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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的應用價值與法律風險應對_元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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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騰濤?

NFT的應用價值與法律風險應對

2021年,被眾多學者稱為元宇宙元年。一個虛實集成,能夠無限擴展、延伸的開放性的未來世界,給公眾以無窮的想象空間。盡管關于元宇宙的具體定義尚無定論,但元宇宙所依賴的核心關鍵技術,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質化通證)已經遍地開花,甚至已經影響我們的生活。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2021年12月30日發布的《上海市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十四五”規劃》中提出,加強元宇宙底層核心技術基礎能力的前瞻研發,推進深化感知交互的新型終端研制和系統化的虛擬內容建設,探索行業應用。從實踐層面來看,2021年6月,支付寶在“螞蟻鏈粉絲粒”小程序上限量發售兩款“敦煌飛天,九色鹿”付款碼NFT皮膚,后續正式上線“鯨探”平臺,2021年累計發行了40余套數字藏品,銷售額超4000萬;新華社在2021年12月24日20:00通過NFT技術發行限量藏品,該系列收藏品將精選的2021年新聞攝影報道進行鑄造,是中國首套“新聞數字藏品”。該NFT由騰訊云至信鏈提供區塊鏈底層技術支持。

通過NFT技術,人們在不依賴任何中心化組織的基礎上,實現了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確權”,解決了虛擬財產合法所有人的身份問題,使得數字商品或虛擬財產可以像現實世界中的商品一樣產權清晰,并實現交易,可以說為數字經濟帶來了巨大的活力。與此同時,NFT領域也充斥著違法犯罪、龐氏騙局等極端評價,兩極分化的評價源于NFT法律性質的不確定性和治理規則模糊。本文擬通過對NFT的概念解讀及對實踐中存在的挑戰和風險分析,提出未來數字治理規則的設想和司法的應對。

一、NFT的概念及應用價值

(一)NFT的概念

NFT,即非同質化通證,又被稱為非同質化代幣,NFT最顯著的特點是,在網絡中不存在兩個一樣的NFT,每一個NFT都是獨一無二的。基于該特點,NFT可以用于代表數字經濟活動中的一個獨特的數碼資料,其既可以是一張數碼相片、一段視頻,也可以是一個文檔、一個頭像。為更好地分析NFT的概念,有必要結合其與區塊鏈、同質化通證以及智能合約之間的關系加以說明。

與NFT釣魚地址0x18D023關聯的EOA賬戶地址已將資金轉至Tornado Cash:金色財經消息,據CertiK監測,與NFT釣魚地址0x18D023關聯的EOA賬戶地址0x64bEf638B75bC24dFb8643bDDD5db2F9a03Ba4FF已將資金轉至Tornado Cash。目前該EOA地址總共向Tornado Cash轉入了701枚ETH(約120萬美元)。[2023/3/25 13:25:49]

NFT與區塊鏈:通說認為,區塊鏈是由一個又一個區塊組成的鏈條,每個區塊中保存了一定的信息,這個鏈條保存在所有的服務器中并被加密保護。區塊鏈系統只承認最早確認在系統的交易,并使全網大多數人認可此交易。NFT以區塊鏈技術為依托,通過區塊鏈技術對數字資產進行標記,確保這一數字資產在全網是唯一的,并得到全網認可。NFT通過區塊鏈技術獲取身份標識后,可以通過鏈上交易完成轉讓,交易信息被區塊鏈賬本記錄并支持追溯。可以說,區塊鏈技術是NFT的基礎技術。

NFT與同質化通證:典型的同質化通證包括比特幣、以太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其特點是代幣之間沒有區別,可以互換、分割和交易。NFT是隨著區塊鏈平臺項目的交易需求而產生的,其本質是非同質化代幣,不可互換、不可拆分、屬性唯一、互不相同。NFT支持通過同質化通證來進行交易和流通。

NFT與智能合約:智能合約是鏈接數字資產和區塊鏈的關鍵紐帶,通過智能合約才能在區塊鏈平臺上生成NFT,NFT后續的交易也必須依賴在NFT平臺設計的智能合約代碼。在NFT產生之前,交易數字資產主要依托中心化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比如消費者向A公司訂閱軟件許可、購買電子音像專輯等等,要么直接將錢款支付給A公司,要么通過第三方的交易網站、支付平臺進行中轉。在NFT產生之后,凡是可以與NFT掛接的數字資產,依托智能合約,具備了買賣雙方既直接交易,又實現雙方互信的可能。

