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據悉,該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案。案件宣判后,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司法建議,反饋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線索,建議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治。
委托比特幣“挖礦”
北京海淀法院首次使用電子封條查封房產 具備“區塊鏈電子查封平臺”功能:7月2日,海淀法院執行局使用電子封條查封了位于朝陽區永安東里的一處涉案房產,這是電子封條在北京法院首次使用。該封條具有視頻監控、一鍵報警、數據取證等六大功能,其中數據取證功能中“區塊鏈電子查封平臺”可對被查封人房產等財產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和取證。當有人試圖破壞封條時,設備會立即播放執法機關的警告語音,并拍下破壞者的視頻照片及時傳至查封管理平臺。(新浪網)[2020/7/3]
甲方起訴索要955萬美元收益
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采購合同》《服務合同書》等協議,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創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并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
北京聯合大學江晶晶:數字貨幣不是科技本位 而是升級版的信用本位:北京聯合大學商務學院副教授江晶晶刊文表示,繼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私人數字貨幣”之后,各國央行也在探索推進法定數字貨幣。江晶晶在文中指出,貨幣創新是必然,但數字貨幣不是科技本位,而是升級版的信用本位。未來加密數字貨幣還須與現有貨幣形式一樣以信用為本位,通過技術上、應用上的迭代實現改進。在真實性方面,運用密碼學理論,確保加密數字貨幣真實不可偽造、不可重復交易;在安全性方面,運用加密技術、區塊鏈技術,確保交易信息不可篡改;在監管方面,運用加密技術、區塊鏈技術,充分平衡隱私性和監管需求,確保數據在一定程度上可追溯;在貨幣政策方面,運用大數據技術,總結貨幣流通路徑,分析貨幣流通規律,進而根據貨幣政策需求管理貨幣發行和擴張。(中國銀行保險報網)[2020/6/16]
合同簽訂后,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了1000萬元人民幣,中研智創公司購買“礦機”,并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礦機”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
聲音 | 北京市委常委殷勇:推動北京金融科技健康可持續發展: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長殷勇在2019第三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的致辭指出,在空間載體方面,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復,充分發揮西城區金融資源聚集和海淀區科技能力雄厚的融合優勢,著力推進金融科技專業服務創新示范區建設,加快建設國家級金融科技示范區。目前,示范區的核心樓宇改造提升工作全面提速,融匯國際大廈已經掛牌運營,新動力金融科技中心、四達大廈、首創新大都金融科技產業園、北礦金融科技大廈、北京科技金融中心、中關村壹號、中關村資本大廈等樓宇改造正在加快推進,示范區、核心區新入住的金融科技企業超過70家,企業總數已經達到450余家,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網絡身份認證等各類型企業門類齊全、結構合理,共建共融的生態體系初步形成。(中國互金協會)[2020/1/15]
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豐復久信公司主張,根據起訴時比特幣的市場交易價格,中研智創公司應當交付的比特幣價值為955萬美元。
聲音 | 北京師范大學金融學博士:1:1的儲備發行方式對書Libra協會成為難解的悖論:8月7日,北京師范大學金融學博士趙鷂在財新網發表專欄文章《從貨幣與支付史看臉書Libra的“返祖現象”》,文章表示,正如Keynes(1914)等人指出的,硬幣的面值總是高于制造硬幣的金屬的市場價格,否則硬幣的持有者就會有動機將手中的硬幣熔化鑄成金屬商品并出售。因此,對Libra也好,還是對其他的已經出現的或即將發行的所謂穩定代幣也好,只要它們背后的抵押品價值(或者儲備金)不低于代幣的價格,并且可通過代幣自由贖回,那么市場有足夠動機將其“熔化”掉,Libra就只能成為持有者用于交換儲備貨幣(特別是美元)的換匯媒介,難以成為貨幣交換媒介進入市場流通。另一方面,這又會引起連鎖反應,至少會導致代幣發行量的“不足”,也即當代幣發行量小于一個閾值時(以市場占有率的增函數),成員機構將不會接受Libra這樣的代幣充作內部結算資產。因而1:1的儲備發行方式對于臉書Libra協會成為一個難解的悖論。[2019/8/7]
法院認定:“挖礦”活動有損公共利益
交易被有關部門明確禁止合同無效
記者了解到,所謂比特幣“挖礦”其實是通過專用計算機獲取虛擬貨幣的活動。比特幣的發明者當初為比特幣這一虛擬貨幣設定了固定的數量值,需要通過“礦機”進行高速運算破解加密拼圖以獲取比特幣。
所謂的“礦機”其實就是指進行此類運算的專業計算機服務器,而“礦場”則是指運行這種特殊程序所需的成千上萬臺計算機服務器囤放的地方。由于比特幣礦業會消耗大量的電力,所以“礦主”們會尋求提供廉價能源的地區進行“挖礦”活動。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于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生產經營活動
應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此案主審法官李增輝介紹,今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指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危害,明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具有不利影響,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李增輝表示,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均應在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應自覺防范虛擬貨幣交易風險,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此外,比特幣不具有與我國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控,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國家相關管理部門也多次發布通知提示消費者,投資交易虛擬貨幣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社會公眾應自覺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謹防虛擬貨幣交易風險。
當日庭審結束后,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并進行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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