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朋友,希望用DAO來重新對公司進行升級,廣大科技創業者更是愛上了這種自由翱翔的新玩法。然而,假設故事是這樣的....技術怪咖X與200位志同道合的朋友成了了一個科技DAO,共同出力、出資、出主意研發出一個機器狗,第一次面世就咬傷了測試員,后測試員致殘,那么,技術怪咖與200位DAO成員,誰要為測試員后半輩子負責?
在中國DAO的實踐中,為了省時省力,法律人往往擬定一個通用版《合作協議》將DAO組織成員內的權利義務約定出來,確實便利,但沒有解決一個重大問題:DAO組織對外如有侵權或違約,誰來承擔責任?成員們還簡單地以為,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出力的覺得自己更沒啥責任,至于出主意的就躲得更遠了。颯姐在本文首段里假設的故事,已經頗為Nice,倘若科技DAO研發的機器狗是一個殺人機器呢?從侵權案件,直接上升為刑事案件,那么,誰會是本案的兇手?DAO組織?技術怪咖X?還是200位參與決策和出錢出力的成員?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
颯姐的觀點是:在國內創業,必須從現行法出發,按照對參與者法律風險最小的辦法設計合規路線。目前,颯姐認為,還是要依據2018年10月已經修改第六次的《公司法》和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業法》進行打造中國版DAO。
一、有限責任還是來去自由?
澳大利亞VentureCrowd擬募資1400萬美元以投資Web3市場?:3月21日消息,澳大利亞風險投資公司VentureCrowd正在募資1400美元,旨在擴張東南亞市場并加大Web3和區塊鏈領域的投資,截至目前該風投已鎖定超過600萬美元資金。VentureCrowd表示,一旦這筆融資交易結束就將探索Web3市場,而且現在已經開始著手研究相關要素并將這一戰略視為“財富科技的未來”,包括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區塊鏈安全等。[2023/3/21 13:16:51]
對于一個DAO組織而言,其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參與者均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對所有事項均有決策權,也能夠自由進出。而在我國法律環境下并不為法律所承認。
具體而言,公司制反映了有限責任制,而合伙制則為每個參與者提供了共同參與事項決策的權利。因此,對于國內的DAO參與者而言,不得不考慮的是,參與者的價值排序究竟是有限責任還是來去自由。換言之,對于DAO參與者而言,二者誰才是更為重要?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域外法的視角予以研究。從世界范圍來看,當前專門明確規制DAO的立法可見美國懷俄明州的DAO法案。該法案于2021年4月經美國懷俄明州議會正式批準通過,由州長簽署,于2021年7月1日正式生效。這標志著DAO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在歷史上首次為法律所明確承認。
而根據懷俄明州的DAO法案,DAO組織被定義為一種“有限責任公司”,而且任何依據懷俄明州相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都可以通過修改其自身公司章程的方式而轉變為一個DAO組織。這其實意味著,在懷俄明州的立法者眼中,從法律性質上講,DAO組織更貼近有限責任公司而非合伙制企業。
知情人士:Binance收購FTX的最初交易價格為1美元:金色財經報道,據知情人士透露,除非FTX.US參與交易,否則Binance不會推進收購FTX的擬議交易。此外,根據Blockworks獲取的資料,Binance收購FTX.com的交易價格最初為1美元,但盡管如此,Binance盡調后仍放棄收購FTX.com。
此前消息,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今天上午已對FTX展開調查,這意味著幣安不會考慮與FTX的獨立業務達成交易。該交易的法律顧問擔心美國監管機構會阻止將美國實體出售給幣安,因幣安有多項涉及司法部和美國國稅局的公開調查。(Blockworks)[2022/11/10 12:41:39]
因此,在國內構筑DAO組織,我們也更傾向于從公司制的角度出發,創造現行法下可能的組織形式。
事實上,這種公司所代表的有限責任制度也是各大參與者所青睞的。有限責任制度無疑是企業發展史中的一項偉大的發明,是民商法領域中公司法的傳統基石。而所謂的有限責任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實際上有兩層含義:其一,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顯然,這種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很好地阻隔了公司債務給股東帶來的風險,從而極大地促進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因而在經濟發展上具有重大意義,進而使得該制度成為參與者所更為看重的價值取向。
數據:算法Stablecoin MIM短時脫錨至0.9465美元:11月8日消息,據Chainlink實時數據顯示,算法StablecoinMIM價格短時脫錨至0.9465美元,現報0.9813美元。[2022/11/8 12:31:47]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法律定性還是從實際的激勵效果上看,在國內以公司的角度構建DAO組織都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如前所述,公司畢竟不是DAO組織,我們僅僅只能在符合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盡可能地貼近DAO的治理邏輯,從而使得國內參與者也能參與DAO治理之中。
二、天馬行空與腳踏實地:構筑中的重重風險
以公司制構建DAO組織所要面臨的首要問題便是如何平衡DAO組織的龐大參與者要求以及如何使得所有參與者都享有決策權。
颯姐團隊認為,對于前者,可以考慮通過成立有限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讓該有限合伙企業或公司成為DAO公司的股東,通過此種方法容納龐大的參與者人數,從而突破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
而對于后者,需要各參與者共同參與制訂一份合作協議約定各參與者都對DAO公司事務享有決策權,同時在DAO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以該合作協議或智能合約為準行使決策權,由此便可以間接解決決策權的問題,從而使得DAO組織在國內初步成型。此時對外,DAO公司以其獨立資產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則以其認繳資本為限承擔責任,同時各參與者也能夠實際參與決策。
dYdX計劃于2023年二季度發布V4主網,實現基于DAO的完全去中心化治理:11月3日消息,dYdX基金會發布了關于dYdXDAO潛在發展路線的文章,文中指出,dYdX計劃于2023年二季度發布V4主網,實現基于DAO的完全去中心化治理,屆時dYdXDAO可能會由幾個子DAO組成,每個子DAO都在dYdX協議的特定功能領域工作,并最終對dYdX社區負責。
文中提到,在dYdX社區的指導下形成的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子DAO是dYdX贈款計劃(DGP),但未來dYdX社區可能需要建立額外的子DAO以專注于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社區或其他領域。[2022/11/3 12:14:31]
三、搭建中國式DAO,必須注意什么?
