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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資產交易的“三只痛腳”_C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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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曾血洗華爾街并備受美年輕人追捧的散戶證券線上交易平臺羅賓漢(“Robinhood”)決定從其平臺上移除一系列加密資產,包括Solana、Polygon(MATIC)以及Cardano等,均屬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新近所禁止通過美國平臺流通交易的50余種加密數字資產。這些位列禁止名單的數字資產總市值超過1000億美元,之前美證監會還對幣安公司和“Coinbase”公司提起了司法訴訟,無疑,這些事件嚴重沖擊了數字資產交易市場。

從包容性監管到灰色監管,從商品類交易到證券類交易,數字資產交易像鐵粉般有力吸附在世界各地那些法律清晰度不高的監管與合規的磁鐵上,并稱之為“友好型監管”,而一旦監管當局不再“友好”,數字資產交易就像消磁后的渣鐵一樣開始跌落下來。問題在于,數字資產交易有著三只痛腳使其從未實實在在地“落地”……,奈何獨立支撐其站立行走? 

韓國新韓金融投資就數字資產業務與加密公司Delio達成合作:7月25日消息,韓國新韓金融投資宣布與加密金融科技公司Delio簽署業務協議,加強數字資產業務合作。通過該業務協議,雙方將共同開發基于區塊鏈的產品和服務,開展在NFT等數字資產業務方面的合作,并創建與金融和區塊鏈技術相關的生態系統。

此前7月1日消息,新韓金融投資將設立區塊鏈部門,將專注于數字資產托管等業務。(韓國經濟日報)[2022/7/25 2:36:06]

第一只痛腳——數字資產的法律屬性虛置,這決定了所謂數字資產發行的“原罪”。

是不是任何人都可開發與發行數字資產,而無須經過法律上的認定及監管干預?誠然,就開發而言,并無法律明確禁止,也無法律明確支持。如無法律限定,開發之后的發行,又如何設定規范呢?如無規范,全憑當事人自愿而為,那么發行環節與交易環節就難以區隔,數字資產交易,是作為商品交易,還是證券交易?現實中,這一問題就須監管當局所直接面對。

有如比特幣的開發與發行就未經任何法定程序,其問題就自然延伸到交易環節。一開始,各監管當局往往對此并不持立場,也不愿意直接干預。發展開來,監管當局多對此作灰色選擇,于此,各數字資產便蜂擁而至,發行與交易迅速拓展,蔚為大觀。坦言之,包容性、友好型監管都是灰色監管,促使全球數字資產交易市場也就一路高歌猛進,加之,幾年前因寬松貨幣政策所謂導致的美元泛濫,大量投資客支撐起龐大的數字資產交易市場規模以及令市場震驚的交易價格。發展到去年秋冬,美聯儲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接續示警數字資產交易,認為其將沖擊金融穩定,禍及金融安全。

美國南卡羅來納州卡托巴數字經濟區通過數字資產規則:金色財經報道,位于南卡羅來納州羅克希爾的卡托巴印第安民族支持的數字經濟區已經通過了一系列旨在為數字資產創造“法律清晰度”的法規。

根據周三的公告,該框架將數字資產從加密貨幣到NFT定義為無形財產或沒有物理存在的個人財產。

公告稱,卡托巴數字經濟區(CDEZ)成立于2022 年 2 月,是由卡托巴國家建立和支持的主權監管區。據其網站稱,新規定于 2022 年 7 月 6 日由作為卡托巴國家政府的一個部門的 CDEZ區管理局通過。經濟區計劃允許數字資產公司根據其法律遠程合并。CDEZ 發言人稱,規則現已生效,這項政策將成為加密和Web3公司全面而清晰的監管框架的基礎。[2022/7/14 2:11:35]

問題是,從源頭上看,數字金融資產自身的法律屬性從未得以明確,立法當局甚或根本就不愿直接面對,也根本對此無所作為。一切就留給了行政司法或監管當局。歷史地看,法律的滯后性往往是普遍的事實,許多情況下并非是基于所謂的法律理性來作出推定,往往是經驗事實的歸納或問題累積到轉捩點,才有所有法律的突破或創新。現實地看,數字資產不能在法律上妥善地輕微,其交易就成了燙手的山芋,落在監管當局的手中,而在一系列的友好型監管、包容性監管,乃至灰色監管之后,還是不可避免地要來應對。

