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謹慎的邊界,在哪里?
作為NFT觀察者和法律服務商,我們在國內某二手交易平臺發現有賣家售賣本系統或友商的NFT產品。經過與店主交流,有的店家回復:幾天內交貨;有的店家回復:180天后交貨。大約一天后,我們發現NFT產品被二手網站下架,NFT出售信息和被平臺刪除,此起彼伏......
這里有兩個法律問題:1.明知不能交貨而欺騙消費者可交付NFT的行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2.網絡平臺目前禁售二手NFT的理由如何。還將延伸出一個更深的法律問題,3.二手NFT能通過哪些合法的渠道交易?
NFT合規性與二手交易
圈里有真假NFT之爭,老幣圈的朋友對于聯盟鏈上的NFT頗有微詞,認定其為假NFT,但是就目前國內法律框架而言,無疑聯盟鏈上限制買賣的NFT合規性最高。將文化周邊產品進行NFT化,大廠做的不錯,颯姐和團隊律師也收藏了一些其鑄造、售賣的NFT。
肖颯: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情況來看,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投資者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幣相關法律規范的認知有限,風險防控意識低,該類案件呈現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在實際案例中均存在較多難點。(證券日報)[2021/3/29 19:25:05]
但是,總是有人太著急,想將自己9.9元或99元購買的圖片類、音樂類NFT在某魚等二手商品寄賣網站進行變現。
鑒于現在NFT多限制在180天之后才能轉讓,且該事項賣方應當明知。因此,若賣方與買方約定,幾天后交付該NFT作品,顯然,此時賣方無法履行其與買方之間達成的買賣合同。那么,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賣方首先承擔的是民事違約責任,且由于該NFT作品實際上無法履行,因此,依據《民法典》第580條的規定,買方可以請求解除該合同,但不影響其繼續請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肖颯:若《人民銀行法》新法順利通過,ICO將不僅是違法行為還構成犯罪:肖颯發文表示,若《人民銀行法》新法順利通過,第22條就是確認發行、售賣代幣“違法性”的前置法。以前可能只是違法行為,未來可能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預計罪名將是著名的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進一步講,以代幣為金融流通手段或者以代幣為計價工具進行“職業售賣”的行為,也將被確認違法性,從而增加涉嫌犯罪的概率。以前還是灰色的領域,將走向黑色產業。對于偶發的OTC行為,肖颯認為:我國公民持有比特幣是合法的,基于比特幣在我國法律的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偶發的互相交換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合法。但是,以此為業,將代幣溢出走向市場,尤其是將風險傳導給中國居民的行為是我國法律不能容忍的。[2020/10/24]
此外,若賣方隱瞞其NFT作品無法轉讓之事實,使買方誤以為其可以在幾天后通過交易取得該NFT作品的所有權,那么,賣方的行為事實上屬于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據《民法典》第148條的規定,構成民事欺詐,買方作為被欺詐方享有撤銷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其與賣方之間的合同。此時,對方應當返還已經取得的財產,且需賠償買方可能的損失。
聲音 | 肖颯:虛擬貨幣市值管理策略如若成為割韭菜的鐮刀 將被認定為犯罪:今日律師肖颯發布文章《我為什么反對市值管理“虛擬幣”?》,肖颯總結到目前幣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幣、以太坊等進行交易型操縱市場;用黑嘴、搶帽子、職業喊單人、信息發布節奏等進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時,還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與韓國、日本、新加坡、直布羅陀等國家和地區進行戰略合作,炮制國家法幣等概念;最后一種是充滿技術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響行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斬殺韭菜,使用嚴苛的手段剝奪其他人的交易機會(80%+)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如果項目方做市值管理的初心是為了“穩定幣價”,為項目研發和企業發展贏得寶貴時間,為了托住市場而不是砸市,結合充分的客觀證據,可以出罪。還有根據損失與市值管理的因果關系來定性損失。[2019/8/19]
同時,賣方的行為還可能涉嫌犯罪。如果賣方所言NFT根本不存在,或在未告知賣方不可交付的情況下,收到買方交付的錢款后拒不履行相應義務,那么,若所涉款項大小符合《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則賣方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罪,在原本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基礎上,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聲音 | 肖颯: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據新浪財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清華x-lab公開課上作了《區塊鏈應用創業的法律邊界及案例分析》的演講,分享了STO,中國法律將怎樣對待、“區塊鏈”新規解讀與未來趨勢、區塊鏈項目落地需要注意細節、區塊鏈項目到底能不能發幣、區塊鏈與ICO的風險五個部分。肖颯表示,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未來如果中國的證監會對STO和ICO進行監管,將會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上的,這個前提就是我們對證券的定義寬泛了。[2018/12/22]
二手寄賣網站拒絕NFT的理由
網絡平臺禁售NFT的理由,經過多方查詢印證,并沒有找到現成的法律法規。但在《某平臺違禁信息管理規則》中,我們發現對于“涉嫌欺詐、盜竊、作弊、騷擾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禁售,其中對于欺詐工具類商品和服務里載明:“不可查詢或無法在72小時內到賬的虛擬類商品”,列舉了三大運營商官方不可查詢的花費類商品、返還期限不可查詢確定的商品、實際上無法在72小時內到賬的慢充卡類虛擬商品等。
颯姐回憶了自己第一次購買NFT的場景,明明是購買了一件虛擬商品,店家給我郵寄了紙質版證書,同時要求我點擊收貨,并在點擊收貨同時將NFT打到了我的收藏品錢包。幾乎是在點擊收貨的同時,NFT到賬,這顯然不屬于“慢充”。
如果是二手NFT,囿于鑄造時智能合約就已經要求180天或更長時間內不得交易,因此,從這個角度講,平臺禁售NFT商品有其內部企業規則要求。
但,颯姐認為,事情遠沒有那么簡單,還是NFT的金融可能性讓平臺望而卻步。
二手寄賣網站的義務
二手寄賣網站屬于網絡交易平臺、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受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電子商務法》的規制,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平臺的連帶責任問題。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鑒于NFT還有知識產權的權利讓渡問題,《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二手寄賣平臺對于NFT產品的寄賣,十分謹慎,擔心承擔連帶責任。
國內是否有合規二手NFT交易場所
這個問題取決于:未來監管機關如何對NFT定性,是否認定其有金融屬性。
倘若將NFT當做普通的虛擬商品,自身不帶有金融屬性,則其二手交易將被容許,起碼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偶有炒作行為,可以用規制“得某”炒鞋平臺的監管方案進行處理。
倘若將NFT當做特殊的虛擬商品,自帶金融屬性,則二手交易需要獲得國家級的金融牌照,否則將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讀者可能對颯姐的保守觀點是非不解,甚至有圈友指著鼻子罵過我,但是法律法規就在那里,我們法律人只能實話實說,遵紀守法。
我們團隊也都是青年人,對創新充滿理想。我們試圖用法律的網,給市場主體一個行為邊界,到底哪些義務遵守了就可以“法無禁止即可為”。然而,鑒于NFT的出身,特別是其與token\coin之間的基因關系,監管機關和大眾對于NFT金融化的傾向是有擔心的。
尤其是我們發現各地批準的金融類交易所、交易中心,對于NFT二手交易躍躍欲試,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體系解釋,很難用地方金融牌照擋住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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