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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艷鵬:元宇宙生活場景中的利益識別與法律發展_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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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艷鵬: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引言

一、元宇宙技術對人類生活場景的塑造

二、生活利益的法律識別及其法治功能

三、元宇宙生活場景中的人格利益

四、元宇宙生活場景中的身份利益

五、元宇宙生活場景中的財產利益

六、元宇宙生活場景中的秩序利益

結語

摘要

法治生長于真實的生活場景。元宇宙技術的產業化使人類生活具有了虛擬向度。元宇宙技術的去中心化,使以人為中心、以真實生活為場景的法治面臨挑戰。對元宇宙之下的人的生活利益進行識別,是堅持以人為中心、以美好生活建設為愿景的法治價值的必修課。元宇宙中生活虛擬化的加劇,使人的生活利益的形態產生巨大變化,具體體現在人的人格利益、財產利益、身份利益、秩序利益等多個維度。加強對元宇宙生活場景中人的生活利益的識別,對于準確把握人的生活利益的未來呈現以及法治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避免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與虛擬生活中的真實人格與身份的分離,促進財產利益對人生活的增益,并實現虛擬世界與現實生活中多重秩序的連接與穩固,調適好法治的功能與向度,促進人在生活利益上發展性與穩定性的協調,是未來元宇宙法律治理的應有之道。

元宇宙技術是目前科技領域的重要創新面向。人們普遍認為,元宇宙技術將整合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物聯網、腦科學、互聯網、機器人、先進計算機等多個領域的知識、科學與技術完成整體意義上的創新,形成多系列產品或服務,提供系統性的全態體驗,促進人們生活形態與場景的全面升級與轉換。

人是生活的動物。人類文明的發展史在一定意義上是人類在真實生活場景下接續奮斗的歷史。從農業文明到工業文明,從工業文明到現代經濟,人類的生產力得到極大提升,生活場景變得多元而豐富,但人與物質世界主客二分的相對關系既沒有改變,也不應改變。相較于原有的生活場景,元宇宙倡導的虛擬生活是顛覆性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否因生活場景的變化而改變,如何識別虛擬生活中人的生活利益?法律如何因應?本文將嘗試進行討論。

元宇宙不是單純的一項或一類技術,而是人們基于對元宇宙化生存或生活方式的想象或理想而開發設計的所有技術的總稱。就目前而言,元宇宙技術包括了可穿戴設備技術、網絡技術、數據技術、人工智能技術、感知體驗技術等多個模塊與系統。無論這些技術多么復雜,其應用場景或未來發展方向是一致的,即朝向一種不同于以往真實生活的、虛擬化的生活。

根據目前相關資料對元宇宙技術應用場景以及未來技術走向的展望,元宇宙技術主導下的人類虛擬生活大體將經歷單向虛擬生活、雙向虛擬生活以及全態虛擬生活三個主要階段或場景維度。

單向虛擬生活

單向虛擬生活,是指現實中的人在自己有感知的前提下,在虛擬社區中從事明知是脫離真實生活的基于虛擬感受而形成的外掛式生活。單向虛擬生活的典型場景有網絡游戲、各類娛樂視頻、各種網絡虛擬社區等。

單向虛擬生活的典型特征是體驗式、外掛式與可隔絕性。以網絡游戲為例,人們在網絡游戲中有身臨其境感,但總體上還能感覺到自己在游戲中扮演的角色與本人是二元的。在這種情形下,人們為了獲得這種體驗,選擇接受了游戲服務商的服務,并為此支付了對價。換言之,在單向虛擬生活中,雖然場景是虛擬的,但游戲人或娛樂人本身是現實生活世界中的人。

雙向虛擬生活

雙向虛擬生活,是指虛擬的生活主體在虛擬生活場景中,與虛擬的其它人或物而進行的虛假化生活。以網絡游戲為例,在虛擬技術幫助下,游戲參與人將自己進行了虛擬化塑造,將自己的人格要素甚至自己的一些真實的人生經歷編輯與塑造入游戲角色之中,以虛擬人的身份在虛擬社區中生活。在此種情形下,游戲人雖也知道游戲是虛擬的,但因對游戲中的角色傾注了自己的情感,故在游戲中對自己扮演的角色格外用心,甚至會花更多時間在游戲中塑造與修飾自己,在游戲中使虛擬人以及現實中的自己都獲得成長、成功甚至快樂。

基于元宇宙技術的雙向虛擬生活目前已現端倪。我們注意到,從早期的網絡游戲到開發可穿戴設備等硬件產品,基于互聯網、大數據以及人工智能技術的沉浸式體驗產品,目前已成為元宇宙的重要技術方向。人們通過前述軟硬件技術的支持,在虛擬場景中進行虛擬體驗并可發出指令,使自己的真實態與虛擬態結合在一起,共同完成虛擬現實體驗。在雙向虛擬生活場景中,設備與人完全結合在一起,人們已經不再關心虛擬與現實之間的差別,而只關注于體驗帶來的感受。

全態虛擬生活

全態虛擬生活,是虛擬生活的高級階段,是完全意義上的虛擬現實生活。所謂全態虛擬生活,是指將現實生活中的所有生活要素通過虛擬技術全態模擬塑造為生活場景,現實生活中的人通過可穿戴設備在虛擬場景中與現實生活中的人的虛擬態或與真實人無關聯的虛擬人生活在一起的場景。在全態虛擬生活中,除了自己是真實的外,其它一切場景、要素、人和物都是虛擬的,但這些虛擬的場景與要素都是以現實世界為原型而全態模擬出來的。

全態虛擬生活是元宇宙的終極理想。“隨著人類腦科學、基因技術及相關能力的增強,會不會在到達一個文明發展的某個臨界點時,具有了反向自我設計和改造的能力呢?這種通過媒介技術的革命所獲得的自由度對于人類來說意味著什么呢?這或許是媒介與人類的最終宿命嗎?”此種觀點認為,人類未來存在的極端情形除了現實中的機器人對世界的破壞外,也存在虛擬世界對現實人操縱下的自我毀壞與破壞,這或許是不太可能發生的極端情形。

