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DCEP(央行數字貨幣)進程從2014年開始啟動,從2019年下半年進入應用落地階段。2021年1月1日,深圳開展數字人民幣第三輪大規模試點,向在深個人發放2000萬元數字人民幣紅包,抽簽結果于1月7日正式發布。同時,農行在本次活動中率先推出了ATM機的數字人民幣存取現功能,引導市民適應現金的數字化。
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發行是我國突破歐美國家在清算系統方面壟斷和封鎖的機遇,將助力人民幣進一步走向國際。但機遇與挑戰并存,DCEP在國內發行將面臨多方面挑戰,針對法律、流通、金融以及技術等方面的問題均須作出一一應對。本文旨在對我國央行數字貨幣在發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央行數字貨幣(DCEP)是國家信用背書的運用區塊鏈及電子加密等技術構建的全新貨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具有價值特征及法償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以數字化的形態呈現,具有與紙幣一樣的功能和屬性。
羅軍:我國元宇宙產業正在起步階段 要促進與傳統領域的深度融合:金色財經消息,記者書面采訪了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元宇宙專委會執行會長兼秘書長羅軍,針對“元宇宙距離產業化還有多遠?我國元宇宙領域發展在世界上處于什么水平?”上述問題。
羅軍認為,我國元宇宙產業總體上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其應用場景,核心是促進元宇宙與傳統領域的深度融合。利用當前我國政府正在大力推進的數字化工程,引入元宇宙模式,能夠從更高維度去布局。(每日經濟新聞)[2022/5/12 3:10:36]
與傳統貨幣相比,央行數字貨幣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不以物理實體為載體,主要用于網絡投資、交易和儲存、代表一定量價值的數字化信息。正因為這些區別,我國現行的以傳統貨幣為調整和保護對象的法律體系無法完全適應數字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的要求。
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需要解決兩個首要問題:一是發行的法律依據和法償貨幣地位問題;二是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償性問題。
聲音 | 中行原行長李禮輝:我國推出法定數字貨幣 可能具有一定過渡性:今日,中國銀行原行長李禮輝在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舉行的“數字貨幣未來”研討會上表示,現階段我國如果推出法定數字貨幣,可能具有一定的過渡性,注重傳承和替代,即維持現行的貨幣市場運行機制和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逐步替代傳統貨幣工具及支付工具。(科創板日報)[2020/1/13]
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律主體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八條規定,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聲音 |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我國應加大對區塊鏈技術的研究和應用:近日,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董希淼接受采訪時表示,隨著區塊鏈技術進一步發展成熟,其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價值將得到進一步體現,與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融合互補的潛力進一步提升,逐步向著多中心的強信任體系發展。但同時也要看到,區塊鏈應用仍存在安全穩定性、隱私泄露風險、責任主體難認定等風險因素和底層技術有待發展成熟等問題。下一步,我國應加大對區塊鏈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突破口。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要強化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努力讓我國在區塊鏈這個新興領域走在理論最前沿、占據創新制高點、取得產業新優勢。同時,全社會要杜絕趁機炒作區塊鏈,特別是要將區塊鏈技術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區分開來,要嚴厲打擊以區塊鏈名義實施金融詐騙等行為,如違法進行代幣融資(ICO)。[2019/11/1]
目前我國對貨幣的定義仍停留在紙幣和硬幣層面,貨幣發行制度也僅針對紙幣和硬幣的特性而設計,DCEP并不屬于人民幣范疇,現有的法律也無法為DCEP的發行與法律主體地位提供依據和保障。
聲音 | 社科院孟威:我國積極開展安全技術研發 利用區塊鏈等技術判斷高威脅攻擊:9月29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網絡新媒體研究室主任、教授孟威在光明網上發表文章《確保“四個堅持”,讓網絡安全理念深入人心》。文章指出,近年來,與鼓勵互聯網創新、產業融合發展同步,我國積極開展安全技術研發,構建安全技術體系,綜合利用大數據、云計算、智能感知、區塊鏈等新技術對高威脅進行持續性攻擊鑒別、判斷,防范網絡攻擊、網絡違法犯罪擲地有聲,也為國際社會提供了經驗。[2019/9/29]
因此,若要響應DCEP的全面推進,應當立法先行,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或者由國務院出臺相關規定,將數字貨幣發行權授予中國人民銀行,并對人民幣的定義作適當調整,明確DCEP是人民幣的一種表現形態,與現行的記賬貨幣、紙幣、硬幣具有相同的國家貨幣的法律地位。
動態 | 鏈塔智庫:2018前三季度我國區塊鏈專利數量占全球77%:據鏈塔智庫2018年第三季度區塊鏈產業研究報告,據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2018年前三季度世界主要國家的區塊鏈專利數量為1400多件,我國擁有的區塊鏈專利數量已經達到了650件。中國區塊鏈專利數量占比大約達到了世界主要國家區塊鏈專利數量的77%,位居全球第一。[2018/10/11]
