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PlusToken案件啟示錄
2021年以來,比特幣價值一路攀升,盡管近期價格有所回調,但仍維持在45000美元左右。曾經震驚幣圈的PlusToken案涉及8種虛擬幣。于2020年11月二審宣判之后,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間的最低價格認定,上繳國庫的數字貨幣已達人民幣148億元。而根據比特幣最新的價格計算,收繳國庫的32萬個比特幣價值已經攀升至934億元左右。
颯姐法律團隊今日便帶大家重溫PlusToken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陳某以區塊鏈為概念策劃在互聯網設立PlusToken平臺可開展傳銷活動,先后聘請被告人鄭某、王某團隊開發、運營維護該APP并建立網站,而后加入其它涉案人員從事PlusToken平臺的客服、撥幣工作。事實上,PlusToken平臺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以互聯網為媒介在我國及韓國、日本等國傳播。該平臺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對外宣稱擁有同時在不同交易所套利交易、賺取差價的功能,稱之為“智能狗搬磚”,實際上并不具有。
Ripple要求法院根據專員的信函駁回SEC案件:Ripple正在尋求利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員最近的一份呼吁提高加密資產分類透明度的聲明以駁回SEC案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指控Ripple的首席執行官布拉德·加林豪斯(BradGarlinghouse)和執行主席兼聯合創始人克里斯蒂安·拉森(ChristianLarsen)將XRP作為未注冊證券出售。但Ripple的法律團隊迅速做出反應,給負責此案的法官AnalisaTorres發了一封信,在信中,Ripple法律團隊聲稱現在有明確的證據支持駁回此案的想法。指出委員們強調了“市場參與者缺乏明確性”,法律團隊補充說,這封信破壞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此案中的核心指控。(cryptonews)[2021/7/21 1:07:10]
平臺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取得該平臺會員賬號,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作為門檻費,并開啟“智能狗”才能獲得平臺收益。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并根據發展下線會員數量和投資資金的數量,將會員等級分為普通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該平臺設置智能搬磚收益、鏈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種主要收益方式,以此進行返利,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經查,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該平臺共記錄注冊會員賬號26xxx94個,其中經過身份認證的賬號有15xxx71個,最大層級為3293層。
美國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與 Chainalysis 合作以打擊鏈上違法案件:據美國政府公布的官方文件,財政部下屬監管機構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 與區塊鏈分析公司 Chainalysis 正式合作,打擊鏈上違法案件。據文件表示,此舉是為了增進區塊鏈資金流監管手段,由 Chainalysis 提供數據分析軟體及操作課程,讓 OFAC 的國際追緝部門(Office of Global Targeting,OTG)辦案偵查時能更有效率。[2021/5/30 22:56:33]
爭議焦點
1.如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騙取財物”?
2.處罰的責任人究竟為誰?
判決結果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部分人員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聲音 | 券商中國:2019年全國抓獲的虛擬貨幣案件嫌疑人或超600人:據券商中國不完全統計,截止今年12月24日,2019年內全國各地抓獲的虛擬貨幣案件嫌疑人或超過600人。[2019/12/24]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出具(2020)蘇09刑終488號裁定書。
案例評析
《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首先,關于認定本罪,筆者認為主要是認識何為“傳銷活動”和何為“騙取財物”兩點內容。
動態 | 今年日本非法虛擬貨幣匯款案件數增加158起:據日本經濟新聞消息,截至6月18日,2018年日本全國共查獲非法數字貨幣匯款案件數量比去年同期增長158起。其中,安全措施不足的個人賬戶(ID、密碼與網絡郵件密碼相同)因非法訪問而遭受損害的情況最為嚴重;同時虛擬貨幣中比特幣相關案件數量最多,為94起。[2018/9/20]
第一,關于“傳銷活動”的認定。實際上,“傳銷活動”一詞在我們生活中并不陌生。大體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為傳銷商品,以銷售商品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屬于原始型傳銷;第二種是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屬于詐騙型傳銷。而我們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禁止對象為第二種。
實踐當中,行為人往往以收取“入門費”的方式非法獲取利益,其中“入門費”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繳納“入門費”,另一種是購買商品或服務等獲得加入資格。其中,第二種的“入門費”,雖然是以購買商品或服務為前提,但其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獲得加入傳銷組織的資格。
2017年機關查處重大案件 涉及虛擬貨幣107種:據中新網消息,比特幣不斷走熱,高舉虛擬貨幣旗號的“山寨幣”傳銷騙局越來越多,僅2017年各地機關依法查處的一批重大案件中,涉及幣種就達107個,涉案金額通常過億元。例如海南的亞歐幣傳銷案中,亞歐幣短短一年間就吸引了4萬多名參與者,吸收資金40多億元。[2018/2/5]
傳銷組織者許諾給參加者返利、回報的資金來源為參加者的“入門費”,要想保證資金流源源不斷,只得不斷成倍擴增參加者。也因此,層級越高的參加者獲利越多,剛參加或層級最低的參加者便成為受害者。
第二,關于“騙取財物”的認定。有專家認為,騙取財物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言是可有可無的概念;也有專家認為,騙取財物不是傳銷活動的唯一目的。然而,根據《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規定,“騙取財物”明確規定在條文之中,因此不可無視亦不可過分擴張解釋。
本罪的處罰對象為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的行為。因此,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的顯性特征為“騙取財物”,但不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已然騙取到財物,否則有違立法目的。只要當行為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具有“騙取財物”的性質時,可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兩高一部2013年11月14日《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本案中,PlusToken已被認定為傳銷活動平臺,投入到該平臺的數字貨幣用于傳銷體系的資金運作,因此,不論是否被告人合法擁有比特幣,均應作為傳銷犯罪所用的財物予以沒收。
最后,關于本罪的處罰主體問題。《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之責任。”
第二條規定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要言之,只要在傳銷活動中有諸如發起、策劃、管理、宣傳、培訓等事務的,基本上就可以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筆者認為,一旦認定為組織者或領導者,大概率都會被認定為共同犯罪的主犯,要想脫掉主犯的外衣,只得證明其并非起到重要作用,但證明困難不可小覷。
當然,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寫在最后
幣圈第一案充分為我們展現了一個龐大王國是如何從金碧輝煌一夜之間血本無歸。很多時候,并非所有被告人一開始都抱有犯罪的目的,而是因為資金和規模擴張速度過快,以至于還未來得及思考已然漏洞百出,無法及時合規管控。
對于很多新興行業,在流量和熱潮的涌動之下急速發展,一邊獲得高額收益,一邊卻危機四伏卻渾然不自知。因此,颯姐法律團隊在這里仍要給讀者們再度強調企業合規的重要性,希望讀者朋友們在現有條件下及時自查,有法律疑問歡迎聯絡颯姐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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