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由無界AI工具生成
在AIGC爆火的當下,互聯網上涌現了無數AI技術的新產品,無論是AI繪畫、AI換臉還是AI合成、AI對話,都給予了老百姓們極大的震撼。近日,一種名為AI翻唱的應用場景也逐漸在“AI時代”里逐漸崛起,并且吸引了大批觀眾,人們紛紛為此打call,為諸多“明星新作”而歡呼。但與其他AI技術一樣,AI翻唱火熱的背后,實際上也有著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為大家揭開AI翻唱的面紗。
01.此作品是彼“作品”嗎?
使用AI翻唱所形成的作品能夠受到法律保護嗎?這是AI翻唱作品的可版權性問題。嚴格意義上講,AI翻唱作品的可版權性,其實和AI繪畫作品的可版權性一樣,并沒有其獨特之處。兩者的關鍵都在于判斷AI翻唱作品是否能夠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以及在構成“作品”的基礎上,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誰。
CFTC要求法院頒布“禁止Binance及其高管繼續違反CEA和CFTC規定”等4項命令:3月27日消息,根據CFTC的指控,其要求對Binance進行制裁,包括要求法院頒布以下命令:
1.禁止Binance及其高管繼續違反CEA和CFTC規定;
2.要求Binance支付民事罰款;
3.要求Binance退還非法獲得的收益;
4.要求Binance支付訴訟費用。
Binance被指控違反CEA和CFTC規定,這些規定是民事法律。因此,如果Binance被判定有罪,可能會面臨民事處罰,而不是刑事處罰。[2023/3/28 13:29:48]
對于第一個問題,應當從《著作權法》的規定本身進行思考。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AI翻唱作品的形式顯然表現為一種視聽作品或者音樂作品,因此,判斷AI翻唱作品是否屬于“作品”的關鍵,在于其能否被認為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而一旦該翻唱作品具有此獨創性要求,那么當然就能夠被認定為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從而受到法律保護。
星展銀行CEO:今年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收入將增長60%-70%:金色財經報道,星展銀行CEO表示,今年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收入將增長60%-70%。[2023/2/13 12:03:30]
在這個意義上,在我國已經有相關的判決認定AI作品因具有獨創性而被認定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盡管該判決中所涉及的AI作品并非本文所提及的AI翻唱作品,但在本質上并無區別,因而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在此基礎上,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實際上是一個相對而言比較容易解決的問題。由于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明確排除了AI本身作為著作權人的可能性,因此實踐中只能考慮AI技術的使用者、運營者等相關主體作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考慮到相關立法的欠缺,颯姐團隊認為,此時應重點考察,其應用場景是否存在相關合同約定對著作權予以明確,以防止著作權歸屬不明的亂象出現。
以DeFi為重點的交易應用程序Structure在薩爾瓦多推出:金色財經報道,DeFi交易應用程序Structure.fi宣布新交易應用程序正在薩爾瓦多推出,該應用程序可在 98 個國家/地區使用。它目前支持 28 個股票代幣和 37 個加密代幣。
該公司表示正在參與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監管沙盒,于 12 月完成了2000 萬美元的融資,其中包括來自Polychain Capital的種子資金和出售其STXR代幣的收益。據其網站稱,該公司由麻省理工學院和 Jump Trading 的校友于 2020 年創立。[2022/8/12 12:19:52]
02.AI翻唱的陳酒與新瓶
盡管前面我們明確了,AI翻唱作品仍然也可能構成新作品從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這種權利的產生并不意味著,該AI翻唱作品的創作者的使用便是合法的。
Chingari:代幣 GARI 未發現黑客攻擊,價格下跌或為市場因素:7月5日消息,印度短視頻社交應用Chingari發推表示,經過全面評估后,代幣GARI方面沒有發現任何黑客行為,到目前為止看起來像是一個市場事件,Chingari一直與交易所保持聯系并評估情況。注:昨夜Chingari代幣GARI一度暴跌逾80%,截至發文時24小時跌幅仍為68.9%。[2022/7/5 1:51:23]
實際上,此時,這種作品大概率應當構成對于原作品的改編。因此,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同時也需要注意,“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里所謂的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之規定,實際上指的就是在“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而這種許可的缺失,在AI翻唱乃至于傳統的歌曲翻唱上實際上是常常存在的現象。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首歌曲的產生,往往涉及了諸多權利人,其著作權體系是較為復雜的,具體而言,可能包含如下權利主體和內容:
該歌曲詞曲作者的著作權;
該歌曲演唱者的作為表演者的權利;
相關唱片公司、音樂公司的作為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
因此,一個翻唱行為要合法化,理想情況下需要取得前述所有權利人的許可,否則根據具體的情況,其翻唱行為極有可能侵犯前述主體的相應權利,從而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即便是AI翻唱,也受到了此種規則的限制。當然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翻唱作品僅僅只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翻唱,那么就可以不經相關權利人的許可而使用,但這種使用方式也要切記不得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作為翻唱界的“新瓶”,AI翻唱有其特殊性。許多創作者為了追求效果,往往會使用明星的聲線進行創作,從而使得明星翻唱成為了主流。
但這其中也有著不小的侵權風險。事實上,使用他人聲音翻唱歌曲是需要其本人授權的。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而對肖像權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因此,對于聲音,根據前述規定可知,未經聲音所有人同意,其他人也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聲音所有人的聲音。據此,使用某一自然人聲音翻唱歌曲當然需要本人授權。
寫在最后
盡管類似的侵權案件尚未大規模發生,但AI技術所引發的種種法律風險已經值得大家警惕。我們并不反對AI技術的大量應用,這確實提高了生產效率,也帶給了人們想象實現的空間。但同時也應當仔細審視其中的風險,尤其是著作權風險,從源頭上防止侵權行為的出現,從而塑造和諧干凈的互聯網環境,推動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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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SmallApplications,GrowingProtocols》原文作者:PackyMcCormick,NotBoring原文編譯:Slee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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