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償性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與《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均規定,
“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上述規定明確了人民幣的法償性,但是央行數字貨幣尚不屬于人民幣的范疇,無法受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保護。同時,受數字貨幣的流通技術限制,使用人必須擁有接收數字貨幣的終端設備,并依賴網絡技術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將來數字貨幣的法償性權威。
因此,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央行數字貨幣將與傳統紙幣、硬幣共存。對此法律需要就二者的共存問題作出回應,以便消費者和企業知道哪種貨幣是有義務接受的法償貨幣,公司需要知道在收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中選擇哪一種貨幣單位,經濟主體需要知道對于特定貨幣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同時,有必要增設例外條款,明確由于客觀條件不具備而不能接收數字貨幣的,應兼顧實際需求,可以免除處罰。
央行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問題
較之傳統的紙幣和硬幣,數字貨幣的無形性使得其所有權的轉移較難認定,央行作為唯一能夠提供中央銀行貨幣的最終性機構,無論數字貨幣的法償性權威如何,都應當確保其所有權轉移系統能夠具備法律上的最終性,即交易的確定性,不可撤銷和不可逆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所有權轉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須以法定形式對外公示,如動產的占有和交付,不動產和權利的登記。相對人基于公示信息進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權利狀態與實際不符,法律亦認可該交易效力。民法典規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記,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確體現出所有權人對特定物獨占、排他的支配。對數字貨幣所有權轉移的認定,也應當結合公示方式予以確認。
實踐中,數字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主要有兩種:
一是“交付轉移”,轉讓人將數字貨幣與相應的私鑰直接交付給受讓人。
二是“登記轉移”,轉讓人向中央銀行數字機關登記機構發送轉讓貨幣的指令,登記機構驗證轉讓人所有權人身份,再變更數字貨幣中的身份代碼信息與受讓人私鑰相匹配。
由此看來,DCEP的所有權轉移系統似乎并非一個完全去中心化的平臺,而更適合搭建一個許可型分布式賬本技術平臺,由中心機構負責交易驗證和賬本更新,采用相對簡單的共識機制。此種技術結構的設計正是為了確保數字貨幣交易結算的最終性,方便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對交易進行驗證和監管,以保證法律上的確定性。
央行數字貨幣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央行數字貨幣需要借助分布式賬本技術,以純數字化形式發行,結合身份代碼信息和私鑰確定所有權歸屬,全程以信息傳輸方式進行,必然面臨嚴峻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一旦個人信息泄露,可能導致個人喪失對數字貨幣的控制,損害財產權益。
對此,除了采取技術保護措施以外,應當建立相應的法律保護制度。首先,通過立法明確電子認證服務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護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數字貨幣金額、秘鑰、交易記錄等信息。其次,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非法采集個人信息行為作出效力性禁止規定。此外,針對數字貨幣匿名性可能因其的洗錢、腐敗和逃稅等金融犯罪問題,應當設置專門的查詢條件和查詢程序規定。
中國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權區塊鏈的代表形態,一方面有利于增強數字貨幣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難度。因此,在法律層面亟待為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積極應對未來的挑戰。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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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宇.央行發行主權數字貨幣(DCEP)的機遇及其法律問題——兼論全球監管合作構想[J].特區經濟,2020(10):18-22.
原文標題:Vitalik:Rollups 不完全指南Rollups解決方案在以太坊社區中正風靡一時,并有望在將來成為以太坊的關鍵擴容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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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為加快推進我省區塊鏈技術集成應用,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并印發了《關于加快推動區塊鏈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 《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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