BitKeep:已暫停支持Multichain跨鏈通道,建議取消相關合約授權:5月24日消息,BitKeep錢包官方發推稱,由于多名用戶反饋Multichain跨鏈出現異常延遲,為保護用戶資產安全,現已暫停支持Multichain跨鏈通道,BitKeep本身的跨鏈橋接功能不受影響。此外,為避免MultiChain合約授權帶來的安全和資金風險,建議用戶取消相關合約授權。[2023/5/24 22:15:12]

基于前述對元宇宙虛擬生活場景的拓撲,筆者將以現實世界的人為圓心,以生活利益的延伸為半徑,以生活利益的實現為主要關注,對元宇宙生活場景下人的生活利益的類型、內容等進行識別,并對法律機制如何在具體場景下實現前述人的生活利益進行拓展。

生活利益的法律意義

生活利益,是人基于生活而產生的各種需求。所謂生活,既包括作為個體的人的具象的微觀生存,也包括作為哲學意義的人的抽象存在。只有人才有生活。只有人的存在方式才能稱之為生活。生活是人存在方式的總特征。人的生活既具有物質性,又具有精神性;既具有個體性,也具有社會性。由此,人的生活利益既具有物質利益,也具有精神利益;既具有個體利益,也具有社會利益。

1.人與生活的基本定位

人是生活的動物。生活是人在具體時空中最日常的場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品認為,人的生活既具有歷史承繼性,也具有現實性與發展性。人的利益在生活之中展現、在生活之中發展。滿足人對生活的需求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動力。人在改造客觀世界中,促進了對主觀世界的改造。人的生活既具有主觀性,又具有客觀性。人既是生產者、創造者,又是生活者、消費者。生產活動、創造活動、消費活動在人的具體生活場景中展現。

2.新科技與人類生活利益

發展科學技術是人類的重要實踐活動。科學技術的加速度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當前所處的科技發展階段,與蒸汽、電力等為主要特征的動力革命階段存在巨大差異。人工智能、腦科技、基因技術以及元宇宙科技等新一代科技模式下,人不再只是征服世界的主體,也將成為被征服的對象。如果不能很好處理新科技與人類生活的關系,新科技將有可能反噬人類既有的正常生活,人的生活利益不僅不能得到保障與發展,甚至將面臨巨大挑戰或破壞。

3.法律與生活利益的實現

法律的重要意義在于保障人的生活的穩定性與可實現性。法律對人的生活利益的發展不持立場,但對保障人的生活利益的穩定持鮮明立場。人的生活利益體現在具體生活之中。法治的重要價值在于識別人的生活利益,并通過法律機制認可與保障人的生活利益。法律或法治不應追求對人的生活的更多干預,但應保障或保護人在生活之中得到存續與發展,并使人及人類生活具有美好向度。

利益識別的一般規律

利益識別,是指在具體場景下,對相關主體具有正當性的需求進行發現、析取、標識、固定的方法和技術。在法治框架下,對人在某種場景下的利益進行識別是判斷是否進行新的立法活動或是否進行司法保護等法律機制介入的前提與基礎。

1.利益識別的主要方法

基于法律的利益識別,其目的是為了論證法律介入的必要性而進行的事實性與正當性判斷相結合的法律思維與法學方法。筆者認為基于法律目的的利益識別的主要方法與步驟包括:(1)對相關主體已在現實中主張或已聲明未來將會主張的某種行為或需求進行事實固定,并通過比對后明確其基本類型與特征;(2)依據法治價值與社會基本價值并結合具體場域,對前述行為或需求的正當性與否進行判斷,初步確定其是否具有立法固定或司法保護的價值基礎;(3)對以法治方式保護或實現某種識別出的類型化的利益提出具體的、適宜的法律機制的設計方案。

2.利益識別的基本過程

(1)明確利益基本類型。明確利益類型是指對相關主體的某項需求或可否從事某項行為作出價值判斷前的事實狀況的歸納與固定,屬于利益識別中的客觀維度。經過長期的法律實踐,法律機制對人的生活利益已經實現了較好類型化。就本文所探討的主題而言,人格、身份、財產與秩序,雖非人的生活利益的全部,但卻是主要和核心利益,因此對其在虛擬化生活場景下的形態進行類型化識別實有必要。

(2)分析利益是否正當。需求未必正當。缺乏正當性的需求不應被法律所固定,否則不僅破壞利益格局,還將破壞法治價值。在明確了利益的基本類型之后,立法者還需對初步確定了利益類型的相關主體的行為或需求作出正當與否的判斷。就本文所研究主題而言,立法者需對元宇宙背景之下的相關主體(主要是搭建虛擬生活的平臺企業以及虛擬生活參與人)的相關行為或需求的正當性作出價值判斷。其基本判斷標準是,確定這些行為是在促進人的生活利益還是在破壞人的生活利益。在法治完善情形下,上述判斷標準已凝結或固定在憲法價值之中,并體現在民法、刑法等部門法的精神、價值、原則甚至規則之中,因此對前述利益正當與否的判斷,實定的法律規范體系也是重要的比對標準。

(3)確定利益如何歸屬。不同類型的生活利益具有不同的法益屬性。不同類型的法益與人的生活具有不同的關聯度。人們對人格、身份、財產等私法益的感受度相比較秩序等公法益更為敏感,此種差異類似費孝通先生以“差序格局”描述中國鄉土社會中的人情與社會。就本文所探討的主題而言,在元宇宙所塑造的虛擬生活之中,我們首先需考慮人的既有生活利益(如人格、身份、財產、秩序)如何在新的生活場景之下得到較好地保全或保有,因此在確定其利益歸屬時,應以公民個體為中心,在確定利益的基本類型、判斷其正當與否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其利益屬性,統籌公法利益與私法利益,統籌國家發展、社會進步與人的生活利益的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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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識別與法律發展

利益識別的目的在于妥善評價與擺放利益。對生活場景轉換后相關主體的行為及其利益取向作出識別后,需將其置于法治場域進行分析,思考法律機制如何評價、表達或實現這些承載著新舊利益的行為或需求。生活場景、利益識別與法律發展三者之間的邏輯關系是:生活場景轉換導致新的利益評價行為的出現;對新的利益完成識別后,以法治工具或法律機制對這些利益素材進行法治輸出;以具體的實在的規則體系反哺發展變動世界里人們生活利益的實現。

