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颯姐團隊通過一則案例介紹了BTC礦機丟失的民事救濟途徑,幾位讀者后臺留言表示對比特幣委托理財糾紛也很關注。今日,颯姐團隊再分享一個案例,看看委托他人代買加密貨幣的法律風險。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潘某向楊某交付虛擬貨幣HT9029個,委托潘某購買境外虛擬貨幣PCI以獲得收益,楊某在收到貨幣后進行該等虛擬貨幣的交換、購買等行為。楊某未履行上述約定,并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后僅向潘某退還了3000個HT及1萬元。潘某遂將楊某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楊某返還94801元。
訴訟過程及裁判理由
維也納經濟與商業大學教授:ICO基本都可成為本地案例,為投資者索賠提供良好前景:3月18日消息,維也納經濟與商業大學的公司法和破產法教授Sebastian Mock發表論文《從根源看招股說明書責任和ICO》。論文表示,有關ICO的最相關的法律問題是,是否需要發行招股說明書以及是否適用相關的賠償責任制度。目前為止,大多數監管機構都不愿對ICO施加此要求,以避免監管過度。德國對這種情況也缺少明確的監管答案。但是,柏林地區法院在其2020年5月27日的判決中認為,ICO發起人對投資者在ICO中遭受的損害承擔的責任仍然可以根據(德國)一般民法確定。
法院認為,首先,盡管從技術角度來看可能很復雜,但ICO似乎只是一個常規的投資機會,如果發起人和背后的人提供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他們將承擔責任(根據德國法律)。該案值得強調的第二個要素是,國際管轄權和國際私法方面或多或少是無關緊要的。盡管ICO幾乎可以在地球上的每個地方發起,但這些ICO背后的人通常與投資者在同一個地方。通過應用諸如德國一般民法招股說明書責任等概念,以及對誰可以承擔責任的廣泛理解,這些案例幾乎成為本地案例,為投資者索賠提供了良好前景。[2021/3/18 18:56:33]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被告人楊某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的事實以及楊某向潘某支付1萬元以及潘某購買HT的流程,可以確認在楊某無法向潘某退還HT的情況下,可以向潘某退還6029個HT對應的款項,以替代其履行退還6029個HT的承諾。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潘某的訴訟請求。
獨家 | 聯想超級課開設區塊鏈課程《技術入門及落地應用案例》:金色財經報道,聯想超級課第41期開設區塊鏈課程《技術入門及落地應用案例》,將于11月13日15:00開課,課程內容包括:1.比特幣和區塊鏈的關系?2.為什么區塊鏈值得信任?3.區塊鏈有哪些應用場景?4.區塊鏈應用案例分析。授課講師為聯想專家高級工程師、全國Linux領域超高貢獻的十大工程師之一曹達士。
金色財經查詢此前課程發現,曹達士在聯想超級課第6期就曾開設《解密區塊鏈》課程。課程從五大類進行了講解:現代密碼學成果;比特幣;分布式,去中心化;區塊鏈(Blockchain);區塊鏈平臺與應用前景(以太坊,Ethereum)。[2019/11/12]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楊某向潘某返還人民幣違反國家政策為由提起上訴。
聲音 | 俄羅斯央行行長:企業正在改進區塊鏈等新技術 尋找應用案例:俄羅斯央行行長Elvira Nabiullina在索契創新金融技術論壇上表示,近期,全球加密貨幣熱潮開始消退,企業對區塊鏈技術開始采取更為冷靜的態度。企業正在努力改進區塊鏈等新技術,尋找實際應用的案例。[2018/10/18]
二審法院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HT、PCI、USDT等網絡虛擬貨幣,并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亦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應通過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實現流通功能,同時,本案涉及的PCI需通過技術手段至境外賬戶交易取得,該方式與合法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相異,綜合以上因素,潘某與楊某投資、交易或互換上述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故而撤銷一審判決。
公告丨?蘇寧消費金融對接蘇寧聯盟鏈 率先打造金融區塊鏈成功應用案例:近日,蘇寧消費金融通過獨立部署節點成功接入蘇寧聯盟鏈,開展區塊鏈黑名單數據上傳和查詢等業務,率先打造金融區塊鏈成功應用案例,助力金融科技發展。具體而言,蘇寧消費金融將本機構產生的黑名單數據作為一個交易發布到區塊鏈上,發布即可獲得積分,用于查詢其他機構發布的黑名單數據。也可設置投訴服務,當發現的黑名單數據造假時,也可在系統中追訴數據提供方。該應用可使黑名單的有效辨識度增加近20%,從而有效降低風控成本。隨著后期蘇寧聯盟鏈有效機構節點的擴展、黑名單共享算力的提升,風控的處理能力會更加有效和精準。[2018/6/25]
關聯法條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爭議問題
委托人將虛擬貨幣交付受托人,委托其代買加密貨幣。受托人未按約定買幣,是否應當返還委托人相應的人民幣?
簡要評論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判決和此前眾多判例的傾向明顯不同。此前的判決大體出現兩種思路:一是認定委托代買、代投資虛擬貨幣不合法,委托合同無效,同時認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是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雖然不支持因委托理財產生的收益和利息損失,但支持本金的返還;二是并未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而是認為受托事項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關于受托人已按約定完成委托理財的部分,委托事項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而關于受托人未按約定進行投資理財的部分,則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
而本案判決顯然對虛擬貨幣的交易采取了積極干預的態度,甚至可以說是代為執行了金融監管政策。收錢代買加密貨幣后,可以賴賬既不買幣也不還錢么?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會不會成為“法外之地”?
在此,颯姐團隊不得不提此前廣受幣圈關注的首例比特幣仲裁被撤銷案。該撤裁裁定系報核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因此其結果和導向意義或許更值得重視。
2018年,被稱為國內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經深圳仲裁委裁決,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是比特幣的歸還義務既不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也不屬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且并無法律法規禁止當事人持有比特幣或者進行比特幣交易。因此,仲裁庭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應履行合同義務,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2020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撤銷了上述裁決,其并未否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但認為該裁決本質上支持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兌換的功能,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
這份經報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撤裁裁定將會產生怎樣的導向、是否抑制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功能、以及是否傳遞著與上述北京一中院判決類似的信號,即使違約也不會產生法律責任?如果前述仲裁案的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是返還比特幣,而是賠償損失,即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所損失比特幣的等額損失,此時不再強調比特幣的兌換功能,而在于是否會被法院撤銷。
毫無疑問,金融監管政策是隨著市場與行業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沒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法院是否應當強勢介入金融監管?是否需要根據即時的金融監管政策、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來調整裁判的尺度?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在個案之外持續思考。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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