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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時代加速降臨 為支付市場注入新想象空間_數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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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CharlieWu吳卓言

4月18日的亞洲博鰲論壇上,央行副行長李波透露,下一步會繼續擴大數字人民幣的試點范圍,在更多場景、更多城市進行試點。“數字貨幣時代”或率先在中國降臨。

樊曉娟

中倫律師事務所

不久前,成都作為數字人民幣的最近試點城市之一,向公眾發放了20萬個DCEP紅包,總金額達4000萬元人民幣,也成為了中國第四個進行相關試點的大型城市。根據商務部要求,DCEP還將陸續在南京、杭州、海南等28個省市,包括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各大場館開放試點。

人均200元的免費紅包讓不少中國老百姓第一次嘗到了數字貨幣的甜頭,但數字貨幣的概念其實并不算新鮮:早在2014年我國便啟動了DCEP的研發工作。談及DCEP的快速推廣,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樊曉娟律師指出了特殊背景,近兩年來,“因疫情、國際形勢變化以及人民幣國際化的需要,數字人民幣落地進程提速”。

中國在這個突然提速的過程中并不孤獨:國際清算銀行的最新調查顯示,截至去年底,在受訪的60多個國家的央行中,86%已經開始了數字貨幣的研究,且至少36家央行已發布數字貨幣工作進展。其中,10%的國家央行已上線數字貨幣試點項目。

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冬奧會將使用央行推出的數字貨幣:央行副行長范一飛表示,有信心繼續擴大把央行數字貨幣試點面,加大試點范圍。主要以白名單邀請方式,白名單用戶已達1000萬,北京冬奧會場景是下一步試點的重點領域。[2021/7/8 0:36:35]

德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劉揚也注意到了各國加速推進數字貨幣研究的現狀,他指出,因此,DCEP在條件成熟時理應盡快投入應用,這“既符合實際需求,也有利于我們在世界范圍內始終保持數字貨幣領先地位”,從而為中國在未來世界貨幣體系的競爭中占得先機。

監管現狀

根據中國央行的相關定義,DCEP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并向公眾兌換,與紙鈔和硬幣等價,具有價值特征和法償性。因此,劉揚律師告訴ALB,目前中國法律關于現金的相關規定對DCEP而言仍具有一定適用性。

雖然DCEP的本質屬于“流通中現金”,換句話說,它與現金并無差異,但“我國目前與其相關的法律體系尚處于立法階段,仍欠缺直接的法律依據。”樊曉娟律師補充道,“相信隨著DCEP試驗的不斷推進和成熟,法律體系也將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北大數字金融研究員:數字貨幣推廣將導致ATM機需求量減少:人民網發布題為《央行數字貨幣:支付新體驗,治理新局面》文章,文章表示,作為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DCEP的推廣可能在以下與日常支付密切相關的三個方面帶來改變:一是對現金使用的影響。央行數字貨幣一旦普及,必然會對人民幣現金的使用產生沖擊。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徐遠認為,數字貨幣推廣會帶來無現金社會,將導致ATM機這一“20世紀以來最重要的金融發明”需求量減少。不過人民幣目前已主要通過電子形式流通,現金流通占比并不高,因而DCEP僅是進一步替代現金。二是對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的影響。DCEP的最大優勢在于具備法償性,具備國家信用背書,不僅更加安全可靠,而且任何交易主體都不能拒收。其次,DCEP實行可控匿名原則,可以更好地保證交易的匿名性,而第三方支付工具往往需要實名認證,用戶支付數據實際被平臺掌握。三是對活期存款的影響。二者各有千秋,一方面,DCEP目的是替代現金,在設想中并不付息,而活期存款能有一定利息收入;另一方面,活期存款不具備數字貨幣交易的匿名性優勢,采用哪種支付方式將取決于使用者的權衡。(人民網)[2020/4/27]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第一次正式提到“數字貨幣”。《意見》指出,中國將“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該《意見》的發布使得數字貨幣首次被納入司法保護范疇。

廣電運通:已開展DC/EP(央行數字貨幣)應用研發:廣電運通(002152.SZ)在互動平臺上回答投資者提問時表示,關于數字貨幣以央行的政策和技術標準為準。公司研究院已開展DC/EP(央行數字貨幣)應用研發工作,主要是在ATM上支持數字貨幣與銀行賬戶貨幣互換的模塊,數字貨幣硬件錢包也在研發當中。[2020/3/6]

值得關注的是,同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草案》第十九條在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幣單位的第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二款,‘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樊律師說,“這次修訂若正式生效,將明確數字人民幣屬于人民幣的法定形式,為數字人民幣發行奠定了法律依據。”此外,該草案還重申,除DCEP外,廣泛禁止生產和銷售數字代幣以替代人民幣。

考慮到DCEP快速發展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劉揚律師提醒道:“要真正處理好DCEP的高效便捷與個人信息數據泄露、強化貨幣監管與保護個人隱私、數字貨幣電子支付與人民幣數據化、隱私數據安全與流動互通之間的矛盾,才能實現DCEP的‘初心’。”

聲音 | 網信中國: 加密數字貨幣炒作投機存在社會性風險和金融風險:據網信中國消息,加密數字貨幣仍是區塊鏈技術最為核心的應用領域,以其為基礎的ICO融資模式吸引了全球各地的大量投資者,但加密數字貨幣過快膨脹所引發的過度炒作和嚴重投機問題存在社會性風險和金融風險。[2018/9/11]

