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認為,與虛擬貨幣直接關聯的服務在國內容易存在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風險。而作為計算機的一種,礦機銷售、托管及使用的法律風險相對較小。但是,自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挖礦”后,挖礦產業已被各地納入打擊與清退的視野,從業人員的法律風險有所變化。颯姐團隊將從各法律部門的視角對此作出梳理與論述,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繼續挖礦的風險梳理
礦圈經營模式主要涵蓋生產礦機、銷售礦機、銷售算力、托管礦機等,颯姐團隊從行政法、刑法、民法三個方面整理該等經營模式各參與主體的法律風險:
1.行政違法風險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內蒙、四川等“礦場”聚集的省份亦開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律。在未來,如前述會議精神形成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可能會同時打擊挖礦的經營行為與購買行為,并將相關行為納入行政違法的范疇。
Qredo與MetaMask Institutional集成進入全面生產階段:據官網消息,數字資產管理平臺Qredo宣布其MetaMask Institutional集成已從Beta版本轉向全面生產階段,以為各地組織提供經過反復測試的機構級Web3和DeFi錢包。
集成的核心是Qredo的去中心化托管基礎設施,它與黃金標準的DeFi錢包MetaMask Institutional相結合。兩者一起形成了一種簡化的方式,讓組織可以在去中心化協議上進行交換、借貸和賺取收益,由Qredo去中心化多方計算(dMPC)提供保護。
據悉,自2021年10月啟動集成以來,Qredo已經在多個EVM兼容鏈上部署了數百萬美元的數字資產(包括NFT),并對集成能力進行了優化。為了為組織提供更安全、更復雜的DeFi托管,Qredo將很快發布一個靈活的有條件政策引擎和市場領先的實物保險覆蓋范圍。[2022/3/9 13:46:54]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挖礦本質上是“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如該條款未作更改,在新法生效后,挖礦行為將構成行政違法。
英國央行官員:美國生產率前景“并不樂觀”:1月8日消息,英國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曼恩表示,美國疫后生產率增長前景“并不樂觀”。標普500指數成份股公司現在擁有3.7萬億美元現金,高于2019年的2.2萬億美元,并且正在將盈利用于股票回購和并購,而不是為未來投資。基本上,我們正在看到大部分利益目前傾向財務用途,而不是支持真正討論投資和創新,因此,我們看美國中期潛在產出增長的預測,并不樂觀。活躍的并購正在消除競爭精神。 (金十)[2022/1/8 8:33:55]
雖然上述法律規定暫未生效,但并不影響地方政府著手對各地挖礦產業的清理。據颯姐團隊了解,內蒙等地已開展并基本完成清退。
Riot Blockchain:公司持有約3995枚比特幣,全部由挖礦業務生產:11月3日消息,Riot Blockchain(RIOT.O)表示,2021年10月生產了464枚比特幣,同比增長433%;截至2021年10月31日,持有約3995枚比特幣,全部由公司挖礦業務生產。(金十)[2021/11/3 6:30:00]
2.刑事犯罪風險
根據經營、營銷模式的不同,颯姐團隊整理礦圈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如下:
非法集資類犯罪
①在某些不規范的云挖礦模式中,經營者將非主流虛擬貨幣的礦機算力抽象化,向社會公眾宣傳收益率,并吸收其人民幣的,實務中有將該等行為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聲音 | 李鳴:數據是生產要素之一 可以通過區塊鏈等技術實現價值: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區塊鏈研究室主任李鳴表示,根據ISO 22739國際標準中的定義,區塊鏈是使用密碼技術將共識確認的區塊按照順序追加形成的分布式賬本。從技術屬性看,區塊鏈是利用加密機制、共識機制、激勵機制等技術對數據進行“封裝”,從而提供可信共識防篡改的技術體系,為最大化數據價值提供支持。數據是生產要素之一,可以通過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實現數據的價值。(通信世界)[2020/1/13]
如國家進一步出臺對虛擬貨幣限制的法律規定,即便是主流虛擬貨幣的云挖礦模式,亦存在入罪可能。
②經營者如將購買礦機作為進入門檻,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標準,且形成三層級、30人以上的組織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詐騙罪
如所謂礦機根本不存在,或未運轉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詐騙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云挖礦平臺吸收資金許諾收益的行為實質是為社會大眾提供金融理財服務。但顯然,云挖礦平臺并未獲得從事金融活動的行政許可。如云挖礦平臺被擴大解釋為金融機構,云挖礦平臺可能因此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非法經營罪
行政監管風險提及的《人民銀行法》法律效力層次高于行政法規,而國務院金融委的會議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規層次的規定,一旦施行,將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前置構成要件,礦機及其相關經營行為可能被納入該法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予以打擊。
3.民法救濟風險
從民事實務的情況來看,由于標的物涉及虛擬貨幣,部分法院認為不合法物的關聯權利不應得到保護。
颯姐團隊在此提醒,用戶購買礦機的法律行為存在不被司法所保護的可能性:用戶無法基于合同通過訴訟維護其民事權利。
屏蔽國內IP的做法是否有價值?
近日,為減少公法風險,部分礦圈公司選擇屏蔽國內IP地址,不向中國人民開放服務。
如前所述,礦機的相關經營行為,特別是云礦機平臺存在刑法風險,我們從刑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對事實的認定多采用實質標準,即,無論通過何種途徑,如中國用戶成為云挖礦平臺的用戶,且云挖礦平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根據犯罪結果發生地的屬地管轄原則或受害人為中國人的保護管轄原則,中國刑法對此均有管轄的權力。
當然,主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重要內容之一。屏蔽IP的做法至少是重要的主觀抗辯理由——平臺無法實質判斷用戶的國籍,已盡到KYC的義務。雖然中國人在境外犯罪也是我國刑法管轄的范疇,但相關服務僅限于境外的行為不會侵害中國市場秩序,不存在法益侵害性。
但是,需要注意,如若涉嫌犯罪的礦圈公司在屏蔽中國IP的同時,向境內宣傳其業務,甚至提供接入端口,由于經營者存在明顯的放任國內用戶使用的態度,前述抗辯可能因此歸于無效化。
寫在最后
在虛擬貨幣未被納入監管體系分類規范的背景下,作為關聯性極強的礦圈難以獨善其身。當虛擬貨幣總是與違法犯罪關聯時,礦圈法律風險的上升已成為必然。颯姐團隊建議,從業者應當更為審慎地對照罪名構成要件來規范自身行為,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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