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4日,原告陳某在某礦機公司經營的網站購買比特幣礦機,訂單總額612000元,并對發貨時間和配送方式予以約定。次日,陳某向某礦機公司全額支付商品價款。
在預付全部貨款后,陳某了解到了比特幣的相關政策: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印發《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研究政策后,陳某于2018年2月3日在某礦機公司網站提出退款申請。3月23日,某礦機公司拒絕退款申請。3月31日,某礦機公司向陳某發送全部貨物。4月3日,陳某拒收全部貨物。4月4日,貨物退回。當日,陳某在網站上再次提出退款申請。4月9日,某礦機公司再次拒絕。
爭議焦點
美國國會法案呼吁聯邦政府研究加密貨幣用于非法活動的案例,并就如何減少這些用途提出建議:4月27日消息,周四向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提交的一項兩黨法案將呼吁聯邦政府研究加密貨幣用于非法活動的案例,并就如何減少這些用途提出建議。《金融技術保護法案》建議成立一個工作組,負責研究恐怖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如何使用加密貨幣和其他新的金融技術,并為國會和監管機構提出旨在打擊這些用途的建議。[2023/4/27 14:31:26]
一、陳某與某礦機公司之間的礦機買賣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
二、陳某是否有權在某礦機公司發貨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要求解除礦機買賣合同?
關于上述爭點,陳某認為:
雙方通過網站購物,應當遵守網絡交易管理有關規定。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陳某在收到貨物前已經提出退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某礦機公司應退還貨款。
法律專家:Mango Markets案例會影響DAO未來如何實施其法律和治理結構:2月4日消息,加拿大律師事務所McMillan LLP的合伙人Benjamin Bathgate表示,針對所謂的Mango Markets漏洞利用者Avraham Eisenberg的訴訟可能會影響DAO未來如何實施其法律和治理結構。Bathgate表示,在很多情況下,DAO只是用戶的集合,這是一個用戶社區,也許有一個核心貢獻者負責編碼。管理Mango Market DAO的懷俄明州有限責任公司Mango Labs正在尋求收回剩余的4700萬美元。然而,Bathgate表示,Mango Labs的訴訟不太可能成功,到那時可能會為DAO生態系統敲響警鐘。
此前報道,Mango Markets攻擊者Avraham Eisenberg在紐約美國地方法院第一次聽證會上放棄保釋。目前,Avraham正被Mango Labs起訴,要求賠償剩余的4700萬美元,他被指控犯有商品欺詐、商品操縱和電匯欺詐三項刑事罪。[2023/2/4 11:46:50]
某礦機公司認為:
廣東高院發布虛擬貨幣典型案例:不法投融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金色財經報道,2月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聯網十大案例。其中,韋某等與章某等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案入選。
該案中,XIN幣為一種加密虛擬“貨幣”。2019年7月,韋某等組成A團隊、姜某等組成B團隊、章某等組成C團隊,共同投資XIN幣獲取收益,其中韋某等四人投入的XIN幣是向散戶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為均發生在中國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將C團隊保管的私鑰刪除,導致三團隊投資的XIN幣無法取出。韋某等訴請章某等賠償XIN幣丟失的經濟損失1190萬元。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XIN幣不具備法定貨幣的合法性,投資者通過境外募集獲取XIN幣并進行投資獲取收益的投資交易行為,危害公眾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引發的損失應自行承擔,故駁回韋某等全部訴訟請求。(人民資訊)[2022/2/22 10:08:17]
首先,其與陳某簽訂的網絡購物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僅禁止比特幣的發行融資,不禁止比特幣的持有和市場自由買賣;合同內容合法有效。
動態 | 國網陜西電力深入研究比特幣反竊電案例 提升員工查處效率:據中國電力網消息,12月13日,陜西省廳與國網陜西省電力公司舉行簽字儀式,正式出臺《陜西省警電部門防范和打擊涉電違法犯罪合作機制》。據悉,國網陜西電力研究反竊電新設備、新技術,對竊電設備和案例開展分析和現場檢測。該公司深入學習分析典型比特幣反竊電案例,掌握比特幣案例中的新型竊電類型、查處方法等;結合應用反竊電監測終端、智能化反竊電現場作業和取證設備,提升基層員工的技術水平和查處效率。[2019/12/21]
其次,礦機是用以獲取比特幣的運算設備,其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禁止。且,陳某支付貨款后,某礦機公司已按約發貨,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原告購買礦機”并非為了生活需要,案涉標的物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關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法院判決
浙江省杭州市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
動態 | 卓爾智聯第一個區塊鏈應用案例將于2019年1月份正式發布:據東方財富網報道,在第五屆中國產業互聯網大會上,卓爾智聯集團(02098)聯席CEO齊志平表示,產業互聯網沒有技術就沒有未來,卓爾正整合資源,提出商務、技術雙輪驅動策略,不斷加大技術驅動的力量。卓爾未來將加強在產業鏈中鏈接的能力,依托區塊鏈技術多方驗證、數據不可篡改等特性,通過鏈接合作伙伴和上下游客戶,為產業提供更多的服務。卓爾智聯第一個區塊鏈應用案例將于2019年1月份正式發布。[2018/12/23]
合同成立
