平臺轉型升級,加強標準開放和協議兼容;三是要給予實驗驗證和標準推廣等給予更多的支持;四是要重視營造健康安全的工業互聯網發展環境,例如法規的完善、安全責任的厘清。(中國證券報)[2020/1/13]
(二)區塊鏈存證的法律地位
《規定》第11條規定了通過區塊鏈存證的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審查方法和審查規則。之前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判斷主要依賴公證程序,基本上為形式審查,程序繁瑣復雜,證明力不強。互聯網法院案件在線審理和大量證據在線的特征,客觀上要求打破公證程序認定真實性的單一途徑,通過技術手段和配套機制對電子數據真實性作實質性認定。仔細分析上述條款的3項規定,其從一定程度上規范了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的邏輯,但是上述規則相對于復雜的審判實踐仍然略顯操作性不強。上述規定的出臺,并不能得出通過存證平臺保全的電子證據就當然可信的結論。一方面,法律并未規定這種存證的證據具有像公證證據一樣的證據推定效力;另一方面,該種證據固定方法僅是一種取證手段、方法,并不是指這類電子證據就當然有效,在審判實務中,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質疑,仍須對該證據進行嚴格的質證,并由法院根據高度蓋然性進行最終認定。
(三)區塊鏈存證面臨的主要問題
1.學術積累薄弱,相關技術標準和行業規則尚未形成。區塊鏈技術產生在虛擬貨幣的場景中,是在互聯網高度發展中孕育產生的一種新興技術,行業內研究成果和歷史資料較少,學術積累還比較薄弱,相關理論還未形成體系,有深入和系統研究的專家學者也不多。在司法應用中,大部分法官對于區塊鏈技術在司法應用中的基本原理并未形成清晰認識,與互聯網業界已經普遍認可該技術不同,法官對此類證據的質疑較為普遍。?
2.存證行業未設定相關準入制度,行業監管缺失。從平臺的主體上來看,司法區塊鏈是以法院作為中心節點,一般法官對于此類證據直接確認真實性,但此類證據存在法院背書其效力的嫌疑;第三方存證平臺存在背景、取證手段、過程各有不同,法官在遇到此類證據時往往主觀上更容易產生質疑,需要從平臺資質、中立性、取證技術、存儲過程、是否可驗證等多個方面綜合考慮。?
3.立法層面缺失,僅有部門規章。雖然2020年5月29日司法部發布了《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行業標準上作出了司法行政領域的回應,但立法位階均較低,規定較為原則,應用范圍大多限制在3家互聯網法院。盡管有些法院已經通過判例的形式明確了部分區塊鏈證據的認證規則,但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還沒有形成司法領域統一適用的規則。?
現場 | 火幣大學方軍:區塊鏈或將改變現有互聯網技術方式:金色財經現場報道,在今日\"第八屆陜西省互聯網大會-區塊鏈技術峰會暨火幣全球行西安站\"上,火幣大學顧問合伙人方軍在會上表示,今天的區塊鏈可能會徹底的改變現有互聯網平臺的構成方式。首先,今天區塊鏈可能會改變現有互聯網技術方式。其次,區塊鏈可能帶來中間信任機制的建立,不再用過去信息互聯網的方式,可能會用區塊鏈的方式建立信任。另外,區塊鏈可以重構平臺帶給普通用戶的功能,即區塊鏈有可能取代平臺信用中介的角色。同樣,區塊鏈將重構生產者。[2018/10/19]
4.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技術認知有限,舉證質證不充分。由于大部分當事人并不具備區塊鏈方面的專業知識,甚至一無所知,其對于電子證據原件的質疑會直接帶入區塊鏈存證的質疑中,增加了區塊鏈存證質證環節的復雜性。在審判實務中,甚至有小部分當事人為達到為難對方當事人的目的,對區塊鏈存證的每一個環節都提出質疑,庭審質證困難重重。
區塊鏈存證證據審查規則的進路
通過前文的實證分析,可以看到在互聯網審判的司法實踐中有關電子證據存證的真實性審查和認定是突出的焦點。香農在《通信的數學原理》中提出信息論的基本論點——形式化假說,對電子證據存證同樣適用:區塊鏈保證了電子數據一旦寫入,就全網可見、不可篡改。如果區塊鏈外信息在源頭和寫入環節不能保證真實準確,寫入區塊鏈內只意味著信息不可篡改,沒有提升信息的真實準確性。筆者將以電子證據上鏈行為作為分割節點,深入探討通過區塊鏈存證的電子證據審查進路。
上鏈前的證據審查
從存證過程看,電子證據經歷了數據的生成、收集、儲存、傳遞、認證、驗證6個階段。在生成、收集、儲存、傳遞這4個環節中,電子證據是有可能發生變動的。
1.何為電子證據的原件
