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肖颯:NFT交易所,中國合規探索》
這篇文章是寫給從事NFT生意的海內外商家,并非掃盲類科普,因此,颯姐不介紹什么是NFT這樣的基礎概念。鑒于行業內對于藝術品投資的法律規制不甚了解,以為藝術品上鏈后可以隨意買賣,可惜,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近期,我們團隊在協助某官方機構進行評估時,發現了NFT交易實際上受困于國發38號文和國發37號文,非持牌擅自進行權益類交易是違法事件。
針對這一問題,有如下分析試圖尋找解決路徑,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NFT交易市場或者交易所
肖颯:近來數字藏品NFT行業被屬地“處非辦”約談更像是一個摸底和基礎普法:11月11日消息,近來數字藏品NFT行業常常被屬地“處非辦”約談,各地采取的方式不一樣,但“力度把握”相似,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是屬地民警上門宣讀924文件的辦法,先了解項目情況和實控人情況,然后進行普法教育;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辦法是屬地金融辦聯合其他執法部門組成專班,先了解業務情況和實控人情況,再了解股東情況,采取穿透式監管的思路,查的較細。但,對比P2P網貸行業的約談,本次NFT約談更像是一個摸底和基礎普法。(肖颯lawyer)[2021/11/11 6:46:05]
基于NFT目前集中于知識產權、文化藝術品領域,話題熱,名人騷客紛紛做出嘗試,畫家、歌手、運動員都在打造自己的NFT資產。可以確定的是,生產NFT資產并持有自己的NFT資產是大概率會被中國法律容忍的。邏輯很簡單,并未傷害公眾或不特定人利益,民眾對于自己的資產有處分權,也擁有利用技術加工虛擬資產并持有的權利。問題出在“NFT交易”上,偶發的熟人之間的交易,法律也不會強人所難。但倘若出現“集中競價”“做市”“標準化合約”“權益持有人超過200人”則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交易市場組織者和參與者行為在中國屬于違法。根據颯姐辦理其他文娛交易所的訴訟經驗,類似行為可能會招惹兩條紅線:一是當文化藝術品的公允價值不高,卻炒到天價,甚至有推手操控時,刑法將評價其行為涉嫌詐騙罪;二是當文化產品的權益被等額分份或有期權期貨等交易,則刑法將有可能評價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
肖颯: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反洗錢、侵權及稅務風險: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是反洗錢風險。盡管目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礦機生產商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但與虛擬幣相關的反洗錢問題始終在監管部門的視線范圍內。二是專利侵權風險。礦機生產商屬于芯片制造業,因此涉及大量專利問題,若明知銷售的比特幣礦機侵犯專利權卻仍然參與銷售,可能會違反《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三是稅務風險。一些礦機廠商在銷售礦機時會接受比特幣支付,可能會引發稅務風險。(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6]
聲音 | 肖颯:區塊鏈項目的社區將成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據人民網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人民網區塊鏈頻道采訪時表示,基于普通互聯網技術的區塊鏈垂直類傳統媒體或信息服務提供商,都不屬于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范疇。這類媒體、信息服務提供商仍屬于傳統的內容提供者,受網信辦其他規定及新聞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即使主體在國外,但在國內設有技術支持部門的,該技術組織同樣需要接受區塊鏈新規的規制。就數字貨幣交易所而言,從2017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起就被定性為非法,與本《規定》無關,《規定》主要約束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媒體和區塊鏈公司。
互聯網從不是法外之地,區塊鏈同理。新規一旦成為現行有效的規則,那么,區塊鏈項目的社區將成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任何人不得編造假消息,也不得以訛傳訛。[2019/1/11]
38號文+37號文
聲音 | 肖颯:海外監管機構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今日發文稱,隨著海外監管機構與交易所、項目方打交道越來越多,尋求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的平衡,監管機構態度起了變化,目測未來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外部監管趨嚴,有些華人偽“出口”的ICO項目勢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風險,不要直接或間接授意一些組織或社區參與幣的銷售活動。[2018/9/5]
對中國金融創新歷史有研究的讀者,對于十年前各種交易所成風的“盛況”還有印象。彼時,各地雨后春筍般地生長出很多商品交易所、藝術品交易市場、股權交易所和產權交易所,將藝術品、郵幣卡、各類普通商品進行包裝,哄抬價格,誘引金融消費者進場,期間,有很多交易所還出現了專門的“講師隊伍”,給小白客戶講K線、波段、案例,忽悠小白深度套牢。風險積聚到一定程度,2011年38號文《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2012年3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先后出臺,專門清理整頓權益類交易、大宗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其中,對于電子撮合、匿名交易、不得拆分為均等份額發行、標準化合約等進行了排除性規定,違反其一,就應被清理整頓。當年基本上只保留了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所,對于新設交易所,還要求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批準。現實中,取得這兩種批準,堪比蜀道,存世量極少。
中國法項下的解決路徑
相對于發幣ICO,NFT的法律容忍度會比較高。目前能夠想到的解決辦法不是到海外持牌也不是把運營團隊挪到新加坡,而是兩種嘗試:一是協議轉讓,但很容易涉嫌“電子撮合”需要細致規劃;二是比較放心大膽的做法:持牌經營,這里的持牌不是交易所牌照,而是類金融牌照。
從BTC這一幣世界的基石開始,加密資產的金融屬性刻在DNA里,從清結算到Defi,無一不滲透著金融的魅影。NFT也不例外,如果沒有炒作價值,它不名一文。
既然是類金融行為,在中國法律項下最妥當的辦法是持有能夠涵攝業務范圍的牌照。從37號文的啟發,我們發現“拍賣”被排除在違法之外,因此,可以嘗試購買拍賣行控股權或合作等方式,在牌照允許范圍內進行相關業務,如今的拍賣行已經不是影視劇里的精明油膩大叔敲小錘,颯姐觀察過日本二奢類拍賣行,都是在網上集中展示,給一個時間段進行競價,最終由程序自動給出結果,商品也隨即被程序安排郵寄發往全世界各地。
另一個路徑,也是颯姐在二奢行業的玩家經驗,典當行作為地方金融機構,不僅有融資功能,還有將絕當品進行售賣的合法權利。在這個牌照的經營范圍內,如果與NFT的訴求相匹配,也許可以碰撞出不少微創新。由于在牌照范圍內經營,不涉及紅線問題,至于新業務方式可以與監管部門協調溝通,在當下“放管服”的趨勢下,持牌機構的合法微創新是受到普遍鼓勵的。當然,還有一步比較險的棋,那就是協議交易。線下操作比較常見,但在線上頻繁協議交易,突破OTC的頻率,實質上形成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等,就容易被各監管機關誤解,從而滑向違法。
寫在最后
我們支持創新,支持藝術品有新的價值。但從現有情況看,NFT有價無市也許是商業問題;NFT交易所被規制將是法律問題。自怨自艾,不如積極想辦法,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是否能夠滿足NFT交易的需求。
颯姐大膽提出了幾個解決方案,試圖勸朋友們持牌經營,合規經營,而不是每一步都在走鋼絲。當然,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對于藝術品投資的規制可能會趨于放松,但對于金融行為的強監管不會變,對于鑄幣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保護也不會變。在試探中尋找合規邊界,新技術與舊法律也需要對話和妥協。
Tags:NFT區塊鏈比特幣虛擬資產WorldNFT區塊鏈運用的技術中不包括哪一項a共識算法玩比特幣的都是什么人啊虛擬資產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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