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周,司法機關出臺了兩個與區塊鏈、數字貨幣有所關聯的司法解釋,分別是6月16日出臺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和6月22日出臺的三機關《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兩份文件看似“平平無奇”,區塊鏈、數字貨幣也不是其內容的主角,但其可能將對涉幣犯罪的司法實踐產生深遠影響。一言蔽之,在兩份司法解釋出臺后,刑事辦案機關對涉區塊鏈、涉數字貨幣犯罪的打擊有了比過去更明確的“實體法+程序法”依據,兩條腿走路,進而可對涉幣犯罪發起更高效和準確的打擊。以下試結合該兩份文件,對近期數字貨幣相關法律文件作出分析與梳理。
一、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過去
一直以來,雖然我們不乏在官方政策性文件中看到“區塊鏈”、“數字貨幣”等字眼,但是在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性文件,特別是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中,我們鮮少看到官方“指名道姓”地要對區塊鏈、數字貨幣加以規范。2010年的《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最早出現“虛擬貨幣”字眼的法律文件之一,但彼時的虛擬貨幣顯然與此時不同,當年的“虛擬貨幣”只被認為是輔助網絡賭博的游戲幣而已。
河南廳: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河南省廳官方微信公眾平臺6月20日發布緊急預警稱,近期我省各地接連發生多起在網絡平臺上進行數字貨幣投資而被騙的案件,不法分子在網絡上誘騙大家進行數字貨幣投資。河南省反詐中心提醒大家,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2020/6/21]
因此,長期以來辦案機關只能套用傳統犯罪的相關法律文件、法律觀點對涉區塊鏈、數字貨幣犯罪作出解釋和判斷。盡管幣圈人對《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兩份文件耳熟能詳,但其歸根結底只是部門規章,一直以來對其就有著效力層級不足、不能充分指導司法實踐的詬病。可以說,數字貨幣相關民事、刑事判決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認定不一的情況,與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對數字貨幣的規范缺位有著直接關系。
動態 | 數字貨幣交易平臺Robinhood準備上市 估值56億美元:據techcrunch消息,今天Robinhood首席執行官Baiju Bhatt在演講中透露,公司即將進行IPO,并已開始尋找首席財務官。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及其安全團隊也在不斷對該公司進行審計,以確保一切都是合法的。目前該公司估值56億美元。[2018/9/7]
二、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現在
自2020年底以來,權威的法律文件開始不再對“區塊鏈”、“數字貨幣”諱莫如深。區塊鏈、數字貨幣開始以越來越高的頻率在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文件上亮相。這種亮相的趨勢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層面:在實體法層面,一些數字貨幣相關行為逐步被明確涉嫌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在程序法層面,法院承認以區塊鏈形式存在的證據的證據能力,甚至在證明力上推定其“上鏈后未經篡改”。具體而言:
CFTC委員會委員:數字貨幣使我們重新思考:據分析師Joseph Young消息,CFTC委員會委員Rostin Behnam稱,數字貨幣使我們重新思考。監管總是滯后,不能夠與日常發展同步。許多國家不知道怎么做,他們的政策要么逃避要么令人困惑。[2018/6/10]
實體法層面
2020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法》率先在第2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如颯姐團隊過去的分析,該條文若在終稿中保留并最終生效后,挖礦作為一種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將被明確為是行政違法,相關平臺可能被認定為是非法經營。
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公布,并在第19條明確以虛擬貨幣名義吸收資金的可以構成非法集資行為。盡管此時距離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出臺已有近三年半的時間。
24小時數字貨幣行情梳理:根據Bitfinex交易平臺數據顯示,
BTC最新成交價格58204.28元,最高價達58511.42元,最低價格57225.45元,成交量1.02萬,漲幅1.49%;
ETH最新成交價格4346.05元,最高價達4361.44元,最低價格4219.38元,成交量9.41萬,漲幅1.72%;
BCH最新成交價格9349.49元,最高價達9537.71元,最低價格8475.78元,成交量3.91萬,漲幅9.67%。[2018/5/3]
2021年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檢、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10條明確,虛擬貨幣經銷商在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第11條明確,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虛擬貨幣轉換財物予以轉賬、套現、取現,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臺灣積電:第三季度數字貨幣礦機芯片收入高達4億美元:隨著數字貨幣大熱,市場對更高效率的礦機日益饑渴。臺灣著名半導體制造商臺灣積電預計在2018年,數字貨幣礦機芯片將占公司總營收的10%。距其CEO劉德音透露,公司去年第三季度在數字貨幣礦機芯片上創收達3.5-4億美元。[2018/1/18]
