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虛擬貨幣/數字貨幣交易為什么被司法凍結?常涉嫌哪些罪名?有哪些法律風險?
律本律師團隊專業處理銀行卡被凍結法律服務,很多人從事虛擬貨幣/數字貨幣交易卻被司法凍結,那在交易過程中一般會涉嫌哪些罪名,有哪些法律風險呢?律本律師團隊結合過往處理過的許多實際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些經驗。
據得得智庫數據統計,截至2020年5月31日12:00,全球數字貨幣市場共有幣種5530種。總市值共計$270,867,971,351(約為2709億美元),本周數字貨幣總市值與上周相比增長了約141億美元,漲幅約為5.48%。截至2020年6月3日凌晨,市值排名三的虛擬貨幣依次是比特幣、以太坊和TetherUSD。其中比特幣以1.22萬億的流通市值位居榜首,成為當之無愧的龍頭老大。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后,埋下了不少隱患,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的投資價值
北京市發改委: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金色財經報道,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1部門印發北京市進一步強化節能實施方案(2023年版),《方案》要求落實國家要求,持續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加強“挖礦”活動監測分析、分類整治,堅決依法依規清理本市虛擬貨幣“挖礦”活動。[2022/12/17 21:50:26]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
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后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
但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以及此種交易的特殊性,逐漸衍生出了很多法律風險。
洗錢罪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N號房18歲共犯身份公開 曾將虛擬貨幣收入轉換成現金交給運營者:4月16日,“N號房”運營者趙主彬共犯,網名“Budda”的真實身份公開,名叫姜勛(音譯),18歲。決定17日從鐘路警察署移送至檢方的途中將首次公開姜勛的容貌。據悉,姜勛涉嫌積極募集“N號房”會員并制作和散布性剝削視頻,還將“N號房”會員給的虛擬貨幣犯罪收入換成現金轉交給趙主彬。(韓聯社)[2020/4/16]
近年來,加密貨幣如比特幣等出現了驚人的價格飆升,這不僅吸引了投資者,也吸引了投機分子與犯罪團隊或洗錢團隊。2018年,美國一家專門研究區塊鏈反洗錢的公司CipherTrace發布了一份數字加密貨幣反洗錢報告,數據顯示在過去兩年里,黑客將從交易所盜走的超過12億美元贓款以及無法計數的線下贓款和贖金等數字加密貨幣通過交易所、洗錢服務提供商來洗白。交易所、賭博網站/詐騙團伙/犯罪團伙、廉價的區塊鏈轉賬,讓贓款可以快速地從黑到白。
因此,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往往會有很多詐騙團伙或賭博團伙或洗錢團隊專門用虛擬貨幣交易進行洗錢或轉移贓款,進而導致交易相對方款項被凍結。
動態 | 廣西賀州市“U寶幣”特大虛擬貨幣傳銷案宣判,涉案資金高達11.7億元:12月24日,廣西賀州市鐘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宣判了“U寶幣”特大虛擬貨幣傳銷案。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月,王逸凡、滕肖等人,利用劉凱、滕肖等人創建“U寶”平臺,依托優聯萬家公司進行公司化運作,發行虛擬貨幣U寶幣,以推銷“U寶幣”為名,組織、領導參加者以購買“U寶幣”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經鑒定,至案發時,會員購買U寶幣等的涉案資金高達11.7億余元。機關扣押、凍結涉案公司賬戶15個,個人賬戶188個,扣押、凍結涉案金額高達2億余元。審判結果顯示,主犯王逸凡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鐘山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中新網廣西)[2019/12/26]
我們來看一起比較典型的通過虛擬貨幣洗錢的詐騙的案例:
犯罪嫌疑人X某利用網絡聊天工具詐騙A某得手后,讓A某將100萬元款項匯入B某賬戶,B某賬戶當時就全額轉出到三個不同的賬戶C、D、E,其中,C某賬戶就在虛擬貨幣平臺進行法幣交易,購買數個泰達幣后,將其名下的款項轉到到交易方F的銀行賬戶或支付寶賬戶,交易方F當天如發生其他交易后,將款項轉出給G。
動態 | 韓國區塊鏈聯合會聲明:政府只看到虛擬貨幣消極面是錯誤的:由韓國區塊鏈企業振興協會、韓國區塊鏈產業振興協會、韓國IoT區塊鏈技術研究協會等4個協會團體和高麗大學區塊鏈貨幣研究中心、東國大學區塊鏈研究中心等2個研究中心共同參與的“韓國區塊鏈聯合會”在當日發表了一份聯合聲明稱,現政府認為,區塊鏈是第四次產業革命的核心基礎技術之一,推進區塊鏈是正確的政策方向。但對于虛擬貨幣問題只表現出消極的一面,而將更多的積極因素排除在外,這是錯誤的政策。現政府對加密貨幣的法案計劃將使國內集團競爭力后退。[2019/3/25]
如受害人A某發現被騙后,在機關報案,經機關審核立案后,機關就會根據其當地政策就A某被騙款項下級賬戶進行司法凍結,一般情況下至少會凍結三級賬戶,有個機關。
