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貨幣逐漸躋身主流,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正在催生模式各異的監管框架。
監管者的任務是保護投資大眾,維護市場穩定,而不是遏制創新。
更多關注個人,而不是企業。以下列表圍繞數字貨幣進行了簡要但并不詳盡的概述,范圍涉及亞洲、歐洲和北美等幾個重要司法管轄區。轄區按首字母排序。
中國
中國香港
日本
馬爾他
新加坡
瑞士
中國臺灣
英國
美國
1.中國
中國一直渴望找到區塊鏈技術的落地案例,并接受數字貨幣成為主權貨幣的前景,但在涉及私人數字貨幣,如比特幣時,監管機構采取了相當謹慎的立場。
發幣和數字貨幣交易相關的服務是被嚴令禁止的。盡管中國目前擁有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幣礦區,但尚不清楚監管機構是否會繼續容忍這種情況。
Meta、小冰、NVIDIA成立亞洲元宇宙全生態聯合體:金色財經消息,日經、Meta、小冰、NVIDIA今日宣布,在日本共同成立元宇宙聯合體,以整合各方獨特優勢。該聯合體得到日本產經省支持,并同小室哲哉、細田守等社會各界人士及機構一起,促進元宇宙基礎設施建設。
據悉,聯合體將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就未來會出現的問題進行提前探索布局,并向政府當局與社會提出具體建議。聯合體為非盈利組織,旨在為促進元宇宙發展做出貢獻的產業各方,建立一個良好的生態系統。(鳳凰網科技)[2022/3/18 14:05:05]
法律地位:數字貨幣不被視為法幣。關于其法律地位,最近杭州互聯網法院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財產。這是一年內,第二個法院作出類似認定。
所有權:沒有跡象表明在中國私人擁有加密貨幣是非法的。然而,銀行和其他支付機構不允許為數字貨幣提供服務。
征稅:沒有明文規定對數字貨幣征稅。然而,如果作為商品進行交易,或者作為投資形式,或者使用代幣進行支付時,則可能面臨征稅。在出售代幣之前,可能需要進行稅務評估和規劃,以確保合規性。
Chainalysis報告:隨著機構采用增加,亞洲加密貨幣交易激增706%:10月5日消息,區塊鏈分析公司Chainalysis的新研究發現,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間,中亞、南亞和大洋洲(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越南等國家)的加密貨幣交易激增706%。以美元計算,這些交易的總價值為5725億美元,占全球交易總額的14%。機構和大額支付占交易的比例最高,這進一步證明了機構對加密貨幣的采用。這一趨勢在印度最為明顯,超過1000萬美元的大型機構轉賬占交易總額的42%。越南和巴基斯坦的這一比例分別為29%和28%。(Cointelegraph)[2021/10/5 17:24:54]
2.中國香港
雖然香港維持了相對寬松的監管環境,但香港證監會(SFC)已就洗錢風險發表聲明,并提出了證券法可能適用于某些數字資產的可能性。
法律地位:它不是法幣,而是被視為虛擬商品。
聲音 | Joseph Young:亞洲對加密貨幣整體的投資興趣正在迅速增加:加密分析師Joseph Young發推表示,據彭博社報道,CME比特幣期貨4月4日的成交量達到5.46億美元,其中大部分來自亞洲。而且(根據@cnLedger報道)中國OTC市場出現了大量對比特幣的需求,似乎亞洲對加密貨幣整體的投資興趣正在迅速增加[2019/4/10]
所有權:所有權目前不受任何限制或法律約束,除非通過犯罪手段獲得所有權。
征稅:出售數字貨幣無需繳納資本利得稅,稅務局也沒有就如何評估數字貨幣征稅提供任何指導。
3.日本
日本修訂后的《支付服務法》(2017年4月1日)將數字貨幣定義為“專有價值”,不以法幣計價,可交易,可用作支付手段,并通過電子數據處理系統進行轉移。
法律地位:數字貨幣被視為財產。
所有權:對擁有數字貨幣沒有任何限制。日本的“虛擬貨幣條例”包含在修訂后的《支付服務法》中,僅適用于從事數字貨幣交易所業務的實體。