PeckShield:0xA69F8 開頭地址過去 12 小時盜取了 153 枚 NFT:金色財經報道,據PeckShield監測,0xA69F8開頭地址過去12小時盜取了153枚NFT,包括4枚Digidaigaku系列和6枚DigiDaigakuHeroes系列NFT,其中DigiDaigaku#756和DigiDaigaku#1407已在X2Y2上以9.3ETH和8.2ETH的價格被出售。[2023/2/13 12:04:03]

(二)NFT的發展歷程

2017年6月,在以太坊上出現了第一個NFT項目“加密朋克(Crypto-Punks)”,由美國工作室Larva Labs開發,該應用的用戶可以領取像素頭像后進入鏈上市場,并通過以太坊數字錢包交換頭像。隨后,加拿大工作室Dapper Labs開發了以太坊上的區塊鏈游戲加密貓(CryptoKitties),允許玩家購買、收集、繁殖和出售虛擬貓,是最早將區塊鏈技術用于娛樂和休閑的嘗試之一。2018年到2019年,NFT進入穩定期,開始擴展到數字藝術品收藏領域。2021年,美國的視覺藝術家Beeple的作品合集“Every-days”以NFT形式加密上鏈,并最終以6930萬美元在佳士得藝術品拍賣行成交,刷新數碼藝術品拍賣的最高紀錄,同時將數字資產所有權確權討論推進到迄今為止的最新高度。

(三)NFT帶來的影響

數字經濟的關鍵是交易,交易的核心內容是數字資產。凡有交易,就會產生糾紛,傳統的交易糾紛,往往因事實查明方面的困難,影響了爭議解決的效率和質量。NFT技術的產生,對未來數字空間數字資產的確權和交易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數字資產權利的確認和維權成本顯著降低。以網絡著作權為例,傳統的著作權權利產生的時間節點一般在作品完成后,實踐中因為作品所有人在被侵權時,難以證明作品完成時間節點,容易與其他持有作品的人員產生事實難以查明的爭議。另一方面,著作權人即便完成了著作權登記,但由于通過復制、仿冒等方式侵犯著作權的難度不高,而維權成本相對較高,導致知識產權領域侵權行為較為普遍。在NFT產生后,對于網絡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等均可以率先在NFT平臺鑄造為NFT。一旦項目產生,基于區塊鏈分布式賬本技術的特點,該事實被區塊鏈所有節點所接受,內容被篡改的可能性極低。當這種形式成為市場參與主體的共識,必然會大幅減少著作權歸屬的爭議,并形成了與物權類似的公示性的權利保護原則。

Azuki系列NFT連續兩日交易額增長超2倍:3月25日消息,據NFTGO數據顯示,Azuki系列NFT連續兩日交易額增長超2倍,其中3月23日成交額超575萬美元,3月24日成交額超1903萬美元,23日與24日成交額環比分別增長215.4%與330.7%,近兩日有多個巨鯨賬戶集中買入該系列NFT。[2022/3/25 14:17:12]

二是數字經濟交易成本顯著降低。傳統的數字資產,由于無法產生唯一的權益證明,導致其在利用、轉讓等方面存在極大的困難。權利人往往需要與被授權人訂立書面合同才能有效保障其后續的權利,相應的授權成本也較高。通過NFT平臺,一方面可以迅速地確定作品的原始權利人,這一確認行為不依賴任何的第三方(中心化平臺),而是以NFT的信息記錄為準;另一方面在需要授權他人使用時,權利人只需要將轉讓、授權后的收益、適用范圍等內容約定在相應的智能合約內,被授權人在轉載時,默認接受智能合約條款的內容,并自動完成授權、結算等等,著作權人的授權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某種程度上說,個人和企業將原本難以變現的數字資源,找到了低成本的價值轉化手段。

二、NFT應用過程中的風險與挑戰

NFT產生后,對數字經濟的繁榮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同質化通證)因為帶有濃重的金融屬性,對國家金融主權和金融秩序帶來巨大威脅,虛擬貨幣興起時充斥的洗錢、暗網交易、躲避外匯管制、詐騙、賭博等一系列問題,導致人民銀行等十部門出臺規定直接禁止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全部交易。NFT的技術與同質化通證一脈相承,且NFT在現有的市場領域已經出現了“跟風炒作”“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資金非法聚集”等問題,如果不將NFT納入法治化軌道,極有可能重蹈虛擬貨幣覆轍。從目前來看,NFT在應用過程中存在以下風險與挑戰。

