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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數字貨幣新紀元——Libra的法律性質與監管思考 | 火星號首發_LIB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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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19年6月18日17:00,Facebook通過其下屬獨立網站Calibra.com發布Libra白皮書,萬眾矚目的全新數字貨幣Libra的神秘面紗撩起。Libra的宏偉愿景是旨在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以多種法幣等穩定資產儲備為背書,成就一種在億萬人中流通的全球性貨幣。

Libra的提出,可能可以算得上是繼比特幣后,區塊鏈世界的又一重大歷史性突破。其可能對現有的全球金融體系、貨幣流通方式以及金融資產屬性、所有權和價值判定的顛覆性影響,將遠超我們的理解和想象。Libra將鑄造一列自由經濟全球化的高速列車。對于這種將對社會進程產生重大影響的新興事物,必然有許多與之聯系的法律問題值得探討和思考。本文將結合白皮書,從法律角度分析Libra的性質以及相關的監管問題。

一、Libra的簡介

白皮書中對于Libra項目的正式介紹大體上符合此前業界的種種猜測。但由于目前項目本身尚在策劃階段,白皮書中對于Libra的介紹信息有限,可謂是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根據Calibra.com網站和白皮書中的定義,Libra的目標是打造一種基于安全、穩定和開源的區塊鏈技術,由多種現實資產作支撐,且由一家獨立組織進行管理的穩定幣。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基于區塊鏈技術

Libra是一種基于區塊鏈技術而產生的數字貨幣。由于Libra致力于優化全球的金融服務,因此對其底層區塊鏈技術提出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

1.底層技術需能夠支持極高頻的交易量,且盡可能縮短交易所需的數據傳輸和驗證時間。2.底層技術所采用的識別機制需盡可能的同時實現高效、公平和安全。3.底層技術需有相當的開放性和靈活度,賦予參與者在Libra社區中開發和應用的自由,同時也為未來的金融科技創新留有空間。

針對上述要求,Libra對其使用的底層區塊鏈技術采用了以下三項決策:

1.推出“Move”這種全新的編程語音,保證數據的安全和穩定;2.采用拜占庭容錯的共識機制,最大程度的構建互信,還原民主;3.采用和更新梅克爾樹這一數據結構,實現交易記錄數據的全程高效可溯源性。

以穩定資產儲備為背書

Libra在設計理念上將自己定位為一種全球性的數字貨幣,并試圖實現穩定、低通脹,高接受度和可自由兌換的目標。因此,不同于現有的絕大多數數字貨幣,Libra將以一系列真實的基礎資產作為其儲備支持,因此不會影響全球金融資產總量。

為保證Libra的穩定性,其對應的底層資產將包括一系列低波動的法幣和政府證券。這樣一攬子的安排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Libra價值的波動性,避免了炒幣的風險,保持Libra作為支付結算工具的本意。當然,由于底層資產依然存在著價值波動,因此Libra不能保證其在任何時間段都能兌換成等額的某種當地法幣或其他金融資產。

多鏈借貸協議Radiant Capital已開啟關于利用初始ARB代幣分配的提案投票:5月9日消息,多鏈借貸協議 Radiant Capital 已開啟兩項提案投票,其中 RFP-16 提案投票擬定義一個初始框架,概述 Radiant DAO 使用 Arbitrum 基金會初始 ARB 代幣分配的方法,RFP-17 提案投票則側重于Zap vesting RDNT into dLP的鎖定持續時間機制。[2023/5/9 14:51:30]

關于Libra與儲備資產之間具體的兌換比例和兌換方式,將由下文所提的Libra協會來決定。

具有支付結算功能

白皮書開宗明義,指出Libra的使命是建立一套簡單的、無國界的貨幣和為數十億人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這其中就包括安全、便利、低成本的支付服務。白皮書在正文進一步指出Libra要為更多人提供順暢無縫的支付體驗。根據白皮書的設想,利用Libra,在國外工作的人可以通過一種方便快捷的方式將錢匯回家;而大學生則可以像買咖啡一樣輕松地支付房租;Libra以法幣和政府短期債券為儲備,需根據對應的法幣資產鑄造新幣;Libra可以換取真實資產,比如黃金,也可以兌換為當地貨幣。

