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香港和新加坡分別發布了關于將虛擬資產服務納入牌照監管的咨詢意見。2020年11月,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布《有關香港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管的立法建議公眾咨詢》,而在2020年7月,MonetaryAuthorityofSingapore發布了《ConsultationPaper:onaNewOmnibusActfortheFinancialSector》。
這兩份咨詢意見的目的在于落實FATF的Recommendation15中加強虛擬資產領域的反洗錢,將虛擬資產服務納入牌照監管的要求。兩份咨詢意見的出臺預示著虛擬資產服務的全面監管時代不再紙上談兵,而是真的要來了。本文將結合FATF的指引、香港及新加坡的咨詢意見,簡要分析虛擬資產服務納入牌照監管后的主流監管方式,或許可以為將來中國內地將虛擬資產服務全面納入監管提供借鑒。
一、背景——FATF更新指引
本次兩份咨詢意見的出臺的背景均源于FATF對反洗錢國際標準建議中關于加強虛擬資產服務領域加強反洗錢措施所進行的更新。由于香港和新加坡均為FATF成員,為落實該等措施,需要通過更新立法將虛擬資產服務列入強制發牌范疇。
2019年6月,FATF更新了“INTERNATIONALSTANDARDSONCOMBATINGMONEYLAUNDERINGANDTHEFINANCINGOFTERRORISM&PROLIFERATIONTheFATFRecommendations”中針對新科技領域反洗錢的Recommendation15。下文將根據Recommendation15及釋義介紹FATF對于虛擬資產服務的反洗錢監管主要的方面。
瑞士加密公司完成首個符合AML反洗錢標準的的比特幣自動化交易:三家瑞士加密公司表示,他們成功完成了首個符合反洗錢(AML)標準的自動比特幣交易。周五,總部位于蘇黎世的Crypto Finance AG、21 Analytics和日內瓦的Mt Pelerin宣布,一項符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和瑞士市場監管機構設定的反洗錢要求的新交易現場演示已經發送了價值21瑞士法郎的比特幣(約合23美元)。(Coindsek)[2020/8/21]
根據FATF的監管框架,全球對反洗錢的監管主要分兩部分,一是對金融業的監管,二是對存在較高洗錢風險的指定非金融業的監管。在FATF指引更新前,各法域實踐中劃定的指定非金融業范圍通常包括房地產業、貴金屬交易、公司設立和注冊代理服務等,虛擬資產服務并未納入其中。?
二、納入牌照監管
FATF的要求
FATF成員適用本法域的法律,必須要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取得監管機關發放的牌照或完成注冊。FATF成員還可以選擇要求設立于其他法域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為在本法域運營向監管機關申請牌照。需要說明的是,該等發牌的監管機關必須是相應法域所對應的權威監管機關,而非自律管理組織。以上要求,FATF成員需要通過立法予以體現。簡單來說,根據FATF的要求,一家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必須取得設立地的牌照,如在設立地以外的法域運營,依運營地法律可能需要取得牌照。
動態 | 塞浦路斯考慮納入歐盟反洗錢規定以監督加密資產:據Finance Magnates報道,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最近在一份監管??通告中表示,從事加密資產活動的實體已與該機構聯系,其中一些實體似乎不適用于現有的監管框架。因此,CySEC考慮將歐盟反洗錢規定AMLD5中有關加密資產活動的部分轉換為該國適用的法律。AMLD5首次將加密貨幣交易所和托管錢包提供商納入歐盟反洗錢規則的范圍,規定運營商有義務披露交易者身份并報告可疑活動。據悉,AMLD5于2018年6月推出,歐盟成員國將在2020年1月之前將其納入國家法律。[2019/2/20]
但是,FATF也列出了例外,如果虛擬資產服務商本身是持牌金融機構,并且滿足FATF反洗錢要求的話,不需要另行申請牌照。
香港的實踐
2019年11月,香港證監會發表立場書,將持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納入監管沙盒,并列明與持牌證券經紀商、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準相若的監管標準。自愿發牌制度屬自愿性質,只適用于提供證券型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平臺。至于提供非證券型虛擬資產交易的平臺則不收該制度監管。
