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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talik Buterin:區塊鏈并非取代反壟斷法,可促進經濟交易權力下放_以太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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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權力下放是區塊鏈和反壟斷法的共同目標,法律和技術可以作為盟友以彌補各自不足。

原文標題:《VitalikButerin:區塊鏈與反壟斷法的互補作用》撰文:ThibaultSchrepel、VitalikButerin,前者系哈佛大學教職員工,后者為以太坊創始人編譯:灑脫喜來源:巴比特

原文由ThibaultSchrepel和VitalikButerin共同完成,在這篇文章中,他們認為區塊鏈和反壟斷法具有的共同目標是權力下放,但區塊鏈的存在并不是為了取代反壟斷法,而是作為一種補充,因此設計一種保護區塊鏈的監管措施,將有利于實現經濟交易的最佳權力下放。

圖片來自:tuchong.com

法治并不能管理所有人類之間的互動,正如世界正義工程所記錄的那樣,有時國家會繞過法律約束,另一些時候,司法管轄區可能相互不友好,拒絕執行外國法律。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能希望依靠其他手段來增加共同利益。

而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打算證明區塊鏈是一個偉大的候選方案。

更具體地說,我們表明,在法律規則不適用的領域,區塊鏈可以補充反壟斷法。

區塊鏈在個體層面上建立了締約方之間的信任,使它們能夠自由交易,增加消費者福利。

同時,區塊鏈也有助于促進權力下放,這一目標與反壟斷法是一致的。但有一個前提,只有在法律約束不妨礙其發展的情況下,區塊鏈才能補充反壟斷法。

因此,法律應支持區塊鏈的權力下放,以便在法律不適用的情況下,基于區塊鏈的機制可以接管。

有鑒于此,我們認為法律和技術應被視為盟友,而不是敵人,因為它們具有互補的優勢和缺陷。而這樣做,將導致一種新的「法律與技術」方法。我們通過展示區塊鏈建立信任,導致交易數量的增加來證明這種方法的吸引力,并可能全面促進經濟交易的權力下放。法律在適用時應予以考慮,最后我們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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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區塊鏈與信任

法治通過把參與者綁在一起使游戲變得合作。

當使用智能合約時,區塊鏈也是如此。這意味著交易數量的增加,而這會產生多種后果。

博弈論和區塊鏈入門

在博弈論中,納什均衡是一個非合作博弈的結果,在這種博弈中,沒有參與者可以獨立地改變自己的位置并變得更好。

我們可能會為每個有限博弈找到一個納什均衡。盡管如此,博弈的納什均衡不一定是帕累托最優的。也就是說,可能有其他博弈結果對一個參與者來說更好,但需要做出利他犧牲。

博弈論有助于理解參與者為什么愿意交易。

當游戲不合作時,每個參與者都會忽略其他參與者會選擇的策略。這種不確定性可能使他們不愿進行交易,因為他們不確定其他參與者也將遵循導致帕累托最優的行動方針。相反,它們只剩下一個隨機的納什均衡。

在這方面,法治通過允許每個參與者以合同的方式約束其他參與者。例如,當在網站上出售產品時,誰先完成交易的一部分,誰就處于易受攻擊的位置。法律可以通過激勵分包商履行各自的義務來幫助建立信任。

反過來,這會將交易轉變為合作游戲,因此,更經常地從事生產性交易符合參與者的個人利益。

智能合約也是如此。它可以確保每位參與者在受到代碼約束的情況下彼此合作,并可能在違反合約的情況下進行自動制裁。它使參與者對游戲更具確定性,從而實現帕累托最優的納什均衡。一般來說,密碼規則的執行可以與法律規則的執行相比較,盡管在起草和執行規則時會有區別。信任,只是由計算機語言編寫的代碼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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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反壟斷的信任

將非合作博弈轉變為合作博弈會建立信任,并最終轉化為更多正在執行的交易。這是我們社會所接受的積極成果。實際上,公司法和合同法在促進現代經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通過建立法律確定性。我們相信區塊鏈也是如此。

也就是說,交易數量的增加也會導致非法交易數量的增加。例如,當企業同意定價時就是這種情況。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法律制度力求在通過私法創造法律確定性,與執行公法和確保市場正常運作這一更廣泛目標之間取得平衡。

但是,如果法治不適用,例如,當管轄權相互不友好,或當國家不對其代理人或私人實體實施法律限制時,情況會如何?怎樣才能達到同樣的平衡?