基于對人格、身份、財產、秩序四種主要利益形態的識別,建構元宇宙時代法律發展的核心思路主要包括:1.具體明確發展與變化了的生活利益對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或法律解釋提出了怎樣的命題;2.科學設置虛擬生活平臺企業、政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在保障發展了的生活利益方面的權利和義務;3.將生活場景轉化后人的全部生活利益納入法治系統;4.實現法律解釋、立法保障、司法保護等法律機制與市場機制、社會機制、行政機制等多元治理機制的有效協同,促進多元生活利益的實現。

人格是人最重要的生活利益,人格既具有自然屬性,更具有社會屬性。在一定意義上,人的人格是從生活實踐中獲得的。人格能否脫離生活場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作為人在生活系統中的重要標識,識別人格在元宇宙化生活中的呈現以及與利益的結合形態,是建立法治保障的重要命題。

人格在虛擬生活中的異化

虛擬生活中人在一定程度上被類型化、顆粒化,真實人格具有了異化傾向。

1.人格要素的符號化

所謂人格要素的符號化,是指在元宇宙生活場景中,人在現實生活中所具有的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在內的傳統人格權利,在虛擬化生活中被機器或系統進行了符號化處理,而成為虛擬場景中的用戶,人格要素被系統吸收,并被虛擬生活重新編號,以用戶符號的方式實現系統對其的區分與個體的識別。

人格要素被符號化并被重新定義后,網絡用戶的人格具有了虛擬性,并與其真實人格呈現二元形態。在這種情形下,對網絡用戶的虛擬人格所發生的網絡行為,如對身份權利、姓名權利、肖像權利、名譽權利等的侵犯就變得指向不明,且實際造成的侵害后果是否可歸結為對網絡用戶背后的具有真實身份的公民權利的侵害,也變得模糊起來,傳統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法律后果也并不能當然地適用于此種場景了。

2.人格要素的財產化

所謂人格要素的財產化,是指在虛擬生活中,由于人格被重新定義,但基于虛擬生活場景使用的有償性以及虛擬用戶背后的真實用戶在虛擬社區中除娛樂之外,還要為其在真實生活中換取利益,因此人格要素被符號化后又具有了財產化傾向。虛擬社區的開發者以及平臺用戶并不關心被網絡重新定義了的用戶背后的真實人格,但是關心其能在虛擬社區中購買多少服務或產品。

人格要素的財產化,是元宇宙技術轉化為商品及服務過程中的一種技術機制,其功能在于建立虛擬社區中的支付機制,使虛擬社區的運營者與平臺主播從中獲得物質利益。由于人格具有個別性,而財產特別是貨幣具有一般性,因此對于虛擬生活平臺而言,建立消滅個別性,而具有通用性的識別機制成為重要技術機制。從這個角度而言,人格要素的財產化是元宇宙技術走向產業化的必然機制之一。這種機制如果不觸碰虛擬社區背后真實用戶的人格要素,則不會觸發傳統的人格權利侵害救濟機制。

虛擬生活中人格利益的法律識別

1.對人格利益的主體與形態的解釋

第一,對人格利益的主體是否呈現出二元并立的解釋。此問題的核心是,人格利益的主體是否僅為真實世界里的人?虛擬生活中人的人格利益是否可指向虛擬的符號化網絡用戶?換言之,人格利益的主體是否可以分離,而呈現出二元格局并同時都受實在法的保護?關于此問題,筆者的基本立場是:只有真實世界的人才擁有人格。網絡上符號化的用戶在本質上是一種用戶畫像,并非現實生活中的人,不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也沒有必要享有人格利益,對其具有對象性的所謂侵害若不能還原為對其背后真實自然人的侵害,則不能成立侵權行為。否定人格二元的本質是,承認人格利益的主體有且只能是真實世界里的人,而不包括虛擬社區中的符號化的人或未來元宇宙高級階段脫離真實世界里人的各種“虛擬人”的人格。

第二,對人格利益的范圍是否受空間范圍限制的解釋。其核心要旨是虛擬生活中的人格利益的范圍與真實世界中的人格利益的范圍在法律判斷上是否一致?解決此命題的核心是,現有法治體系對人格利益內容的界定是否有空間范圍限制。虛擬空間中到底是有更多的人格利益還是人格利益應受到約束或限制?筆者認為,法治對利益的界定與解釋是以人為中心的,在空間范圍的立場上是中立的。如此,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在內的人格利益在虛擬空間里也是存在的,但其前提是可以與具體的真實世界中的人實現閉合對應,如在網絡空間里散布謠言若侵害的對象是真實的、具體的人,則依然構成對他人人格權利的侵犯,仍然構成民事侵權甚至刑事犯罪。

NFT市場Blur總交易額突破60萬枚ETH,過去一周翻倍:金色財經報道,據Dune Analytics最新數據信息,NFT市場Blur交易額已突破60萬枚ETH,截至目前為631,572 ETH,按照當前價格計算接近8億美元。此外,Blur平臺當前交易總量已達到1,616,274筆,其中獨立買家數量為61,115個。歷史數據顯示,Blur交易額于12月12日突破30萬枚ETH,這意味著該指標在過去一周時間翻了一番,漲幅超過100%。[2022/12/17 21:49:37]

2.對虛擬空間人格侵犯行為的判斷

第一,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對虛擬生活中的侵權行為認定,應以侵權行為是否有明確的指向對象以及行為是否客觀發生為基本判斷準則。若侵權行為人明確認知到符號化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而采取了明確針對真實的人的侵權行為,如謾罵、誹謗或披露隱私等行為,則可認定為存在真實的侵權行為,若行為人僅是對某個經過虛擬化或修飾處理的符號賬戶進行上述行為,則不能認為行為人有明確的侵害對象,此時應以違反網絡平臺的秩序進行處理。但若上述行為發生過程中,雙方通過語言或網絡交互行為判斷或可能判斷出了對方在真實生活中的真實的人格要素,則可認為具有明確的侵害對象而可判定為侵權行為。