而香港于2019年9月23日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亦暫未把虛擬資產服務納入發牌監管范疇。
故本次的香港咨詢意見即建議修訂《打擊洗錢條例》,將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納入強制發牌范疇,任何有意在香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服務的人士必須向相關證監會申請牌照,并且建議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有資格申請。從這個角度看,香港的咨詢意見可能更加嚴格與FATF的建議。
動態 | 歐盟第五項反洗錢指令設定了更嚴格的法律框架以監管數字貨幣:7月11日消息,據Cointelegraph報道,歐盟第五項反洗錢指令于7月9日生效,該指令中的措施將為歐洲金融監管機構設定一個新的法律框架,以監管數字貨幣,防范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2018/7/11]
新加坡的實踐
在新加坡2019年12月的關于支付服務法案的咨詢意見中,已經建議將在新加坡運營的FATF建議的虛擬資產服務列入監管范圍。但目前,新加坡尚未針對設立地為新加坡的資產服務提供商納入牌照監管。
而本次新加坡咨詢意見,即建議通過立法將設立于新加坡的虛擬資產服務列入牌照管理,由MAS作為發牌監管機關。
三、牌照監管的業務范圍
FATF指引在定義部分以列舉的方式對虛擬資產服務進行了說明,以明確應當納入牌照監管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業務范圍。
FATF的定義和范圍
1、虛擬資產的定義
在說明牌照監管的業務范圍之前,先要明確虛擬資產的范圍。
FATF指引對虛擬資產的定義如下:“虛擬資產是價值的一種數字化形式,可以通過數字化交易、轉移以達到支付或投資的目的。但是虛擬資產不應包括法幣、證券或任何已經出現在FATF指引中的金融資產的數字化形式。”
2、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定義
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主任:可借助區塊鏈等技術打擊地下錢莊:時代財經6月5日報道,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主任嚴立新接受采訪時表示,當前如此巨大的地下錢莊跨境資金轉移規模,與我國在金融領域的管制策略有一定關聯。打擊地下錢莊,相對更有效的方法是疏堵并重,采用多手段組合的策略,尤其要借助如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2018/6/5]
FATF指引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定義為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指定服務,而又未依據其他規定納入FATF指引要求的反洗錢監管范疇的自然人或法人。該等服務包括:
(i)?進行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的交易;
(ii)進行一種或多種虛擬資產之間的互相交易;
(iii)虛擬資產轉移;
(iv)為虛擬資產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務或提供控制虛擬資產的工具;以及
(v)??為發行虛擬資產提供相關的金融服務。
因此,綜合前述定義及Recommendation15的規定,以上5項業務是被FATF納入牌照監管的虛擬資產服務范圍。提供該等服務的個人或法人均應按照設立地法律規定申請牌照。
香港的實踐
香港咨詢意見建議對應FATF指引的要求將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在內的虛擬資產服務納入牌照監管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咨詢意見將僅提供買賣雙方展示報價的私人交易平臺排除在牌照監管范圍之外。
臺灣“中央銀行”計劃用現有反洗錢規則監管比特幣:據臺灣中央通訊社(CNA)報道,本周一,臺灣“中央銀行”行長楊金龍在和臺灣立法機構開會時被問到該銀行將如何解決當地比特幣交易“不透明”的問題,特別是在當前比特幣價格大跌的情況下。 楊行長回應道,臺灣“中央銀行”已經在更加努力地監控比特幣價格的波動,將就加密貨幣交易的風險向投資者發出警告[2018/4/4]
新加坡的實踐
為與FATF指引保持一致,新加坡將DigitalToken服務納入牌照監管,并且細化了DT服務的范圍。
新加坡咨詢意見建議,新法案中DT服務包括如下項目:
DT交易服務;
促成DT交換的服務;
引導或試圖引導任何個人或主體進行DT交換或買賣的服務;
為提供轉移或協助轉移DT的服務而接收DT;
提供保護或管理DT以及DT相關的金融產品的服務;
為買賣DT提供咨詢服務。?
