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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香港證監會《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咨詢速讀_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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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 20 萬字《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咨詢文件精簡版速讀。

香港證監會咨詢文件附錄 A 相見:《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

隨著《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在 2022 年 12 月獲立法會通過,專為提供非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的(中心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而設的全新發牌制度將在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

今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建議規定展開咨詢。

待新制度實施后,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不論它們有否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將需獲證監會發牌并受其監管。

在證監會發布的長達 312 頁、近 20 萬字的咨詢文件中,闡述了適用于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主要建議監管規定,以及有關新制度的過渡安排和其他實施細節。該咨詢文件邀請市場參與者和相關人士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就咨詢文件討論的各項建議或可能對這些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事宜提交書面意見。

幣安在哈薩克斯坦推出受監管的數字資產平臺:金色財經報道,幣安宣布在哈薩克斯坦推出本地數字資產平臺。此前,幣安于去年10月獲得了AIFC金融服務管理局(AFSA)的許可,可以在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AIFC)管理數字資產平臺并提供托管服務。

永久許可證還使幣安獲得了哈薩克斯坦受監管平臺的地位。新交易所將被授權提供兌換和轉換服務、法定貨幣的存取款、加密資產的托管和交易所交易。[2023/6/21 21:52:41]

對此,Foresight News 梳理了港證監會的咨詢文件要點,以下為核心要點:

1、港證監會將發布《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

2、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須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

3、建議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根據適用于《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臺營運者的現行監管規定(《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條款及條件》)擬備而成。

4、在《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生效后,現時作為發牌條件施加于《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條款及條件》將被取代。證監會將會從現有《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臺營運者的牌照中刪除相應的發牌條件。日后,所有平臺營運者(不論是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 / 或《打擊洗錢條例》 獲發牌)將須受到《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的規限。

數字娛樂公司AnotherBall完成220萬美元融資:5月17日消息,數字娛樂公司公司AnotherBall宣布完成220萬美元天使輪融資,Polygon創始人 Jaynti Kanani、索尼集團公司首席技術官 Hiroaki Kitano、Twitch 聯合創始人 Kevin Lin、Azuki 開發公司 Chiru Labs 顧問 Rehito Hatoyama 等天使投資人參投。AnotherBall 正在建立全新的 Web3“虛擬 UP 主” 項目 IZUMO,IZUMO 旨在為熱愛動漫、漫畫和游戲文化的主播、插畫家、音樂和視頻制作人創造一個場所,讓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愛好持續創造收入。[2023/5/17 15:08:02]

5、證監會建議容許各類投資者(包括零售投資者)使用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提供的交易服務,前提是有關平臺遵守相關妥善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對投資者進行正式評估及培訓規定、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和風險狀況,以及根據用戶個人財政情況為每名客戶設定上限(機構專業投資者除外),設立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等。

多位民主黨參議員要求FTX提供2019年至今的資產負債表信息:金色財經報道,Elizabeth Warren、Dick Durbin等幾位美國民主黨參議員發布公開信,要求FTX披露資產負債表、財務狀況、以及與創始人SBF關聯公司或人物的信息。這封信寫道,“這些巨大的損失引發了對前FTX首席執行官SBF和其他公司高管行為的質疑,請提供所有FTX和FTX子公司資產負債表的完整副本,從2019年至今”。這封信還抄送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各自的負責人Gary Gensler和Rostin Behnam。[2022/11/18 13:19:34]

7、證監會還列出了平臺營運者在納入虛擬資產以供買賣時應考慮的一般納入準則,如管理層或開發團隊的背景、監管狀況、虛擬資產的供求、市場成熟程度及流通性、技術層面、推廣材料、開發情況、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效用或用力等。另外,持牌平臺營運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亦應確保所挑選的虛擬資產屬于合資格的大市值虛擬資產,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幣納入準則,即,「符合資格的大市值虛擬資產」指獲納入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中的虛擬資產,該該指數應是可供投資的,有關的成分虛擬資產應具備充足的流通性。

以太坊跨鏈橋Across Protocol已開放空投查詢頁面:10月11日消息,以太坊跨鏈橋Across Protocol已開放空投查詢頁面,Bridge Traveler計劃參與者(9月1日前首次使用Across的用戶)、社區成員、早期橋接用戶、以及流動性提供者可在次頁面查詢空投資格。

在啟動時,總計將鑄造10萬枚ACX,并通過空投的方式將1.25萬枚ACX分發給已為Across做出貢獻的用戶。對于社區成員的空投快照已于9月1日完成,對于早期橋接用戶的空投快照已于7月18日完成。流動性提供者認領空投的資格為在代幣發布之前將ETH、USDC、WBTC或DAI匯集到Across協議中。[2022/10/11 10:30:47]