第二,對損害后果的認定。在虛擬生活中對侵權行為發生的損害后果認定,其核心在于“損害后果”是否可以發生在虛擬場域中。如前文所言,如果侵害行為無明確指向,則不能認定為侵害發生,也就不存在損害后果。如侵害行為的對象特定但并不直接指向用戶的真實身份,且損害后果僅發生在虛擬空間,并沒有在實際生活中造成對他人名譽、榮譽等的嚴重侵害,則以其違反了網絡平臺用戶協議,由虛擬生活服務提供者基于合同義務進行相應處罰為宜。如侵害對象特定且可指向真實生活中的人,則可將網絡上的后果比照真實世界中的損害后果進行判斷。

第三,對主觀要素的判定。一般認為,人在虛擬生活中道德感有降低傾向。基于這種現實,對在網絡社交、網絡游戲等虛擬社區中發生的人格侵犯行為進行法律歸責,需考慮行為的場景性,并結合行為人的主觀要素進行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要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認知能力、理解能力以及目的與動機。一般認為,認知能力低下不能作為阻卻民事責任的事由;對理解能力的判斷則要考慮社會相當性,如無端謾罵他人不僅違反產品或服務的用戶協議,也為一般社會準則所不允。對行為人目的與動機的理解,需考慮行為人是出于尋求刺激、發泄情緒而無明確指向的行為還是為了特定攻擊某一具體的真實世界里的人的行為而作區別對待。

虛擬生活中人格利益的法律發展

第一,堅持人格利益的屬人真實性。為保護既有的法秩序,也為了保護人在真實世界的生活利益,應堅持人格利益的屬人真實性,旗幟鮮明地反對“虛擬人格”。人不存在虛擬人格,虛擬人也不存在人格。這兩個基本觀點在網絡時代,即便在元宇宙高級階段也要堅持。客觀物理世界里人的真實存在,不僅具有法律意義,也具有哲學意義。這種真實的客觀存在既是人類社會的基本特征,也是人類文明的重要表征。堅持人格利益的屬人真實性,表明人格只屬于真實世界里的人,人格利益雖可以在虛擬生活形態下有新的呈現,但其利益主體只能是真實世界中的可識別的具象的人。

第二,堅持人格利益判斷的發展性。真實世界里人的人格利益是類型化與法定化的,但人的人格利益隨著生活形態的發展也處于動態演進中。虛擬生活中可能呈現出一些具有人格歸屬特征的新的利益形態,如長期使用某一固定的網絡用戶名或固定的用戶頭像所形成的他人對其人格特征的穩定認知等,又如在網絡游戲上通過長期努力所形成的某種具有人格榮譽性質的人員類型等。這些利益形態對真實世界的虛擬生活用戶具有一定的人格意義,侵害他人的上述利益的行為既客觀存在,也值得進行法律評價與保護。應通過法律解釋或法律適用甚至立法方式促進該領域法律的發展,使虛擬生活形態下人的人格利益得到更好保護。

在生活“元宇宙化”傾向下,人的身份利益也具有了新的維度,如何對虛擬生活中的身份利益進行法律識別以及構筑保護機制也是需高度重視的重要問題。

身份利益的虛擬向度

身份是人在相對關系中獲得的具有利益屬性的實然存在。在不同的相對關系中,人獲得不同的從屬性,并轉化為公民身份、家庭成員身份、親屬或配偶身份等。生活場景的變化帶來身份及身份利益向度的變化,虛擬生活中也存在此種情形。

1.傳統身份利益的網絡侵蝕

人在生活中具有多維身份。真實生活世界里的人的典型身份有:作為基礎身份的公民身份以及代議制之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身份;經濟活動中的經營者或消費者身份;傳統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親屬身份、配偶身份、父母子女身份等。身份關系經由法律機制調整后形成法律上的身份利益,而此種身份利益經過權利義務模式塑造后又形成了身份權利或身份義務,如作為公民身份的言論自由權利或納稅義務等。在元宇宙化虛擬生活中,人的身份屬性具有了縮減趨勢,如人在真實生活場景中具有較為強烈的納稅意識,但在網絡直播等虛擬場景下,人作為經營者的身份意識變得模糊。虛擬場景淡化了人的身份屬性,對他人身份權利的尊重和履行自身身份義務也變得困難起來。

2.虛擬社區中新身份的生成

元宇宙技術在應用場景上傾向于塑造人新的身份。這種新的身份會依據虛擬生活場景進行模式化預設。典型的如某以在線唱歌為主要功能的App,用戶身份被設置為“歌房主人”“歌友”兩類身份,“歌房”內又有“主持人”與“貴賓”等身份設置。進入該虛擬社區的人員按照不同身份從事相關的社區活動,如“主持人”可邀請他人進入該“歌房”并決定是否配置“貴賓”席位,而“歌友”在線點歌后在非主持人干預下必須排隊等候才能進入正式唱歌模式。諸如此類的身份或角色設計是虛擬生活場景的重要技術路線,其基本目的是為用戶在虛擬社區中生成新的身份建立通道。

The Sandbox和Brinc公布入選其5000萬美元元宇宙孵化計劃的首批初創公司:11月4日消息,The Sandbox和風險加速器Brinc公布入選其5000萬美元元宇宙孵化計劃的首批初創公司,包括工作區自定義元宇宙平臺Aptero、結合AI技術和生成藝術的音樂元宇宙平臺Kola Labs、元宇宙基地聚合平臺Meta Game Hub DAO、讓任何人都能在幾分鐘內為The Sandbox創建LAND的PZM-9、元宇宙機構Smobler Studios、教育性元宇宙空間The Morpheus Project以及Web3電商自動化無代碼解決方案uniqly.io。[2022/11/4 12:17:56]

3.虛擬社區中身份的基本特征

第一,場景性。虛擬社區中人的身份具有強烈的場景性。這種場景性既源于虛擬社區的功能預設,也源于社區用戶的自我選擇。如在典型的基于人工智能技術的短視頻社區中,觀看直播的用戶的概括身份為“觀眾”,而提供表演或展示內容的人的場景身份為“主播”。如果說“觀眾”僅是承擔一般義務的角色身份的話,那基于場景的“主播”身份則承擔更多義務,如服從網絡社區的使用規則,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和法律,依法納稅等。