換言之,盡管在此期間實施了非法交易,但區塊鏈允許的交易數量的增加是否對共同利益有利?更具體地說,區塊鏈的設計是否應該傾向于反壟斷法所追求的目標?如果是,怎么做?這就是我們在第二部分討論的內容。

第二部分:經濟交易的權力下放

反壟斷和區塊鏈是由不同的材料制成的。就像勞倫斯·萊斯格所言,前者是東海岸之物,而后者則是西海岸之物。盡管如此,它們有著一個共同的目標:權力下放。

在展示了它們各自是如何實現之后,我們討論了在沒有反壟斷的情況下,區塊鏈如何幫助實現最大化。

權力下放作為一種共同語言

反壟斷法的最終目標是提高消費者福利。它主要通過分散壟斷信心來實現這一目標,因此將其稱為「反信任」。換言之,它試圖將市場從經濟脅迫中解放出來。

簡單來說,《謝爾曼法案》有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禁止公司整合資源,以實現非法集權。第二部分是防止企業濫用集中市場力量,消除競爭。在《謝爾曼法案》之上,《克萊頓法案》在預期新實體將擁有太多市場支配權力時,防止有害的集中化。

聲音 | 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 Buterin:用異步交易解決跨分片交易:金色財經現場報道,6月29日在2019以太坊技術及應用大會上,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 Buterin指出,以太坊鏈被分為1024片,通過cross-link進行分片間的交流,每6分鐘每個分片發現其他分片的哈希值。信標鏈管理共識算法和跨分片的溝通。進一步提出了異步交易,第一步:一個A分片上發出交易,第二步:6分鐘片間交流傳播交易,第三步:在另一個B分片上記錄。[2019/6/29]

對于歐洲競爭法也可以提出同樣的觀點,根據TFEU第101條和第102條規定禁止類似的做法,并根據歐盟合并條例審查集中度。簡言之,只有當集權產生于有價值的競爭時,才允許集權。

對于其余的市場,所有市場參與者都必須有可能獲得經濟實力,確保沒有任何市場參與者能夠過上「平靜的生活」。區塊鏈存在的理由也是權力下放,它從密碼朋克和開源運動中脫穎而出,區塊鏈的權力下放是其最終可能顛覆中心化平臺的主要原因。盡管如此,區塊鏈社區還是承認了中心化成果的優點。在協議層,如果一個核心設計被證明比其他設計「更好」,那么中心化是受歡迎的。在應用層,當一個想法變得更有用時,中心化是受歡迎的。在這里,權力下放再次被視為一種手段。

簡而言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是簡單地不惜一切代價來追求權力下放。

權力下放被視為一種追求效率的過程,而不是一種道德或立場。這個想法是讓所有的市場參與者保留決定的能力,而不必遵循中心經濟權力的指示。換言之,權力下放被認為是抵御結構性集權危險的堡壘。

盡管目標相似,但反壟斷法和區塊鏈試圖以不同的方式實現這一目標。粗略地說,反壟斷法懲罰反競爭行為,防止有害的集中,而區塊鏈在其核心功能中實施權力下放。在這方面,反壟斷學者不斷評估法院和機構的裁決,以確保法律得到正確適用。類似地,人們可能會質疑區塊鏈的設計是否能夠實現最佳的權力下放水平。在反壟斷法無法適用的情況下,這個問題至關重要。

金色財經現場報道 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 Buterin:驗證節點的“4個不要”:金色財經6月3日現場報道,在今天的以太坊技術及應用大會上,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 Buterin做了題為“Casper與分片技術最新進展”的主題演講。V神介紹說,驗證節點不要加入跟別人一樣的權益池,不要用跟別人一樣的VPS,不要使用跟比人一樣的操作系統;不要用跟別人一樣的客戶端。[2018/6/3]

