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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犯罪:如何制止“幫信罪”狂奔的步伐?_C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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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幫信罪的成立要求幫助者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該罪近年來判例激增,其判決數量已成為繼危險駕駛罪和盜竊罪之后的第三位,案件數量激增背后的主要原因是其“明知”要素在司法實踐存在認定泛化與擴張的趨勢。

2.“網絡犯罪解釋”第11條對于“有相反證據的除外”的但書規定,應當認定為明確給與被告人以抗辯權,被告人依據該項權利提出的證據不需要達到確實、充分之標準,否則在“控強辯弱”的大背景之下,該但書規定將被直接架空,成為徒有權利保障外表的“花瓶”。

3.基于上述情況,颯姐團隊主張對于幫信罪“明知”的理解,應當采取“確切知道”的判斷標準,對于“推定明知”規則的運用應當更為謹慎,被告人提出的抗辯證據不需要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當被告人提出相反證據抗辯時,控方必須提出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且該反駁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之標準,否則法官即應采納被告人的相反證據抗辯。

所謂“幫信罪”,即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87條中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近年來,隨著大數據、云計算、AI等網絡信息工具取得了突破性發展,雖然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民眾的生活水平帶來了較大的提升,但各類犯罪活動也在網絡世界中找到了新的沃土。2019年后,以最高檢出臺一系列關于信息網絡、數據類司法解釋為節點,我國司法機關開始對信息網絡類犯罪重拳出擊,以幫信罪為代表的各類數據犯罪一時之間暴增。今天颯姐就從幫信罪入手,為金融領域、科技領域的從業伙伴們解析數據犯罪,避免踩線危機。

數據:近7日Deribit平臺看漲期權交易量僅占總交易量約2%:4月19日消息,據加密期權交易平臺 Deribit 交易數據,近 7 日 Deribit 期權大宗的交易量 65.5% 為購買看跌期權(Put Options),32.8% 為賣出看跌期權;而看漲期權的交易量僅占 2%。[2023/4/19 14:13:35]

一、 什么是“幫信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乃至我國刑法第287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該罪始設立自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29條,該罪增設后直至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絡犯罪解釋”)發布前,在實踐中基本處于“沉睡狀態”,但在此后,由于“網絡犯罪解釋”奠定了明知的“推定規則”,因此該解釋發布后特別是2021年后該罪的適用呈現出急劇擴張的趨勢。

數據:2021年加密基金吸引了93億美元的資金流入:1月5日消息,CoinShares最新數據顯示,加密投資產品在2021年中吸引了93億美元的資金流入,高于2020年的68億美元。其中,比特幣基金去年吸引了價值63億美元的資金,而以太坊產品的資金流入總額接近14億美元。此外,多資產基金也很受歡迎,吸引了7.75億美元的投資者資金。

據悉,2021年共有37個投資產品推出,而前一年有24個產品進入市場。值得注意的是,被納入投資產品的加密資產從上一年的9個擴大到15個。此外,灰度仍然是最大的單一加密資產管理公司,截至周一,其管理的資產達435億美元。其他有著數十億美元的資產管理公司包括3iQ、21Shares、ETC集團、Purpose和ProShares。(Cointelegraph)[2022/1/5 8:26:34]

目前其判決數量已經僅次于危險駕駛罪與盜竊罪,位列“三甲”,如此巨量的判決一方面確實體現了我國打擊網絡犯罪的決心,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實務界及學界對于該罪過度擴張適用的憂慮,其中該罪“明知”應當如何認定的爭論即是這一憂慮的體現。

金色數據CEO李江華:短時間內FIL上線后的價格應該不會太低:Filecoin主網上線在即,金色數據CEO李江華在接受金色財經獨家采訪時表示,目前公開的數據來看,Filecoin 上線是很少見會低開高走的高熱度項目。在價格層面,目前測試網公布的流通量為0.52%,按照官方公布的鎖倉解鎖情況來算,上線第一天的流通量不到50萬,太空競賽產出大概 366萬幣,平均每天釋放2萬幣左右,雖然每天會有大量的FIL被解鎖,但是按照目前每天以 10PiB 的算力增長,每天封裝 3321250個扇區,按照當前 0.4FIL/扇區的質押需求,每天大約要抵押掉13萬 Fil, 這么高熱度的項目,其實每天新增流通量相對于其他項目來說是很小的。在加之目前頭部交易所都已經安排了上線計劃, 在短時間內,FIL 上線后的價格應該不會太低。對于整個Filcoin的生態的發展,任何新項目的上線前期都必然會有很多問題和質疑,這是所有軟件系統的宿命,如果想要看到 FIL 比較一個健康的發展生態,這個還是需要時間去驗證的,其實近期我們更應該預得見的是,上線不久就會發生的各種被盜,漏洞等安全事件發生。其實云儲存是大大一個市場,當這些事件過后,必定會出現一些象級的產品。[2020/10/15]

二、從沉睡到泛濫, “幫信罪”經歷了什么?