第二,擬制性。所謂擬制性,是指虛擬社區中設定或用戶選擇的身份是基于虛擬生活場景需要而擬制的身份,僅在虛擬場景中具有相應的身份意義。如在網絡游戲中,用戶選擇成為某個具有一定歷史原型的英雄人物,則在該項游戲中,該歷史英雄人物就成為用戶的虛擬身份。這些場景往往具有一定的關系對應性,如“家人們”是網絡主播對將自己設置為“關注”對象的常態化用戶的指稱,這種身份關系是基于場景中的相對關系而擬制的。

身份利益的法律識別

1.對真實身份利益的識別

在元宇宙化虛擬生活中,人的真實身份利益也存在被侵害的可能。首先,對公民身份的不當使用、脫責、冒充等違法或侵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人在虛擬生活中也能對現實社會的法益造成侵害或侵害危險,如利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開設網絡賬戶或使用、租借或轉讓行為,又如在網絡虛擬社區使用他人在現實生活中的身份進行虛擬交往的行為。其次,對他人的民事身份如親權身份進行混同、侵犯或冒用,典型的如在虛擬交往中,虛擬男性或真實男性用戶要求其它用戶對其叫“爸爸”或“老公”,此種行為雖然烈度較輕,但對真實生活中具有“爸爸”或“老公”等親屬身份的人則事實上構成侵害或侵害危險,雖然可能并沒有違反虛擬社區秩序,但顯然違背了真實生活中的善良風俗以及他人的身份利益。

2.對虛擬身份利益的識別

虛擬生活中被設置或他人自主設置或選擇的虛擬身份,雖具有場景性與擬制性,但因可能侵害虛擬身份背后的真實生活中的人的一些較為穩定的利益,因此對冒犯他人虛擬身份利益的行為也應區分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評價。在此種情形下,存在著身份利益向人格利益的轉化,即在外觀上行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虛擬身份利益,但實際上指向虛擬身份背后的現實生活中的人的人格利益。需注意的是,由于身份具有相對性,用戶自主選擇結束身份關系。如刪除對某個用戶的關注或退出設置的“家人”虛擬群組,則并不構成對他人身份利益的侵害。也即在此種情形下,身份的獲得與放棄并不是基于自然事實,而是基于用戶的選擇自由。

3.對混合身份利益的識別

在虛擬生活中尚存在用戶將自己的真實身份與虛擬身份混同使用的情形。如在一些基于特定功能或服務的群組中,存在著在概括意義上屬于該真實生活群組身份,但在該群組中又故意隱瞞自己真實身份而以虛擬身份與其它真實用戶進行交往的情形。典型的例子是,虛擬社區“某某小區”中有幾百個用戶,其中部分用戶實名或將用戶名標注為了自己的具體住址,但有部分用戶仍以虛擬身份與他人在群組中進行交流。此種情形下若因團購買菜、贈送或分發物資等事宜產生糾紛,則可能對他人的真實與虛擬身份造成混同侵害,如果存在詐騙等超越民事責任的行為,則應刺破身份的面紗,而對真實身份的人進行法律歸責。

虛擬生活中身份利益的法律發展

1.新型身份利益的法律確認

雖然虛擬生活中的身份利益具有場景性,但有可能對作為虛擬生活背后的真實的他人構成利益侵害或威脅,如未經邀請而進入他人的虛擬歌房,觀看了他人演出,既可能侵犯他人的表演者權利,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利。又如潛伏在他人以真實身份注冊或實名使用的虛擬社區中,觀看或收集他人的聊天和交流記錄,則存在非法收集他人信息的危險。在此種情形下,確認他人身份的義務應由群組通過自決方式確定,還是經通過群組選擇管理人后由管理人確定,抑或真實身份的使用者在此種情景中泄露個人隱私或信息的行為不可歸責于他人而由自己承擔,其判斷標準顯然不同于真實生活場景,在法律解釋與適用上存在較大空間。

2.虛擬身份利益的法律穿透

在互聯網為虛擬生活場景的主要接口之下,現有的網絡技術與身份識別機制,可實現對雖以匿名方式進行登錄但事實上在后臺對其真實身份與活動軌跡的查詢。在此種情形下,虛擬場景的提供者與虛擬場景用戶之間是基于用戶協議對用戶的身份與行為模式進行披露或不予披露,取決于該領域法律規則的設計。就目前而言,但凡不涉及違法犯罪或公共利益的用戶虛擬活動及其身份信息都沒有在虛擬社區外進行公開,這雖然保護了真實用戶的身份信息,但不利于對其它利益的保護,如利用實際上的經營者身份進行網絡銷售但卻不承擔現實的經營者身份所需承擔的納稅義務的案例近年來屢有發生。

3.新型身份利益的法律保障

韓國新韓金融投資與Peertech合作開發數字資產金融服務:6月7日消息,韓國新韓金融集團旗下“新韓金融投資”宣布,與該國加密交易所Gdac運營商Peertech達成合作,將開發基于數字資產的金融服務,包括數字資產的存儲和管理等。

據悉,Peertech是一家在為企業客戶提供數字資產金融服務的區塊鏈金融科技公司。(heraldcorp)[2022/6/7 4:08:02]

虛擬生活所產生的身份關系如何得到較為穩定的保障?如在直播平臺上較為常見的“榜一大哥”與“主播”的身份關系。“榜一大哥”打出的文字可以出現在“主播”的直播屏幕上讓“主播”優先看到。虛擬生活的“主播”認為關注了自己的粉絲都是自己的“家人們”。除了用戶可以選擇不做“榜一大哥”或“家人”外,“主播”可否單向選擇解除與他人之間的虛擬身份關系?又或者,虛擬生活場景的提供者可否通過人工智能或大數據或基于行政機關的意見或他人的投訴而在技術上強制解除用戶之間的虛擬身份關系并在技術上制約他們再度形成虛擬身份關系?虛擬身份關系的建立、維持和解除是通過用戶協議中的合同條款,還是基于真實世界中人們締結或解除身份關系的基本原則?如發生糾紛應如何確立其判斷規則?這些都值得思考。

財產是人獲取生活資料的重要手段,是人最重要的生活利益。傳統法律制度基于財產權益保護建立了強大的產權制度與交易制度體系,保障了人們生活的穩定運行。在元宇宙技術催化帶來的虛擬生活中,財產的形態以及人們對財產的觀念發生了顯著變化。

