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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人民幣與法律體系革新_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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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數字人民幣自2014年開始籌備,到2020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宣布,將在深圳、蘇州、雄安新區、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數字人民幣的封閉試點測試。2021年6月30日,北京軌道交通開啟全路網數字人民幣支付渠道刷閘乘車體驗測試。隨著數字人民幣的試點地區、場景、形式之擴展,其正在對人們的日常生活、商業交易產生顛覆性的影響。與之相對應,既有的法律體系應當做出何種調適、革新,是擺在立法者與適法者面前的急迫任務。

數字人民幣的法律定性

根據公開資料,數字人民幣發行與流通的技術框架,可以歸納為“一幣、二元、三中心”。申言之,“一幣”即數字人民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簽名發行,并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二元”發行又可稱為“雙層投放”模式,系指中國人民銀行先向商業銀行發行數字人民幣,再由商業銀行向用戶流通。“三中心”由認證中心、登記中心和大數據分析中心組成。認證中心根據使用人的身份信息,為數字人民幣賬戶創建私鑰;登記中心負責記錄使用人的數字人民幣交易信息;大數據分析中心可以訪問所有數據,進行風險控制、反洗錢等有關脫敏數據的分析。

數字人民幣“硬件錢包”電費交納場景首單落地:8月8日消息,近日,由國網雄安金融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攻關的數字人民幣硬件錢包電費交納場景,在青島實現全國首單落地。“硬件錢包”的推出,極大豐富了數字人民幣生態體系,為加速數字人民幣的普及應用提供重要通道。

據了解,“硬件錢包”是數字人民幣應用的硬件載體,用戶只需將“硬件錢包”在手持收費智能終端上輕輕一貼,并輸入密碼,就可以交納電費。除了交電費,該錢包在試點地區支持硬件錢包交費的商戶均可使用。(中國經濟網)[2022/8/9 12:10:50]

從本質上看,數字人民幣可以界定為,由國家主權為擔保,以加密算法、“賬戶松耦合”形式為基礎,以數字形態存在的法定貨幣。其完全不同于現有的電子化支付工具。一方面,數字人民幣與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私人數字貨幣,存在著根本差異。依據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一款,“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可見,兩者的核心區別在于,數字人民幣具備法償性,私人數字貨幣僅是一種虛擬商品,未獲得貨幣的法償地位。

全國首批數字人民幣線上貸款落地青島:金色財經報道,全國首批數字人民幣線上貸款落地青島,此次數字人民幣融資場景的試點應用,是數字人民幣首次在金融機構個人和對公融資場景中的閉環應用,不僅是數字人民幣試點在金融領域的創新實踐,更是數字人民幣助力數字普惠金融發展的一次重要探索。[2022/4/22 14:41:35]

另一方面,數字人民幣也不是電子貨幣。基于貨幣的法償性,債務人使用數字人民幣支付,屬于按照債務本旨的履行行為,可以直接消滅債務關系。但是,根據《歐盟電子貨幣指令》第2條第2項的定義,“電子貨幣是指以電子方式存儲的,作為對發行人債權的貨幣價值,此債權是在收到用于支付交易的資金時確立的,并為電子貨幣發行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德國電子支付法領域的權威學者奧洛爾教授認為,其僅具有現金替代功能。所以,債務人使用電子貨幣支付,還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無法產生與使用法定貨幣支付相等的法律效果。

數字人民幣與監管法律的革新

我國通過發行數字人民幣,希望助推數字經濟、加速人民幣的國際化。其中必然涉及貨幣發行權、系統管理權、規章制定權等一系列權力的調整。與之相應,監管法律的更新也勢在必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發行權可以自然延伸至數字人民幣。部分觀點提出,有必要專門立法,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數字人民幣。其實,只要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都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獨占貨幣發行權。現實的處理思路是,將實物貨幣與數字貨幣等同視之,完成貨幣發行權的自然延伸。《中國人民銀行法》即采取了自然延伸的思路。這體現為,該《征求意見稿》的第19條第2款明確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同時,配合第5條第1款第12項確認,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的職責。數字人民幣暫時僅具有有限法償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3條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收人民幣。此規定明確了人民幣在國內的支付地位和法償性。此規定完全適用于實物貨幣,卻可能在一段時期內,無法完全適用到數字人民幣。因為,數字人民幣的流通必須基于終端設備,而許多當事人可能沒有該種設備,無法接收數字人民幣的支付。所以,應認可數字人民幣的有限法償性。而且,確立數字人民幣的有限法償性,也顧及老年人、殘疾人等互聯網使用弱勢群體的基本利益,避免該群體被排除在社會正常交易之外。這要求政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必須接收實物貨幣的支付,并置備一定實物貨幣,以便找零。

穆長春:數字人民幣將接納更多的私營企業作為其生態成員:在四月28-29號舉行的首屆國際貨幣與金融官方論壇數字貨幣研討會上,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發表了關于數字人民幣最新進展的演講,并披露了數字人民幣e-CNY的發展路線圖及與私營部門合作生態系統的構建計劃。

穆長春表示,數字人民幣將接納更多的私營企業作為其生態成員,但必須遵守并滿足監管要求。[2021/4/30 21:12:23]