應當說,本次司法解釋對數字貨幣相關犯罪行為的打擊還不是特別嚴厲的。第一,本次司法解釋是以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主線,數字貨幣相關行為只是作為幫助行為而被打擊,即對于幫助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明確可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于幫助犯罪所得行為的,明確可以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第二,對相關犯罪的處置有一些門檻,如以幫信罪論處的,設置了機關明確告知的前置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的,則設置了轉換套現數字貨幣“明顯異于市場價格”的條件。第三,總體明確打擊的數字貨幣相關行為數量較少,且是之前就一直有打擊的數字貨幣幫信類犯罪和洗錢類犯罪,颯姐團隊此前也多次就相關罪名進行過分析。
程序法層面
2021年0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出臺,其在第16條到第19條對區塊鏈存證的司法認定問題作出專門規定。特別是第16條規定: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數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并經技術核驗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數據上鏈后未經篡改,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實,早在2018年,最高法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在第11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兩種規定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法院的范圍被擴充了,不再僅限于互聯網法院,而是推廣到所有法院。第二,正式確立了區塊鏈形式的證據在證據真實性上的推定規則。在2018年的規定下,即使當事人或辦案機關提出電子數據是以區塊鏈形式收集、固定的,仍要承擔對證據真實性的證明責任,實踐中法院要認可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也不免要經過一番論證。而在2021年的新規定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電子證據上鏈后未經篡改,反過來要由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
更進一步地說,在很多涉區塊鏈糾紛、涉區塊鏈犯罪中,要用以定案的電子數據本身就是在鏈上產生的,例如智能犯罪合約,例如幣以及幣的流轉,對于該部分證據,該條款也一并推定了其真實性,且這類證據事實上沒有一個所謂的“上鏈”過程,因此要找到相反證據予以推翻非常困難。
在中國證據法的語境下,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往往拆分為對證據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判斷。如此,該條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區塊鏈證據作為電子數據的一種形式,承認其合法性;對區塊鏈證據在鏈上的真實性予以推定;至于剩下的關聯性要件,則要到個案中具體判斷。
三、寫在最后: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未來?
2021年應當是區塊鏈、數字貨幣廣泛亮相于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層級較高法律文件的元年。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涉區塊鏈、涉數字貨幣證據、糾紛、犯罪判定不一的情況或將逐步成為歷史。同時,具體法律文件、法律條款的陸續出臺還體現了司法機關打擊相關犯罪的決心。區塊鏈行業從業者應當未雨綢繆,注重對自身刑事風險、合規體系的分析,必要時向專業律師團隊尋求幫助。
數字人民幣熱度仍在持續中。7月4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成都再發數字人民幣禮包”登上微博熱搜榜,此前,成都“綠色出行低碳一夏”活動開啟報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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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技術圖形上,目前行情相對弱勢的原因主要是指標RSI依舊處于今年1月高點回落的下降趨勢線壓制下,只有突破后續才有望震蕩走強,目前在未突破前,只能先維持區間震蕩,目前這條壓制線已被多次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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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什么是日食攻擊? 日食攻擊是一種攻擊去中心化網絡的方法,攻擊者通過這種方法試圖隔離和攻擊一個或多個特定用戶,而不是攻擊整個網絡.
1900/1/1 0:00:00金色財經報道,比特幣挖礦委員會(BMC)今日公布了其首次季度調查的結果。在2021年第二季度,比特比挖礦可持續的挖礦電力增長至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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