盡管物質資料作為財產利益,且在長久的歷史時空中仍將是人們生存或發展的重要生活利益,但在保有這些物質利益同時,對新型財產利益建立相應的識別機制,是元宇宙時代虛擬生活場景之下的重要關注,尤其是虛擬貨幣、網絡流量、虛擬生活數據等應用場景。

虛擬貨幣應用場景

1.虛擬貨幣的功能設定

虛擬貨幣,包括兩種主要形式,一種是主權數字貨幣,一種是網絡虛擬貨幣。本文所探討的主要是后者,即虛擬生活中的虛擬貨幣。在元宇宙低級階段即單向虛擬生活中,虛擬貨幣的功能主要是購買網絡虛擬禮物,如購買虛擬的鮮花、火箭等。這些禮物本身沒有實際的財產價值,主要由用戶用于贈送給其它用戶,其它用戶可以將這些禮物向虛擬生活平臺兌換真實貨幣。在此種模式下,這些虛擬禮物因具有變現機制而具有了財產價值,從而使得虛擬貨幣(典型的如抖音平臺的抖幣)具有了一定的財產價值與貨幣功能,但這種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嚴重依賴虛擬生活平臺的兌付機制,因此其僅限在封閉的虛擬平臺內進行使用。

2.虛擬貨幣的兌付機制

虛擬貨幣兌付機制的設置是民事約定還是應由公法介入,如何保障作為虛擬社區居民的正當權益,非常值得思考。如用戶通過實際支付購買了相應的虛擬禮物,但并沒有送給他人,是否可向平臺兌回,此種情形之下的兌回請求是基于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商品交易活動中的買賣關系,還是基于金融關系中的貨幣兌換業務,或者基于平臺與網絡用戶的協議?如果認為虛擬貨幣具有貨幣功能,那就應建立如真實生活中的貨幣兌換機制,使虛擬貨幣的購買者可向平臺隨時無理由用虛擬貨幣兌回真實貨幣,而且這種兌換應是無差別、無理由的。如僅允許網絡主播以低于用戶初次購買的價格進行單向兌換,則虛擬貨幣本質上將成為虛擬生活平臺與部分用戶基于共同經營利益而對其它作為消費者的用戶所建立的基于服務購買的支付機制。

因此,對虛擬生活用戶而言,虛擬貨幣產生真實財產價值的核心是虛擬貨幣是否可無差別的自由公平兌換。所謂無差別兌換,即任何持有虛擬貨幣的人都能隨時發起兌換;所謂公平兌換,即平臺在除去一定的合理成本外,賣出虛擬貨幣的價格與回收虛擬貨幣的價格僅應保持較小差異,而不能設置超過公平限度的買賣匯率的差別,否則就是對虛擬社區用戶赤裸裸的財產剝奪。建議國家對網絡平臺上各種形式的虛擬貨幣的買賣匯率的差異建立國家標準,設立虛擬貨幣的最大匯率差,超過此限度的虛擬產品或服務不可獲得產品或服務的上線許可。

3.虛擬貨幣的利益風險

貨幣的基本屬性是一般等價物,其基本特征是可自由流通。在元宇宙初級階段,虛擬貨幣僅在某些虛擬生活平臺上使用,但在高級階段,有可能建立不同虛擬生活平臺之間、不同虛擬貨幣之間的跨幣兌換或跨域使用,虛擬貨幣的定價功能將大大拓展。需要注意的是,真實的貨幣是由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信用機制以及貨幣發行準備金等制度來保障的。虛擬貨幣如在虛擬社區外使用,其所帶來的對他人和社會利益的侵害與威脅將會變得真實起來。

以當前典型的虛擬貨幣(如Q幣、抖幣、K幣)等為例,其與真實貨幣的兌換比例由虛擬社區的平臺開發者自主確定,即通過多少真實的貨幣可以購買一個虛擬貨幣是由其單方面決定的。虛擬貨幣與真實貨幣之間的比值由平臺開發者自己定義,沒有任何的準備金作為信用抵押。換言之,虛擬貨幣只要能賣得出去,售賣方就能換來真實貨幣,而事實上對平臺而言這些虛擬貨幣僅僅是一個觀念符號而已。

贈送給他人的虛擬禮物是否還能兌換為虛擬貨幣甚至真實貨幣完全取決于平臺開發者的單方意思表示。網絡主播獲得了諸多虛擬禮物,但對其來說其實沒有任何真實財產意義,其只能寄希望將這些虛擬禮物兌換成真實貨幣。而事實上,禮物的持有者與平臺之間沒有任何議價能力,因為多數平臺公司均宣稱這些虛擬禮物或虛擬貨幣對他們而言只不過是一堆數據,他們既沒有保證這些虛擬財產安全的義務,也沒有保證將按照固定的價格穩定對其進行回收的任何約定或法定義務。

網絡流量使用場景

1.網絡流量表征的意義

網絡流量,是指網絡用戶使用互聯網進行虛擬生活而產生的網絡數據的計量。網絡流量與數據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元宇宙的早期階段,網絡流量僅具有計量功能與計量意義,而數據則與數據所體現或記載的人的生活行為具有對應性。網絡有償使用存在于網絡生活的早期階段。就目前而言,在單向虛擬生活之中,人們通過網絡接入虛擬生活,使用虛擬社區并觀看他人所提供的任何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的內容,均要使用一定數量的網絡流量。流量因購買而獲得,因此具有顯著的服務商品特征。但因流量的制造并非如物質產品的生產一樣是對自然物的加工與制造,其在本質上是用戶接入互聯網并在虛擬數字空間進行活動所損耗的數據存儲成本的計量方式。

2.網絡流量的變現功能

在元宇宙的中高級階段,流量將成為用戶在虛擬生活中停留多少時間或消耗多少關注度的表征。就目前而言,商業方案已經可以將流量帶來的他人時間的消耗或關注度轉化為財產利益,如某虛擬生活平臺上的知名主播通過在線視頻教授網絡用戶跳健身操的方式獲得了超大流量。對于虛擬生活中的超強用戶(即可獲得他人流量的用戶)以及虛擬生活平臺的搭建者而言,流量具有了一定的變現功能從而具有了財產價值屬性。