亞洲用戶增加 OpenLedger增添日語和越南語:OpenLedger交互升級,OpenLedger的充提幣頁面變得更加簡便易用,并且由于亞洲客戶的需求增加,增添了日語和越南語。OpenLedger是一個去中心化加密貨幣交易平臺。[2018/3/23]
征稅:出售或使用數字資產的收益被視為“雜項收入”,且納稅人不能利用其它損失來抵消數字貨幣帶來的收益。此外,持有數字的人一旦身故,將會被征收遺產稅。
4.馬爾他
馬耳他以其對區塊鏈技術和數字貨幣的開放和合作態度而聞名遐邇。這一點在馬耳他總理在聯合國的講話中表現話中表現得最為明顯,他在講話中稱贊數字貨幣是貨幣的未來。
法律地位:雖然不被視為法定貨幣,但某些正處于討論階段的特定數字貨幣,可以被視為電子貨幣、金融工具、虛擬代幣或虛擬金融資產。
所有權:在馬耳他擁有數字貨幣并不違法。從事數字貨幣業務的投資顧問和基金經理需要許可證。
征稅:對數字貨幣的征稅沒有具體的指導。在沒有具體規則的情況下,適用馬耳他稅法的一般原則。
5.新加坡
新加坡可以被視為“數字貨幣的避風港”。雖然數字貨幣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但政府表示,數字貨幣可以作為一種支付手段,不適合作為價值儲存,并被視為一種個人財產。盡管新加坡保持著放任的態度,但一旦某種代幣符合“證券”的定義范圍,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將監管該代幣的發行或交易。
法律地位:數字貨幣是合法的,但不被視為法幣。
所有權:關于數字貨幣是否可用于投資目的,MAS沒有提供任何指導。
征稅:由于新加坡沒有資本利得稅,投資數字資產的收益無需征稅。然而,在將數字貨幣視為“商品”時,新加坡稅務機關會征收商品和服務稅。
6.瑞士
政府對數字貨幣的態度可以說是開放和積極的。繼成功吸引開發商和投資者之后,瑞士的Zug-Zurich地區目前通常被稱為“加密谷”。
法律地位:數字貨幣不被視為法幣。瑞士法律沒有對其進行定義,但將其視為一種資產。在某些情況下,它作為付款方式被予以接受。
所有權:當代幣符合證券條件時,它們可能被合法持有。其他類型的數字貨幣的所有權問題尚未解決。
征稅:作為一種資產,數字貨幣需要繳納財產稅,且必須在年度納稅申報單上進行申報。個人資產的資本收益免征所得稅。然而,如果數字貨幣充當了雇員的工資或福利,則需要計入受益人應稅所得。
7.中國臺灣
盡管臺灣政府沒有闡明任何監管數字經濟的具體法律,但監管機構發布了幾份新聞稿,闡述自己的立場和政策,并教育公眾。
法律地位:它不是法定貨幣、貨幣或公認的交換媒介。比特幣,以及由此引申而來的大多數數字貨幣被視為虛擬商品。
所有權:除ICO外,沒有所有權或許可要求。
征稅:目前,沒有關于數字貨幣征稅的指導方針。作為一種虛擬商品,稅務機關可能適用與營業稅和所得稅有關的法規。
8.英國
英國沒有監管數字貨幣的法律。然而據報道,英格蘭銀行行長表示,這種監管是必要的。
法律地位:數字貨幣不被視為法幣。
所有權:對所有權沒有明確的指導。
征稅:由于其“獨特身份”,數字貨幣無法與傳統投資或支付方式相提并論。它們的可征稅性取決于具體的活動和參與方。然而,收益或損失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
9.美國
在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一直在尋找監管數字貨幣的最佳方法。隨著最近Facebook宣布要推進Libra,這種情況變得愈發緊迫。監管以及數字貨幣的定義因州而異。
法律地位:數字貨幣不被視為法幣。
所有權:在為數字貨幣分類提供更清晰的定義之前,建議數字貨幣基金將除比特幣、萊特幣和少數商品代幣之外的任何代幣視為證券。
稅收:美國國稅局將數字貨幣視為財產。因此,每個人都需要記錄數字貨幣的購買和銷售,為對應收益納稅,并為任何挖礦獲得的數字貨幣納稅
數字政務發展現狀及痛點 數字化時代,傳統政務服務開始向“互聯網+”數字政務服務轉型,而數字政務的發展至今已經過了三個階段的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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