以上種種都在描繪Libra所帶來的全球一體化支付方式,具有強大的支付結算功能。

由獨立組織管理

雖然Libra是一個開放的社區,但依然需要一個主體來對該社區進行引導并實施必要的管理。為最大可能的實現社區治理的高效和民主,Libra需要一個由多元化獨立成員構成的管理組織。

鑒于瑞士一直以來都持全球中立立場,并對區塊鏈技術持開放性態度,Libra已經在瑞士日內瓦成立了一個非營利性的初期組織,首批“創始成員”包括了不同國家和地區及不同行業的企業、組織和機構共28家,并希望在2020年上半年發展到100家左右的規模。

該管理組織LibraAssociation將承擔著Libra社區的重要指引和管理職能,包括:決定社區的發展目標;決定社區網絡的技術方案;決定Libra對應的儲備資產的分配和兌換機制;管理Libra的儲備資產等等。Libra協會對社區重大事項的決策將采用2/3投票權通過的表決機制。在社區成立的初期,Libra協會還將承擔一些額外的工作,例如: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對Libra進行推廣從而發展更多的Libra社區成員等等。Libra的發起方Facebook將通過其子公司Calibra來參與社區治理工作,并在社區成立初期,與其他創始成員一起承擔較多的職責。當然,Libra是開放的網絡,其重要目標之一即為逐步提高分散化程度。因此在過渡期結束后,Libra協會也會盡最大可能使得Libra社區降低對Libra協會和創始成員的依賴程度。

The Sandbox將于12月2日開啟新一輪地塊銷售:12月2日消息,The Sandbox新一波土地銷售將于UTC當日下午1時開啟,包含122塊普通地塊(LAND)和67塊優質地塊,此外還有3塊面積為3x3的ESTATE。[2021/12/2 12:45:34]

二、Libra的法律性質分析

根據白皮書的介紹,Libra是穩定幣,由Libra協會發行,以一籃子穩定資產作為儲備,可與法幣雙向兌換。從前述介紹看來,Libra與比特幣、USDT或市面上其他Token都有相似之處,但又具有獨特的特性,不能簡單歸類或類比到市面上某一既有的Token類別。

通證的分類和數字貨幣的法律定性

1.通證的常見分類

在區塊鏈世界,通證有很多名稱,例如代幣、數字貨幣、加密貨幣、虛擬幣、Token等,它們通常被分為兩大類:實用型通證和證券型通證,分別介紹如下。

實用型通證,從字面意思上來說,即具有實用功能的通證,例如作為享受優惠或換取產品的憑證,類似于傳統的優惠券或代金券。大家對于UT有著類似的理解,但由于UT的應用五花八門,并沒有統一的定義。比特幣和以太坊通常被認為是UT。證券型通證,從字面意思上就是指具有證券性質的通證。通常來說,證券包括股票、債券、資產集合計劃等等。對于UT,各監管機構一般持較為寬松的態度,UT的發行和流通相對較為自由;對于ST,由于各法域通常會設置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進行嚴格監管,并且配之以一系列的核準、登記、備案、報告等制度,要求參與證券發行和流通的主體予以遵守,因此ST的發行和流通也需要服從相應的證券監管。

2019年4月3日,美國證監會發布Frameworkfor“InvestmentContract”AnalysisofDigitalAssets(以下簡稱“《數字資產框架》”)。該《數字資產框架》厘清了HoweyTest在對于通證分類方面的應用。

如果根據HoweyTest,某一通證具有投資合同的特點則傾向于認為該通證屬于ST,這些特點包括:

以金錢投資;向一家普通企業投資;對投資利潤有合理期待,且利潤產生基于他人的努力。而如果某一通證兼具以下特點,則傾向于不符合投資合同的特點屬于UT:

分布記賬網絡和數字資產已研發完畢并且可以運行;持有者可以立即使用數字資產兌換線上功能,并且被鼓勵如此行事;數字資產的創設和結構的設計與實施旨在為滿足用戶需求而非滿足用戶在數字資產增值方面的投機;數字資產價值有限,只會維持原值或減值,不會隨著時間增值;數字資產可以直接使用,無需事先兌換為其他幣種。數字資產如果是一種虛擬幣,則其應當是如同一種儲值且在晚些時候可以被使用;如果某數字資產系貨物或服務憑證,則其應當可被退回或使用;如果某數字資產衍生出本身功能性目的之外的經濟利益,應屬偶然事件;數字資產的營銷方式應強調其實用功能而非增值潛力;潛在買方有能力通過互聯網使用數字資產本身的功能;數字資產的轉讓限制應與資產的使用并存且不會助長投機市場;如果創設二級市場,則數字資產的轉讓僅可在用戶之間的平臺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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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數字貨幣的法律定性

現有主流數字貨幣中,最典型的當屬比特幣,監管機構對于比特幣的觀點,也可代表其對于數字貨幣的觀點。從各法域現行的法律框架來看,對比特幣的法律定性的主流觀點可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虛擬商品,一種是支付結算工具。

虛擬商品

第一種觀點認為,數字貨幣并非某一主權國家的貨幣當局集中發行,也不具有法幣的強制性和法償性;然而實踐中,其經濟價值在一定程度上被得到共識,有經濟主體愿意有償取得、使用和交換,因而把數字貨幣定性為虛擬商品。

以中國內地為例,《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指出:“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支付結算工具

第二種觀點認為,由于數字貨幣本身不具有使用價值,其經濟價值在于人們可以以數字貨幣兌換法幣、商品和服務,包括實物也包括其他虛擬資產,因而認可數字貨幣的支付結算功能,把其定性為支付結算工具。

以日本為例,日本于2016年5月25日修訂了《支付服務法》,于2017年4月1日實施。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支付服務法》增加了“數字貨幣”一章,正式承認其為合法支付手段并納入法律體系內,為數字貨幣交易所提供法律保障。作為配套規定,日本政府還分別于2017年3月24日公布《資金結算法施行令》,對資金轉移和清算作了詳盡規定。

Libra的法律性質分析

結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Libra的法律性質暫無法簡單歸類于某一現有類別,但卻確實具有某一類別更多的特征。

1.UT屬性

根據白皮書的描述,項目完成后的Libra具有以下特征。首先,Libra將建立在安全、可擴展和可靠的區塊鏈基礎上,適用拜占庭容錯共識機制,符合分布式網絡的特點。其次,基于多種穩定資產儲備,Libra價值相對穩定,不以增值潛力為賣點,不鼓勵投機。再次,Libra可以用于換取真實資產,具有實用機制。最后,購買Libra并非為向某一企業投資,也不宜期待投資利潤。

Flamingo已開啟USDT和WBTC相關資產遷移,FLM質押獎勵即將開始:3月12日消息,基于Neo的互操作性全棧DeFi協議Flamingo宣布,USDT和WBTC相關資產的遷移現已啟動。大約一個小時后,FLM質押獎勵將開始。[2021/3/12 18:39:58]

因此,從UT的概念和特征來看,結合SEC《數字資產框架》的分析方法,較ST而言,Libra更接近于UT。

2.可能的ST屬性

現階段,Facebook在白皮書中將Libra設計為錨定真實資產的穩定幣,盡力降低其價值波動性。然而今后也存在另一種可能性,即Libra被大眾廣泛接受和認可后,人們通過數字交易所對Libra進行炒作和投機,以賺取超過Libra所錨定資產實際價值的價差。在此情況下,Libra的實際價值與交易價格相分離,成為投機標的,從而兼具部分ST的屬性。如果屆時Libra確實兼具了ST屬性,則對于Libra的定性可能需要重新探討,各監管機構應如何對待Libra也有待進一步思考。

3.支付結算工具屬性

Libra本身不具有使用價值,其價值在于向大眾提供安全、高效和低成本支付服務。一方面Libra可以與法幣雙向兌換。另一方面,如被大眾認可,Libra與實體經濟將高度融合,可以換取真實資產,包括黃金等,具有一般等價物的功能。