在整個過程中,A屬于受害人,X是犯罪分子,B屬于受害款項關聯的一級賬戶,C、D、E屬于二級賬戶,F屬于三級賬戶,G屬于四級賬戶。F、G就有可能由于此種案件導致名下的銀行卡被凍結,進而影響到正常經營。
動態 | 虛擬貨幣調查案信息泄露事件日本金融廳處分四人:據東京新聞報道,針對此前日本總務相野田圣子泄露金融廳一起虛擬貨幣調查案信息的案件。野田圣子今日決定歸還自去年8月上任到今年7月為止的工資,據總務省透露,總共約為161萬7千日元。同時,日本金融廳認定這是國家公務員信用掃地行為,并對相關干部等4人進行了嚴重處分。[2018/8/7]
目前,全國機關嚴打詐騙及賭博類型案件過程中,往往會直接凍結多級賬戶,導致很多普通人員賬戶也被凍結。
而在這種案件中,詐騙團伙或賭博團隊的終端或服務器往往在國外,很多案件幾乎很難偵破,而當事人在未委托專業律師處理的情況下對于合法資金賬戶的處理卻屢屢受阻,有的往往會由于溝通處理方式不恰當被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或特殊限制措施。
我們律師團隊成功處理過很多F、G此類三級及四級賬戶的案件處理,著重在于整理匯總證據材料、把控溝通節奏要點及落實解凍處理方案。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其中,如果明知交易向對方是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通過場外交易方式或未實際交付對價等情況,協助犯罪團隊的資金轉移的,將不僅有可能會導致資金被凍結,還將有可能會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在實務過程中,有的人員被凍結銀行卡后前往當地機關做筆錄后,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筆錄情況,就基于此罪名采取了相應的處理措施。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傳銷,被稱為經濟的瘤。實際上,不僅僅是在傳統經濟領域,伴隨著區塊鏈近幾年的飛速發展,一些傳銷組織搖身一變,披起區塊鏈的外衣。他們打著普通人不甚了解的區塊鏈幌子,以高額返利為誘餌,然后采取公司化運作,同時邀請知名的“成功人士”站臺,一切“虛假繁榮”的面子工程準備就緒后,依舊是采用最原始的“無限發展下線”的方式進行傳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8年,我國虛擬貨幣的傳銷案件高達166起。2017年是94起,2016年是46起,2015年是10起,2014年5起,近幾年年均增長率超100%。按2018年虛擬貨幣傳銷案件166起算,僅經過幾年,虛擬貨幣傳銷已占我國總體傳銷比例近5%,可謂增長驚人。
比較典型的有:
“iBank智能錢包”傳銷平臺借數字貨幣的名義,發展傳銷會員10萬余名,涉案資金高達3億余元。發展傳銷會員65層,共吸收數字貨幣ETH(以太坊)36萬個、BTC(比特幣)593個、XRP(瑞波幣)4291萬個。按平臺運營期間,各數字貨幣行情最低值計算,累計金額為3億元。
“亞元”特大傳銷終審裁定書,累計發展會員23萬余人,累計吸納資金近8億元。作為亞元傳銷組織負責人,蘭新民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詐騙罪或非法集資犯罪
這兩年,比特幣猛漲,虛擬貨幣一夜之間大量涌出。很多詐騙團伙披著區塊鏈、數字加密等高大上的外衣,利用普通投資者不懂虛擬貨幣和區塊鏈的心理,從而實施詐騙。
常見的騙局是:
犯罪團伙向客戶推薦APP投資產品,主要是通過美金購買“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的漲幅很大,賺到的錢只要交少量的手續費,可以隨時提出來,只要按照的要求開戶,并向指定的賬戶匯款,穩賺不賠。前期操作過程中,投資會呈現倍數增長,隨后,客戶往往會加大投資。但后期賬戶被凍結,其中的“虛擬貨幣”被取空,被踢出群聊,刪除好友,等到的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近期,銀保監會等五部門發布提示稱,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網絡化、跨境化明顯。依托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網站,面向境內居民實施違法活動。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騙來的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較大。
二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有的還利用名人“站臺”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后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花樣翻新的各種名目發行虛擬貨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三是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并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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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Bankless在這場革命中誕生,既是新聞通訊,也是動態指南,按周告知開放式金融世界的最新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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