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虛擬貨幣在個人之間的流轉,各地法院觀點不一:有認可流轉合同效力的判決,也有認為合同因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歸于無效的判決,有認可虛擬貨幣商品屬性的判決,也有將虛擬貨幣歸于不合法物不予保護的判決。颯姐團隊以為,同一地區上級人民法院判決具有示范效應,本文將介紹一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作出的涉幣民事判決書,以供各位讀者了解近期北京地區涉幣交易的法律判斷傾向。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月始,原告方某與被告朱某通過微信的方式約定:方某向朱某購買朱某持有的113019900個Tripio幣。根據上述約定,方某于2018年3月2日向朱某指定賬戶轉款人民幣410萬元;于2018年3月11日向朱某指定賬戶轉款人民幣4103455元,共計人民幣8203455元。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199號:對辦理涉及虛擬貨幣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金色財經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36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指導性案例199號明確了仲裁裁決裁定被申請人賠償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屬于變相支持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反了國家對虛擬貨幣金融監管的規定,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本案例對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辦理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2022/12/31 22:18:14]
截止訴訟起始之日,朱某應支付113019900個Tripio幣,尚欠方某67811940個Tripio幣未給付,尚欠方某的67811940個Tripio幣合105個基石以太幣及790個非基石以太幣。朱某關于未支付的Tripio幣系根據方某的指令予以保管,且交易屬于分批次交付的意見,未能提供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湖北省經信廳擬確定2022年十大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優秀應用案例:金色財經報道,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官網發布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 十大優秀應用案例公示。
根據《省經信廳辦公室關于征集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數據十大優秀應用案例的通知》、《省經信廳辦公室關于配合工信部開展2022年區塊鏈典型應用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經企業自主申報、各市州推薦、專家評審、專題會研究等程序,擬確定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應用案例各10個(見附件)作為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十大優秀應用案例。現將名單予以公示,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至省經信廳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產業處。[2022/11/10 12:44:03]
方某作為原告的訴請系解除口頭合同,返還本息。
意零金融工商信息符合最高檢披露虛擬貨幣洗錢案例涉事方:3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六個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黑社會、犯罪等性質,以及家族化洗錢犯罪以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等方式。其中,虛擬貨幣洗錢案例顯示,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間,陳某波注冊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務公司,以公司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定期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自行決定漲跌幅,資金主要用于兌付本息和個人揮霍,后期拒絕兌付。
此外,陳某波被指開設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發行虛擬幣,通過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在該平臺充值、交易,虛構平臺交易數據,并通過限制大額提現提幣、謊稱黑客盜幣等方式掩蓋資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絕投資者提現。綜合披露信息,意零(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與上述提及企業一致,排除天眼查數據,尚未發現其他企業符合相關信息。該公司在2015年8月成立,法人為陳海波。有媒體撥打意零金融在工商注冊的電話,提示為空號。(經濟日報)[2021/3/22 19:06:58]
案件焦點
鄭玉山:要大力宣傳區塊鏈賦能實體經濟的成功案例:針對當前區塊鏈技術賦能實體產業面臨的眾多難題,國家技術轉移東部中心上海數字經濟創造實踐基地董事、投資部總經理鄭玉山建議,一是需要政府層面更多的鼓勵政策,鼓勵實體企業嘗試將新技術應用于傳統業務中;二是加強人才培養,地方高校應增設區塊鏈基礎課程,培養各行業從業者的區塊鏈思維;三是要正面引導,一方面向社會普及區塊鏈基礎知識,另一方面要大力宣傳區塊鏈技術賦能實體經濟的成功案例。(經濟參考報)[2020/10/15]
颯姐團隊總結本案焦點如下:
本案買賣虛擬貨幣的合同是否當然無效;
原告是否有權解除口頭合同;
被告應否返還全部或部分本金,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利息。
判決結果