因此,Libra也具有支付結算工具屬性。

三、Libra可能需要面對的政府監管

作為有會對全球金融體系重大影響的Libra,可能需要面對來自不同法域政府的監管。值得思考的要點列舉如下。

各法域對于數字貨幣的監管態度

1.合法/允許類

(1)美國

鑒于美國對全球金融的巨大影響,其對數字貨幣的態度和監管都受到全世界的密切關注。美國雖然沒有關于數字貨幣的統一監管法規,但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美國國稅局(IRS)、美國證監會、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BP)、美國司法部(DOJ)等都對數字貨幣的界定、應用以及犯罪預防、投資者/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發布過相關報告和指引。此外,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每個州亦有獨立的權限來決定本州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態度。例如,紐約州金融服務局(NYSDFS)就率先對數字貨幣的業務監管建立了規范框架,有單獨針對數字貨幣交易的相關牌照許可制度。

(2)日本

日本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數字貨幣持有相當開放和鼓勵的姿態。如前文所述,日本承認比特幣是一種合法的支付方式,并為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標準和規則。日本金融廳自2017年9月29日起開始向數字貨幣交易所發放牌照,據報道,截止2019年1月,FSA已發放17張牌照。日本央行行長黑田東彥表示,對于數字貨幣來說,需要考慮到對消費者的保護。數字貨幣需要一些監管,但是同時也需要避免阻礙創新,數字貨幣可以成為金融系統的一個優勢。

火幣即將上線TITAN并開啟“新幣挖礦”:據官方消息,火幣全球站“全球觀察區”將于9月24日20:00(GMT+8)開放TITAN(Titanswap)交易對。目前火幣已開放TITAN充值,火幣將在開放交易后5分鐘內限制限價交易的掛單價格,且價格不得高于開盤價格的5倍,5分鐘后恢復正常交易。

同時火幣將于9月24日20:30開啟“鎖倉HT參與新幣挖礦”活動,活動將提供400萬枚TITAN代幣獎勵參與新幣挖礦活動的鎖倉用戶。本期“新幣挖礦”總鎖倉上限為800萬HT。[2020/9/24]

2.有爭議/限制類

中國對數字貨幣持謹慎態度,并出臺了很多的監管法規和政策。就比特幣這一數字貨幣的定性問題,如前文所述,中國內地把比特幣定性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并不禁止私人持有并交易比特幣。但是,2017年9月,央行等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全面禁止非法代幣融資活動、關停代幣融資交易平臺。

3.禁止類

仍有許多法域對數字貨幣持否定和禁止的態度,例如巴基斯坦國家銀行在2018年4月宣布在巴基斯坦禁止使用比特幣或其他虛擬貨幣和代幣,并針對機構和組織發布了禁令,對個人持有雖然未禁止,但也表示個人需承擔持有數字貨幣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數字貨幣和其他通證或代幣的發展,許多曾經對數字貨幣嚴令禁止的國家和地區開始逐漸意識到,禁令不可能阻擋這種新興事物發展和普及的必然規律,正確引導和合理監管才是應有的態度。例如,俄羅斯在2014年禁止在俄羅斯境內使用比特幣,并將數字貨幣的交易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但在2016年又解除了數字貨幣的禁令。2017年,俄羅斯央行還正式批準了俄羅斯第一家合法的數字貨幣交易所Voskhod。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的法域對于數字貨幣秉持著不同的態度。因此,Libra雖然試圖打造一種無國界的全球范圍內流通的數字貨幣,但其在不同的法域可能會受到不同的對待,接受不同程度的監管。

貨幣發行

從角度而言,貨幣流通基于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因此貨幣發行通常是一國主權的維護;從經濟角度而言,貨幣方行總量必須需要該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總量相適應,如果任意發行貨幣則會導致通貨膨脹、沖擊金融秩序從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為此,每個法域對于貨幣發行都持較為嚴厲的監管態度。近現代的貨幣發行權均被掌握在貨幣當局手中,由貨幣當局發行的貨幣才能被稱為法幣。貨幣當局通常為某一國家或地區的央行或履行央行職能的機構。