監管機關對數字人民幣使用人,應負有隱私、個人數據的保護義務。在實物貨幣的背景下,監管機關幾乎不直接掌握貨幣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也就一般不存在個人隱私與數據保護的問題。但是,根據數字人民幣發行與流通的技術框架,一方面,登記中心記載數字人民幣的流轉信息,另一方面,認證中心負責認證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兩者都涉及隱私、個人數據的保管問題。觀察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可以發現,立法者還沒有意識到前述問題的嚴重性。所以,有必要增加監管機關保護隱私、個人數據的專門法律規定,督促監管機關不斷提升安全手段,維護公眾利益。立法應該具體劃定讀取數字人民幣交易信息與使用人信息的主體。按照現有技術框架,登記中心與認證中心間設置了“防火墻”,避免雙方信息被隨意關聯。不過,不排除日后出于維護國家安全、反恐、反洗錢等合法理由,同時讀取交易信息與使用人身份信息。為了在數字人民幣流通、金融監管、使用人隱私三者間實現平衡,立法應具體規定,讀取主體、讀取條件以及讀取程序。例如,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司法機關須持有合法文書,方可讀取相關信息。

國際清算銀行行長:數字人民幣“僅憑數字特性”不足以取代美元儲備地位:3月31日消息,國際清算銀行(BIS)總經理Agustin Carstens否定了數字人民幣“僅憑數字特性”取代美元儲備地位的說法,他表示,“這些言論大部分都被夸大了,任何CBDC都不可能“僅憑數字特性”而贏得地緣儲備貨幣之爭。”最后他還稱,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引發零售業中新的非銀行部門參與浪潮,并撼動該行業。[2021/4/1 19:34:38]

數字人民幣與民商事法律的革新

作為法定貨幣,數字人民幣具有計量單位、交易媒介、價值儲藏三大功能。同時,其作為一種新的變量,加入到當事人平等交易之中,無疑會引發民商事法律的“聯動效應”。

第一,數字人民幣屬于使用人的個人財產。判定數字人民幣的財產屬性,必須細致分析數字錢包。商業銀行為了適應數字人民幣的流通,在傳統銀行賬戶體系的基礎上,為使用人開設專門用于存放數字人民幣的數字錢包。數字錢包與數字人民幣的關系,類似于封緘物與內容物。主流學說通常采用區分原則,判定封緘物的整體由受托人占有,內容物為委托人占有。根據主流學說的觀點進行審視,實際上,使用人將數字人民幣放置于由商業銀行提供的“保險柜”——數字錢包,并交由商業銀行進行保管。使用人依然直接占有數字人民幣,以及擁有所有權。

北京市政協委員:建議重點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應用:近日,北京市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召開記者會。北京市政協委員、中國雄安集團數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王臻在會上表示,數字經濟目前在北京有兩個需要重要推進的點。一個是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應用,從支付、金融層面來看,數字人民幣可以降低中小企業得經營成本;第二個是推動數字要素市場的建立,在現有基礎上加快發展。(新浪網)[2021/1/24 13:19:30]

第二,數字人民幣不構成商業銀行的破產財產。一般來看,儲戶將實物貨幣交給商業銀行,僅換取了對商業銀行的債權。倘若商業銀行已經處于破產狀態,儲戶對之前交付的貨幣并不具有優先權,只能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不過,數字人民幣的情況恰恰相反。使用人只是將數字人民幣交給商業銀行保管,并持續享有所有權。此財產不屬于商業銀行,也就不應納入其破產財產的范圍。所以,使用人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8條規定的破產取回權,直接從破產的商業銀行處,取得數字人民幣,不需要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此項規則的確立,極大地提高了數字人民幣的競爭優勢,使之成為合理規避風險的有效手段。

第三,《電子商務法》第57條的非授權支付責任規則,可以適用至數字人民幣。隨著技術的發展,數字錢包的形式日益豐富。比如,在北京冬奧試點應用中,就有數字人民幣可穿戴設備錢包,通過滑雪手套“碰一碰”即可支付。此外,超薄卡錢包、可視卡錢包和徽章、手表、手環等可穿戴設備錢包等,都有望成為未來選項。然而,支付的便捷,同樣伴隨著非授權支付的風險。倘若他人未經使用人的授權,利用數字錢包內的數字人民幣進行支付,或者轉賬,其中的風險應當由誰承擔呢?《電子商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該條文確立了,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先行承擔非授權支付風險的基本規則。從制度設計目的來看,數字人民幣使用的便捷性、流暢度,應達到電子銀行、第三方支付相同程度的網絡邊界。相對應,風險分配規則,也應當與之對等,避免造成數字人民幣的競爭劣勢。所以,數字人民幣非授權支付的風險,應當由提供數字錢包的商業銀行先行承擔。商業銀行在承擔責任后,再向非授權支付實施者追償。

總結而言,為了應對數字人民幣流通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應從監管法與交易法兩個維度切入,分別對兩個層次的法律進行革新。針對處于核心層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應當明確規定數字人民幣的法律定位,增加監管機關保護隱私、個人數據與非授權支付責任分配的具體規定。針對非核心的法律,如《反洗錢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破產法》等,也有必要結合數字人民幣的特點,作出調適。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作者:李建星

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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