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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虛擬貨幣OTC交易”?投資交易賺取差價違法嗎?_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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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商法務

專注區塊鏈領域的法律服務,

刑事辯護、銀行卡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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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虛擬貨幣經銷商”,是指作為中央對手方,利用穩定幣的市場正常價差,高頻的買賣虛擬貨幣,從中賺取差額利潤;“幣圈”行業內稱之為“虛擬貨幣承兌商”、“幣圈OTC”。

經測算:如果USDT價差在1分錢,每個USDT以7元人民幣計算,“虛擬貨幣經銷商”從事虛擬幣交易的利潤率約等于0.1428%,這意味著1000萬的流水,交易一輪的收益約1.5萬元人民幣。

01

什么是“虛擬貨幣OTC交易”?

FTX.US前總裁:ETF的關鍵問題是BTC的受監管市場和重大規模的定義是什么:金色財經報道,FTX.US前總裁Brett Harrison在社交媒體上對外匯ETF的操作和監管與最近的現貨BTC ETF提案進行了比較。Harrison稱,有許多ETF追蹤外國貨幣的價格。這些ETF的結構通常是直接持有相關外匯的信托。其中一個例子是FXY,與BTC一樣,大多數即期外匯交易不受監管,尤其是在美國,市場監管權既不屬于SEC也不屬于CFTC的管轄范圍。雖然CFTC不監管外匯,但它對資產具有某些反欺詐權力,類似于它對現貨商品的權力,這些權力在2010年在當時的主席Gensler的領導下得到加強,以解決他所謂的最大的領域CFTC監管的零售欺詐。在SEC多次拒絕現貨BTC ETF提議中,主要理由是缺乏與標的資產或參考資產相關的具有顯著規模的受監管市場的監督共享協議。

許多人指出,貝萊德最近的現貨BTC ETF申請明確提到了與納斯達克就與現有現貨加密貨幣交易所運營商的監控共享協議進行合作的計劃。一個關鍵問題是BTC的受監管市場和重大規模的定義是什么,特別是當與外匯相似時,現貨商品交易通常不受SEC或CFTC監管。[2023/6/20 21:48:31]

在我看來:“虛擬貨幣OTC交易”——就是“中間商賺差價”,低價收取賣家的幣,然后向買家高價賣出。

趙長鵬:Twitter價格可能略高,無論馬斯克做出什么決定都會支持:金色財經消息,幣安CEO趙長鵬在社交媒體回復網友時表示,Twitter的價格可能略高。但無論如何馬斯克的決定如何,他都會支持。[2022/7/24 2:34:08]

泰達幣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穩定價值貨幣美元的代幣TetherUSD,1USDT=1美元,用戶可以隨時使用USDT與USD進行1:1兌換——類似于:在場所中用作投注的替代品,它在賭場用來代表現金,一般情況下設計成類似硬幣般的圓形籌碼。

就好比某賭場的籌碼官方定價是7元一枚;當你進賭場拿現金找中介兌換時,中介按照7.1元一枚兌給你;當你賺錢了要出賭場,需要將籌碼變現成現金時,中介回收籌碼的價格為6.9元一枚;這樣一來回,中介每一枚籌碼就賺了兩分錢。

幣情觀察室 | 4.7號我做空的依據是什么?:4月13日16:00,行情大V Alnn幣談做客《幣情觀察室》直播間,將分享《4.7號我做空的依據是什么?》敬請關注,欲觀看直播掃描下圖二維碼即可![2020/4/13]

數字貨幣OTC商家的生財之道,就在這里!

如上圖所示我們可以看到:

買賣泰達幣的商家眾多,購買單價在人民幣在7.15與7.16之間,賣出單價卻在7.10到7.17之間。

分析 | 為什么加密貨幣不能取代股票:據btcmanager分析,加密貨幣不能取代股票主要有以下原因:加密貨幣是貨幣,不是股票;加密貨幣主要用作支付手段而不是價值存儲;加密貨幣的年平均回報率是不合理的;區塊鏈技術中沒有紅利或賬面價值的概念。[2018/8/5]

看到這幣圈之外的人,一定會疑問:

“USDT為什么沒有一個統一的價格,而是出現這幾分錢價差,讓這些OTC商家來投機賺差價呢?”

為什么大部分消費者不選擇OTC商家中賣的最便宜的跟他買?然后,選擇收的價格最高的,跟他賣?

這是因為:消費者拿人民幣等法幣買賣數字貨幣這個過程中,存在一些風險,比如說,買幣的時候,一般都是消費者先打款,然后,賣幣的商家再發幣;但是,之前確實有商家收到錢之后不發幣,存在違約;所以,消費者不僅僅看哪個商家的價錢低,還要看哪個商家的信譽好。

另外,尤其消費者在“賣幣換成人民幣”的環節中,有可能收到贓款,一旦收到贓款,就容易被機關凍結銀行賬戶,即使后面提交交易記錄能夠解凍,但是跟機關溝通也是較為繁瑣。所以,選擇一個靠譜的“客戶”來賣幣,就顯得尤為重要。

所以,USDT的商家收購價和賣出價出現價差,純屬虛擬貨幣行業里面的特性。這就意味著:“商家”的信譽越好,選擇與該商家交易的消費者就越多,該商家的差額利潤就越多。

02

“虛擬貨幣經銷商”的業務模式大概有以下幾種

1、在某個單一的主流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平臺上,注冊成為平臺上的OTC商家,可以一邊掛“買單”買進,另一邊掛“賣單”賣出;買賣雙方都是自由撮合的;

2、在幾個主流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平臺上,都注冊有賬號,成為幾個平臺的OTC商家,在幾個平臺上掛“買單”和“賣單”,賺取跨平臺間的幣價差額利潤;

3、在主流的大交易所平臺掛“買單”,但是在小交易所平臺掛“賣單”,因為小交易所的“賣單”通常比大交易所的“賣單”成交價高;

4、“買單”與“賣單”,都是在小交易所成交的,這樣的話,相較于大交易所:“買單”與“賣單”的成交價分別是“更低”和“更高”,很顯然,利潤更大;

5、不通過第三方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平臺”注冊OTC商家撮合交易,而是通過境內或者境外的“聊天軟件”來發布“買單”與“賣單”的信息,在“聊天軟件”中通過群友來完成交易。

03

投資買賣USDT賺取差價違法嗎?

根據2017年9月4日,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但是,并沒有禁止民間持有、投資買賣數字貨幣。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單純買賣USDT不算違法,只是存在法律風險,但是以此為業買賣數字貨幣大量掙取差價是否涉及到“非法經營”的問題,那就另當別論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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