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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美國在虛擬資產反洗錢評估上“大致合規”_虛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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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金融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于2020年3月31日發布了對美國遵守其銀行業規則的評估,根據2019年10月修訂的關于新技術的建議15(INR.15)將美國虛擬資產反洗錢規則評為“大致合規”。

FATF 是西方七國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并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通過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617(2005)號決議,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其制定的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和反恐融資九項特別建議(簡稱 FATF 40+9項建議),是世界上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最權威文件。目前全球共有38個國家和區域型組織加入,中國于2007年6月正式加入。

評估報告中有以下要點:

鏈上ChainUP入榜“2020 FAT區塊鏈金融科技領先100強”:8月28日,在火幣集團、36Kr、Odaily星球日報共同主辦,鏈上ChainUP戰略合作的“2020新區勢·區塊鏈科技金融峰會”上,正式發布了2020 FAT區塊鏈金融科技領先100強榜單。鏈上ChainUP成功入榜,入選100強的企業中,不乏像360數科、百度超級鏈、國網區塊鏈、恒生電子、匯豐銀行、浪潮集團等傳統互聯網、科技和金融企業,也有火幣集團、歐科云鏈、趣鏈科技等區塊鏈行業領先企業。

鏈上ChainUP是領先的區塊鏈技術服務商,實行集團化和全球化運營戰略,目前已為全球500多家客戶提供了區塊鏈技術服務,覆蓋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阿聯酋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2020/8/28]

1) 美國在建議15上被評為“大致合規”。小缺陷在于,未將所有投資顧問納入義務主體范圍,也未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對新技術帶來的風險。

聲音 | Zcash首席運營官:Zcash完全符合FATF的旅行規則:近期韓國交易所OKEx、UpBit相繼下架數種隱私幣,其中包括Zcash(ZEC)。Zcash隨后聲稱其符合FATF的建議。首席運營官Jack Gavigan亦發文表達了同一觀點。Gavigan在文章中強調,隱私幣Zcash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確實符合FATF的旅行規則。FATF規定,VASP在建立業務聯盟的同時,必須采取客戶盡職調查(CDD)措施。文章稱,VASP支持Zcash或客戶打算交易Zcash的事實并不影響VASP執行CDD檢查的能力。

Gavigan聲稱,盡管Zcash是一種隱私幣,VASP仍然能夠查看客戶的交易。這允許VASP監視可疑活動或意外行為。除了監控交易,VASP還可以保存相同的記錄。存取款的交易信息,如客戶身份、金額、接收地址、交易ID和發送地址都可以被記錄下來,以減輕人們的擔憂。(AMBCrypto)[2019/9/25]

2) 美國的各種法規組合未明確包括所有僅在美國注冊但不從事任何涉及美國人士或美國關系的活動。

聲音 | 加密研究機構研究主管:FATF即將發布的指導意見或將是加密行業面臨的最大威脅之一:據彭博社消息,FATF發言人Alexandra Wijmenga-Daniel在一封郵件里表示,6月21日,該機構將發布一份闡明參與國應如何監管虛擬資產的報告。新規則將適用于使用代幣和加密貨幣的企業,如交易所、托管機構和加密對沖基金。 加密研究機構Messari Inc.研究主管Eric Turner在郵件中表示,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國監管機構將如何解釋和應用長期以來管理傳統銀行電匯的規則,但這些規則是迄今為止加密行業將面臨的最大威脅之一,“FATF的建議可能比美國SEC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迄今所產生的影響要大得多。”[2019/6/12]

3) 按照《銀行保密法》,美國大多數可兌換虛擬貨幣(CVC)交易商、發行方和其他類似實體被當作匯款公司(或貨幣服務企業)進行監管,但貨幣服務企業辦理一次性交易的客戶盡職調查起點金額較高,為3000美元(而不是FATF標準要求的1000美元),沒有明顯證據表明該領域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低。

政策 | 反洗錢組織FATF發布加密貨幣監管建議定稿:2019年2月22日,國際組織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了一份對其監管建議的新解釋說明,以減輕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風險。新的內容已經定稿,并將于2019年6月作為FATF標準的一部分正式通過。具體提到:各國應將虛擬資產視為“財產”,“收益”,“基金”,“資金或其他資產”或其他“相應價值”。 各國應確定,評估和了解虛擬資產活動以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運營中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要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獲得許可或注冊。各國應確保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受到AML / CFT的充分監管或監督,并有效實施相關的FATF建議。此前消息:俄羅斯最高法院近日將非法使用加密貨幣列入反洗錢法,法院稱修訂是為了遵守FATF的建議而制定的,FATF 將在3月中旬訪問俄羅斯,作為預定定期監測的一部分。[2019/2/27]

4) 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注冊并每兩年更新一次。

聲音 | FATF主席:計劃在明年6月前發布加密行業管理規則:據Cointelegraph消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主席Marshall Billingslea在10月FATF更新準則以打擊歐洲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后,宣布計劃在2019年6月前發布加密行業的管理規則。據此前10月消息,FATF更新了其指導方針,指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應遵守反洗錢(AML)和反恐融資(CFT)法規,并對其進行注冊和監督,以確保其遵守盡職調查。[2018/11/11]