以中國內地為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就Libra而言,由于其以一籃子法幣和其他穩定資產儲備作為創設基礎,授權經銷商需要投入相應法幣資產從Libra協會買入Libra新幣時,Libra新幣才會被制造;而當授權經銷商向Libra協會換回相應法幣資產時,Libra就會被銷毀。在Libra的鑄幣熔幣過程是授權經銷商與Libra協會等價交換的過程,并不改變發行在外的法幣流通總量。因此,Libra的發行不是傳統意義的貨幣發行,不涉及對貨幣發行權的沖擊。所以,筆者理解,Libra不適用貨幣發行方面的監管。

支付牌照

根據Libra的白皮書介紹,Libra將在全球范圍內被用來進行支付和結算。貨幣支付和結算是金融的核心業務,通常受到各法域的嚴格監管。通常而言,從事貨幣支付結算業務,都需要取得相關的金融許可牌照。針對數字貨幣的支付、結算以及與法幣之間的兌換,不同法域亦有不同的監管措施。

在美國,從事貨幣服務的主體,都需要依據《銀行保密法》到美國財政部下屬的金融犯罪執法局完成注冊,獲得MSB牌照。據筆者查詢,Calibra已在2019年2月8日于FinCEN完成了初始注冊,可在美國全境內從事相關服務。

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從事數字貨幣兌換業務的主體須視情況向FINMA申請獲取SRO注冊或DSFIs(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toFINMA)注冊,受到FINMA的監管。

新加坡《支付服務法案》于2019年經新加坡國會二讀后通過。在這一法案下,“指定制度”和“牌照制度”兩條監管框架并行。受監管業務包括開戶服務、境內和跨境轉賬服務、商業采購服務、電子支付服務、支付型代幣相關服務及貨幣兌換服務。在“牌照業務”中,分別發放“貨幣兌換”、“標準支付機構”、“大型支付機構”牌照。判定服務提供商適用于哪類許可證主要取決于持有的電子貨幣量和交易量的大小。

雖然各個法域對數字貨幣支付業務采取了不同的監管措施,但主要關注的風險點都大同小異,重點集中在反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防范科技及網絡風險,以及投資者識別/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由于Libra的支付結算業務不局限于某一個法域,因此單單拿到美國聯邦層面的MSB牌照還遠不足以使其在支付結算業務上的實現全球合規性。未來Libra可能要與不同法域的金融監管機構保持持續溝通,視不同法域的具體情況來申請相應的支付牌照,以確保其運作和開展相關業務的合規性。

外匯監管

部分法域對于外匯采取管制措施,禁止或限制本幣與外幣的自由兌換。這些管制措施通常包括,限制兌換額度、設置兌換條件、審批登記或備案管理、指定兌換機構等。

中國內地就是施行外匯管制的法域之一,《外匯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刑法》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和違規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行為納入犯罪范疇。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形式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就Libra而言,根據白皮書的設想,Libra將為用戶提供便利的跨境支付并且可以與法幣實現雙向兌換,打通不同法域之間法幣流通的障礙,這必然會涉及到外匯問題。在外匯可自由兌換的法域,Libra的前述功能并不違反外匯方面的監管規則。但是,在實施外匯管制的法域,Libra的前述功能很有可能受到嚴厲監管甚至被禁止。例如,某人使用美元購買了Libra,再用Libra向另一授權經銷商換取人民幣的話,相當于實現了人民幣與美元的自由兌換,這一做法在中國內地或許會被外匯監管部門認為是變相買賣外匯而受到調查和處罰。當然,由于目前Libra尚處于白皮書階段,其具體會如何操作還在設計階段,所以實踐中不同法域的外匯監管部門對于Libra的兌換業務將如何監管還有待觀望,尚無法下結論。

結語

Facebook,作為全球最活躍的社交媒體,依托其龐大的用戶數量,高調推出了Libra的概念和初步設計,展現了其在區塊鏈時代的巨大野心。當然,Facebook既非某一法域的政府機構,也非傳統金融機構,其對金融基礎設施的挑戰必然會引起各法域監管機構的高度關注。無論如何,數字貨幣的新紀元已經到來,身處時代變革之中的我們應向Facebook的前瞻性和決心致敬,對數字貨幣的未來拭目以待。

聲明: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聯系作者();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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