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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銷犯罪研究之利用虛擬貨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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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區塊鏈”“挖礦”等新事物、概念的出現,金融犯罪領域逐漸出現了新的犯罪模式。在傳銷犯罪中,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名義的原始傳銷犯罪比例下降,隨之增加的是詐騙型傳銷犯罪,比如利用“虛擬貨幣”“區塊鏈”等新概念行傳銷之實。基于此,這類虛擬貨幣也被稱作“傳銷幣”。

經總結,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3類。第一類是基于嚴格的區塊鏈技術,獲得了廣泛的市場共識,有一定實際應用場景的“主流幣”,如比特幣。第二類是在比特幣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改良而發行的“山寨幣”,這類虛擬貨幣在發行總量、出塊速度、安全性等方面較比特幣有所改進。第三類是空氣幣、傳銷幣。空氣幣只有一個虛擬幣的名字和高大上的包裝,無實際應用場景,無實際價值,這類虛擬貨幣有基于區塊鏈項目的白皮書,以智能合約形式發布代幣,但實際上沒有技術團隊按照白皮書所言進行開發維護,其發行只是為了圈錢。這類虛擬幣多涉嫌傳銷等犯罪活動。

安徽破獲以虛擬數字貨幣增值為幌子網絡傳銷案,涉案逾2億元:據新華社合肥4月5日消息,近日,安徽省安慶市當地打掉一個特大網絡傳銷犯罪團伙,該團伙在全國發展會員近2000人,涉案金額超過2億元。經查,該犯罪團伙在互聯網搭建“環球財富熊貓金元”網站,以提供虛擬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幌子,制定相關投資檔次、獎勵方式、提現規定,吸引社會公眾投資加盟。該平臺通過組建團隊、聘請講師、開設微信群等方式發展會員,招募會員近2000人,涉及安徽、湖南、浙江等多個省份。目前,包括孫某某在內的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移送起訴,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2021/4/6 19:49:04]

本文通過案例來分析利用虛擬貨幣進行傳銷犯罪的特征,并分享刑事律師在此類案件中該如何辯護,借此提醒廣大投資者保護財產,遠離傳銷。

一、案例

杜某、陳某榮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2016)蘇03刑終154號

案情:2014年8月開始,劉某找他人制作了“暗黑幣”交易網站,在香港尖沙咀設立達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定了網站交易“暗黑幣”的相關規則,以向會員提供三種不同級別“暗黑幣”礦機租賃服務,使會員獲得所謂挖礦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的“暗黑幣”為幌子,要求參加者繳納注冊費用取得會員資格,并公布網站系統內所謂“暗黑幣”的實時價格,用于確定參加者加入會員時購買“暗黑幣”支付的費用、會員收益“暗黑幣”向公司兌換變現的價格。網站內提供V0.5、V1、V2三個級別會員賬號,后又于2014年10月升級為V1、V3、V9三個級別會員賬號,分別需購買1000、3000、9000個“暗黑幣”,費用按照該網站公布“暗黑幣”的實時價格確定。參加者購買相應級別會員賬號所需數量的“暗黑幣”后,通過網站將“暗黑幣”劃轉公司,注冊成為相應級別會員,會員賬戶內“暗黑幣”為零,隨后則可以獲得以“暗黑幣”為載體的返利回報,亦即享受網站實時派發的所謂挖礦收益,包括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該網站每一會員下線分為三條線,每條線下可以發展無限層級,參加者由發展其的上級會員安置成為該上級會員下一層級會員或該上級會員已發展下線會員的線下層級會員。

動態 | 安徽將重點打擊虛擬貨幣等網絡傳銷:據新華社報道,日前,安徽省委政法委、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徽省廳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即日起至今年12月10日開展“皖劍-2019”聯合打擊傳銷行動,全面清理在安徽活動的異地聚集型傳銷人員,深度打擊“金融互助”“虛擬貨幣”等網絡傳銷。此次聯合行動將重點打擊以“1040工程”“資本運作”“連鎖銷售”等名義實施的異地聚集式傳銷,以“資本運作”“微商”“電商”“多層分銷”“消費投資”“虛擬貨幣”“金融互助”“旅游互助”“愛心互助”等名義為幌子的各類網絡傳銷。[2019/7/22]

杜某、陳某榮及全國各個地區的負責人通過宣傳、上課、介紹等方式不斷發展下線,進行網絡推介。該公司通過舉辦啟動大會及各種活動,在網絡進行大力宣傳,以互聯網為平臺針對中國內地大肆發展會員。截至2015年3月19日,全國各地參加者在該“暗黑幣”網站注冊會員賬號34000余個,建立了若干個分支,層級達60余級,形成了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的組織體系。

