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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第一大資金盤”?實為跨國網絡傳銷!3000余層關系涉案金額500多億元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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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幣圈第一大資金盤”的幌子,利用區塊鏈技術、以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進行網絡傳銷。短短一年時間,發展會員200余萬人,層級關系高達3000余層,涉案金額500多億元……

江蘇省鹽城經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起披著“區塊鏈”外衣的網絡傳銷案,9月22日有了一審結果: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陳某、丁某、彭某等16名被告人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涉案贓物、贓款及孳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記者了解,這是國內首起利用區塊鏈技術、以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國網絡傳銷犯罪案。

傳銷老套路,穿上區塊鏈新“馬甲”

人民日報評論部:問題橫生的“幣圈”亟待在監管上“畫圈”:人民日報評論部在微信公眾號發表評論稱,去年以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持續被炒作,價格暴漲暴跌,引發投資者哀嘆、圍觀者唏噓。近日,有媒體對虛擬貨幣市場進行跟蹤調查,結果發現,一些比特幣“礦場”掛羊頭賣狗肉,打著“數據中心”的幌子瘋狂“挖礦”,使得耗電量爆炸式增長。不僅如此,在利益驅使下,一些人鋌而走險,想方設法繞過金融機構風控進行投機炒作交易,累積巨大投資風險。從上游的“挖礦”,到下游的交易,問題橫生的“幣圈”亟待在監管上“畫圈”。

相關部門三令五申的提示和告誡,就是為了幫助投資者認清虛擬貨幣炒作背后的高風險,防止羊群效應下的盲從冒進。強化平臺企業金融活動監管,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應該說,在整治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的問題上,這樣的態度是一貫、鮮明且堅決的。整治虛擬貨幣,不僅要對投資者“敲警鐘”,更要切斷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參與虛擬貨幣市場交易的通道,從源頭上澆滅相關機構助推虛擬貨幣的“虛火”。(人民日報評論)[2021/5/27 22:50:15]

2019年初,鹽城市局在日常網絡巡查中發現一個名為“PlusToken”的平臺疑似搞網絡傳銷,隨即成立專案組。

聲音 | 肖颯: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據北京商報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虛擬貨幣交易所、項目方、導流方等,應當了解執法機關的意圖,不應頂風作案,且不能趁著倡導區塊鏈技術大發展,而試圖發幣融資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庫”或為發幣融資提供幫助,應當理解到自己的行為缺乏正當性,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2019/11/18]

查明: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陳某、丁某、彭某等人架設搭建“PlusToken”平臺,發展會員200余萬人。除境內會員外,還有不少境外會員,層級關系高達3000余層。在一年時間里,這個平臺吸收會員比特幣、以太坊幣等數字貨幣948萬余個,按當時市場行情計算,折合人民幣總值500多億元。其中大部分數字貨幣被用于發放會員“拉人頭”獎勵,還有部分被變現用于陳某、丁某、彭某等人日常開銷和個人揮霍。

聲音 | 陳偉星:我愿一挑五與人辯論“幣圈是不是騙局”:陳偉星剛剛在微博表示:如果有誰組織,我愿一挑五與人辯論“幣圈是不是騙局”,或者“區塊鏈是不是騙局”,請有公平聲望的做裁判,輸了我就給100萬,贏了給我10個比特幣就行。[2019/6/5]

“PlusToken”平臺為什么能吸收這么多會員?該案承辦檢察官、鹽城經開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負責人徐玉潔介紹,該平臺以“區塊鏈”技術為噱頭、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打著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的幌子,承諾高額返利,吸引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

圖為廣告打到了國外

陳某等人將平臺包裝成跨國企業;而彭某有傳銷犯罪前科,傳銷推廣經驗豐富;丁某在區塊鏈領域“有身份、有資源”,熟悉區塊鏈技術。

陳某、丁某規定:會員必須由上線推薦,并購買至少500美元的比特幣、以太坊幣等主流數字貨幣,再以數字貨幣入會,即可每月獲得6%至18%的收益,即靜態收益。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禁售所有區塊鏈虛擬貨幣 阿里劃清“幣圈”界限 堅持自己的“打開方式” :4月17日起,更新后的《淘寶禁售商品管理規范》開始生效,對虛擬貨幣的相關產品進行了重新規范,“基于區塊鏈技術生成的虛擬貨幣等數字化產品及衍生服務”列在其中,拓展了之前“比特幣、萊特幣等互聯網虛擬幣以及相關商品”的禁售名單。淘寶對于“幣”態度越來越明確,早先就已經不能搜到如“礦機”、“代寫白皮書”等字眼。作為中國影響力最大的電商平臺之一,淘寶一直正在以自己的方式,控制來自于“幣”的不確定風險。于此同時,我們可以看到阿里一直堅持著自己的區塊鏈“打開方式”:阿里跨境電商在區塊鏈上進行布局,實現商品溯源,更大程度上解決打假問題;2月份,區塊鏈租房應用平臺在雄安新區率先上線,成為該領域應用首例;阿里在《2017全球區塊鏈企業專利排行榜》中以49件的總量排名第一,一系列舉措和成績措彰顯了阿里巴巴在區塊鏈領域的站位。可見,阿里巴巴正在踐行著與政策導向一致的區塊鏈發展策略,在技術和應用場景上堅持不斷探索。[2018/4/11]

會員推廣會員還能獲得動態收益。動態收益又分為直接鏈接收益和間接鏈接收益兩種,直接鏈接收益即第一層級下線每個賬戶靜態收益的100%;間接鏈接收益是第二層級至第十層級下線每個賬戶的靜態收益的10%。