V神:數字資產領域可能會受益于當前的代幣價格下跌:金色財經報道,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在近期在接受彭博社采訪時表示,數字資產領域實際上可能會受益于當前的代幣價格下跌。深入研究加密貨幣,尤其是構建新事物的人,很多都歡迎熊市,因為價格長期大幅上漲時,往往會招致很多非常短期的投機型關注。而冬天是很多應用消失的時候,可以驗證哪些項目實際上是長期可持續的。

不過,Buterin 還表示他對自去年以來市場的變化感到“驚訝”,他不確定加密貨幣是否已經進入另一個冬天,或者該行業只是反映了更廣泛市場的波動。Vitalik 說:“確實感覺加密市場從一個由非常小眾的參與者群體控制的小眾群體轉變為越來越像主流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彭博社)[2022/2/20 10:03:11]

一連串的弊案之后,美當局始推行嚴禁其交易的強力監管措施,而所有擁有這些數字資產的公司都對美證監會指控提出異議,且表示希望美國數字資產法律清晰度能得以提高。所有各方都對數字資產本身的法律屬性不作任何判定,繞開其“原罪”所在,那么,數字資產是否能夠作為證券類資產而進行交易呢?

漢威科技:子公司數字貨幣業務依托區塊鏈底層技術等保障數字資產安全:金色財經消息,漢威科技 (300007)在深交所-互動易上回答投資者提問時表示,公司參股子公司中盾云安的數字貨幣業務是依托于區塊鏈底層技術、數字簽名及驗證、密碼技術、數字身份確認等,跟蹤數字余額及交易過程,以保障區塊鏈數字資產安全,降低數字貨幣的使用門檻和管理負擔,有效促進數字資產的靈活應用。[2020/4/21]

第二只痛腳——監管合規指引不足,存在系統性的缺失。

包容性監管甚及灰色監管,事實上,即所謂“睜一眼閉一眼”的監管“不健全”。然而,如有完善的合規指引作實質跟進,數字資產交易的合規體系還是可以拾階而上,逐步成熟發達起來。也就是說,包容性監管或灰色監管要兜得住,不出事兒,還需要盡心盡力、眼到手到。問題恰在于此——所謂的包容性監管、友好型監管,其實質就是灰色監管,就是不積極主動地完善監管合規指引,既無意愿,也無能力來對立法的缺失作實質的執法性不足。從技術上來看,既有的商品交易或證券交易的法律體系是否適應數字資產交易本身就是個問題,在這個方向上完善合規,缺乏足夠的資源與能力。由此,一切只能等待問題的接續爆發,并累積到一定程度再作“事后補救”,事實上,只能是禁止性的“防堵”,而非“疏導”。

動態 | 數字證券合規平臺Securitize宣布推出其第10個鏈上數字資產:據CoinDesk 7月30日消息,數字證券合規平臺Securitize推出其平臺上第10個鏈上數字資產。該數字資產為金融出版分析公司Curzio Research通訊業務的股權代幣Curzio Equity Owners 's (CEO) 。[2019/7/31]

如果存在監管缺失,合規指引又不及時、有效,那么數字資產交易有如漏船出海,破倉進水,進而,嚴重吃水,乃至沉船,海難就成為大概率的事件,甚或必然。合規指引中,重要的有三:操作規程、客戶保護、資金規程。