區塊鏈和最佳的權力下放

區塊鏈可促進更分散的行業結構,其方式很簡單:它們允許將市場劃分為兩層,一層是具有許多提供商的競爭層,另一層是連接它們的公共共享網絡。

網絡效應會累積到公共網絡層,并且當無法對其進行直接控制時,一個區塊鏈參與者不可能濫用可能產生的任何自然壟斷。這使得其他參與者更愿意加入,因為他們知道網絡不會突然改變規則來反對他們。因此,人們可能想進一步分析這一層。

公共網絡層可以使用私有/許可區塊鏈,或使用公共區塊鏈構建。過去,由于人們更熟悉的安全模型,因此大家會覺得許可式網絡更易于采用,但在最近,我們也看到了一些企業在開始采用公共區塊鏈。隨著時間的推移,公共區塊鏈的持續穩定運行,可能會緩解人們對其安全模型未經驗證的擔憂。

此外,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公共區塊鏈不適合企業使用」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沒有中央控制點的基礎層可與更高層的應用完全兼容,而后者可根據需要添加控制點。這是一個歷史先例,即公司使用網絡分發他們上載的文件。因此,總的來說,我們期望看到公共區塊鏈的采用繼續增加,因此,當涉及到我們的主題時,我們將比較私有區塊鏈和公共區塊鏈。

在評估基于區塊鏈的結構在最大化權力下放方面提供的收益時,我們可以看一些關鍵參數:

基礎區塊鏈是私有的還是公共的?如果存在私有/聯盟組成部分:如果區塊鏈是公有的:當區塊鏈是公有的,它可抵抗最著名的攻擊并且可免費使用時,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實現權力下放。實際上,這種類型的區塊鏈最適合作為反壟斷法的補充,以確保強制性經濟權力的分散化,至少是在我們所描述的法律不適用的情況下。

Vitalik Buterin與泰國證監會進行討論:Omise創始人發推文稱,以太坊網絡創始人Vitalik Buterin(V神)與泰國證監會進行了“卓有成效”的討論。此外據CCN,V神與泰國證監會的討論涉及自己的平臺和OmiseGo代幣。[2018/2/23]

當然,這種類型的區塊鏈設計不會阻止所有反競爭實踐的實施。盡管如此,在權衡傾向于權力下放和反競爭戰略的交易數量增加方面,這種平衡是積極的。

畢竟,即使反壟斷法適用,也并非所有的非法行為都能被阻止。因為這種做法的可探測性很低,反壟斷法的目的是有效阻止大多數做法。這同樣適用于技術。我們在第3部分中討論了它的重大意義。

第三部分:權力下放的監管路徑

通過區塊鏈確保權力下放需要調整反壟斷和監管政策。它還具有長期影響,即改變我們處理法律和技術問題的方式。

短期影響

我們已經證明,區塊鏈可用于實現分散經濟的新交易。因此,反壟斷機構應歡迎區塊鏈作為一個偉大的盟友,并利用法律確保區塊鏈生態系統中不存在任何反競爭形式的強制性權力。相反,如果反壟斷機構將其執行力用于其他目的,而不是確保區塊鏈的最佳權力下放,他們可能會危及整個生態系統。

除了充分的執行,我們認為反壟斷機構應建立多種機制,促進區塊鏈的最佳權力下放。這將需要建立監管沙箱和安全港,以保護區塊鏈開發人員和用戶免受反壟斷的影響。

沙箱和安全港創建了舒適地帶,可以在該區域中以某種方式對技術進行測試,否則該技術將是非法的或需要過多的監管批準。沙箱是受監管機構監管的企業測試場所,它們可以通過激勵分散的設計,推動區塊鏈朝著更分散的方向發展。安全港與沙箱類似,但沒有時間和規模的限制,如果沙箱的結果是積極的,則可以采用安全港。

長期影響

從長遠來看,反壟斷和區塊鏈都需要做出讓步。

對于反壟斷,需要重新概念化,因為它必須成為技術發展的盟友,而不僅僅是威脅。這意味著將反壟斷執法導向技術問題,而不是去追求其他反競爭做法。我們剛提到的短期監管工具也必須制度化。只有創建允許區塊鏈繁榮的法律環境,它才會在不適用法律的地方證明特別有用。對于區塊鏈開發人員,他們必須愿意繼續確保權力下放的過程,盡管這可能會為例如更高的采用率或可擴展性造成暫時性障礙。