3.網絡流量的計量意義

由上分析可知,在虛擬化生活場景中,流量具有了變現功能。擁有流量并不等于擁有財富,使用流量才具有財產意義。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虛擬生活中“圈粉”與“求關注”是重要機制,表面上虛擬生活的用戶是在付出流量,事實上這種機制完成了在虛擬生活下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購買通道的建設功能。元宇宙產業發展到一定階段,互聯網會成為基于生活場景而在終端個體用戶層面免費提供的生活場景,網絡流量將不再作為商品或服務,而成為人們在虛擬生活中花費時間或保持對某種生活形式具有關注的計量單位。

虛擬生活數據場景

在虛擬生活場景中,用戶的各類活動軌跡可以數字化方式呈現,并形成各類虛擬生活數據。

1.虛擬生活數據的生成機理

根據前述分析,隨著元宇宙化虛擬生活的演進,網絡流量由有限性向無限性,由財產性向生活場景性進行轉變。網絡流量本身的財產價值被弱化,網絡流量的使用結構以及結構內各要素代表的生活類型才具有市場價值與財產意義。在虛擬化生存中,人們把錢和時間花在了哪些類型的網絡流量中比流量本身更具分析價值,比如通過網絡的衣食住行等服務的購買、通過網絡的交往與娛樂、通過網絡的工作內容的處理、通過網絡的盈利活動的進行等。現實生活中人們使用網絡流量的結構形成了生活數據,這種生活數據因具有商業價值而具有了財產屬性。對這種數據所具有的利益進行識別成為建立法律保障的重要前提。

2.虛擬生活數據的利益類型

對數據的產生者而言,虛擬生活數據記載了自己在網絡生活中的活動內容、活動軌跡,其中有些僅具有符號意義,但有些是具有人格利益與財產屬性的。網絡用戶知道自己的使用偏好對服務提供者而言具有商業價值。數據的生成者可否獨享數據的財產利益?數據除了保存在使用者的手機、平板電腦等硬件設施中,也有可能被平臺開發商所保存與利用。對于基于虛擬生活而形成的數據,網絡用戶既具有人格利益,也具有這些數據被開發與利用所形成的財產利益的分配權利。在元宇宙高級階段,真實世界的人的虛擬態將以數據方式存儲在數據庫中,這些數據可以復盤人的生活軌跡與生活形態,在一定意義上,數字人將成為人的另一種存在方式,因此,具有個人人格利益的虛擬生活數據的安全存儲將變得非常重要。

3.數據利益分享中的衡平機制

數據既具有財產屬性,也具有人格向度。在元宇宙技術產業化過程中,應在數據管理、數據開發、數據利用等方面,注意衡平其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對于虛擬生活平臺的運營者而言,使用者所形成的虛擬生活數據中的人格利益對其可能沒有商業價值,但保護數據不被泄露或不被他人知悉卻是其義務。這些生活數據拼接在一起將構成使用者虛擬生活的全景畫像,并且直接指向使用者的人格權利。未經數據形成者許可獲取這種數據的行為應被法律嚴格禁止。對于數據中經過脫敏處理形成的財產利益,因數據開發者付出了勞動且對數據形成者并無侵害,可在無害化前提下建立相應的分享機制。當然,當生活數據的私人保管有可能妨害重大公共利益時,公權力機關對他人生活數據的采集與使用即應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秩序既具有公法屬性,也具有私法屬性,兩者在生活層面實現統一。對虛擬生活場景中的秩序利益進行識別,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的生活利益,促進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有機協同。

虛擬生活中的秩序生成

1.虛擬生活中的資本

資本對虛擬生活秩序生成具有重要影響。這是因為資本搭建了虛擬生活的平臺并以單向邀約方式邀請了現實生活中的人加入了虛擬生活,并以其對秩序的理解以用戶協議方式呈現給用戶。雖然基本上沒有什么用戶會去全文閱讀用戶協議并且也沒有用戶雖不認同用戶協議但卻放棄使用虛擬生活平臺,但虛擬生活平臺的搭建者試圖按照其意愿構建網絡虛擬社區秩序的意愿是清晰且強烈的。在很大程度上,資本所構建的秩序在本質上是一廂情愿的單方秩序并且服務于其盈利模式。在此種模式下,如果用戶沒有太多違反秩序的行為,平臺的底線是保障自己穩定盈利并且不會出現太多的外部性成本。

2.虛擬生活中的權力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技術下的虛擬生活也是如此。時至今日,幾乎所有的國家都保持了對虛擬世界的介入態度。這種介入具有鮮明的國家立場,即為了保障安全、秩序以及網絡用戶的利益。自由與秩序的相對關系在網絡虛擬生活中表現的頗為顯著。公權力機關將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民隱私、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護社會善良風俗等作為網絡虛擬世界人的行為底線,通過建立國家審查、企業自我審核以及相應的處罰機制促進“風清氣正”虛擬生活良好秩序的實現。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對于現實世界還是虛擬生活,公權力對生活秩序的監督與管理是有成本的,這種成本在相當大程度上構成公共開支。另外也不可否認的是,虛擬生活中人破壞秩序的行為的低成本性,與前述高消耗的監管成本形成對沖,使得虛擬生活中的秩序實現成為世界性難題。

3.虛擬生活中的個人

人在真實生活中遵守秩序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對責任的認知與承擔不利結果的可預測。在虛擬生活中,人對行為可能帶來的責任的認知具有了模糊向度,一方面是因為自己的真實身份可能被自己或網絡平臺進行了修飾;另一方面是由于虛擬生活中對他人真實性的認知也變得模糊。比如,一名男子在真實生活里只有極小概率下才可能去調戲一位女性,但在網絡虛擬生活中卻很有可能在直播平臺的屏幕上公然打出對他人帶有挑逗或侮辱的文字。在虛擬生活秩序中,“破窗理論”得到進一步應驗,一旦在評論交流區出現可能對秩序造成破壞的行為但沒有被及時制止,則人性的丑惡就會宣泄而出,最后所形成的場景可能是在眾人加持下,以他人的行為拉低了自己的道德底線為借口,而逐步形成較低文明程度的所謂的社區秩序。