“幣圈一姐”微博揭發農業鏈(NYC):今天,“幣圈一姐”何一發布微博稱:“現在的人學乖了,改說計劃上了。”配圖為農業鏈(NYC)私募消息。截圖內容顯示農業鏈(NYC)私募進行中,2月15號截止,六月份計劃上線幣安交易所等。同時,何一還為辨別問題項目支招,“如何識別一個項目有問題:1、號稱投資虛擬幣收現金;2、承諾回報;3、多層分銷,層層抽傭;4、冠以某些相關部門或組織的名義。”[2018/1/23]

圖為參加區塊鏈技術大會

為了鼓勵會員發展更多下線,“PlusToken”平臺推出“高管傭金”獎勵模式。根據發展下線數量和投入資金數量,將成員分為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等五個等級,并按照等級高低疊加下線靜態收益作為獎勵和返利。

該平臺自創“Plus幣”作為會員收益的結算方式。“Plus幣”沒有任何價值,其發行數量、價格、漲跌都由陳某掌控。會員賺取的“Plus幣”可以賣給下線,也可以通過平臺變現成為主流數字貨幣,但兌現需要后臺人工審核。

“PlusToken”平臺的靜態、動態獎金制度設置與以往傳銷平臺類似,只是加入了區塊鏈、數字貨幣概念,沒有任何實體經營活動,都是依靠包裝,不斷發展下線維系平臺運轉,其實質仍是“寵氏騙局”。

引導偵查,追蹤450個比特幣

機關立案偵查后,鹽城經開區檢察院成立專案組,及時介入,引導偵查。

不同于以往辦理過的網絡傳銷案件,“PlusToken”平臺收取會員的“門檻費”均為主流數字貨幣,數字貨幣與人民幣流轉方式截然不同,不存在交易賬號和交易流水,參與人員是誰、在其中起什么作用?涉案資金流向何處?承辦檢察官圍繞證據要害、涉案金額審計等重點問題提出了10余條補充偵查意見。

圖為機關對陳某等人實施境外抓捕

眾多涉案者如何區分行為性質?承辦檢察官緊扣“傳銷”本質,對涉案人員在組織架構中的作用、發展層級數量、涉案金額等方面,將其分為發起策劃者、對組織建立擴大起關鍵作用的人員兩個層次,分別按照該角色在“PlusToken”平臺中具體所起的作用,嚴格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從嚴認定組織者、領導者。

檢察機關引導機關通過技偵手段鎖定境外服務器,固定電子證據,再結合相關證人口供形成了有效證據鏈,充分證明發起人陳某、“軍師”丁某、“運營”彭某等人在傳銷組織中起到的組織、領導作用,尤其是用證據將一直自稱只是一名普通會員的丁某鎖定為主犯,他在傳銷組織中打著區塊鏈幌子、雇用外國人做“傀儡”、偽造海外背景等,起到了“軍師”的作用。

如何查清資金流向?承辦檢察官根據犯罪嫌疑人口供和機關提供的審計報告,再結合鑒定報告,逐一核查涉案數字貨幣去向。在這一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有450個比特幣不知去向。而這450個幣的原始持有者——陸某某始終辯稱“助記詞忘記了,無法找回”。經過全面梳理陸某某、陳某某、劉某等人口供,發現450個幣的最終去向均指向了一個人——陸某某的弟弟陸某龍。

陸某龍在幣圈有一定知名度,曾是“幣知財經”的創始人。由丁某推薦加入,負責平臺推廣、對外宣傳。按照2019年6月市值來算,這450個比特幣合計人民幣4000余萬元。

承辦檢察官分析,陸某龍姐弟“玩轉”幣圈多年,深諳幣圈之道,加之價值之大,不可能犯這么低級的錯誤。遂引導機關以陸某龍為中心,輻射其周邊人,對他們的通訊設備以及錢包賬戶地址進行實時監控。

后經多次審查,成功追回200多個比特幣和10萬多個柚子幣,合計價值人民幣近3000萬元(行情變化)。

面對翻供,公訴人從容應對

由于涉案人員多、金額大,證人證言縱橫交叉,為了實現精準打擊,鹽城經開區檢察院積極聯合上級院、、法院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凝聚辦案共識;同時,在庭前圍繞案件定性和主從犯地位區分兩個方面,形成3萬余字的出庭預案材料,準備了60多項應對意見。

今年7月2日,該案開庭審理,3名公訴人出庭,而辯護律師有14名。

庭上,丁某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盤翻供:“我對指控我策劃品牌有異議。陳某只是跟我咨詢App信息,沒有告訴我層級模式,我不知道這是傳銷。”

公訴人結合案件事實,運用精心設計的訊問提綱,與丁某當庭質證:“你賬號下面的336個會員是誰發展的?這336個賬號就沒有一個人投錢嗎?”

“我不知道。”

公訴人繼續問道:“鄭某、王某虎、陸某龍他們在平臺里具體分工是什么?”

“鄭某負責平臺維護、技術開發,王某虎后來接替鄭某做技術開發,陸某龍負責推廣Plus。”

“他們是怎么加入的?”

“是我介紹給陳某的。”

……

公訴人又出示了丁某與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PlusToken”平臺名稱、組織架構、獎勵機制、運營機制等關乎發展的關鍵部分均由丁某和陳某商議策劃。

丁某仍堅持辯稱“我只是普通成員”,但隨著庭審的推進,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事實暴露無遺。

公訴人對丁某和另外4名翻供的被告人的量刑建議刑期,均被法院采納。丁某最終被判處八年零八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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