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颯姐團隊近期對境內外數字藏品、NFT的觀察,一股盲盒+數字藏品的經營模式和新玩法在悄悄崛起。一方面這種新穎的玩法確實能改善數字藏品用戶體驗,畢竟誰不喜歡當“歐皇”呢,但同樣的,對于企業和數字藏品發售平臺來說,該種模式也潛藏著不少法律風險,今天颯姐團隊就來跟大家深入聊一聊這種模式。
炒作與操縱價格風險
據觀察,一些國內平臺發行的數字藏品產品存在炒作和隨意定價問題,特別是已開放轉售的數字藏品,某非知名IP數字藏品的發售價格為數十元,幾小時后其在二級交易市場中就以數萬元價格成交。與之相伴的是多個該平臺VIP即時通訊軟件群組中的一片喧囂。所謂官方客服和二手交易的買賣雙方很可能都是該平臺背后操盤手,目的是操縱市場,使盲盒價格遠遠背離其價值,讓最后入場者買單。其中的法律風險值得數字藏品盲盒經營者與消費者們警惕。
Gate發布關于再次提醒用戶謹防冒充官方詐騙的提醒公告:據官方公告,近日出現不法分子假冒Gate.io官方或工作人員通過電話、短信、郵箱、QQ等形式實施詐騙,其在溝通時會提及“您的訂單需要核實,請在規定時間內點擊鏈接進行解除”、“這里是平臺風險解除中心,您的賬號存在風險”等內容。在此,Gate.io提醒廣大用戶,Gate.io官方及工作人員不會以任何形式向您索要賬號密碼、短信驗證碼、郵箱號碼等信息,以及要求下載任何App,更不會要求您進行私下轉賬與提幣。請所有用戶提高警惕,切勿相信,謹防上當受騙。[2021/6/29 0:13:39]
對于數字藏品和盲盒,目前均沒有出臺明確且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今年1月10日制定的國內首個盲盒規范性文件——《上海市盲盒經營活動合規指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其中提示的法律風險值得老友們注意。
聲音 | 青島日報:虛擬貨幣不等于區塊鏈 投資謹防被套路:青島日報刊發文章《虛擬貨幣不等于區塊鏈 投資謹防被套路》。文章強調,區塊鏈不等于虛擬貨幣,要對非法虛擬貨幣炒作保持警惕。不法分子通常偽裝成區塊鏈投資專家、“數字貨幣”“區塊鏈”“金融創新”項目內部人員,通過網上聊天工具、交友平臺和休閑論壇,大肆宣傳虛擬貨幣、虛擬資產等非法金融資產,煽動廣大投資者抓住機遇,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相關詐騙套路包括:將“區塊鏈”“去中心化”“開放源代碼”等技術宣稱為自家虛擬幣的技術構造;編造故事、設計模式吸引投資者眼球;涉眾詐騙特征明顯,兼具多種違法犯罪特征;交易平臺服務器放置在境外,境內行騙、境外數錢,為提前跑路做好準備。(青島日報)[2019/12/10]
根據《上海市盲盒經營活動合規指引》第十六條,盲盒經營者不得違法利用盲盒開展金融經營活動和類金融經營活動;不得違法開展二手盲盒經營活動,誘導非玩家用戶加入投機炒作,故意造成二手市場價格劇烈波動,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盲盒經營者不得傳播虛假市場信息進行天價炒作;不應過度營銷助長消費者炫耀攀比心理;不應開展饑餓營銷故意調低特定商品的抽取概率。
聲音 | 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謹防打著金融創新和科技創新舉動的非法集資:3月5日,在“部長通道”答記者問時,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指出,市場上有許許多多都打著金融創新和科技創新的舉動,實際上是做的非法集資,非法融資,亂設機構,亂辦金融業務,這是對社會有害的,是對老百姓有害的,老百姓不能亂投資,更不能借錢去投資,謹防上當受騙。
此前,郭樹清曾表示銀行3.0時代已經來臨,銀行業要利用金融科技,依托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創新服務方式和流程,整合傳統服務資源,聯動線上線下優勢,提升整個銀行業資源配置效率,以更先進、更靈活、更高效地響應客戶需求和社會需求。[2019/3/5]
事實上,我監管部門對于各類商品的炒作行為一直采取嚴格監管的態度,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國務院38號文、國務院辦公廳37號文等相關規定提出“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等要求,以抑制投機炒作風險。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醒公眾謹防加密貨幣投資陷阱:12月19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布新聞建議公眾謹慎行事,新聞中MAS稱公眾選擇投資加密貨幣時所承擔的重大風險,MAS擔心,由于近期價格上漲,市民可能會被吸引投資加密貨幣,例如比特幣。MAS提醒公眾加密貨幣不是法定貨幣。它們不是由任何政府發行,也不受任何資產或發行人的支持。MAS認為近期加密貨幣價格的上漲是由投機驅動的。價格急劇下跌的風險很高,加密貨幣的投資者應該意識到他們冒著失去全部資本的風險。[2017/12/19]
另外,監管部門針對炒作個案,也會采取風險提示方式,防范普通商品金融化產生的風險,例如,在2019年“炒鞋熱潮”,央行上海分行就曾發布題為《警惕“炒鞋”熱潮防范金融風險》的金融簡報,警示市場主體關注相關炒作風險。
用戶協議中的免責條款無法實現免責
大多數盲盒數字藏品發售方不是對應的數字作品的原始權利人,作為被授權方或被轉授權方,發售方有時在原始著作權的審查上存在過失。
對著作權侵權風險的處理問題上,發售方常采取的方法是在用戶協議中增加免責條款,以期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根據2022年3月15日起將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一旦發生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平臺有義務履行“通知-刪除”義務,下架該等涉嫌侵權數字藏品的義務。
銷售綁定實物的提貨權憑證的法律風險
除了直接發售數字藏品盲盒的模式外,有的平臺選擇將實物手辦、實物文創、唱片、茶葉、煙酒盲盒與數字證書綁定,在銷售該等實物商品時,將這些商品信息上鏈鑄造成區塊鏈憑證,消費者需要先點擊購買該等憑證并完成付款后,再可到線下或者該平臺的其它線上渠道兌換該等實物商品。也就是說,平臺銷售的是作為提貨權憑證的數字證書。
若平臺在銷售該等提貨權憑證前,并未提前準備好相應種類、品質、數量的實物商品,事實上也不具備發貨、兌換可能性的,那么可能被認定為不具有實際履行的能力,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另外,若平臺在宣傳該等實物存在上漲空間,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售,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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