引入競爭

DCEP未來將采取雙層運營體系,這是指央行先把數字貨幣兌換給商業銀行,再由這些商業銀行兌換給公眾。據劉揚律師介紹,該體系不會改變現有貨幣投放體系和二元賬戶結構,也就不會對商業銀行存款貨幣形成競爭,因此DCEP的運營體系決定了它離不開商業銀行的特性。

除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這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將提供DCEP的相關服務外,由螞蟻支持的網商銀行及騰訊支持的微眾銀行也將加入DCEP試點推行。網商銀行在一份聲明中稱,它作為DCEP研發參與機構之一,將按照中國央行總體安排穩步推進試點測試工作。

民營銀行參與DCEP試點,與國有銀行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在樊律師看來,這表現了監管層對市場主體的平等對待,將給予民營銀行參與新型人民幣業務的機會,有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銀行業競爭體系。與此同時,民營銀行也將發揮它的“鯰魚效應”,激勵銀行業的創新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數字經濟之父:對數字貨幣不要采取一刀切:數字經濟之父Don Tapscott近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未來肯定會有大量的數字貨幣消失。我們需要確保這些數字貨幣是在某種算法或共識機制下來運作的。我們不是要讓投資者投資一種貨幣,而是要引導開發者進入一個平臺。如果某種數字貨幣沒有應用場景,不能支持有用的產品或平臺,它肯定會失敗。他還表示,有一些用于特定目的或服務于某些機構的數字貨幣會優于其他類型的貨幣。例如瑞波幣在銀行系統中有自己的應用,它和以太坊所能做的完全不同;加拿大政府的其他分支機構也在使用以太坊進行試點,以提高其贈款制度的透明度。關鍵是不要采取“一刀切”的方法。[2018/5/21]

劉揚律師補充道,實力不凡的民營銀行“在互聯網科技巨頭的扶持下,還能夠在不同領域和視角強化對DCEP的試點和推廣,對DCEP的全面發展無疑更有好處”。

樊律師也贊同這一觀點,因為“網商銀行、微眾銀行等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市場規模,也已經在相當一部分用戶中培養了無現金支付的使用習慣。”她認為,“民營銀行的參與使得DCEP能夠適應多元化支付習慣,從而有助于DCEP的推廣,以及人民幣從實物貨幣到數字貨幣的平穩有序過渡。”

打破獨占

在中國,移動支付無處不在,但最常用的方式幾乎都由兩大互聯網巨頭把控。DCEP試點的穩步推進,或將意味著中國正在遏制支付市場的二元壟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現有支付形式的發展。

在樊律師看來,DCEP的推出對支付市場及金融科技企業的打擊的確存在。就法律監管而言,“支付市場/金融科技近年來確實出現了無序競爭的現象,確保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是金融監管的基本職責。”她說,“我國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會遵循‘堅決打破壟斷,糾正、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原則。”

劉揚律師告訴ALB,對用戶而言,還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DCEP的現金屬性決定了其無法產生利息,而支付寶和微信則可以為用戶提供更多的理財方案。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劉律師認為DCEP所具備的特別優勢比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更為先進,因為其“無需賬戶、無需手續費、無需聯網,就能夠實現價值轉移”。

樊律師也提出,DCEP的推出對于支付市場和金融企業的發展“會有更多想象空間”。“DCEP推出前,由于缺乏法定數字貨幣,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屬于法定貨幣,不允許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一些創新業務在技術層面缺乏支付工具,合規層面缺乏法律支持。”她表示,“在DCEP推出后或許將會有很多創新業務涌現,活躍金融市場,從而服務實體經濟。”

機遇與挑戰

談及DCEP對金融科技企業的影響,劉揚律師指出,未來的競爭將會發生在由“支付通道”向“支付載體”的轉變:不同于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支付通道,DCEP的本質是載體,相當于“錢包”。

?“未來金融類科技企業的主要競爭賽道是‘錢包’領域,誰的‘錢包’做得好,用戶愿意使用,就會擁有更多的流量。在這方面,金融科技類公司的現有生態也完全可以嫁接到DCEP領域中來,衍生品會越來越多,‘錢包’的受眾也會越來越廣。”劉律師說。

除此之外,他還對DCEP的中心化屬性進行了解讀。他告訴ALB,DCEP所采用的“可控匿名”使得虛擬數字貨幣的交易將有跡可循。因此,在處理好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對交易的追蹤或能實現對貨幣數據的全方位監管,從而“有效遏制金融、涉稅、涉匯類犯罪,同時也更有利于打擊灰黑產業”。

樊律師則對金融科技類企業跨境業務的合規提出了隱憂,由于該類企業“有相當一部分跨境業務,這要求他們不但要遵守國內的法律法規,還需密切關注國際規則變化,否則可能面臨嚴重的處罰,甚至業務運營的禁止”。

劉律師也對此表示贊同,他認為,DCEP的發展將會倒逼金融科技類公司更加注重合規,使得“一些真正想做事、能做事的公司沿著合規的路子逐漸發展壯大,而那些游走在灰色地帶的偽金融類科技公司注定會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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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揚

德恒律師事務所

本文同時刊登在《亞洲法律雜志》中國版4月刊中,請點擊此處,查看4月刊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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