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與辦案機關交流鏈圈和幣圈的事宜和案件較多,對于區塊鏈項目的法律風險和現實發案概率,想再次提醒一下諸位,切勿在特殊時期“頂風作案”,遠離法律風險,真正用技術成就美好生活。
文章脈絡:
積極學習區塊鏈、虛擬貨幣法律知識;
檢方了解幣圈,對token不會一概認定涉嫌詐騙;
某些區塊鏈項目,被當作傳銷的“新標的”。
虛擬幣法律知識的更新
繼沿海幾座大城市的網警朋友積極學習區塊鏈技術(存證等方面)和相關法律知識之后,內陸的經濟警察也開始相關法律知識的更新(感謝采購了拙作《ICO黑洞》)。
肖颯:近來數字藏品NFT行業被屬地“處非辦”約談更像是一個摸底和基礎普法:11月11日消息,近來數字藏品NFT行業常常被屬地“處非辦”約談,各地采取的方式不一樣,但“力度把握”相似,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是屬地民警上門宣讀924文件的辦法,先了解項目情況和實控人情況,然后進行普法教育;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辦法是屬地金融辦聯合其他執法部門組成專班,先了解業務情況和實控人情況,再了解股東情況,采取穿透式監管的思路,查的較細。但,對比P2P網貸行業的約談,本次NFT約談更像是一個摸底和基礎普法。(肖颯lawyer)[2021/11/11 6:46:05]
我們發現,浙江某市的區塊鏈內部研討會議和技術復盤會議中,也出現了警察叔叔參與討論,而且其對技術本身的研究頗深,出乎大家意料。這與兩年前在人民大學與公檢法朋友們溝通時的情況(彼時他們對區塊鏈的陌生)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聲音 | 肖颯:“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題為“正規區塊鏈項目,法律邊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風險,“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可以看到,ICO在國內的定義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不僅經營者違法,同時投資者也有巨大的風險。此外,結合銀保監的發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關于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ICO等非法公開融資活動依然是被禁止的,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2019/11/20]
這充分說明,已經有案子出現了,并且呈現一定活躍態勢,司法機關嚴陣以待,提前用相關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以便更好地適應或許會出現的涉幣案件潮。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反觀鏈圈,幾乎每一個區塊鏈項目方都有“發幣”的沖動,雖然我們理解“激勵機制”對項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發幣ICO,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等。
聲音 | 肖颯:此次投資者對OKex提供的非法期貨交易的指控罪名在中國無法成立:據財新報道,對于此次OKex事件,部分投資者提出該交易所提供非法期貨交易的指控,肖颯認為,這一罪名在中國是無法成立的,因為中國《公司法》《證券法》里證券是狹義的“證券”,交易的代幣在中國法律內并不會被認可為“證券”(security token),這與美國證券法案里的廣義“證券”不同。[2018/9/11]
懂幣圈的人越來越多
曾幾何時,我們以為坐在對面的檢察官朋友對幣圈不甚了解,近期發現,并非如此。為了辦案準確,他們深入調研,甚至暗訪;對于token的價值,并不是全盤否定,而是認為如果token對應有權益等,則token自身是有價值的,不能把發行代幣的行為認定為“詐騙”,在實務中,也做出了“不批捕”的決定。
同時,在認定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問題上,檢方對于“投資者特定與否”的認定相對嚴格,如果確實“私募”,那么,不構成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不一定會按照無罪處理,而是有可能選擇計算機類犯罪予以補白。
對于“境外發幣,境內無實質銷售”的行為,當下,司法機關采取的方式還是相對寬容的,基本不會主動“穿透式審判”,而是“等子彈再飛一會兒”。因此,類似的項目方暫時可以喘息,記住萬不要回國內進行“路演”等銷售活動,以免遭遇刑事風險。
組織領導傳銷罪,浮出水面
與颯姐同在一所高校任職兼職碩導的資深檢察官,談到其學生在某區按摩店門口窺見一群老人家認真聽課:什么是區塊鏈什么是虛擬幣及如何投資。
這不禁讓我們聯想起數年前的P2P線下推廣,十幾年前的納米技術線下推廣,新瓶裝舊酒,還是那個配方:傳銷行為。
誠然,傳銷行為本身只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我們必須說明,組織者和領導者是構成犯罪的。其中,讀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傳銷活動中的“講師”應歸屬于“組織者領導者”的范圍之內,應當受到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處理。
目前,在內陸一些城市拿區塊鏈技術蒙騙投資者的不法活動有所抬頭,相信辦案機關不會坐視不管,傳說中的“剿匪”工作勢在必行,務必保護好老百姓的錢袋子。在此,颯姐也提醒諸位讀者,不要輕信項目方的忽悠,您看中的是“回報”,人家看上的是您的“本金”。
寫在最后
這篇文章的目的只有一個:提醒區塊鏈項目方,不要以為司法機關還在懵懂之中,也不要以為這一輪技術更迭會像P2P一樣遇到監管紅利,不會的。
目前法律的態度非常堅決,發幣是非法公開融資,涉幣交易所不允許在境內存在,一旦發現立刻取締。
同時,針對區塊鏈項目的備案,已經如火如荼進行中,但備案不是許可,并不能因此獲得“法律金鐘罩”,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該處理的時候絕不會手軟。
這里是“越過山丘,還在等你的颯姐”,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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