(一)NFT的法律屬性不明

Axie Infinity NFT總銷量擊穿350萬創下歷史新高:8月24日消息,據最新數據顯示,“邊玩邊賺”(Play-to-Earn)類項目Axie Infinity NFT銷量擊穿350萬,創下歷史新高,本文撰寫時為3,507,486,交易者總計459,410,總交易額15.81億美元。目前按照NFT收藏品銷量排名,Axie Infinity位列第二,排名第一的是NBA Top Shot,其銷量為8,251,965,位列第三的是Alien Worlds,銷量為3,058,223。不過,Axie Infinity的總交易額位列第一,幾乎是第二名CryptoPunks的兩倍。[2021/8/24 22:34:09]

NFT本身的類目繁多,其法律性質難以有效界定。有學者甚至指出,財產屬性不明已成區塊鏈數字資產市場發展的最大障礙。目前,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對于NFT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兩種意見。“貨幣說”認為,NFT是一種代幣,本質是虛擬貨幣的一種特殊類型;“虛擬財產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從NFT的特點來看,其符合虛擬網絡財產的定性,但由于缺乏單行法律的明確規定,NFT的性質仍然處于模糊地帶。

(二)錯誤確權風險

2022年5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了一起與NFT數字作品侵權有關的案件。有用戶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臺鑄造并發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數字作品,售價899元。該NFT數字作品的原作者實際早在微博發布該插圖作品。對于NFT平臺是否應當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暫且不論,但他人先于實際著作權人在NFT平臺鑄造NFT的情況則客觀存在,如果對這類行為無法進行規制,同樣會給NFT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三)金融管控風險

NFT作家RisingSun在Sole-X發行《達摩》系列NFT:據官方消息NFT藝術家RisingSun的作品《達摩》系列已上線于TriumphX屬下NFT市場Sole-X。這次RisingSun的《達摩》系列由Mcdonald1,2,3與Dharma Coke1,2,3構成。TriumphX曾發行過Kim Joong-man, Kim Hong-mo, Lee Mok-eul, Kim Seok-young 等著名藝術家的NFT作品。[2021/5/18 22:15:26]

NFT常以虛擬貨幣(或數字代幣)開展交易,由于虛擬貨幣具有去中介化、匿名性等特點,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存在洗錢等金融風險。不僅如此,對于同質化通證項目,尚可以通過硬分叉這一最后手段恢復被盜資產,但對于NFT而言,硬分叉將導致對于同一標的權屬認定出現重大分歧,甚至意味著某一NFT將永久負擔此種權屬缺陷,這對于NFT的最關鍵屬性——獨一無二的權屬證明是不利的。當NFT通過智能合約承載著質押、投資等復雜操作時,更加難以通過硬分叉來解決問題,也就進一步加劇了其在金融安全方面的隱憂。

三、NFT領域的風險治理路徑

NFT領域的風險治理是一項極具專業性的工作。通過嚴格平臺設立的審批和平臺責任,從一級市場漸進式推進到二級市場的交易模式,加快提升涉NFT糾紛的應對能力,有助于將NFT的核心技術原理快速運用于數字經濟發展層面,更好地迎接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的到來。

(一)從立法層面明確NFT的法律性質

NFT基于區塊鏈建立權益憑證,天然的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的特點;對于電子音像作品、電子美術作品的NFT項目,又明顯具有經濟價值;在數字網絡空間中,NFT項目以圖片、三維模型、音視頻的方式存在,特別是基于虛擬現實技術產生的NFT產品,更像現實世界中看得見、摸得著的物。可以說,NFT滿足傳統民法關于物的定義,應及時出臺針對數據和虛擬網絡財產的單行法律予以規范和保護。

(二)嚴格NFT平臺的運營責任

NFT項目誕生以來,NFT平臺如雨后春筍一般在各個領域冒出來,特別是在數字藏品領域。從交易方面來說,現有的大平臺,都禁止在二級市場交易NFT,但這樣的做法并不能阻止部分小平臺開展NFT在二級市場的自由交換。這類平臺往往以新概念吸引對項目了解不深的公眾參與其中,并通過莊家的操控使得部分NFT價格嚴重偏離價值,出現大量炒作和投機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的秩序,一旦平臺刪庫、跑路,就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風險。基于上述風險考量,應對NFT項目予以嚴格的監管和限制。

