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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解讀:以9月3日為限判斷挖礦合同是否有效_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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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網上突然流傳出《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部分關于虛擬貨幣的規定,然而可能是因為尚處于征求意見稿的階段,關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實際上這份《會議紀要》對于加密圈的參與人來講,卻是意義非凡的,其重要程度遠超《94公告》《924通知》。對于這份《會議紀要》的到來,郭律師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來郭律師就來帶大家一一解讀。解讀文章會分為六篇,因為每一條規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對于虛擬貨幣認知的進步。同時,因為該《會議紀要》目前尚處于征求意見稿階段,所以郭律師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見或建議。今天我們來看《會議紀要》的第85條。

01《會議紀要》第85條原文

[與“挖礦”有關的糾紛]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系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并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后進行分成,后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并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此前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臺導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對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中金:香港虛擬資產監管新規生效,推動香港虛擬資產行業及Web3生態穩健發展:金色財經報道,中金發布研究報告稱,近期,香港證監會最終定稿《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且于2023年6月1日《指引》生效后開始正式接受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牌照申請。我們認為,《指引》有望在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推動香港虛擬資產行業及Web3生態穩健發展,長遠看或有望進一步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此外,我們認為《指引》兼顧創新與穩定、著力平衡監管合規要求與行業發展需要,有望推動行業可持續、負責任地發展。[2023/6/2 11:54:08]

02《會議紀要》第85條整體解讀

本條的核心在于確定虛擬貨幣“挖礦”類案件的裁判規則。

本條是《會議紀要》關于虛擬貨幣的6條中,最長的一條。不過看起來雖然很長,但問題也是很多的。郭律師這就帶大家來分段解讀。

烏茲別克斯坦批準加密新規,涉及資產注冊、發行以及流通:12月3日消息,烏茲別克斯坦總統領導下的國家遠景項目局(NAPP)近期發布了一項新的法規,規定了加密資產在該國的發行、注冊和流通的程序。此舉目的是為商業實體創建一種新機制,允許本地公司通過硬幣和代幣吸引資金。

該文件提供了加密資產的基本法律定義,并對不同的類型進行了區分。它介紹了對加密貨幣發行人、保存人和托管人的要求,并確定了他們的義務。該機構還批準了建立和維護加密資產電子登記冊的規則,并通過了保障加密資產及其持有人相關權利的會計準則。

加密貨幣托管機構將負責為加密貨幣資產的發行、登記、流通和存儲提供服務。NAPP表示,發行人可以使用它們或其他電子平臺,并指出,硬幣的面值必須只用國家法幣,即烏茲別克斯坦索姆表示。

NAPP強調,禁止發行無擔保的代幣。禁止在加密貨幣的名稱中使用“國家”、“國家擔保”、“國家支持”、“烏茲別克斯坦”、“烏茲別克”、“國家”和“索姆”等字眼。NAPP進一步警告,不要進行任何與該國加密資產流通有關的未經授權的活動,或由未獲得許可的提供商使用服務,這同樣適用于參與加密貨幣挖礦的公司。(news.bitcoin)[2022/12/3 21:19:46]

03《會議紀要》第83條分段解讀

分析師:美國FinCEN擬議新規則目前沒有影響比特幣或加密貨幣價格:美國財政部FinCEN擬議的新自托管加密錢包交易報告規則,加密貨幣分析師Joseph Young發推稱,”人人都害怕的規則已經出來了。1. 沒有人理解它;2.目前對比特幣或加密貨幣價格沒有任何影響。嗯,真是令人掃興。”[2020/12/19 15:46:37]

第一段: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系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并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后進行分成,后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解讀:首先在這一段中可以體現出當前的法學專家們,對于虛擬貨幣的挖礦機制的了解,還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傳統意義上的虛擬貨幣挖礦,確實是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但隨著時代的變化、技術的發展,現如今類似于比特幣這種POW(工作量證明)模式的挖礦在主流幣種其實已經越來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經在2022年完成了從POW到POS(權益證明)機制的轉變。這幾年的新銳幣種,如FIL等,則使用的是POC(容量證明)機制。此外,還有DOPS(委托權益證明)、DeFi質押挖礦(流動性挖礦)等。但是顯然,該條所規定的僅適用于POW挖礦。

動態 | 歐盟文件草案:應考慮制定針對加密貨幣資產和穩定幣的新規則:歐盟文件草案中提到,歐洲央行應探索發行公共數字貨幣,歐盟應該考慮制定針對有關加密貨幣資產和穩定幣的新規則,包括禁止高風險項目。(金十)[2019/11/5]

修改建議:本條所指的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僅第一句涉及挖礦的定義部分修改,其他不變,同時建議針對其他類型的挖礦機制進行補充)。

第二段: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并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此前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臺導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動態 | 日本虛擬貨幣商業協會發布關于“ICO新規制的建議”:日本虛擬貨幣商業協會(JCBA)表示,站在虛擬貨幣事業相關團體的立場,為了促進日本區塊鏈業務的健全成長,同時根據日本金融廳公布的“虛擬貨幣交換業研究報告”中的“對ICO應對”的部分,在此基礎上提出關于“ICO新規制的建議”。主要分為以下四點:(1)關于日本國內交易所處理虛擬貨幣擴張的問題,其中包括穩定幣等。 (2)關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限制對象中代幣與結算相關規定,包括控制代幣區分和限制級別的調整。(3)關于安全代幣的限制,包括安全代幣作為有價證券情況的明確化。(4)關于實用代幣的限制,需排除對商業法規的某些限制,對虛擬貨幣交易所施加過度的義務是不妥當的以及會計準則明確化等。[2019/3/8]

解讀:首先,這段內容的核心其實和第84條一樣,同樣是將《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變相的賦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該條也對《通知》發布前的合同效力進行了規定,也就是說2021年9月3日前挖礦合同都是有效的。該點充分說明了當年的北京挖礦第一案的判決是多么的錯誤。關于郭律師評論該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決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鍋「簡評北京首例挖礦合同案」》,該篇文章已經被個別平臺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說到誰的痛楚了,不過該篇文章中郭律師的大部分觀點在這次的《會議紀要》中其實都有體現,所以司法還是不會缺席的,點贊。最后,該段內容也對《通知》發布后的原挖礦合同的嗣后履行進行了規定,簡單來說就是挖礦是不能繼續了,如果有因此產生損失的,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合同性質來判定責任承擔的比例。

修改建議:建議將《通知》發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就刪掉這個日期。因為《通知》上的時間雖然是9月3日,但實際上公開發布的時間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開發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時間計算,確有不妥。

第三段:對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解讀:該段內容是上一段的延續,主要規定了《通知》發布后與“礦機”相關的合同,均屬無效合同。在這一點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誰想堅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尋死路”敗訴無疑了。

修改建議:除了與上一段一樣的時間問題外,郭律師建議在該條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進行裁判。”本條雖然明確了《通知》發布后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但合同無效后應該怎么處理,并沒有規定,并且結合以往案例來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駁回訴訟請求這種簡單粗暴的判決方式,郭律師認為還是寫明的好。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師對于《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第85條的解讀內容。如果你認為有幫助的話,記得關注郭律師哦~

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國家首批三級(高級)區塊鏈應用操作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教材編撰人、中國法學會成員、盈科全國優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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