陳某、某礦機公司通過互聯網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比特幣“挖礦機”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合法有效
比特幣是互聯網技術發展后在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虛擬物品,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作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貨幣購買。
本案交易標的物礦機,是專門用于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作為生產資料,本身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其生產工具,即比特幣礦機的買賣、流轉。
綜上所述,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是為解決消費者在網絡購物等特定交易領域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內容在于出于生活消費購買的商品。
本案中,陳某基于簽訂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對稱事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適用初衷。案涉商品比特幣礦機,系用于生成比特幣的專用機器設備;陳某購買案涉商品的目的也在于生產比特幣;不是生活所用。
綜上,陳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案涉商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范圍,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相關規定。
由上述三個理由,法院認為:原告陳某要求被告甲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折射出比特幣相關投資時,需要注意的兩個要點:
第一,是比特幣法律屬性的界定。
第二,是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條件。
比特幣法律屬性的界定
關于比特幣的法律屬性,目前有效的法律文件是: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銀發[2013]289號《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中規定: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印發整治辦函[2017]99號《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針對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尤其是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以及相關炒作現象,采取了金融監管治理整頓措施。
根據前述通知公告,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
而,礦機作為專門用于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其性質由比特幣的商品屬性決定。礦工通過挖礦生成比特幣的行為,類似于勞動生產行為;生成比特幣的過程,正是運算的勞動成果凝結的過程。這一過程中,礦機作為生產比特幣的工具,是勞動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生產工具;而生產比特幣商品的行為,也具備“生產經營”的特征。
根據前述規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同時,也并未禁止對比特幣的生產經營。因此,對買賣比特幣礦機這一生產工具,并無禁止性規定。
綜上所述,本案案涉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陳某認為合同違法而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生效合同確定的義務。
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法律適用
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法律根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解決消費者在特定交易領域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
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在受領標的物之前,無法通過普通的方法與程序對標的物進行一般性檢查,可能出現產品的實際狀態與其基于經營者的描述產生的主觀期待不同的情況;依據于這種意思表示的瑕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本案中,陳某所主張的解除合同,原因并不在于產品在客觀上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或者存在難以發現的質量問題;而在于其購買意思背后的狹義動機發生了改變,誤認為買賣比特幣礦機存在違法風險。而在比特幣礦機依法可以買賣流通的情況下,這一動機的改變并非由于陳某不知情或信息不對稱引起;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保護目的。
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生活消費與生產經營是相對的概念,生活消費是人們消耗產品或接受服務以滿足生活需要的行為和過程;而生產經營是投入、產出、銷售、分配產品的活動的總稱。
本案中,涉案商品為比特幣礦機,是用于生成比特幣的專用機器設備;陳某購買案涉商品的目的是專門用于生產比特幣產品;其購買行為是投入資金,采購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的行為。
因此,陳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案涉商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范圍;這一意義上,也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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