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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某地擬出臺懲戒“挖礦”八項措施_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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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某自治區組織起草了《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征求意見的時間為當日起至6月1日,共五天時間,意見反饋郵箱地址:nmgfgwhzc@126.com,反饋意見的方式還有傳真,但與之前征求意見不同的是本次并未給予郵寄反饋意見的地址和聯絡人。在發布措施之前設立征求意見的環節,應當得到贊賞,這表明監管者、立規者對于被監管者、被執法者的尊重,是權力運行更加文明的表現。

我們一起來學習和研究具體措施:

一、出臺措施的底層邏輯:環境保護

從行文中,我們發現無論是公告里對于“能耗雙控目標任務”的描述,還是第一條關于“加大節能監察力度,核減能耗預算指標”,以及法源《節約能源法》《電力法》等,都表明對于虛擬幣挖礦引發的環保問題進行了關切,并且制定嚴厲措施予以打擊懲戒。

CZ:正與多個穩定幣發行商探討潛在合作:3月3日消息,Binance 創始人 CZ 在直播活動中表示,正與多個穩定幣發行商探討潛在合作。[2023/3/4 12:41:33]

二、不限于BTC比特幣,范圍擴大至虛擬貨幣

從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會議,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但某自治區擬懲戒措施,將打擊比特幣挖礦擴大為打擊虛擬幣挖礦。比特幣的能耗問題是客觀事實,至于有些學者、業內人士提出,風電運輸消耗大,不如直接在本地挖礦變現,有不同的觀點。

同時,從礦機的實際情況看,有些幣種的家庭挖礦設備消耗極小,甚至在辦公桌上即可使用。是否要區別對待,將決策建立在對各主流虛擬幣礦機能耗的調研基礎上進行,更穩妥。否則,措施一旦落地,發現某些礦機耗能還不如一臺手機,就尷尬了。

動態 | 馬耳他研討會探討如何改進涉及區塊鏈的反洗錢法:據Times of Malta消息,馬耳他區塊鏈協會主席Patrick Young和管理者Max Ganado發文稱,近日在由馬耳他區塊鏈協會和馬耳他財政部共同組織的Blockfinance研討會中,包括馬耳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馬耳他金融情報分析部門(FIAU)和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參與了活動。發言者初步進行了差距分析,使行業參與者可以就涉及區塊鏈的反洗錢法(AML)的進一步發展提出具體建議。 文章指出,這個新興產業需要表現出高標準的誠信以及合規性。此外,區塊鏈行業參與者需要為AML-CFT戰略做出貢獻。[2019/4/7]

彭博社:英國政府正在私下探討加密貨幣征稅新指導方針:彭博援引知情人士稱,英國政府正在私下探討對比特幣、瑞波幣和以太幣等加密貨幣征稅的新指導方針。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價值在2010年到2017年間迅速上漲,這迫使全球各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動。僅在2018年,包括愛爾蘭、波蘭、以色列和南非在內的多國就發布了關于加密貨幣的新方針。與此同時,20國集團財長將加密貨幣歸類為資產,而非虛擬貨幣。英國稅務海關總署在2014年3月首次發布了關于加密貨幣的指南。兩年后,HMRC在資本利得和增值稅手冊上也增加了類似的指南。HMRC發言人5月31日對彭博稅務表示,HMRC審查了現有的指導方針,以確保它是中肯的,并反映出英國稅務當局對相關問題的理解。[2018/6/2]

三、吊銷挖礦企業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可能引發行政訴訟

第三項措施是對于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依據《電信條例》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通過檢索,我們查到《電信條例》中關于吊銷許可證的相關條款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七條,并未找到涵攝到法律規范之中的情形。作為公法,行政法規主要是約束公權力機關的行為,對于市場主體的行為要想制裁,必須有明確規定,否則可能會引發行政訴訟風險,雖然現實中行政訴訟并不多,但是可能會影響本地營商環境和口碑,建議慎重考量。

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公告:虛擬貨幣征稅TF(特別工作組)正在探討確保征稅資料的方案和斟酌海外的事例:18號韓國企劃財政部通過發布立場公告表示“關于虛擬貨幣稅收,現在通過虛擬貨幣征稅TF(特別工作組)正在探討確保征稅資料的方案和斟酌海外的事例”。TF組織由國稅局和民間專業人士組成,國務調整室、企劃財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委員會等在內的TF將會一起分別討論稅收措施。國會企劃財政部沈基俊(???)議員表示稅法將在19日開會后啟動,最快會在2月臨時國會召開的企劃財政委員會中討論。這次簡單會談將由法務部,韓國金融研究院,韓國區塊鏈協會,Bithumb,Block.one,Kaist 等政府、企業、學界都會參加,并且沈基俊(???)議員說“把虛擬貨幣看成財物還是錢,將會通過這次會談會得出結論”。[2018/1/18]

四、對于“未經報批私自介入動力電源”的挖礦主體,能否按照盜竊處理

盜竊罪,是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的保護公民財產權的罪名。這個罪保護的法益,不是經濟管理秩序,不是社會秩序,而是單純的老百姓的財產權。而未經報批,這種行政批準權并不是盜竊罪保護的內容。因此,是否構成盜竊罪與是否報批無關,而只與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相關。鑒于此,“罪刑法定”和法律的嚴肅性,需要各方共同維護。

五、利用虛擬幣進行非法集資,根據非法集資條例從嚴處置

關于虛擬幣是否是非法集資的手段或對象,學界有爭議。2013年我國將比特幣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最高院研究室出臺過《關于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將虛擬幣認定為“電磁數據”,實務中,虛擬幣是否可以被當做“資金”是有爭議的。

而非法集資,向不特定人吸納的是資金而非實物,所以,在尚未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將虛擬幣當做資金,而使用非法集資條例處理,法律依據不夠扎實,建議謹慎,等待立法或最高司法機關定性后再行處理。

六、挖礦人員之處理

筆者請教了研究黨內法規的人士,“對于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虛擬幣挖礦或為其提供方便和保護,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這個問題要拆解為兩個小問題:1.挖礦是否違法或犯罪;2.提供方便和保護的邊界。

目前,挖礦是否屬于違法或犯罪,尚有爭議,各地判決結果大相徑庭,甚至相互抵牾;關于提供方便和保護,挖礦即便構成犯罪也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并不涉及保護傘問題,使用“提供方便和保護”這樣寬泛的字眼,并不妥當,建議調整。

寫在最后

樹立一個地區的營商環境口碑,很不容易,但影響口碑,很容易。我們相信,出臺八項措施的初心是好的,為了保護青山綠水,值得贊許。然而,行政措施的研判,需要堅實的法律支撐和科學調研數據。

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剛剛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5月25日省級措施就指定出來,時間短,且擴大了國務院要求打擊的范圍。但值得肯定的是目前八項措施并不是定稿,而是給了社會大眾五天時間反饋意見,這種胸懷值得肯定。

希望從業人員不要自怨自艾,將一線的真相反饋給監管者,才是守法公民應當做的。法律雖然滯后,但因為其穩定性而得到廣泛尊重。我們行走在追求依法治國、公平正義的路上......

Tags:虛擬幣比特幣區塊鏈加密貨幣中國數字貨幣是虛擬幣嗎比特幣是干嘛用的區塊鏈的未來發展前景視頻加密貨幣市場規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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