虛擬生活秩序的利益形態

1.基于現實利益侵害風險控制的公共秩序

諸如前文所言,人在真實生活世界所享有的諸項權利如人格權利、身份權利、財產權利等在虛擬生活背景下,產生了一定的異化,其形態、存在方式、穩定狀態以及其權能發揮與實現機制等均與真實世界具有差異。舉例而言,人在真實生活世界里往往對自己的存款或貴重物品認真保護,對是否需要流轉或交付財物的法律意義具有清晰認知,但在網絡虛擬生活中,由于財產形態的變化,人的觀念發生了變化,現實生活中花錢小心謹慎的人,在虛擬生活中卻成了揮金如土的“榜一大哥”,而其結果最后又映射回現實生活。因此,作為虛擬生活的參與者,網絡用戶也希望虛擬生活之中應具有良好秩序,這樣既可以使人性的弱點得到控制,也可以建立起維護和保障自己現實生活利益仍可實現的風險隔離機制。

2.虛擬生活用戶對虛擬空間公共秩序的需要

網絡平臺以及平臺上的用戶對良好的秩序亦有需求。破壞秩序的行為在烈度較輕情形下,可能并不構成對他人利益的侵害,但為了建立起法益侵害的防范與隔離機制,且網絡用戶對秩序的實現與維護又具有相應的心理與事實上的需求,因此其也希望網絡平臺在技術上可對虛擬生活中他人的違規行為進行管理與控制。比如,對上述行為的作出者采取注銷賬號或限制賬號在一定期限內使用或限制某一賬號禁止從事某種行為等,這在元宇宙的高級階段也將是必須具備的秩序實現機制之一。

3.基于安全價值實現的虛擬生活秩序利益

秩序是安全的基礎。為了總體安全的實現以及人在虛擬生活中的利益,也為了防止風險外溢,需在虛擬生活中建立良好的模塊秩序,如交易秩序、交往秩序、矛盾或糾紛解決秩序、有序的公共秩序以及可接受現實生活指導的虛擬生活中的道德秩序等。與現實生活中秩序維護和實現不同的是,以網絡技術與數據技術為主塑造出的元宇宙化生活,其背景是可被數據記載、拓印甚至再現的,因此國家在作好保障公民隱私權利和信息數據權利的基礎上,可以通過行業標準、技術標準等為虛擬生活平臺的運營者配置相應的構建秩序的標準體系與評價體系,通過技術標準、行業管理等多元機制促進秩序的生成。

虛擬生活秩序的法律實現

秩序不會自然實現。在元宇宙化虛擬生活秩序治理中,通過法律機制為平臺企業、網絡用戶配置相應義務,并為公權力機構配置類型化的管理與控制權限是應有之道。1.虛擬生活平臺的秩序管理機制

虛擬生活平臺的營建者對虛擬生活秩序的實現負有首要義務。這種義務是源于經濟法上的經營者義務。雖然多數網絡虛擬平臺采取了基本服務免費使用的商業策略,但免費并不代表義務豁免,現實生活中的經營者義務應直接映射到網絡虛擬生活中,如安全保障義務、誠實經營義務等。筆者認為,可將虛擬生活平臺解釋為法律意義上的“經營場所”,虛擬生活平臺對在其經營場所內發生的違反經營秩序(如網絡購物平臺、網絡娛樂平臺)的行為應具有管理義務。如因秩序缺失或管理不當而造成他人利益損害的,則應承擔相應的經營者法律責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種承擔管理秩序的義務并不因用戶在作為格式條款的用戶協議上點擊了同意而免除。

2.虛擬生活用戶的秩序遵守義務

虛擬生活用戶所應遵守的秩序義務,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筆者認為需辯證看待。如果約定義務不超出現實生活中的法定義務且不存在民法上的顯失公平或不違反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則可以認為其是有效的,如要求行為人遵守憲法與法律、遵守社會公德。但如果約定義務超出了用戶可承擔的范疇或經營者將自己應承擔的責任轉致給他人的,則在法律判斷上可認為此種約定無效,如要求用戶在任何情形下都實名交易或披露自己的網絡地址等具有侵犯用戶個人信息權利的則為無效約定。除約定義務外,在虛擬生活秩序實現上還包括法定義務。這些法定義務可以源于既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規定。當然,若存在顯失公平情形,也可以制定單獨適用于基于虛擬生活秩序實現的法律規則體系。

3.公共權力機關的法律監管機制

秩序的實現需以法治方式推進與實現。在虛擬生活秩序實現過程中,公權力機關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機制亦為必要。科學的監管機制主要有:一是通過行業標準或產品標準、服務標準,為虛擬生活場景中人的行為提出底線要求,如涉及支付行為時,要進行人臉或指紋等具有真實身份驗證機制的身份審核機制;二是將后果可能外溢至真實生活世界的虛擬生活行為,如造謠行為、誹謗行為等引入法律責任,并建立相應的懲戒機制;三是通過將虛擬生活中的攻擊行為,特別是對現實生活利益造成侵害或侵害威脅的相關行為設置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如網絡詐騙、網絡侵權、基于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等;四是通過對平臺企業設置未履行網絡秩序管理義務而進行的公法評價,以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促進虛擬生活平臺企業積極履行監督與管理義務。

在元宇宙技術的推動下,人類生活正快速走向虛擬化。對虛擬生活中人的利益如何進行保護,如何均衡國家、企業與公民的利益將是需認真思考的問題。在長期的歷史實踐中,人的生活利益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形態與保障機制,并成為現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基礎。時間具有延展性,在當前對未來的人類生活形態作出判斷,并對其中的生活利益實現較為準確的識別,是保障人的生活利益,促進人與國家、人與社會和諧共生、協同發展的重要命題。在虛擬化生活場景下,人格、身份、財產、秩序等生活利益的形態產生了一定的曲變,相互之間的邊界變得模糊,甚至出現了相互滲透與轉化。虛擬生活既祛除了人的一些天生缺陷或弱點,使人的形象或形態產生了再塑的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人的行為場域、主觀心理、行為模式,甚至精神意識。但無論如何,在可預見的未來,人作為利益的主體或法治的最終目的的總價值沒有也不應改變。在動態變化的生活場景中識別與保護人的基于善良品格與高尚人格的各類利益,并將從“人”之中抽象出的各類文明價值反射回每一個具體的人之上,在更為寬廣的時空中,更好地實現人的生活利益,仍將是包括法治在內的人類文明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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