一方面,對NFT平臺的設立應嚴格審查。NFT基于區塊鏈技術產生,2021年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投機風險的通知》時,共同發文的部門涉及金融監管領域的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涉及網絡安全領域的中央網絡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部;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另外還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家司法機關納入。可以預見的是,與同質化通證技術一脈相承的NFT,同樣需要相應的金融監管、網絡安全、市場監督等一并予以審查。對于自行設立的NFT平臺應予以堅決打擊,防止出現小平臺的無序導致整個行業被清理。

另一方面,應嚴格限制二級市場交易。NFT具有較強的投資屬性,但其與證券、股權不同,證券類產品具備成熟的市場監督管理機制,嚴格受到銀保監等主管部門的管理。但NFT平臺往往不具備金融牌照,NFT項目又極容易引發市場炒作,故現階段在監管機構未針對NFT平臺建立監管機制之前,應禁止用戶將從NFT平臺購買的NFT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在實際操作中,NFT平臺本身應在技術上禁止購買人再次轉讓;對于繞過平臺達成的交易,人民法院要將相關的合同納入無效合同的范疇。

(三)強化底層網絡安全技術

面對非同質化代幣等涉及金融領域、數字經濟領域的創新技術,最根本的是提升監管科技(RegTech),將監管模式由人工向自動化監管轉變。基于區塊鏈的技術特性,NFT的交易可能產生不可逆轉、全球傳播的瞬發性風險,對風險監測和響應的時間要求較之普通金融活動大為縮短,監管者需要積極借助監管科技預設自動化的風險防控機制。監管科技可以推動實時監管工具的發展來識別風險并縮短調查違規行為的時間,并且可以模擬系統的發展,甚至可以根據預設程序對風險作緊急的初步處理,實可謂調控區塊鏈金融風險之利器。

(四)加快數字賦能實現審判能力現代化

NFT基于區塊鏈平臺鑄造,并依托智能合約完成交易。按照智能合約的定義,它是一種由事件驅動的、具有狀態的代碼合約和算法合同,現有的智能合約是一種可自動執行的協議,在一定條件下直接控制各方之間的數字貨幣或資產的轉移。自動履行執行是區塊鏈智能合約的重要特點,有利于減少人類語言模糊性、解釋歧義性困擾,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機關作為糾紛解決中心的作用。但即便按照智能合約代碼完成交易自治,從糾紛的治理角度來說,仍然存在對原始代碼合規性的審查,例如,交易雙方對于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均通過智能合約在區塊鏈平臺以計算機代碼的形式進行約定,在到達一定的觸發條件時,計算機自動完成款項支付、數字資產交付,但當初雙方在區塊鏈平臺約定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范、是否按照智能合約的代碼規范如實寫入區塊鏈平臺、平臺本身是否存在確保公平自愿交易的缺陷等,仍然需要進行司法審查和判斷。

從目前來看,法官除了需要判斷NFT本身的合法性之外,還需要提升對計算機語言的理解能力,解決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涉案NFT智能合約的運行機理,是否符合區塊鏈智能合約的一般技術規范;

2.智能合約中約定的合同內容是否可以通過現行法律規范進行調整;

3.智能合約轉化為計算機代碼后,自動執行的計算機代碼是否符合代碼規范或者是否存在錯誤代碼。

結? 語

近年來,數字經濟蓬勃發展。2020年,中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9.2萬億,占GDP比重達38.6%,成為穩定經濟增長的關鍵動力。2019年以來,上海提出全面推動城市數字化轉型,江蘇提出建設數字經濟強省,浙江提出全面推進數字化改革,安徽提出數字江淮建設。NFT的應用普及可能將如同區塊鏈技術從無到有一般迅速發展,提前在數字經濟領域布局謀劃,甚至在提前研究建立以大型企業、政府數字資產公司為聯盟鏈節點發起人的區塊鏈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NFT的發布、轉讓等服務,同步將NFT納入現有的法治框架,迅速提升涉NFT糾紛的爭議解決能力,有助于我國搶占未來數字經濟領域的高地,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編者注:轉載自《浙江審判》2022年第4期,略有刪減。為方便閱讀,已隱去注釋。

作者單位: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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