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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還朋友3.3萬個萊特幣,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法院這么判丨局外人_泰達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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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馮賽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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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基金投資為由向朋友借了5萬個萊特幣,在歸還1.7萬個之后就拒絕償還,甚至開始“玩消失”,于是男士被朋友告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關虛擬貨幣借還糾紛的二審判決書,法院明確表示,并無法規“否定虛擬貨幣本身作為虛擬財產的可保護性”。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需返還原告萊特幣3.3萬個。

法院肯定虛擬貨幣財產屬性

丁某與翟某兩人為朋友關系,因計劃基金投資,丁某向翟某借了5萬個萊特幣用于基金投資。2014年12月,翟某向丁某指定收幣地址轉入5萬個萊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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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借條載明,丁某借到翟某萊特幣五萬個,約定于2015年7月到10月15日全部還完,如不能按時歸還,則以每個萊特幣19元的價格等價償還人民幣,但優先償還萊特幣。

經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審查明,直到2017年4月,丁某只還了1.7萬個萊特幣,尚欠3.3萬個萊特幣未返還。

雖被多次催要,但丁某一直拒絕償還,甚至2019年2月之后,丁某開始“玩消失”,不再回復翟某的消息。翟某這才將其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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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審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第一,萊特幣是否屬于民法領域的物。第二,在雙方的借用合同框架下,萊特幣是否應當基于物權,以返還原物為基礎法律關系,返還或償還等價金錢。

萊特幣作為一種網絡貨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主要特點。雖然萊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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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萊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認定萊特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丁某采用借用行為取得的萊特幣理應返還翟某,法院判決,丁某返還翟某萊特幣3.3萬個。

丁某因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至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并稱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規定,虛擬貨幣的投資在中國不受法律保護,自己無法通過合法手段取得萊特幣,一審判決無法實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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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萊特幣具有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文件中,明確了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另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具有違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法院表示,并無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等規定否定虛擬貨幣本身作為虛擬財產的可保護性,故一審法院認定翟某出借的萊特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應受法律保護,并無不當。

此前經法院釋明,翟某堅持要求丁某返還萊特幣,并自愿承擔無法執行的風險,且沒有證據表明萊特幣已無法在現實中歸還,因此丁某以不具備返還條件為由上訴不同意承擔返還義務,法院二審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丁某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的案件判決肯定了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受保護性,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志浩認為,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判例在司法實務中仍有十分重要的參考意義,特別是虛擬貨幣類案件數量本就不多,各地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缺乏經驗,因此本案極有可能成為參考案例。

虛擬貨幣合法問題爭議頻出

近日,上海檢察官方微信公眾號同樣公布了一起考量“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典型案例。

據上海檢察,2021年7月至8月期間,罰罪嫌疑人張某通過網絡技術手段非法侵入上海一公司系統,獲取系統內兩萬多條客戶訂單信息并出售,非法獲利USDT6000個。隨后不久,張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移送浦東新區檢察院審查辦理。

在追究張某的民事侵權責任時,檢察官要考量泰達幣是否受法律保護,能否作為違法所得進行支付損害賠償,以及賠償金額如何確定的問題。

公益訴訟檢察官雷瑤認為,虛擬幣在我國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是其作為工具,易被違法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該幣種,對違法所得金額,我們仍然可以按照該幣種交易市場價值進行計算違法所得金額。”

最終,參考交易當天相關交易平臺泰達幣交易價格及美元與人民幣的匯率計算,檢察機關認定張某違法所得約人民幣38760元。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中載有“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的內容。

此后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文件,其中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具有違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上述案件將虛擬貨幣本身看作虛擬財產,但在實踐當中,虛擬貨幣不可避免地因交易、支付、投資的屬性在市場上流通,如何界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是否合法合規,這給法院審判帶來很多的爭議。

“目前虛擬貨幣類的案件,之所以產生嚴重的邏輯矛盾,核心其實是在于虛擬貨幣的法律定義是受保護的網絡虛擬財產,但政策定義卻是不利于穩定金融的因素。”郭志浩稱。

他表示,嚴格意義上來講,政策是不能干預司法的,但實際上很多司法機關又不得不考慮政策因素;再加之沒有關于虛擬貨幣的專門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出臺,最終也就導致了矛盾的誕生。他認為,厘清虛擬貨幣業務的一大前提,就是首先做到法律和政策的統一,并出臺專門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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