騰訊發布傳銷態勢感知白皮書,虛擬幣和ICO成為新型網絡傳銷:近日,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聯合國家工商總局(廣東深圳)反傳銷監測治理基地正式發布《騰訊2017年度傳銷態勢感知白皮書》,《白皮書》列出了新型網絡傳銷的主要模式,其中包括各類境外資金盤、虛擬幣、ICO項目層出不窮,很多都是打著創新的幌子,許以高額匯報,其中蘊含非法發行、項目不實、跨境洗錢、詐騙、傳銷等諸多風險,造成大量資金流向境外,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比如百川幣、SMI、MBI、馬克幣、貝塔幣、暗黑幣、美國富達復利理財、克拉幣、石油幣等等。金融投資理財類、商城返利、虛擬幣、微商類型的傳銷組織數量最多,成為新型網絡傳銷的主流模式。[2018/3/30]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某、陳某榮等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部、國家工商總局:重點整治以虛擬貨幣為幌等四類網絡傳銷:據新浪報道稱:從1月17日召開的全國機關、工商部門網絡傳銷違法犯罪活動聯合整治工作部署會上獲悉,部、國家工商總局決定對網絡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開展聯合整治。此次聯合整治行動,重點查處以下四類網絡傳銷活動:一是以“消費返利”“資金互助”“虛擬貨幣”“投資理財”“網絡游戲”等為幌子的網絡傳銷活動;二是假借“慈善”“扶貧”“創新”“均富”“軍民融合”等名義,故意歪曲國家有關政策的網絡傳銷活動;三是侵害學生、低保、殘疾人員等弱勢群體的網絡傳銷活動;四是跨境操縱實施的網絡傳銷活動。同時,對于網絡傳銷組織的核心成員、骨干分子、“職業化”參與人以及協助轉移資金、提供網站設計和維護的違法犯罪人員,依法嚴肅查處。[2018/1/19]

判決結果: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涉案金額達16億 維卡幣特大網絡傳銷案二審宣判: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段某等35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據悉,這是一起涉及全國多省市的網絡傳銷案件,涉案金額達16億余元。據了解,該團伙建立的維卡幣傳銷組織系境外向中國境內推廣虛擬貨幣的組織,傳銷網站及營銷模式由保加利亞人魯某組織建立,服務器設立在丹麥的哥本哈根境內,對外宣稱是繼“比特幣”之后的第二代加密電子貨幣。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段某、李某等10人及原審被告人宋某等25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共同犯罪中,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等35人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017/12/27]

二、案例分析:如何判斷虛擬貨幣犯罪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我國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該規定,再結合虛擬貨幣傳銷犯罪的模式,要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虛擬貨幣犯罪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2.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3.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即返利或計酬與人頭掛鉤;4.參與者的獲利來自其發展的人員;5.引誘或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上述案例中,法院認定各被告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主要考慮了以下事實和因素:

1.本案中,要求參與者交納注冊費用獲得會員資格,符合“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2.本案中,參與人員組成了金字塔式的層級。截至2015年3月19日,全國各地參加者注冊會員賬號34000余個,建立了若干個分支,層級達60余級,符合罪狀中“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且已達追訴標準。

3.本案中,“暗黑幣”不具有商品的屬性和特征,不具有實際價值。

4.作為新型詐騙傳銷犯罪,主要是通過各種返利模式來引誘參與人員加入。法院認為,該傳銷組織所設計的下線三區發展,以大區、中區、小區總體業績比例計算返利的模式,其實質是誘使參加者繼續積極發展下線,對下線人員進行組織和掌控,以實現三區發展平衡,從而獲取最大利益的規則引誘。除了本案中的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有的案件還以交易傭金和管理傭金為名,但本質上還是從參與人員的入會費中抽取瓜分。

三、律師對虛擬貨幣傳銷犯罪如何辯護

針對虛擬貨幣傳銷犯罪,刑事律師通過辦理大量的案件,大致總結出這樣一個辯護思路:

一是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條之一所描述的罪狀。如傳銷參與人員是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了層級,若人員之間并無這種上下線關系,而是彼此獨立,那就不符合傳銷犯罪的特征。如是否以下線人員的數量為計酬依據,以下線的入會費為獲利來源,若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真實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的報酬,這屬于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若當事人參與的活動是以真實的商品銷售或服務銷售為目的,不具有騙取財物的要件,則也并不構成犯罪。

二是該行為是否已達追訴標準,根據2010年最高檢和部發布的《關于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第78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只有達到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規模,才立案追訴。實務中,需要借助各類證據來查清其傳銷活動人員的數量及層級數。

三是分析當事人是否系傳銷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因本罪處罰的對象是詐騙型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若根據在案證據僅能認定當事人是傳銷活動的一般參與人員,則應認為證明犯罪的證據不足,依法應判無罪。Billions項目組

以上是本文對網絡虛擬貨幣傳銷案的經驗總結和研究成果。刑事律師辯護應建立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這一點是根本性的、是出發點。辯護人可以基于維護被告人利益的立場,選擇辯護方案,但是所有的辯護均不能脫離證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任何刑事辯護技術都不能越過這個基本點。

刑事辯護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為己任,追求通過案件公正審理,實現依法治國和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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