8、持牌平臺營運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幣納入準則但不符特定代幣納入準則的虛擬資產以供零售投資者買賣,應向證監會提交一份建議書以供討論。

9、持牌平臺營運者應披露足夠的產品資料,使客戶能夠評估其投資的狀況,如:

a)虛擬資產在該平臺上的價格及成交量,例如過去 24 小時的價格及成交量;

Chainalysis加密犯罪半年度報告:合法交易量同比下降36%,非法交易量僅下降15%:8月16日消息,Chainalysis發布加密犯罪半年度報告,總體而言,面對價格下跌,非法交易量同比僅下降15%,而合法交易量則下降36%。然而,一些犯罪在2022年實際上有所增加,而另一些犯罪的下降幅度超過了整個市場。例如,截至2022年7月,價值19億美元的加密貨幣在黑客攻擊中被盜,而2021同期的數字略低于12億美元。[2022/8/16 12:29:27]

b)有關虛擬資產管理團隊或開發者的背景資料;

c)虛擬資產的發行日期;

d)對虛擬資產的條款和特點的扼要描述;

e)虛擬資產官方網站的鏈接 ( 如有 );

f)虛擬資產智能合約審計報告的鏈接 ( 如有 );

g)若虛擬資產設有投票權,持牌平臺營運者將如何處理這些投票權。

10、關于投資者保護保險規定,證監會建議:

a)持牌平臺營運者就與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有關的風險應設有經證監會核準的補償安排。

b)持牌平臺營運者應每日監察其所保管的客戶虛擬資產的總值,確保遵守有關的補償規定。

c)持牌平臺營運者如為遵從有關規定而撥出自身的資金或與其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法團的資金,便應確保該等資金乃以信托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關用途。該等資金亦應從持牌平臺營運者、其有聯系實體或與持牌平臺營運者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法團的資產分隔出來。

11、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持牌平臺營運者不得就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或相關衍生工具進行銷售、交易或買賣。隨著業界對銷售虛擬資產衍生工具興趣漸濃,證監會希望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臺營運者可能首先采取的業務模式和銷售的虛擬資產衍生工具種類,以及市場需求。

12、證監會建議移除將《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條款及條件》當中有關「證券型代幣」的規定納入《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內,日后,持牌平臺營運者應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下的一般代幣納入準則,以及證監會將在適當時候發布的證券型代幣分銷指引。

13、對于持牌平臺運營者,如有關虛擬資產僅售予專業投資者,持牌平臺營運者只須于計劃在其交易平臺上加入或移除有關產品前預先通知證監會即可,而無須征求證監會批準。如有關虛擬資產是售予零售客戶的,便會沿用先前的做法,即持牌平臺營運者應就有關計劃預先征求證監會批準,然后才可納入有關虛擬資產以供買賣。

14、關于《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的虛擬資產轉帳的特別規定,持牌平臺營運者在以虛擬資產轉帳的匯款機構身份行事時,便須取得和記錄所需匯款人及收款人資料,并立即且安全地向收款機構提交該等資料;持牌平臺營運者在以收款機構的身分行事時,便須取得和記錄由匯款機構或中介機構提交的所需資料;以及對虛擬資產轉帳對手方(即參與虛擬資產轉帳的匯款機構、中介機 構或收款機構)進行盡職審查。

過渡安排

2023 年 6 月 1 日起,任何在香港經營其業務或是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如并無有效牌照,即屬違反《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中的發牌規定,除非符合參與過渡安排的資格。

證監會建議訂立為期 12 個月的過渡期,以便《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臺營運者遵守與其現有客戶或其現時銷售的虛擬資產有關的規定。待《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 《適用于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打擊洗錢指引》及其他指引的規定作最后定稿后,會提供過渡安排細節。

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必須是原有平臺,且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于香港營運并設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方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在符合《打擊洗錢條例》條件后才可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內繼續在香港營運。具體考慮因素包括是否于香港成立發團、是否在香港有實體辦公室、香港員工是否有中央管理或控制權、關鍵人員是否駐于香港、運作是否已投入服務并于香港擁有大量的客戶及交易活動。

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如要符合資格參與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必須在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期間(即由 2023 年 6 月 1 日起計九個月內)內,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在網上提交牌照申請。

在緊接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并非于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僅可在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獲正式發牌后,方可于香港經營其業務或積極地 向香港投資者推廣其服務。進行任何無牌活動乃屬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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