在對證據原件與復制件真實性的審查上,各國大多實行原件規則或最佳證據規則,在法庭舉證過程中法官也要求當事人提交證據原件。最佳證據規則是為了保障作為親歷者的證據能夠最本真地反映案件客觀事實。然而,互聯網環境下的電子證據大多是在網絡應用設備和電腦軟件中以電子數字信息形式呈現出來的,能夠以直觀可視的狀態呈現案件發生現場事實情況的一切信息數據資料。電子證據的本質是數據,在硅基算力時代是一串串的“01”二進制數字以特定方式儲存于承載介質中,在傳輸過程中將數據轉化為電磁信號進行傳輸。而這些電子“01”數字數據,在理論上可以百分之百地精確復制和傳播,即便在物理介質中發生的損耗,也可以通過算法來進行糾錯,以達到概率學上的準確無誤。電子證據的上述特點使得其在不受人為破壞或機械故障等外因的干擾下,可以實現原件與復制件完全同一,復制件具備了原件所應具有的證明力。這使得區分原件與復制件的意義不再重大,支撐傳統最佳證據規則的原件理論在電子證據上失去了適用的必要性,在這種情況下在庭審中仍然一味地苛求證據原件顯得并不合乎情理,也會使得司法資源浪費在追求原件的道路上。另外值得強調的一點是,云計算技術使得“原件”這一概念根本無從談起,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第1001條、第1003條有較為類似的規定:“……就存儲的電子信息而言,如果能夠精確地反映該信息內容,無論該電子信息的打印輸出件還是其復制件,都視為該電子信息的原件……”“文件的副本與原件具有程度相同的采信度,除非對原件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或者使用副本會導致法律審判的不公。”可見,美國不再嚴格區分原件還是復制件,同時是把電子證據轉化為紙質的打印件也視為原件。
2.真實性的審查路徑
宏觀系統目的法
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不能孤立地進行審查,既然原件與復制件有可能同一,那么就應該從當事人的證明目的來多維度審查。從宏觀的角度來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舉證過程中,通常是提交一組證據來實現一個共同的證明目的。一般來說,當事人提交電子證據的同時也會提交其他類型的證據,如電子證據不能與其他證據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那么作為裁判者不應該輕易采信。在審查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時應當結合具體的爭議焦點來討論。實踐中要避免被當事人誘導陷入對于技術的抗辯和哲學思辨的旋渦中,司法審判解決的是雙方當事人對涉案電子證據持有的意見哪一種更可信的問題。也即優勢證據原則,客觀或者技術上100%真實是不可能實現的,同樣也是司法機關不能承受之重。真實性審查認定的兜底前提——技術不是萬能的,通過技術不能百分之百保障和使人確信電子證據的真實性,真實性應是在具體案件中才具有法律意義的真實性。
微觀系統替換法
從虛擬空間的微觀角度來說,若干份電子證據構成一個虛擬空間中的證據鎖鏈,電子證據必然產生于某個電子系統內,這些數據自成為一個包含內容、屬性、儲存痕跡的數據簇,人為造假或者非人為損壞都必須將這些數據簇變動,這種變動幾乎不可能不被識別。那么只要把該電子證據放入提供其生成的系統內部或放入承載其信息的載體上,能夠保持原來系統的自洽完整性,就可以認定該電子證據具原始性。反之,電子證據的造假也會留下大量的痕跡,這些痕跡一定是反常的,放入原本正常的系統中,必然格格不入。
這個證明體系的特點有:電子證據分散在不同節點、所有證據由一次行為產生、用于印證的電子證據從兩個以上節點獲取。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鑒定機構尚未開展電子證據真實性鑒定方面的業務,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這就使得上述通過技術手段尋找電子證據異點的方法,可以在引入技術調查官的情況下,對于法官判斷證據真實性提供必要的幫助。
證據上鏈后的審查
在實踐中,當事人并未對涉案區塊鏈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法院是否主動審查證據真實性?筆者認為,如涉案證據已經過區塊鏈存證平臺驗證未篡改,對方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略過真實性審查。
區塊鏈存證平臺自身并不產生電子證據,不論是當事人自行使用平臺提供的取證工具進行收集、固定證據,還是第三方平臺實際參與收集、固定證據,第三方平臺所提供的都僅是一種取證工具、取證手段,是以一定的技術將本已存在的電子證據進行固定、保存,并以一定的技術手段防止證據損毀或篡改。產生困擾的原因在于:區塊鏈技術相對于非技術人員具有復雜性,參與訴訟的主體大多缺少技術背景,在抗辯中普遍會對通過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此類質疑多是單純質疑且無法說明理由,這是當事人對于區塊鏈技術不了解所致。此時,法院應行使釋明權——對區塊鏈存證方式作出客觀解釋;法院應秉持“并非使用固證、存證技術的電子數據就擁有預先證明力”的原則,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第11條的規定,根據質證意見,對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要件,進行逐一審查。
另一類更加深入的技術類質疑分為兩類:一是存證平臺是否具備資質;二是數據是否真實完整固定并上傳至平臺、是否保證未篡改。
