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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機關認可虛擬幣價值接下來會發生什么?_穩定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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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4日,《上海檢察》公眾號發布一篇文章顯示,浦東新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最終以獲利的虛擬幣價值計算出公益損害賠償數額,本案中被告人獲利6000usdt,檢察機關認定被告人違法所得約人民幣38760元,法院也據此宣判。我們關注到,很多公眾號的標題都是側重在“認可虛擬幣價值”,甚至很多圈內人都認為這是“利好”消息,然則非也。作為專注刑辯的律師,我更關心此案的意義在哪里,以及今后司法實務中會發生什么。

這是一起刑事案件

大家要注意到,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認可的是被告人違法所得虛擬幣的價值,這是非常關鍵的一點。如果說在民商事訴訟或仲裁當中,出現此類表述,幣圈人應當欣喜。但刑事案件如此判罰,實則反映了當前司法實務界對于usdt等穩定幣的主流認識。正如本案公益訴訟檢察官雷瑤所述,“如果在交易中使用該幣種,對違法所得金額,我們仍然可以按照該幣種交易市場價值進行計算違法所得金額。”

之前,劉揚律師在公眾號和相關視頻中多次談到,一線司法實務人員和專家學者對于虛擬數字貨幣的認識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例如勞東燕教授認為:“將財物理解為權利束的發展傾向值得肯定,也符合歷史趨勢。否則,不法獲取國家發行的電子貨幣的行為,就無法按財產犯罪處理。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只要一方獲得控制,另一方便會失去控制,導致被害人受到相應的損失,與現實世界中有物質載體的財物沒有本質區別。我國雖然不承認其貨幣的性質,但這不應影響其財物屬性。”上海市第二人民檢察院吳菊萍檢察官認為穩定幣:“第二類是基于區塊鏈技術,以分布式記賬模式發行的穩定幣,其信用基礎是數學公式機制,這決定了其在市場流通上的認可度……穩定幣具備價值性、管理性與交易性等財產屬性……在針對穩定幣的犯罪案件中,行為人與被害人看中的均為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與財產價值;另一方面穩定幣有成熟的國際交易市場,可以自由流通,有大的交易所可以進行價值評估。”關于虛擬幣,吳菊萍檢察官總結為:“第一,比特幣等穩定幣不是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強制性,我國監管禁止相關交易;第二,穩定幣具有經濟價值,可以自由流通,具有財產屬性;第三,前置法不明確不影響刑法對穩定幣的規制;第四,為對接國際監管,當前需要明確對穩定幣的統一刑事規制,將其明確為刑法上的財產。”

滬上首個區塊鏈生態谷落戶上海市北高新園區:6月13日上午滬上首個區塊鏈生態谷,在上海市北高新技術服務業園區開園。上海市北區塊鏈生態谷建成后,將努力引領上海乃至全國區塊鏈核心技術,并在3個方面迅速形成突破:一是研發自主可控的區塊鏈底層操作系統關鍵技術;二是完成跨鏈操作系統與沙箱系統等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的協同研發;三是在跨境貿易領域方向上打造可復制、可推廣的行業示范應用標桿。

據了解,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上海萬向區塊鏈股份公司、上海中信信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科學院將聯合在上海市北高新園區內建立「3+1+N」區塊鏈產業生態雨林。(新民晚報)[2020/6/13]

劉揚律師認為,上海的這份刑事判例,很好的回應了一線司法實務人員的主流共識,特別是關于穩定幣。律師在以往的辯護中,在尋求判例支持時都喜歡檢索北上廣江浙滬等一線城市的判例,因為一線城市的判例更加謹慎,其觀點往往對辯方更加有利。而此番上海判例無疑會成為控方的有效借鑒,給以后的辯護帶來更大的難度。

接下來有可能發生的情況

Plustoken案件出來之后,在這個公眾號我寫了一篇文章《plus token案判決暗示幣圈新的刑事風險?》其中就談到涉幣處置的問題,2020年12月5日,我曾在廈門刑事實務論壇中提到今后幣圈交易所的刑事風險越來越高,并且打擊壁壘已經不存在,時至今日,還在國內的交易所基本上已經被抓了個遍。那么上海案例出來后,接下來會發生什么?

央行上海總部:深入推進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5月12日,央行上海總部發布通知稱,下一步將加強對金融科技應用創新試點工程的組織領導,并會同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單位,深入推進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提升金融科技支撐能力。中國人民銀行于2020年4月26日支持在上海等6市(區)擴大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這標志著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作正式在上海啟動,也為加快推進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設再添助力。

近年來,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把大力發展金融科技作為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聯動發展的重要著力點,積極探索設計上海金融科技中心的建設與發展路徑,發布了《關于促進金融科技發展 支持上海建設金融科技中心的指導意見》(銀總部發〔2019〕67號)。

央行上海總部明確,下一步將以《發展規劃》為指引,加強對金融科技應用創新試點工程的組織領導,并會同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單位,深入推進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加大試點項目橫向交流和成果共享,深化金融市場科技應用,提升金融科技支撐能力,為把上海建設成為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相適應的金融科技中心提供有力支撐。(中新經緯APP)[2020/5/12]

