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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 無權處分人轉讓比特幣,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嗎?_P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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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聯盟原創出品?|

近年來,比特幣的投資者呈現出多元化。除了自然人投資者,一些公司的股東多人共同持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也屢見不鮮。即多人共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也是常見的持有比特幣形式。另外,夫妻之間也會因為婚姻的存續,在婚內共同共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當其中部分共有人在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將比特幣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此時,其他共有人能否將轉讓的比特幣予以追回?本文結合比特幣投資人共同持有比特幣的方式,對比特幣善意取得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一、《民法典》關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在研究比特幣能否善意取得的問題之前,應當首先對《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明晰。

《民法典》第311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觀點:最近在加密領域發生的大量法律訴訟是該類資產的積極信號:金色財經報道,在最新的MLIV Pulse調查的564名受訪者中,近60%的人表示,他們認為最近在加密領域發生的大量法律訴訟是該資產類別的積極信號,其波動性在最近幾個月幾乎消散。主要干預措施包括美國對破產加密公司三箭資本和?Celsius Network的監管調查,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 Yuga Labs 的調查,

TIAA銀行全球市場總裁Chris Gaffney表示,作為一名專業投資者,你需要一個受監管的投資機會,如果監管更嚴格,它為更多專業投資者參與加密貨幣打開了大門,他們越能從狂野西部獲得加密貨幣并進入傳統投資,情況就會越好。[2022/10/25 16:38:11]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Compound總法律顧問:DeFi概念成為比特幣和以太坊部落戰爭的受害者:8月7日消息,Compound總法律顧問Jake Chervinsky剛剛發推稱,我堅定地站在“比特幣是DeFi”的陣營里。沒有錢就不可能有金融,沒有分散的錢就不可能有分散金融。DeFi概念已經成為比特幣和以太坊部落戰爭的受害者。[2020/8/8]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受讓人應當在不動產完成登記或者動產完成交付的那一刻之前,應不知道標的物系無權處分。同時,無權處分人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比特幣共有人將持有的比特幣,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按照合理的市場價格轉讓給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理論上適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

然而,我國《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范圍僅明確針對動產與不動產和其他物權。比特幣因其自身的表現形態既非動產,也非不動產,其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必要對其性質予以明確。

佛羅里達州提出一項新的法案 或將成為美國區塊鏈的法律基礎:佛羅里達州的一位議員提出了一項“1357號法案”,如果通過的話,將為美國的區塊鏈數據和智能合約創造法律基礎。據悉,該法案要求區塊鏈賬戶和智能合同應該被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數據存儲方法,只要這些措施不違反任何原有的法律或法規。[2018/1/11]

二、比特幣的法律性質

我國于2013年頒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對于比特幣的性質予以明確,即“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比特幣被國家機關認定為是“虛擬商品”而存在。

再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27條之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結合上述《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在民法領域中應當將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性質予以對待。刑事領域中比特幣被認定為計算機數據。無論是計算機數據還是虛擬財產都具有無形性,比特幣應屬于投資者持有的無形財產。

R3和Ripple的法律糾紛賠償金額已漲至200億美元:隨著瑞波幣的價格大幅飆升,R3和Ripple的法律糾紛賠償金額已經上漲到了200億美元。

根據去年的相關報道稱,R3和Ripple在首次宣布分道揚鑣之后,便因為雙方的合同糾紛對后者提出了法律訴訟。R3首先起訴Ripple,聲稱他們違法了合作協議,終止R3的購買權合約。根據此前雙方的合同協議,R3應該可以0.0085美元的價格,購買50億個瑞波幣。然而自該交易達成以來,瑞波幣價格已經飆升了45000%,周四盤中的全球均價一度達到3.84美元。[2018/1/5]

三、比特幣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嗎?

前述講到,我國《民法典》規制的善意取得制度適用范圍為動產、不動產和其他物權,并未明確規定無形財產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難道比特幣就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了嗎?

聯盟顧問Alan認為,比特幣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參照司法實踐中專利技術、商業秘密的善意取得適用。

實務中,專利技術、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但是卻依然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比如以下案例:

〖廣州美吉第六感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與高森喜、廣州美茜日用品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粵民終837號〗

〖江蘇世紀江南投資有限公司與劉榮甫、何金整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蘇知民終字第0102號〗

〖洛陽瑞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明遠石化技術有限公司、山東宜特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豫01民初127號〗

〖山西旺龍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與山西旺龍神農藥業有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京民終551號〗

上述幾個案例,均認可專利技術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判斷專利技術是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可見,司法實踐中無形財產如專利技術可適用善意取得。而比特幣與專利技術同為無形財產,也可適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

四、比特幣善意取得的處理

《民法典》第311條第2款規定,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的效力主要有如下兩方面:

第一,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二,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無權處分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將共有比特幣轉到善意第三人的數字錢包地址,與善意第三人完成比特幣交易。此時,善意第三人即擁有比特幣,成為比特幣新的物權人。其他共有人僅有權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無權向善意第三人追討比特幣。換言之,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的比特幣交易合同有效受保護。

若選擇多人共有一定數量比特幣,應當在共有人之間明確無權處分人的賠償機制。

References

參見:捷銘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省儒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京0113民初10586號。該案中,涉案8個比特幣是原告捷銘匯公司幾個股東一起買的,未約定共有的形式,視為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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