首先,就操作規程而言,監管當局并沒有能力與意愿來作合規指引或指導,也就是說,事實上存在監管不到位或監管空置的狀況。嚴格說來,對于數字資產交易的監管甚或一開始就是所謂的資格監管,根本沒能進入到操作規程,甚或存在嚴重交易不透明。其次,就客戶保護而言,監管當局未能給出有效的合規指引,既有的商品類交易或證券類交易合規指引并不能完全覆蓋到交易客戶利益所及的范圍,交易所或交易平臺也未能充分而積極地采取相應的措施,甚或有目的地利用監管漏洞而上下其手,至少其缺乏動機來增加交易成本并減低效率。由此,客戶的潛在損失或風險的水平不免高企并不斷累積……第三,數字資產的交易規程中,銀行資金、數字資產處于不同的賬戶安排下,銜接上存在“天然”的縫隙(Gap),交易指令、委托權能、賬戶安全等諸方面所謂構成的交易資金規程付之闕如。

監管合規規范指引不足,事實上,就是將灰色監管具象為不透明監管,其結果就是,不出事,萬事大吉,一旦出事,就是禍事臨頭,往往一禁了之。所謂友好型監管“翻臉”為不友好型監管,就如旋轉門一樣。問題在于,出什么樣的禍事?如果只是在數字資產交易的既有范疇出現狀況,外部影響不大,那么灰色監管仍可繼續。

問題恰在于,與數字資產交易關系密切的銀行端出狀況,那么,監管當局就必須強力干預。這事實這構成數字資產交易的第三只痛腳……

第三只痛腳——銀行資金委托與數字資產代持。

數字資產交易往往是24小時無縫交易,且交易客戶遍及世界各地,其銀行資金進出與所交易數字資產的移轉的頻度及復雜性超出了既有各類證券交易。由此,在技術上也必須作出“代管”、“代持”等委托安排,而恰恰由于代持、代管,交易指令及資金劃轉指令發出、接受與執行就存在時滯或操作規程上的斷裂或破口,至于數字資產的提取也存在類似的狀況。這就決定了數字資產交易體系整體的完善、安全、透明,及責任的對等性,等諸方面存在自身難以克服的狀況。

這對于銀行來說,就存在風險敞口。然而,銀行機構往往能夠很好地運用既有的法律條規體系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但是,最終客戶損失往往難以避免。另一方面,這也事實上成就了監管風險敞口。然而,監管當局往往也能夠熟練地運用既有的法律條規免除自身的監管責任,這就將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的責任凸顯出來,進而,令監管當局必須嚴厲追究。問題在于,比照既有證券交易甚或商品交易的成熟與完善而言,數字資產交易往往存在這樣那樣的狀況或問題,自身也往往缺乏足夠的意愿完善合規操作,甚或其中不乏有意規避、惡意逃避,直至欺詐與侵奪……

強化既有的銀行端的監管與數字交易平臺的資產代持與劃轉責任,有助于改善與提升數字資產交易的安全性。這就需要監管合力的形成與協調,尤其需要全面提升有關當局的數字監管能力,也意味著無形中增加數字資產交易成本。更為重要的是,曝露了銀行參與數字資產交易的潛在風險,提升其風控成本,壓縮了其利潤空間,也是銀行機構所不愿涉入的,銀行機構往往選擇“有效地”在法律上規避相關風險,作灰色的選擇。銀行方面有充沛的理由免除其責任,而即便數字資產交易平臺承擔相關責任,但客戶損失是難以挽回的,而最終將波及銀行體系。

簡言之,這第三只痛腳是最痛的,難以落地,即便落不了地,碰碰也痛,根本無監管合力可言。因此,只待發生大的問題,再對數字資產交易平臺作擔責處理。

完全矯正乃至修復數字資產交易的三只痛腳,不是沒有機會可能,問題是,完全比照既有證券交易監管來辦理,無疑將令數字資產交易業界感到難以擺脫的窒息,而開辟出新的監管模式甚或體系,事實上也無合力、資源,與意愿可言,以致于各方熟視無睹、灰色選擇,輕縱時機,錯失乃至揮霍掉過往各種機會。

當前,數字資產交易弊案破了美金融欺詐史的記錄,經濟社會難以一再忍受而坐視不理,有關當局對此也難辭其咎,必須有所作為。數字資產交易的三只痛腳剪不斷、理還亂,美證監會禁止50余種數字資產在美平臺交易,也只是砍掉部分數字資產交易,暫避一時風頭,至多治標而不治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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