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趙奕胡金華上海報道
虛擬幣是否受法律保護?能否作為違法所得進行支付損害賠償?賠償金額又如何確定?9月14日,上海檢察官方發布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的相關情況,該案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利為6000個USDT,浦東新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最終以獲利的虛擬幣價值計算出公益損害賠償數額,實現了公共利益最大限度保護。
“該案件對于虛擬貨幣法律性質的認定,與我國此前類似判決中的認定結果相一致。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多個案例判決認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虛擬財產。”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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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ido:提取 152,780 枚 ETH (63.69%)。
2. Figment:提取 7,135 枚 ETH (2.97%)。
3. Celsius:提取 6,521 枚 ETH (2.72%)。[2023/4/14 14:03:16]
肖颯表示,雖然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等文件,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并未否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在學理上,對于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存在貨幣說、商品說、數據說、虛擬財產說等的爭議,而在司法實踐中,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價值已經成為有力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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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虛擬幣的認定仍存爭議
《華夏時報》記者通過梳理案件始末了解到,上海一家主要從事軟件開發和技術服務的公司,提供給各大電商平臺的商家用于接單后處理發貨使用。2021年8月,該公司陸續收到客戶投訴,稱該公司提供的軟件造成電商客戶的訂單和交易數據外泄,甚至有客戶因此遭受電信詐騙,并已造成了損失。該公司立即配合客戶展開排查,發現系統后臺有異常登錄的痕跡,大量的客戶訂單信息被竊取。案發后該公司為泄漏客戶信息的事件進行了賠付。
上海:拓展區塊鏈應用試點,便利進博會保稅展示交易監管服務:上海出臺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36條實施意見。意見提出,拓展區塊鏈應用試點,便利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保稅展示交易監管服務。開展長三角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合作共建,整合收費查詢和辦理功能,加強數據共享。(澎湃新聞)[2020/11/5 11:44:25]
經查,2021年7月至8月期間,犯罪嫌疑人張某通過網絡技術手段非法侵入上述公司系統,獲取系統內客戶訂單信息并出售牟利。在其被扣押的電子設備中檢出涉及客戶訂單信息經去重后,仍有20673條,他以此非法獲利USDT6000個。
經過審慎研判,公益訴訟檢察官認為,虛擬幣在我國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是其作為工具,易被違法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該幣種,對違法所得金額,我們仍然可以按照該幣種交易市場價值進行計算違法所得金額。”公益訴訟檢察官雷瑤介紹,泰達幣與美元基本是1:1的比例,參考交易當天相關交易平臺交易價格及美元與人民幣的匯率計算,檢察機關認定張某違法所得約人民幣38760元。
中國(上海)自貿區研究院劉斌:區塊鏈可解決銀行業務痛點:中國(上海)自貿區研究院、浦東改革與發展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劉斌表示,區塊鏈技術可以幫助銀行緩解信息不對稱和信任不對稱的問題,解決銀行業務痛點。有助于銀行內部體系的改造,優化其管理體系及業務流程。此外,還可以在防范金融風險與創新之間實現比較好的平衡。(證券日報)[2020/9/2]
最終,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同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簽署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協議,被告張某認可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按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獲利賠償人民幣38760元。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學明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對于虛擬貨幣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不同法院對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經濟價值和保護價值存在不同理解,部分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不具有財產屬性,不具有現實的可返回性,也無法使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為以及請求承擔投資部分虧損的權益,并不受法律保護。但部分法院認為虛擬貨幣雖然沒有貨幣屬性,不能按照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但其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動態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試運營金融區塊鏈函證服務:據中時電子報消息,總部位于臺灣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的金融區塊鏈函證服務進入試運營階段,該行日前已與正大聯合會計事務所率先完成了第一筆金融區塊鏈函證回復。[2018/9/19]
丁學明表示,虛擬貨幣相關案件處理在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是否有效、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可返還性等方面具有難點。
比如,在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方面,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虛擬貨幣是否能被認定具有財產屬性存在難點,既可以根據《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認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財產屬性,又可以根據《民法典》承認虛擬貨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
而在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是否有效方面,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既可以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屬于相關公告、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動,應屬于禁止行為,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不受法律保護。又可以認為虛擬貨幣交易行為并非代幣發行融資行為,若交易行為系當事主體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可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相關案件不斷增多
《華夏時報》記者通過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近年來有關虛擬貨幣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多,已經從2018年的817件增加至2021年的1783件。
針對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案件的情況,肖颯表示,根據央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不是我國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公民投資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該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產生的后果和引發的投資風險,需要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2021年,人民銀行、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特別強調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投資者投資虛擬貨幣,還很可能不幸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肖颯表示,如果只是最底層的投資者,尚未通過推薦他人加入獲得套現,那么投資所用款項,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項。依據《刑法》第64條和前述規定,應當及時返還;而如果推廣虛擬貨幣、并由此獲取套現、形成層級,已經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其向下線收取的投資款、套現款等財產,則可能認定為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收繳。這些款項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行為而言是違法所得。
今年5月,算法穩定幣TerraUSD、代幣Luna出現斷崖式暴跌,致使整個加密貨幣市場崩塌。數據顯示,比特幣目前價格徘徊在2萬美元附近,相較2021年11月創下的最高價格6.9萬美元已跌去七成,投資者損失慘重。
肖颯強調,目前,我國法院雖然承認了部分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和財產價值,但并未承認ICO及其代幣的合法性。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責任編輯:徐蕓茜主編: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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