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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集體清退 監管條例頻出 加密資產交易是否會被取締?_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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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暗時刻”,這是對當下加密礦業的真實寫照,從內蒙古開始,政策的靴子一只只落地,最終一則關于四川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通知,成為了不少礦業者的生死判書。

今年以來,針對加密資產監管已相繼出臺了多條政策。

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三協會聯合發文?《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此前,類似的風險警示公告也發布過數次。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中明確表示:「強化平臺企業金融活動監管,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

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就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問題約談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明確各機構要全面排查識別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場外交易商資金賬戶,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資金交易特征」。

7月6日,央行營業管理部與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聯合發文表示「轄內相關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

修訂后的俄羅斯加密礦業法案建議對逃稅的礦工進行監禁,最高4年刑期:金色財經報道,一項旨在規范俄羅斯不斷發展的加密礦業法案立法者現在計劃重新提交,并考慮對不遵守規則的礦工造成嚴重后果的修正案。根據該部門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如果礦工在三年內兩次未報告收入且價值超過 1500 萬盧布(接近 20 萬美元),他們將面臨最高兩年的監禁,最高 300,000 盧布的罰款,甚至長達兩年的強迫勞動。

如果未報告的資產金額超過 4500 萬盧布等值法定貨幣(近60萬美元),處罰將更加嚴厲,最高可判處四年監禁,最高可達 200 萬盧布的罰款,以及最高四年的強迫勞動。[2023/3/13 12:59:03]

伴隨著不斷收緊的監管以及政策風暴,越來越多的普通用戶也開始擔心,未來交易加密資產是否也會不合規甚至是違法?

1.缺少法律上的界定,比特幣屬虛擬商品

就5月18日三協會所發布的公告,廣東普威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陳昊東律師認為「三協會發文屬于行業的自律規則,并不在法律效力位階之內」,也就是說公告更多的是風險警示作用。

500彩票網將變更中國業務名稱為“比特礦業”:行情顯示,500彩票網美股盤前漲超2%,中概股500彩票網宣布宣布將更改公司名稱和交易代碼,公司的英文名將變更為BITMiningLimited,中文名變更為比特礦業,交易代碼變更為BTCM,該公司將關注于加密貨幣挖礦業務。該變更已經由公司董事會的多數成員決議通過,但是英文名稱變更需要在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財聯社)[2021/3/8 18:26:25]

關于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中的內容,陳昊東律師則表示「會議精神是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并不在法律位階之中,但在政府行政體系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

「目前,對于交易行為的監管整體態勢是禁止炒作和不鼓勵普通用戶參與,其本質是對金融風險的防控,交易行為與挖礦行為在時間和空間維度上都存在著很大區別,交易行為被一刀切,在實際層面的可能性較小」,就加密資產交易是否會面臨與礦業類似的監管局面,鏈法律師團隊負責人郭亞濤律師這樣認為。

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央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這是中國首部專門規制加密數字貨幣洗錢風險的規范性文件,其中提到:

Galaxy Digital設立加密挖礦業務部門:1月15日消息,加密商業銀行Galaxy Digital設立新的加密挖礦業務部門。新挖礦業務于今年啟動,與現有業務線整合,為比特幣礦工提供貿易和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本金貸款和股權投資以及并購咨詢服務。除了向礦工提供金融服務,Galaxy Digital Mining還將在自營基礎上開采比特幣。(Newswire)[2021/1/15 16:12:36]

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一直以來,國家對比特幣的認知都比較統一,即“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目前雖然監管有所收緊,但主體界定還是沒有改變。

動態 | 研究:比特幣礦業碳排放量低于此前的報道:據DailyHODL報道,丹麥奧爾堡大學(Aalborg University)的研究人員Susanne Koêhler最近發布了一項新的研究,研究表明,2018年,整個比特幣開采過程消耗了約31.29太瓦時的電力,產生了約1729兆噸的二氧化碳當量。這低于此前的估計,《自然》雜志之前的一份報告稱,僅比特幣開采就可能破壞世界各國領導人在《巴黎協定》中設定的減少氣候變化目標。Susanne表示,比特幣采礦對環境的影響不應被夸大。[2019/11/21]

既然是商品,就有可交易的屬性,也就是說商品與商品之間可以進行交換。陳律師表示「比特幣是商品,那么通過專業承兌商的方式購買虛擬商品,當然合法,至于專業的承兌商是否合法,存在比較大的爭議,因為專業承兌商是否符合政策中“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目前還是模糊的」。

針對機構與個人交易監管,鏈法郭亞濤律師認為「目前為止,在政策和具體落實的措施上,多對機構采取禁止性措施,而對個人主體的態度是不鼓勵、風險自擔,對交易行為打擊的態勢會使得各部門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監管,但對于普通用戶來講,并不會產生法律風險,個人用戶需要警惕的是遠離非法集資活動、遠離高風險產品」。