在國內搭建這樣的一個新型組織體的過程中,仍然有諸多要點需要注意。
01?
妥善應對“公司僵局”
中國式DAO在運作過程中需要設立相應機制以應對“公司僵局”。所謂“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續運行中由于股東、董事之間矛盾激化而處于僵持狀態,導致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從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狀況。由于DAO組織的參與者均有決策權,因而其決策效率可能不夠高,加之盡管董監高在DAO公司中并不有過多實權,但也可能對決策機制的運作造成掣肘,因此在DAO公司運作過程中極易產生公司僵局,使得公司無法運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參與者事前在章程及合約中明確規定解決辦法或良性退出機制,以促進DAO公司的正常運轉。
Aave:將在未來幾周內部署其Stablecoin GHO測試網:10月14日消息,Aave發布其去中心化超額抵押Stablecoin GHO的發展進展。Aave表示,計劃在新的Aave V3市場在以太坊上部署之后將V3市場取代V2市場作為GHO的主要推動力,而此前部署在Aave V2中的GHO代碼已經由Open Zeppelin審計完成。
此外,Aave將允許Facilitator無需信任地鑄造和銷毀GHO,未來將發布如何申請該權限的指導框架。Aave還表示,GHO首個測試網的部署將在未來幾周內完成。[2022/10/15 14:28:13]
02
妥善管理知識產權
對于DAO公司,尤其是科技創新類DAO公司,由于其創新性,在DAO運營過程中很有可能出現新的專利、發明等,此時便會存在該專利、發明、技術的相關權利歸屬問題,如果歸屬并不能事前進行約定,實踐過程中便會產生混亂,從而滋生一系列權屬糾紛。因此,颯姐團隊建議參與者另行設立一個SPV公司,將運行DAO公司過程中產生的全部知識產權等權利均依照合同約定歸屬于該SPV公司,從而減少糾紛。該公司可以是DAO公司的下設子公司或股東。
03
設計合理的執行機制
DAO組織的最大益處之一在于所有參與者均有權決策,但決策之后仍然有相應的執行問題,光決策不執行只會使DAO止步于空想。事實上,國外的DAO往往會存在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配合智能合約來執行,以提高效率,亦有部分DAO組織提前在智能合約中設定執行程序,或者確定執行人,以實現決策。在國內,我們同樣需要一定的執行機制設計去保證決策的實施,其中,最為直接的方式是直接在DAO公司下根據決策設立相應的項目公司,通過項目公司實現決策。這樣項目公司中的表決權可以更加靈活,執行會更加有效率,從而發揮DAO組織的功用。
04
關于股份和股權
對于我國的公司制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并不要求同股同權,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則強制要求同股必同權,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因此對于DAO公司而言,為了追求靈活性,追求一種可變性,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可能更為妥當。
05
DAO公司股東身份及公司架構設計
如前所述,DAO公司的股東可以是公司或者合伙企業。一般而言,合伙企業在組成上門檻更低,而且更為靈活,其成員均享有決策權,甚至于有限合伙人都可以通過合伙協議中的特別約定參與決策,因此該種形式是更符合DAO組織要求的股東形式。至于DAO公司自身的董監高等機構,可以將其視為一種執行決策的機構而非DAO公司本身,由董監高的擔任者執行參與者的決策,如此可能更為妥當。
06
參與者退出與優先購買權
對于公司而言,股東的退出主要通過轉讓股權實現。對此,《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轉讓進行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則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進行了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因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可以通過章程將該過程予以簡化以盡可能貼近DAO參與者的退出機制,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則較為復雜。因此對于DAO公司而言,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制度仍然是較為合理的選擇,同時為了避免可能的風險,參與者的退出不應在DAO公司的股東層面。
換言之,參與者的退出通過退出DAO公司的股東所在組織的形式實現更具合理性。特別是在該股東屬于合伙企業時,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因此,只需要在合伙協議中提前約定好退伙條件,便能夠形成較為完好的退出機制,同時并不與中國法下的規定相違背。
最后,我們再來看看是否還有其他的路徑來完成DAO組織的中國化呢?如社團法人亦或是財團法人?
對此,颯姐團隊認為可行性并不高。前者的設立和管理在中國都較為受限,后者則需要提前擁有一筆可觀的財產,同時需要有較為良好的管理機構進行運作,而這兩個條件在DAO組織成立之處可能都是不存在的,因此運用此兩種形式構建DAO組織在中國法語境下亦不合適。
三、寫在最后
在完成了以上的組織框架設計之后,一個中國化的DAO公司便初步形成了。由此產生的效果是,以該DAO公司進行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應當歸屬于該公司,并且以該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而各參與者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并且參與者基本都有決策權。
盡管該DAO公司在一些細節上可能與國外的DAO組織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已經基本實現了DAO組織的設想。我們應當在符合中國環境的前提下,積極推動新型產業的發展,跟上世界的步伐,不斷開拓,迎接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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