一審階段,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民初866號民事判決書內容主要有:1.原告方某與被告朱某之間的口頭買賣合同于2020年8月7日解除;2.被告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方某未交付部分的人民幣。
負責二審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20)京民終747號民事判決書中維持了前述判決內容。
案件分析
標的定性與合同效力
根據2017年多部門頒布的94公告,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我國相關政策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但同時根據銀發〔2013〕289號的規定能夠推斷,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一種商品,具有商品交易屬性。
本案系標的為虛擬貨幣的買賣合同糾紛,不涉及融資問題。虛擬貨幣在本案中體現的是一種商品屬性,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不會因此當然無效,這一判決內容與颯姐團隊一貫以來的觀點相符。
涉幣交易“根本違約”的理解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關于合同法定解除權的規定系實務中常用的法律依據。其中,條款第四項關于“合同目的”的理解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有所偏差。
考慮到虛擬貨幣的交易規則及交易習慣,特別是幣價波動劇烈的特點,買賣虛擬貨幣時,買受人對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虛擬貨幣具有很高的期待。換言之,出賣人遲延履行交付虛擬貨幣的行為,將很容易導致“根本違約”。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在長達一年半的期間內未履行向原告支付剩余虛擬貨幣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而據此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颯姐團隊認為,如買賣合同各方未對交付時間做出明確約定,“根本違約”應做實質性的理解,即,遲延履行期間幣價是否出現了明顯波動。如是,則買受方有權以根本違約為由單方解除合同。
“自負盈虧”的表現
在本案的一審階段,法院指出:“公民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在數字貨幣交易平臺不作為交易對手的情況下,用戶應對交易結果自負盈虧。”這一觀點具體表現為:1.法院僅支持被告返還未予交付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部分;2.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關于利息損失的訴求。
關于已履行部分不予恢復原狀的評析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通常認為,合同因“根本違約”而解除后,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須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在法院承認案涉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后,就已履行部分不予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如必須論證,颯姐團隊認為,法院可考慮通過幣價波動大等交易規則與行業慣例對已履行部分無法恢復原狀作出論述,但違約方仍應就此承擔責任。
關于利息損失不予支持的評析
實務中,利息通常可作為違約金量化的有效方式。本案法院一方面承認合同有效與被告“根本違約”,另一方面不支持原告主張的具有違約金性質的利息損失的做法存在自相矛盾之嫌。以“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等詞匯說理不能彌補缺乏法律依據的事實。
積極意義
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訴訟在能否得到司法保護的問題上在實務中存在爭議,各地法院判決標準不一,部分地區法院甚至將案件反復移送至機關,不愿受理。北京高院的這則判決雖然某些細節尚需斟酌,但至少肯定了虛擬貨幣場外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具有指導意義。
颯姐團隊建議,如有虛擬貨幣相關的不涉及刑法風險的民事訴訟,可考慮在近期于北京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并引用該則判例予以參考。
寫在最后
雖然近期的政策與立法存在打擊虛擬貨幣的傾向,但尚未有高位階法律認定虛擬貨幣作為權利客體的不合法性,公民持有與流轉虛擬貨幣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特別是在虛擬貨幣體現其商品屬性之時。畢竟,判決書的說理需要圍繞的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而不是傾向。
作者:Rachel 出品:鴕鳥區塊鏈 以太坊倫敦升級日漸臨近,距離8月5日僅剩一周時間。7月15日以太坊基金會發布倫敦升級正式公告,宣布成功部署測試網后,倫敦升級已經完全準備好在以太坊主網上激活.
1900/1/1 0:00:00跨鏈一開始的目標在于讓資產能從一條鏈轉移到另一條鏈,又可以安全的返回,后來擴展到解決兩個或多個不同鏈上資產及狀態的互相傳遞、轉移、交換的問題.
1900/1/1 0:00:00注:原文作者是比特幣開發者JimmySong?自2013年以來,其一直在為比特幣開源項目做貢獻,此外,JimmySong也是一位非常知名的比特幣至上主義者.
1900/1/1 0:00:00相比傳統銀行卡,硬件錢包并不拘泥于形式,DCEP的芯片模塊是可以集成在日常生活的移動終端、掛件、智能手環,乃至各類可穿戴設備,都能成為硬件錢包以滿足不同人群的使用需求.
1900/1/1 0:00:002016年5月初,以太坊社區的一些成員宣布成立TheDAO,也稱為GenesisDAO。它是一種完全由“代碼”運行的管理體制.
1900/1/1 0:00:001.金色觀察|全球監管下交易所去高杠桿化加速合約市場充斥著一夜暴富的神話,但是,99.5%的散戶投資者都會爆倉出局。這是一個風險極高的游戲,加密貨幣成為危險的賭場,交易所則是背后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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