動態 | 比特幣挖礦業務有六成分布在中國 其中四川占比達48%:據CoinDesk消息,CoinShares研究部門主管Chris Bendiksen近期在富達礦業峰會上表示,“比特幣主要是由依靠中國的煤炭這一非清潔能源開采”這一普遍觀點是錯誤的。他的團隊最近對比特幣挖礦的主要地區和能源進行了研究后發現,挖礦業務主要是部署在山區,這些山區往往擁有較大河流,并且可再生能源在在整個能源結構中占比較高。 CoinShares報告稱,全球48%的加密挖礦活動發生在中國四川省,該地的可再生能源占比高達90%;12%的礦業活動分布在中國其他地區,這些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占比約為50%。另外35%的挖礦活動在西方國家的不同地區進行,包括加拿大的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和魁北克省、美國華盛頓州和冰島。剩下的5%挖礦活動分布在世界上其他地區,這些地區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占比都很高,尤其是水力發電。[2019/5/7]

此外,在《通知》文件中,并沒有在法律上對“加密數字貨幣”進行界定,只是針對“比特幣”進行規范,而沒有對其他的加密數字貨幣進行規范,這也造成了現在各個地方對于加密資產態度的天差地別。

陳律師則認為「目前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幣與數字貨幣交易屬于不合規,幣幣交易則屬于真空地帶」。

2.各國對加密資產的監管態度

目前,加密資產依舊屬于一個新興領域,監管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各國對待加密資產本身的態度和政策也有所差異。

美國不同的政府部門對待比特幣的態度差異很大。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系統FinCEN將比特幣視為一種“貨幣”,美國聯邦稅務局認為比特幣并非是貨幣而是財產,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也將比特幣視為“大宗商品”,既不是財產也不是貨幣。

歐洲中央銀行認為,比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不符合經濟或者法律中對于“貨幣”的定義,它沒有同時滿足貨幣作為交換媒介價值儲存和記賬單位這三個條件。但是,加密數字貨幣可能會對中央銀行功能的發揮產生影響。因此,歐洲央行認為應設立機構監管加密數字貨幣,評估風險,審慎監管,保持金融系統完整性。

早期,俄羅斯對比特幣是全面禁止的,但2016年俄羅斯聯邦稅務局宣布比特幣“并非違法”,但在交易上依舊有著嚴格的規定,如果雙方在特定交易中使用加密數字貨幣而非盧比進行交易,無論是視其為外幣或者外部擔保手段都屬于違法行為。

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與德國聯邦財政部均認為,比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屬于記賬單位,可歸入德國銀行業法中的金融工具種類。由于加密數字貨幣可以基于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為多方結算的手段,因此它可能替代法定貨幣,也是全球第一個認可比特幣合法的國家。

據韓聯社報道,目前,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正在商討制定受《資本市場法》約束的證券型代幣標準,如果屬于《資本市場法》所定義的證券,即使發行形式是數字代幣,也需要遵守《資本市場法》的規定。

日本金融廳將比特幣定義于“資產”或者“財產”,與美國國稅局的分類一致。在英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在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進行加密資產注冊,否則將構成違法經營。新加坡中央銀行在2014年就表示“比特幣屬于商業考量,不會干涉比特幣的交易與使用”,甚至其三大銀行之一的DBS新加坡發展銀行在2020年底,推出數字交易平臺DigitalExchange,提供四種法定貨幣和四種主要加密貨幣之間的兌換。

丹麥金融監管局與法國中央銀行申明,比特幣不屬于法幣,比特幣相關交易也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丹麥金融監管局還認為,比特幣系統可以視為某種應納稅的電子服務,比特幣不受存款保險等本國法律機制的保障。

總的來看,國際上對于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資產的監管態度各不相同,有認定為證券或者金融工具,但更多都是認定為一種資產或者商品。

3.未來監管,何去何從?

在地方的執行上,對比特幣等加密資的態度差異很大。

部分地方法院認為數字資產可以被視為具有價值的“財產”或“虛擬商品”。例如,在浙江省臺州中院作出的一個刑事裁定中,法院認為“被害人付出對價后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尚未接受數字貨幣是“財產”,比如:西安市中院就認為數字貨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并且“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也有地方認為,“虛擬貨幣與刑法意義上的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難以構成刑法上的財物”。

之所以有這樣大的區別,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通過法律法規確定準入門檻和和明確的司法解釋,目前,對于數字貨幣法律定義仍然處于探索階段,在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前,各個法院自然難以形成統一的裁判標準。國內在加密資產的監管上,監管部門更多的是通過約談、風險提示和發布公告等柔性方式規范與加密資產相關的發行或者交易行為,也是這個原因。

如果未來進一步加強監管的話,明確司法解釋或將是未來監管的第一步。

就加密資產的未來監管重點,郭亞濤律師認為「未來一段時間,對利用加密資產從事的犯罪行為的執法深度和廣度,都會超越以往,對行業的高強度監管也會成為一種常態」,特別是對一些危害到金融安全的高風險產品和行為將是監管主要的關注對象。

總之,針對加密資產的監管,目前正在一步步明確,而作為個人,也一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范,提高自己風險防范意識,遠離各種借助區塊鏈噱頭的違法犯罪活動,為自己的錢袋安全負責。

注: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有錯誤歡迎指正。根據銀保監會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請讀者遵守所在地區法律法規,請投資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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