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政策制定者會試圖通過系統地懲罰所有非法行為,來指出一貫的法律主導策略的存在,而區塊鏈開發者可能會試圖始終忽略法律約束。但這些都不是主導策略。這是因為法律不能適用于所有非法行為,而且技術不能系統地凌駕于法律之上。在這里,根據技術是否協作,法律必須調整其策略。當技術選擇對抗時,法律也必須選擇對抗。當技術選擇合作時,法律必須選擇合作,盡管它可能需要某些制裁規則。

第四部分:結語

正如我們所展示的,對區塊鏈密碼學規則的信任會在法律不適用的領域刺激新的交易,它是通過讓游戲更具合作性來實現的。我們認為,盡管新的反競爭做法將在這一過程中產生,但當區塊鏈被設計為確保最佳權力下放時,其負面影響將被抵消。我們已詳細說明了這種設計需要什么。

所有具有這些特征的區塊鏈,都應受益于各種法律保護,無論是在執法方面,還是在監管方面。如果沒有這種保護措施,反壟斷機構無疑會抑制對此類區塊鏈的投資,因此權力下放的總體目標不會得到優化。

我們承認,最具挑戰性的部分,在于說服政府和反壟斷監管當局,盡管這些組織采取了反競爭做法,然而,如果交易數量的增加是由一種旨在實現與反壟斷法相同目標的技術產生的,則應鼓勵這種增加。我們認為,這是實現權力下放的最佳方式。

1.WJPRuleofLawIndex2020,世界正義工程,https://worldjusticeproject.org/our-work/research-and-data/wjp-rule-law-index-2020

2.本文的標題是「區塊鏈與反壟斷法」,正是因為區塊鏈可以補充反壟斷法,而不是取代反壟斷法。

3.LouisKaplow,《競爭政策和定價》,合作游戲允許有約束力的協議,而非合作游戲則不允許。

4.在經典的囚徒困境中,當兩個參與者都保持沉默時,可能會觀察到帕累托意識的改善,請參閱《囚徒困境》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prisoner-dilemma/https://perma.cc/SX3B-MTAA

5.請參見BenjaminKlein,RobertG.Crawford和ArmenA.Alchian的《垂直整合,適當的租金和競爭性的承包過程》。

6.當然,法律只是建立信任的許多方法之一。在某些行業中,當事方更更傾向于采用私人秩序而不是法律強制執行,但是法律通常是確保信任的一種首選方式。

7.ThibaultSchrepel,《區塊鏈和智能合約的合謀》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315182

8.參見VitalikButerin治理第2部分:財閥制度仍然不好https://vitalik.ca/general/2018/03/28/plutocracy.html

9.管理咨詢公司貝恩公司預測,到2026年,分布式賬本技術和區塊鏈可以使全球貿易額從今天的16萬億美元基礎上增長1.1萬億美元,總體增長6.9%。https://www.bain.com/about/media-center/press-releases/2018/hsbc-blockchain-report/

10.參見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埃德蒙·菲爾普斯的《大繁榮》。

11.參見LawrenceLessig的《代碼和網絡空間的其他法律》。

12.赫伯特J.霍文坎普,《反壟斷的消費者福利原則是否受到威脅?》。

13.約翰·R·希克斯,《經濟理論年鑒:壟斷理論》。

來源鏈接:papers.ssrn.com

以太坊

以太坊

開放的分布式區塊鏈應用平臺,通過其專屬加密貨幣Ether以太幣提供去中心化的虛擬機,處理點對點合約。允許任何人建立和使用通過區塊鏈技術運行的去中心化應用,沒有任何欺詐、審查、第三方監管。以太坊的概念首次在2013至2014年由維塔利克·布特林VitalikButerin受比特幣啟發后提出,旨在共同構建一個更全球化、更自由、更可靠的互聯網。以太坊EthereumETHERCERCERC20ERC721ERC以太坊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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