一是,涉案金額的認定或不再需要物價機關的價格鑒定。在plus token案件中,有相關價格鑒定中心出具鑒定,隨后在全國各地多起案件中,不乏有物價部門作出價格鑒定的情況,而虛擬數字貨幣的價格認定飽受辯護人的質疑,認為缺乏法律依據。上海案件出來之后,或有其他地區司法機關參照,特別是穩定幣。二是,針對當前辯護現狀,許多涉幣案件確實沒有無罪辯護空間,辯護人只能為當事人尋找更好的出路,爭取更好的結果,否則一味無罪辯護往往會給當事人帶來災難性結果,因此在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時,涉及退繳違法所得時,即便當事人獲得的是虛擬幣,亦應當直接退繳人民幣,當然可以在匯率差上積極辯護,爭取更少的退繳金額。三是,針對違法所得是虛擬數字貨幣的案件,在法院判決追繳時,大概率會直接折算后判決退繳人民幣,當然,在被告人無力支付法幣或涉幣金額較大的案件中,被告人同意將虛擬數字貨幣處置為人民幣后作為贓款追繳罰沒的常規處置方式,更有案例提供支撐。

中國央行上海總部:嚴禁以房產作為風險抵押:中國央行上海總部:嚴禁以房產作為風險抵押,通過個人消費貸款和經營性貸款等形式變相突破信貸政策要求,違規向購房者提供資金。[2020/4/23]

談到這里,劉揚律師也想說句題外話,既然穩定幣可作為財產性利益保護,針對當前“流行”的騙u案件,希望司法機關能重視起來,不能簡單認為虛擬幣不受法律保護。在這些騙u的案件中,有的是遠程偽造銀行支付記錄騙u,有的是線下交易謊稱轉丟騙u,有的聯系人不出現,委托“親朋好友”來交易謊稱沒有收到騙u,更有甚者謊稱線下交易直接搶u,此類案件之所以這么多,從某種程度上來講,與“被放縱”有直接關系。當然也提醒那些作惡的人,一旦遇到較真的辦案單位,有關系的當事人,作惡者面臨其根本無法承擔的后果,那種結果根本不是多少usdt能衡量的,因此這種作惡成本太高的事,少干為妙。

民事訴訟大概率還是不會支持

很多當事人和律師都期待,既然在刑事上認可虛擬幣的財產價值,那么在民事判決中,特別是關于穩定幣,能不能將穩定幣折價為法幣判決返還?對此劉揚律師并不持樂觀態度。按照道理來講,應該這么做,最起碼應當對合理訴請予以支持,在我之前寫的《北京仲裁委:比特幣屬于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一文中曾談到:924《通知》規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只有投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才能導致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則民事行為有效,有效的后果就是受到法律保護。須當注意,如果認為一切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無效,就沒有必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的”這句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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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北京大學車浩教授認為:“《2021年通知》政策更加嚴格管控,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而一律禁止……采用“違反公序良俗”的表述。考慮到國家整體的金融監管政策傾向,個體間的交換不受民法保護,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雖然虛擬貨幣仍具經濟價值,但難以為法秩序包容。在現在的金融監管政策下將之評價為財產,會導致整體法秩序內部存在嚴重價值沖突。”

實際上,正是由于民事訴訟的不支持,特別是在924通知后,“幣圈老賴”數量激增,甚至很多老賴公開叫囂,有本事起訴我去,反正法院也不會支持,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出于無奈,往往會尋求通過刑事控告的方式維權,“既然民事上得不到支持,我就想辦法把你抓緊去,看你還不還錢”,這是幣圈維權人的普遍心聲。但這樣會不會造成“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的更加不利的結果?

上海社科院副院長何建華:南通應關注區塊鏈等高新科技發展新變化:6月2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中對接上海推進南通文化高質量發展”研討會在南通舉行。上海社科院副院長、研究員何建華表示,南通應注重創新,主要是關注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發展新變化,將會給人類文化行為帶來的新趨勢、新變化、新業態。進而提升在全國乃至世界的知名度、美譽度,促進南通更高質量發展。[2018/6/4]

劉揚律師認為,無論在法律意義上如何評判,都不能影響在現實中主流虛擬幣和穩定幣就是真金白銀的現實。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應當予以考量。既然《民法典》第127條將虛擬財產納入法律保護,那么其作為引致性規定,已經為民事法律關系的評判預留了足夠空間,那么僅僅以部門規章中提到“違背公序良俗”而一律駁回起訴,顯然與法有悖。

結語

作為專注虛擬數字貨幣的刑辯律師,不談代理過什么案件,要看代理案件的結果怎么樣。雖然代理過多起不批捕、不起訴的案件,代理過多起“幣圈首案”,但從內心公平正義角度來講,我十分贊成上海浦東判例。盡管,前置法依據不足、違反罪刑法定、部門規章的法的位階問題、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等等這些辯護觀點我也經常談到,但是,罪刑責相適應原則作為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就不該予以評判和考量嗎?因此,現在再辯稱虛擬幣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物,真的是沒有任何意義了。

即便當前,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仍是認為不能將虛擬財產等于財產,而應按數據處理。在罪刑法定原則下,虛擬財產(加密資產)還沒有進入刑法,其法律屬性是多元的,不能簡單等同于財產、數據或貨幣,宜將之作為權利束處理。但在各地司法當中卻不盡然。刑法對一些急迫問題超前表態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在網絡犯罪的規制中,刑法是最后的手段,但是在其他法沒有制定出來,其他措施也難以應對的時候,可以先用刑法封住底線。也正因此,刑法對于財產的判斷可以相對于民法做獨立理解。

當然,也希望各地司法機關對于不同的案件性質能綜合予以考量,比如被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沒有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那件,綜合運用好非獲、非信、幫信等較輕的罪名,準確認定主犯從犯,以及在量刑幅度上考慮從輕減輕處罰,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上海的案件,趁著在上海出差時來解讀,一點不成熟的觀點,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劉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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