5) 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州一級獲得許可,并在頒發許可證之前進行背景調查。

6) 受證監會或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檢查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同樣要接受適當的調查。

7) 美國的戰略是檢查所有納入義務主體范圍的金融機構,但未對風險較高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作出具體規定,自2014年以來,所有注冊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中只有30%接受過檢查,尚不完全清楚目前的方法是否足夠風險為本。

新技術的建議15發布于2019年6月,建議闡明了FATF有關虛擬資產的國際標準修訂,以及描述了各國和責任實體如何遵守FATF相關建議以防止虛擬資產被濫用于洗錢、恐怖融資和擴散融資。根據建議15,各國和金融機構應當識別、評估可能由下列情形帶來的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a)開發新產品和新業務(包括新的交付機制);(b)對新產品和現有產品應用新技術或正在研發的技術。金融機構應當在啟用新產品、開展新業務以及應用新技術(或正在研發的技術)前進行風險評估,金融機構應采取適當措施管理和降低此類風險。對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為了管理和降低虛擬資產帶來的風險,各國應確保其受到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監管,應當確保對其進行審批或登記注冊,建立有效的體系以監控和確保其遵守 FATF 建議要求的相關措施。

評估報告與虛擬資產相關內容如下:

建議15 新技術(原被評為“大致合規”)

2019年10月,FATF對建議15的評估方法進行了修訂,以反映FATF虛擬資產(VA)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的標準修訂。

在第四輪互評估報告中,美國在建議15上被評為“大致合規”。小缺陷在于,未將所有投資顧問納入義務主體范圍,也未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對新技術帶來的風險。

盡管仍有小缺陷(如未將所有投資顧問納入義務主體范圍),但美國通過以下行動達到或基本達到了建議15的大多數新增的評審標準:

美國主管部門理解并意識到虛擬資產帶來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除成立各種特別行動組和工作組來審查風險外,他們對風險的理解也反映在《2018年國家洗錢風險評估報告》、《2018年國家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及《2018年打擊恐怖主義和其他非法金融國家戰略》中。

美國的各種法規組合可以涵蓋FATF所定義的五類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但尚未明確包括所有僅在美國注冊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即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不從事任何涉及美國人士或美國關系的活動)。

按照《銀行保密法》,大多數可兌換虛擬貨幣(CVC)交易商、發行方和其他類似實體被當作匯款公司(或貨幣服務企業)進行監管,必須像貨幣服務企業那樣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計劃。此類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制定、執行和維護有效反洗錢計劃,該計劃應當與貨幣服務企業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的地點、規模、性質和數量所構成的風險相稱。此外,對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第31編第10章的適用條款在證監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注冊并受其監管或檢查的銀行和其他個人或實體,如其從事的交易以替代貨幣的價值計量,則應當遵守《銀行保密法》的規定。然而,貨幣服務企業辦理一次性交易的客戶盡職調查起點金額為3000美元(而不是FATF標準要求的1000美元),但沒有明顯證據表明該領域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低。

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注冊并每兩年更新一次。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州一級獲得許可,并在頒發許可證之前進行背景調查。受證監會或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檢查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同樣要接受適當的調查。

總的來說,FinCEN、證監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能夠對包括無證經營可兌換虛擬貨幣在內的違規行為采取一系列相稱和有勸誡性的處罰措施。即使是在FATF對建議15進行修訂之前,美國主管部門也對無證經營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采取了行動(如美國訴“電子黃金”和“自由儲備”案)。

自2014年以來,國稅局和FinCEN對包括發行方、交易量最大的一些交易商(美國主管部門在該領域評估的一個關鍵漏洞)、個人點對點交易商等在內的各類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進行了檢查。美國的戰略是檢查所有納入義務主體范圍的金融機構,但未對風險較高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作出具體規定,而它們大部分被涵蓋在更廣泛的貨幣服務企業制度項下。因此,尚不完全清楚目前的方法是否足夠風險為本,特別是自2014年以來,所有注冊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中只有30%接受過檢查。

過去幾年,FinCEN、證監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發布了一系列指引。特別是FinCEN于2019年5月發布的指引很好地概述了美國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的現行制度和監管期望。

就司法協助(MLA)和國際合作而言,在第四輪互評估報告中,美國在建議37、38和39上被評為“大致合規”,在建議40上被評為“合規”,主要問題在于對雙重犯罪要求的適用。金融監管機構(如證監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FinCEN)具備與外國同行合作的法律依據(無論其性質或地位如何),特別是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監管信息交流方面。然而,考慮到美國主管部門將可兌換虛擬貨幣視為一種可扣押和沒收的資產形式,第四輪互評估報告中指出的差距并未縮小。

因此,美國在建議15上被維持在“大致合規”。

Tags:FAT虛擬資產CASFINFATHOM如何看待虛擬資產TCASHFINE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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