1.對能夠指出取證平臺資質上缺失的質疑。鑒于法律并未對該行業的準入設定資質要求,亦未規定進入該行業需要獲得行政許可。電子簽名法雖然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設定了行政許可的要求,但第三方存證平臺固定電子證據的行為并不是電子認證服務,因此不能根據該法認為第三方平臺必須具備特定的資質,也不應以行政許可來判斷區塊鏈技術存證平臺的合法性。需要強調的是,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是對電子證據的固定技術手段,技術標準應遵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特別要指出的是:其系統安全應達到GB/T22239—2019的第三級基本要求,數據安全宜采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主管部門認證核準的密碼技術對數據進行加密傳輸和存儲,并對密鑰采取必要的保護機制。從證據可采性的角度分析,此類存證與當事人自行取得電子證據并提供給法庭并無差異。
2.對于技術可靠性的抗辯。電子數據因為其技術特性,在介入區塊鏈存證后,其不僅內涵難以被理解,亦難以被清晰地展示和闡明,導致法官難以形成內心確信。當事人抗辯意見大多為“區塊鏈技術未被證明是不可篡改的”“會受到51%算力攻擊”等技術術語進行哲學思辨類抗辯。筆者認為除非抗辯方能提出第三方取證平臺運用的技術已被確定存在安全性隱患或者曾出現安全事故,否則不能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
就抗辯方從技術角度具體指出存證平臺取證過程中存在重大技術瑕疵、取證過程遺漏重要步驟使得存證不可信、存證平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使得平臺上保存的證據喪失客觀性等意見,筆者認為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要求證據提供者進一步舉證:提供電子證據的當事人應對證據的形成、傳輸、提取等過程中運用的技術手段逐步說明,必要時應提交存證技術方的認證說明。存證平臺方應該向法院說明固證、存證的操作流程及背后的技術原理,以便法院對操作流程、技術原理進行審查,認定其是否符合電子證據真實性要件。另,應允許當事人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發表專家意見,必要時可追加平臺方作為證人出庭進行解釋說明,同時引入技術調查官參與庭審給出專家輔助人意見。
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分布式存儲特性及點對點的傳輸特征,在審查電子證據存儲的可靠性時,可以著重考察與電子證據存證平臺相接駁的公鏈或與之嵌套聯盟鏈:反向抽取公鏈或聯盟鏈存證時間戳對應前后各一區塊頭的哈希值,將存證前的區塊頭部添加上證據后再次進行哈希運算,如果哈希值等于存證后的區塊頭部哈希值,則可以認定未篡改;反之認定被篡改。在哈希值驗真通過的情況下,可以進一步審查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關聯度是否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從而對該種證據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予以確認。
結語
對于電子證據存證領域,區塊鏈技術的未來已來,區塊鏈與互聯網具有天然互補性,區塊鏈技術不僅是互聯網技術的延伸,還可能是互聯網技術的迭代。區塊鏈作為一門新興的技術,不是來源于教科書,而是完全來自相關領域的實踐。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審查、邏輯性和遞進性的審查認定也是從法律制度和程序設計層面保證“技術加持”是向真的、向善的。區塊鏈技術的到來,使得一線審判法官更有必要未雨綢繆,在現有證據制度的基礎上重新厘清互聯網審判中電子證據審查的最佳進路,以力求在法律適用爭議出現時找到合理的解決之道。
本文來源:火星財經,原題《為什么說以太坊2.0是“懶惰驗證者的安全天堂”?》編譯:Bite@火星財經App11月4日,以太坊2.0項目負責人DannyRyan發布了ETH2存款合約.
1900/1/1 0:00:00暗池、做市商與流動性提供本身便是同一類目下的問題,下文簡述暗池與流動性做市商的概念。 什么是暗池 暗池的簡單定義為,匿名且不公開呈現交易執行流動性指的是一些非公開化的交易市場,在公開市場中進行交.
1900/1/1 0:00:00截止11月8日,比特幣ATM機在全球的部署數量已達11674臺,成為繼交易所、OTC之外分布最廣、使用最多的比特幣銷售渠道與支付方式.
1900/1/1 0:00:00撰文:潘致雄,鏈聞研究總監原標題:《以太坊Layer2生態如何站隊?》不要說我們沒有提醒各位讀者:現在已經到了以太坊Layer2生態大站隊的關鍵時刻.
1900/1/1 0:00:00作者|哈希派分析團隊 德鄰資本創始人李昆運:對比特幣的行情發展樂觀,波卡的行情會緊跟大盤:據官方消息.
1900/1/1 0:00:00據Ambcrypto11月1日報道,最近,機構對加密市場的投資有所增加。伴隨越來越多公司宣布大額買入比特幣,市場如預期反彈。? 市場都猜測誰將是下一個購買比特幣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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