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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 買虛擬幣藏“臟資產”不可取_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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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聚會,微醺之下一位平時謙恭的校友大言不慚地問我:颯姐,不干凈的錢,買成幣,從外邊轉一圈不就合法了嗎?呵呵,我能說什么呢,還是踏踏實實回來給大家做普法工作吧。今天跟朋友們聊聊,洗錢是個啥東東?

1

洗錢罪

法制節目在我國民眾中的受歡迎程度,有目共睹,很多老百姓在電視中也許聽說過洗錢罪。我國刑法第191條對洗錢這種犯罪進行了規定:

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聲音 | 肖颯: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風險可能會更高:據中國經營報消息,中國銀行法學會研究理事肖颯強調:“不是只有ICO才會違法,虛擬幣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會有風險,同時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風險而已。其他例如傳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風險,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也會存在,而且某種意義上可能會更高,因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風險也更大。”肖颯曾撰文指出,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無疑考驗著世界主要國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虛擬貨幣及與之相關的配套平臺和發行方式,有刑法規制的必要性。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如有內外勾結內幕交易行為多涉嫌此罪)、洗錢罪、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2019/11/23]

提供資金賬戶的;

聲音 | 肖颯: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是違法的: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近日,記者注意到一個既可以幫助客戶創建代幣又能一鍵開交易所的軟件。記者嘗試創建代幣,官網介紹該服務“操作簡單快捷,只需三步就能發行代幣:注冊登錄、填寫代幣信息、支付ETH”。創建頁面簡單粗暴,創建者需要輸入代幣全稱、代幣簡稱、初始發行總量、小數位數等最基礎的信息。記者了解到,除了創建代幣,該軟件還支持上幣和一鍵開交易所等服務。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記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后,國內的交易所外移或關閉。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宣傳能夠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這是有違我國現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發平臺幣”業務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提供“成立交易所”業務的行為則是設立交易所行為的幫助行為,與參與投資設立交易所的投資人形成共犯關系,共同觸犯非法經營罪。[2019/7/10]

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聲音 | 肖颯:幣價大跌大漲與ICO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好的項目需要融資,需要上交易所,獲得更多人的支持;欺詐項目的項目方更是要上交易所,通過幣價起伏收割韭菜。有交易便有需求關系,便有幣價起伏,這是ICO項目發行方幾乎躲不開的一件事,與ICO本身的運作機理有關,幣價大跌大漲則與ICO項目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2018/9/8]

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成律所肖颯:區塊鏈維權要看請求權的基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發文對幣圈比較關注的七大主要問題作出回應。對于“國家有沒有認可具有發行虛擬貨幣的公司”這一問題,肖颯稱,沒有,鑄幣權屬于國家公權力。而對于“以區塊鏈為噱頭的炒幣,普通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肖颯回答:老百姓維權要看請求權的基礎是什么,如果是被欺詐了,那么,按照侵權法的規則來處理,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是私募階段合同履行出現問題,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規則來處理,也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是被詐騙了,可以收集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或自身居住地派出所報案。如果項目方在海外,那么,侵權訴訟難度較大,一般要到所在國起訴;合同糾紛根據約定的仲裁或法院起訴;如果是詐騙,在我國和海外當地均可報案。[2018/4/18]

涉幣事件中,以自然人犯罪為絕對主力,不排除個別主體是新加坡基金會等。

2

交易所,可能成為洗錢罪主體

且不說內地的交易所,其法律身份灰色,即便是海外合法的交易所,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可能觸犯中國的洗錢罪而受到刑事追究。

洗錢罪的一個難點是考察是否“明知”是“臟資產”而協助洗白。根據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明知”的判斷,應當綜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3

兜底條款的限定范圍

作為成文法,我們最擔心的是法律的解釋“隱晦不清晰”,因而擴大或縮小了打擊犯罪的范圍。所以,對于兜底條款,尤其是重要的常見罪名,必須將“其他”兩個字的內涵和外延表達清楚。

本罪第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就有專門的七種情形,大家對照具體內容,不要踏紅線:

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

寫在最后

我們不反對持有比特幣這種虛擬財產,但是我們反對使用虛擬幣向海外轉移資產或洗錢。從國際上看,對于洗錢類的犯罪,各國、監管機關絕對重視,國際間合作較為頻繁,也有常規渠道進行日常溝通。

從暗網爬出來的比特幣,要把過去脫的衣服一件一件穿回來,而不是被拖進泥潭里,繼續成為國際犯罪的資金渠道。我們也奉勸內地的持幣者,不要試圖將虛擬幣當做洗錢的工具,出來混早晚是要還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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