四、發牌條件
既然要把虛擬資產服務納入牌照監管,各方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無疑是發牌條件。
FATF的要求
FATF指引本身并未強制規定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具體發牌條件,也未強制各成員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單獨列出牌照,而是僅要求相應發牌條件必須受限于全面履行FATF下相應反洗錢義務。
香港的實踐
根據香港咨詢意見,主要發牌條件可歸納為以下幾項:
于香港成立;
在香港有固定營業地點;
具有法人地位;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所有負責人及最終擁有人均為香港證監會批準適當人選,而香港證監會會考慮該等人士在反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方面是否由不良記錄;以及
至少擁有2位負責人,且該等負責人將在持牌人違規發生時承擔個人責任。?
新加坡的實踐
根據新加坡咨詢意見,主要發牌條件可歸納為以下幾項:
在新加坡有固定營業地點;
至少指派一人在固定營業地點,接收MAS的紙面通知以解決任何反洗錢、反恐融資相關的質詢以及來自任何用戶或客戶關于DT服務的投訴;
在固定營業地點保存所有關于由持牌人提供的DT服務相關的交易記錄,并可能在適當時間內供監管機構查詢;
符合由MAS通過紙面通知提出的財務要求;
任何董事、總裁及相應高管應當是適格個體。
五、對中國內地立法的影響
除了發牌監管的相關規定外,香港和新加坡在各自的咨詢意見里還根據FATF指引的要求,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業務運營提出了詳細的監管要求,例如風險管理、信息披露、預防市場操控等。從FATF指引和新加坡及香港的兩份咨詢意見來看,虛擬資產服務行業的地位正在逐漸清晰,正在比照銀行、信托等傳統行業納入發牌監管范疇,進入全面監管時代,而不再是游離于監管之外。
與香港、新加坡不同,由于94公告依然有效,在中國內地,虛擬資產服務尚未全面開放。但是,鑒于虛擬資產交易的日益活躍,在周邊法域將虛擬資產服務逐步納入全面監管的大環境下,中國內地也可能逐步改堵為疏,通過立法、監管等方式引導虛擬資產服務行業規范、有序建立和運營。
中國內地作為FATF的成員之一,若在中國內地逐步放開虛擬資產服務,也需要根據FATF的指引,將發牌監管、運營監管等反洗錢、反恐融資要求內化為本國法律法規,以供相關主體遵循。香港和新加坡的經驗可供借鑒,中國內地也需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對立法予以本土化。
結語
虛擬資產交易由于其高度隱匿性特點,確實涉及蘊含了較高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因此,全球對虛擬資產交易的反洗錢、反恐融資的強化是必然的趨勢。而從監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角度切入虛擬資產服務領域的反洗錢工作是目前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之一。因此,反洗錢也在推動著虛擬資產服務進入全面監管時代。一個規范化的數字世界大門正在開啟。
?FATF指the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undering,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INTERPRETIVENOTETORECOMMENDATION15
證監會的《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立場書》載于
https://www.sfc.hk/web/files/ER/PDF/20191106PositionPaperandAppendix1toPositionPaper(Chi).pdf
見香港咨詢意見2.3
?見香港咨詢意見2.13
Avirtualassetisadigitalrepresentationofvaluethatcanbedigitallytraded,ortransferred,andcanbeusedforpaymentorinvestmentpurposes.Virtualassetsdonotincludedigitalrepresentationsoffiatcurrencies,securitiesandotherfinancialassetsthatarealreadycoveredelsewhereintheFATFRecommendations
見新加坡咨詢意見3.12
?見香港咨詢意見2.13、2.14和2.15
見新加坡咨詢意見3.17
94公告指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7部委于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作者:樊曉娟印磊洪嘉賓竺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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