市值前三平臺幣24小時漲跌數據:據金色財經數據顯示,截至目前主流平臺幣種概況如下:

BNB現價23.20美元,24h上漲4.43%,24h成交額2.16億美元;OKB現價6.09美元,24h上漲2.51%,24h成交額7545.6萬美元;HT現價4.90美元,24h上漲1.38%,24h成交額5154.83萬美元。[2020/8/6]

在“網絡犯罪解釋”公布以前,學界對于“明知”的探討存在多種理論爭鳴,也正因如此,實務界對于幫信罪的認定仍極為謹慎,這種謹慎體現在2019年“網絡犯罪解釋”公布前幾乎沒有幫信罪的判例。“網絡犯罪解釋”直接確立了“推定明知”規則,該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美國一組織建立區塊鏈警察問責數據庫:6月17日消息,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建立國家警察不當行為數據庫的行政命令后,一個名為“警察問責制”的組織開發出PAN協議。該協議是一種基于以太坊和IPFS的區塊鏈方案,其目的是提供一個匿名的、不受審查的數據庫,其中包括關于警察不當行為的指控和投訴。(Decrypt)[2020/6/17]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該條以此確立了推定明知規則。值得注意的是,該條存在但書“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在實務中,這條但書條款基本處于無用的狀態。

三、“幫信罪”泛濫的深層原因

出現這樣的尷尬局面亦有其深層次原因。

第一,該但書并未明確列舉具體的有哪些相反證據可供出罪,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員由于沒有明確的出罪證據的參考,往往不敢直接做出無罪判決,二審法院又因要保證“改判率”,幫信罪又是輕罪,對于存疑的案件往往也“維持了事”,并未做出相應的改判。

第二,對于提出的相反證據應該達到怎樣的標準,規定并不明確,換言之,“有相反證據的除外”這句規定過于模糊,提出的相反證據應該達到怎樣的標準?是否要達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或言之是否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之標準?)如果達到這樣高的標準,無異于讓被告人自證無罪,這顯然違背了現代刑法的根基。如若不是這樣,那要達到一個怎樣的標準?由于該解釋并未做詳細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想要運用該“但書”,恐怕也無從下手。

第三,刑事政策無疑對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反電信詐騙、反網絡犯罪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嚴厲打擊網絡犯罪無疑是正確的選擇,司法工作人員都在討論如何“入罪”,對于如何“出罪”的但書條款,自然缺乏相應的重視。

四、對于“推定明知”的反駁,并非被告人的義務

颯姐團隊認為,必須明確“網絡犯罪解釋”第十一條“但書”的意義。確立被告人提出相反證據的性質及證明標準,以實質性激活該解釋第十一條“但書”的規定。首先,對于“有相反證據的除外”這一規定允許被告人對于“推定明知”提出反駁。那么這種反駁究竟是被告人的權利,還是被告人的義務?

颯姐團隊認為,對于“推定明知”的反駁,并非被告人的義務。“明知”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換言之,被告人并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義務,否則對于被告人的證明責任要求就會過于嚴苛,在我國司法環境之下,無疑相當于將“但書”作為無用的花瓶。換言之,但書條款規定的對于“推定明知”的反駁,實際上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項抗辯權,該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達到使法官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或言之不需要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該抗辯只要能夠哪怕稍稍撼動法官內心的確信,公訴方就必須相應提出更為充實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明知”,否則推定明知就不能成立。

余論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推定明知”的問題,幫信罪中“明知”的認定在實務中還存在諸多擴張適用的問題。甚至有的基層法院認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包括了“知道他人可能犯罪”甚至包括了“知道他人可能從事違法行為。”這顯然是嚴重違反罪刑法定的行為。

對于第一點將“明知他人犯罪”認定為“明知他人可能犯罪”無異于直接將“明知”這一構成要件去除。這就好比某甲出售菜刀給某乙,菜刀就功能而言當然可以用來殺人,某乙用菜刀殺人也是一件可能的事情。某甲完全可以做出這樣的認知:某乙用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殺人。但基于這樣的認知認定某乙一旦用菜刀殺了人,某甲就是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這顯然是荒謬的。

對于第二點,將“明知他人犯罪”直接等同于“明知他人違法”也嚴重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對于“犯罪”和“違法犯罪”做了嚴格的區分,我國刑法共有九處涉及“違法犯罪”的表述,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程序、工具罪]明確規定了“……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法條則規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可見我國刑法分則是明確區分了“違法犯罪”和“犯罪”的,以違法的明知替代犯罪的明知,顯然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不當擴大了本罪的規制范圍。

寫在最后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明知”的認定上本身就存在模糊之處,“網絡犯罪解釋”中的但書條款又缺乏相應明確的指引,故幫信罪近年來存在擴大適用的趨勢,廣大律師朋友應當注意上述之情況,共同推進幫信罪限縮路徑之探索。

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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