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一時間大廠和從業者、購買者紛紛來電留言詢問,針對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颯姐分享觀點如下:
NFT=or≠數字藏品
本次倡議中使用了NFT的字樣進行描述,一經發出,有些從業者留言:我們不是NFT,我們是數字藏品、數字藝術品。
這種掩耳盜鈴的做法無益于事情的解決。NFT對文創行業的促進作用,社會各方有目共睹,藝術品數字化和藝術創作數字化既是大勢所趨,也是文化自信的表現。但是,NFT在售賣過程中,出現了金融化的傾向,尤其是二級市場的開放,進一步刺激了消費者的炒作心理。請注意,本次提出倡議的是金融口的自律組織而非文化類組織,這就說明數字藏品金融化的問題已經凸顯出來并被監管部門關注到了。
底層商品/數字作品與金融資產脫鉤,不可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
肖颯:近來數字藏品NFT行業被屬地“處非辦”約談更像是一個摸底和基礎普法:11月11日消息,近來數字藏品NFT行業常常被屬地“處非辦”約談,各地采取的方式不一樣,但“力度把握”相似,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是屬地民警上門宣讀924文件的辦法,先了解項目情況和實控人情況,然后進行普法教育;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辦法是屬地金融辦聯合其他執法部門組成專班,先了解業務情況和實控人情況,再了解股東情況,采取穿透式監管的思路,查的較細。但,對比P2P網貸行業的約談,本次NFT約談更像是一個摸底和基礎普法。(肖颯lawyer)[2021/11/11 6:46:05]
講真,本周有從業人員詢問是否可以將房地產與NFT相結合,發行類金融產品,被颯姐拒絕了。如果從廣義解釋,“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這里的“等”應當“同質解釋”,與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的性質相同、外溢性類似,颯姐認為房地產應當被解釋進來,奉勸有類似想法的朋友,不要以身試法。
聲音 | 肖颯:發改委發文意圖是向市場釋放信號:據星球日報消息,對于國家發改委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征求意見稿)》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發改委此舉的意圖是向市場釋放信號,讓廣大從業人員和參與者了解“虛擬幣”挖礦行為并非我國政府所鼓勵的行為,而是被“淘汰”的產能。鑒于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 ICO 及變相 ICO 的態度是“非法公開募集資金”,可以判斷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法律并不會給予發行、買賣數字貨幣以“合法身份”,反而會更堅定地認為是非法行為。[2019/4/9]
那么,已經將金融資產與NFT掛鉤并銷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舉重以明輕,最大的紅線是《刑法》第174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二級市場還能不能開?
毋庸置疑,開設二級市場對于NFT的價格發現有幫助。即開設二級市場自身并無重大法律問題,關鍵是這項業務屬于持牌業務,并不是寄售平臺、發行平臺自己或SPV公司就能做的。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需謹慎嫁接\"跨境支付\"項目:今日律師肖颯發文,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她表示,區塊鏈技術參與非法跨境支付,屬于“其他”范疇之內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形,區塊鏈技術團隊如果摻和進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結算業務可能會面臨幫助犯的尷尬局面。因此建議在內地保留區塊鏈技術團隊,與持牌金融機構合作從事類似業務,在現階段更穩妥。[2019/2/1]
從颯姐辦理案件的實踐經驗看,37號文、38號文還是二級市場的法律底線。在各省保留的各類交易所中,基本上沒有發現可完全阻擋《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牌照。不要失落,交易所可在文件允許范圍內嘗試部分NFT數藏的掛牌。
從長期看,市場有需求就要有制度供給,北上深都有自己的持牌交易所或者sandbox在限定范圍內,也許可以給予金融消費者另一個標的選擇。未可知,需要時間。
聲音 | 律師肖颯:STO在我國無“法律豁免”: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布《關于防范以STO名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提示》,律師肖颯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國國情和法律的不同,國際上對STO的監管態度不一,其中美國是“對STO謹慎包容,允許申請”,而我國是明確禁止。由于對于“證券”這個詞匯的理解和定義不同,中美兩國在對STO的態度大相徑庭.....美國法律里的證券是相對寬泛,既然STO發出的通證是一種廣義上的證券,總要給個監管的說法。同時,證券在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項下的解釋是“嚴格”的(并非所有對資產的等額分份都能被視為一種證券),而且我國具有一個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這就說明我們的法律結構和管理方式不同。因為我國市場主體不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可自行發行證券,也沒有給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國境內從事ICO或變相ICO都是違法行為,STO也不例外。[2018/12/4]
增設反洗錢義務
聲音 | 肖颯:幣價大跌大漲與ICO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好的項目需要融資,需要上交易所,獲得更多人的支持;欺詐項目的項目方更是要上交易所,通過幣價起伏收割韭菜。有交易便有需求關系,便有幣價起伏,這是ICO項目發行方幾乎躲不開的一件事,與ICO本身的運作機理有關,幣價大跌大漲則與ICO項目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2018/9/8]
國內NFT發行、交易平臺總體而言合規性較高,很少發現非國際版收受比特幣、以太幣和USDT或平臺幣的情況。但,某些平臺有國際版,普遍存在收取虛擬幣的現象,中國人在境外從事在我國違法在海外合法的業務,管轄權最終還是會落在國內,請勿聰明反被聰明誤。
在實名認證方面,多數平臺還是能夠做到的,但普遍反洗錢意識不足。其實,無論是國標還是國際標準,對于“交易對手方”劃入合規體系都是有要求的。我們建議平臺采購反洗錢服務,最嚴格的是金融行業反洗錢系統,可參考執行。
同時,我們發現NFT平臺存在大量未成年人買家,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和相關政策,根據行為習慣畫像,重新設計算法,將不符合未成年人認識水平的購買行為提前預判和處理,防止青少年沉迷其中,造成家庭沉重財務負擔。
不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不包括支付
有支付公司很擔心自己是否會被倡議書規制,從現有條款看,“不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這里的融資是指“加杠桿”而非支付渠道。
然而,根據近期幫信罪實務和“科技中立”想法的破除,支付渠道對于自己的商戶要有所了解,不得以不知道客戶資金來源為由抗辯。做好KYC是支付公司的基本義務,對于新業務尤其是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業務應當更為謹慎。
一個作品發眾多NF,,屬于變相ICO嗎?
