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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強行轉走18.88個比特幣 是否能要回?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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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你身邊也有混“幣圈”的朋友?他們是不是有三分高端、七分神秘?今天我們就來聊聊比特幣,這種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型“貨幣”。雖然被稱為“貨幣”,但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既然如此,比特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非法取得的比特幣是否應該返還,又應如何折價呢?讓我們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云(馬來西亞國籍)到皮特(美國籍)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采用控制手機、限制自由的方式,毆打、威脅皮特和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

后經法院審理,判定雙方雖存有經濟糾紛,但無證據證實糾紛的過錯方系皮特、王曉麗。嚴冬等四人在庭審中均表示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比特幣及天空幣。最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嚴冬、呂芳、張飛、傅云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至八個月。

廣東高院發布虛擬貨幣典型案例:不法投融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金色財經報道,2月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聯網十大案例。其中,韋某等與章某等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案入選。

該案中,XIN幣為一種加密虛擬“貨幣”。2019年7月,韋某等組成A團隊、姜某等組成B團隊、章某等組成C團隊,共同投資XIN幣獲取收益,其中韋某等四人投入的XIN幣是向散戶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為均發生在中國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將C團隊保管的私鑰刪除,導致三團隊投資的XIN幣無法取出。韋某等訴請章某等賠償XIN幣丟失的經濟損失1190萬元。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XIN幣不具備法定貨幣的合法性,投資者通過境外募集獲取XIN幣并進行投資獲取收益的投資交易行為,危害公眾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引發的損失應自行承擔,故駁回韋某等全部訴訟請求。(人民資訊)[2022/2/22 10:08:17]

然而,皮特、王曉麗始終沒有等來嚴冬等人承諾返還的比特幣及天空幣,二人遂提起訴訟。

英格蘭銀行和英國財政部在積極尋求建立CBDC的案例:金色財經報道,英國的一項新倡議正在尋求推進零售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案例,發布了一份綠皮書并準備了一套試點。英格蘭銀行和英國財政部一直在積極尋求建立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案例,被稱為Britcoin,因為現金的使用不斷減少,私人數字貨幣對貨幣主權構成威脅。然而,這個想法受到了很大的阻力,最近的一次是來自上議院的一個貴族委員會,該委員會上個月得出結論,數字英鎊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新項目是一項由支付協會、paywith.glass和其他私營行業利益相關者領導的倡議,并得到了波士頓咨詢公司的支持,它希望通過綠皮書來推動對話,隨后將進行現實世界的試點,研究設計問題和如何減少風險。該項目正在組建一個私人財團,使用dSterling進行試點,這是一種類似于CBDC的數字結算資產。重點將是測試用例,包括零售支付、跨境交易 Tokenisation-as-a-Service,以及如何為支付機構和電子貨幣發行商提供服務。(finextra)[2022/2/11 9:44:16]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一審法院遂判決嚴冬等四人共同返還皮特、王曉麗比特幣18.88個、天空幣6466個,若不能返還,則根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幣、天空幣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

澳大利亞稅務局報稅案例中出現NULS和TRX:據澳大利亞稅務局的報稅說明文件顯示,在加密資產交易報稅舉例中,使用了NULS和TRX作為例子。[2021/2/22 17:40:40]

嚴冬等四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四人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并不認可比特幣、天空幣的財產屬性,未將比特幣、天空幣作為我國法律意義上的物或者財產,故皮特、王曉麗不具有物權返還請求權。

二審中,皮特、王曉麗書面陳述,其自愿放棄向嚴冬等四人追索6466個天空幣,但堅持對比特幣的追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涉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侵權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雙方當事人的經常居所地均在我國境內,且雙方當事人并未協議選擇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故本案適用我國法律作為案件準據法。

陳偉星:打車是區塊鏈技術落地的很好實驗案例:陳偉星表示現在的區塊鏈技術能改變世界的分配與激勵模型,但現在的區塊鏈被太多的人誤解,一是理解程度的問題,一是缺少真正明確的落地項目,打車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合適的實驗案例。因為傳統的打車公司確實存在著嚴重的生產關系不協調,主要利潤被華爾街和平臺賺取;另外,打車的業務簡單明確,比較容易重新來設計所有價值貢獻者的利益分配關系。[2018/5/31]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1.比特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是否應受法律保護;

2.嚴冬等四人是否應將比特幣返還,如存在返還不能的情況,是否應賠償皮特、王曉麗損失以及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從法律上予以保護。

第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

第二

要獲得比特幣,既需要投入物質資本用于購置與維護具有相當算力的專用機器設備等,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其間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同時,比特幣可以進行轉讓并產生經濟收益。因比特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征及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嚴冬等四人至皮特、王曉麗住處,采用控制手機、限制自由、毆打和威脅的方式,迫使皮特、王曉麗將持有的比特幣等虛擬幣轉入嚴冬等四人指定的賬戶內,侵害了皮特、王曉麗對系爭比特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已生效刑事裁定書中記載,嚴冬等四人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財物。因此,無論根據法律規定,還是嚴冬等四人在訴訟中曾作出的承諾,嚴冬等四人均應將系爭比特幣返還皮特、王曉麗。

(圖源自網絡)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網站非我國認可的虛擬幣交易價格信息發布平臺,不能將該網站上比特幣的交易價格數據直接作為損失的認定標準。二審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若返還不能,同意按照每個比特幣42,206.75元計算賠償金額。故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亦無不當。

二審中,皮特、王曉麗表示自愿放棄追索6466個天空幣,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于法不悖,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準許。據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中天空幣的相關內容予以相應變更,其他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對比特幣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到,“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法官提醒,投資者應理性投資,合理控制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本文所用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編輯 | 雨   辰(實習)

插圖 | 南新雅(實習)

維護 | 張子亮

主編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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