本次倡議最值得關注的是其中明確規定“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征,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這似乎意味著大規模發行NFT的行為均存在較高的法律風險。但實際上本條倡議的重點在于“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換言之,政策所抵制的是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而“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征”的表述僅僅是對代幣發行融資的典型模式進行舉例,換言之,利用NFT進行代幣發行融資的典型行為就是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征,但不能說有符合這類模式的行為就是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
那如何理解代幣發行融資呢?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在融資行為中,融資的對象在提供資金的時候一定會有“投資并等待未來某個時點收益”的意思。因此,對倡議中的這一條款要進行“穿透式”實質理解,而不能在所有權、物權或債權上兜兜轉轉。
實際上,這也與監管部門以往對ICO的態度一脈相承,即在比特幣盛行時期提示謹防比特幣炒作風險,在虛擬貨幣盛行時期謹防虛擬貨幣相關金融風險。時至今日,元宇宙、NFT的概念又盛行一時,因而相關不法人員又借助元宇宙、NFT的形式變相開展ICO。這當然也為監管部門所抵制。
因此,本次倡議之所以提及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正是因為該等方式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NFT的非同質化屬性,從而可以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ICO。因此,只要相關企業合法合規運行NFT平臺,不開展變相ICO的行為,便不存在此類法律風險。但需要注意的是,變相的解釋權往往在監管部門,即便企業自認其行為不構成ICO,但也存在被誤判的可能。故企業最好采取有關措施增強NFT的非同質化特征,以防相關法律風險產生。
同時,不能機械理解“變相”就是任何行為均可,而將正常銷售行為和促銷行為也當作變相發幣,這種做法不可取。對于“變相”的理解,還得回到倡議本身的出臺目的來看,就是堵住金融風險而非抑制文化行業數字化發展。
寫在最后
《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對于防止數字藏品金融化,發揮數字藏品行業本身的文化價值具有重要意義。要理解《倡議》的精髓,就必須要明白我們防范的是數字藏品的金融化,而非數字藏品本身。NFT的金融化現象在國外市場尤為興盛,國外數字藏品多發行在公鏈上,且可以隨意轉讓和再次銷售。這就使得國外數字藏品金融化沒有任何阻礙,數字藏品本身的文化藝術價值亦湮沒在金融化的大潮之下,“對敲”等擾亂交易秩序的行為也屢見不鮮,這些亂象本身就蘊藏了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在《倡議》公布前,國內主流數字藏品平臺均發布了行業自律書,做到數字藏品平臺全流程實名,內容全鏈審查。
但仍有個別平臺蠢蠢欲動,欲通過“發揚文化IP”之名行數字藏品“金融化”之實,這種做法無異于飲鴆止渴,切斷行業發展道路。《倡議》的公布正是阻擋數字藏品市場金融化、助力行業健康發展的利器。《倡議》中的六項行為規范基本斷絕了國內數字藏品金融化的可能。這對于發揮數字藏品本身的文化藝術價值是重大的利好消息。
同時現有的致力于發揮數字藏品文化藝術價值的平臺亦無須過分緊張,只要相關企業合法合規運行數字藏品平臺,不開展或變相開展ICO行為,便不存在相關的法律風險。數字藏品行業本身擁有巨大的發展前景,但不可否認數字藏品的特性使其具有被金融化的風險。《倡議》的發布正是“及時糾偏”的良藥,有助于國內數字藏品市場走出一條健康、積極的文化產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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